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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 第一章总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02 13:08:53 分类:资讯 浏览:1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规范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以外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外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法律有规定不宜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领导职位除外。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拟任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拟任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并从事专业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当地(海外)知名企业以及大型建设项目担任本专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三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

  拟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在大中型国有企业或省、市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或省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正职任职满三年;拟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大中型国有企业或省、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层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

  (四)拟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四十周岁以下;拟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拟任副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五十周岁以下;拟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应在五十五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急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放宽的幅度拟任副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不得大于五岁,拟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不得大于二岁。

  (五)拟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符合当地党政机关和用人部门根据不同岗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六条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采取直接调任方式的,必须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拟选任对象,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后,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方式的,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程序办理,或者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权威人士成立人才测评小组,或由其授权的人才测评机构,对拟任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工作业绩进行科学测评和认证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调任和任职。

  第四章管理及待遇

  第八条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调任审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九条被选任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者,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并按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考核不胜任的,视情况进行调整或者辞退。

  第十条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担任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至五年。其工资、住房、医疗、保险等待遇,与国家公务员的相应待遇一致,并可在此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协商其他方面的待遇。聘任程序参照聘任制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任职时间,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标签:选拔领导职务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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