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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 在法治国已成为泛化追求的今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4 10:25:17 分类:答疑 浏览:128


在法治国已成为泛化追求的今天,衡量法治文明的标准已由立法文明的单一考察过度为立法文明、司法文明的双向考察,在强调良法的同时,也开始强调司法体制的科学性与法官队伍的职业性。只有以科学合理的法官制度保证行使神圣司法权的法官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实现公正的信仰,才能保证精妙的法律不落为一纸空文,才能保证优良的法律制度不化作镜花水月。故此,本文拟剖析我国法官制度的既存状态,整合法官职业化所能预期的价值期待,并依此对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发展;现状评析;法院体制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2-0234-01

  一、我国法官制度的现状评析

  我国现存的法官体质存在种种的问题――对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受制于地方行政甚或党政,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法官队伍庞杂且良莠不齐,法官缺乏起码的职业保障等问题的诟病比比皆是,鞭挞之声不绝于耳不过,法官制度与法官队伍现状和其他社会现象与制度一样,是一个自然的历时的结果。因而,在批判之余,我们更应当进行一番客观到位的分析,仔仔细细地、充满关切地再对它打量一番,以之作为筹建新制度的起点!

  (一)法院体制――块块管理。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使得对法官制度的探讨必然以法院体制为逻辑前提。自建国以来,我国法院体制一直是“块块管理”模式。这一模式下,法院的人事权实际归属于地方,法官的去与留、升与降全由地方决定。在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上,多是由地方从党政机关干部中调任,而普通法官中,比例不小的一部分是凭借关系进入法院的,而不论其是否具备法官质素。与此形成对照,在法院已有人员中,合格的能够坚持原则的,却可能因法律外原因被调出去。因此,在这种模式下,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受到很大限制。

  (二)职业培训――疏于规范。法官具有天生保守性,这与社会变革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官的职业化同时也意昧着一种封闭和保守,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应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司法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也需要法官知识的不断累积。这就强调对准法官、法官进行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专业培训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虽然我国法官法第9章专门规定了法官的培训,但总体上讲比较原则化,在职前培训、继续培训、培训内容、培训宗旨、培训程序等核心内容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思路和完备的规章制度,离制度化的目标尚存一段距离,确有必要对此进一步进行探讨。

  (三)职业监督一多重监督而监督乏力。当前我国法律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都规定了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即内设纪检组和监察室的监督,在国家立法日益严密、科学,社会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里,法院和法官俨然在一个巨大的监督网里面存在。

  然而在这种监督模式下,法官们一方面没有获得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行使权力所必须的政治与行政体制上的独立,另一方面在法律领域内的权力行使也没有宗教的、道德的或其他高专业性、强约束性的监督。从而导致法院的司法独立性与法官的职业性受极大制约的同时,司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无法得到本源性的遏制!

  二、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可行途径探索

  纵观法治发达国家法官职业化的成功做法,面对我国法官制度的现状瓶颈,结合本土特征,以审慎与务实的态度,将国外某些行之有效的理念与制度与我国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对接,使之在我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重新生根发芽!

  (一)改法院体制为“垂直管理”模式。如前所述,在“块块管理”模式的法院体制下,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现象严重,该模式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障碍性因素。因此,将法官职业化舶来适用的基础性措施就是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使之成为中央和地方两套司法审判系统的“垂直管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中央法院系统设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法官由中央任免;地方法院系统由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其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款。

  (二)职业培训规范化。职业培训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因为职业培训是将人的因素与规则因素合二为一的最佳途径。法官职业培训旨在立足法官职业特性,通过大学法学教育、实习期教育、见习法官教育与继续教育四阶段的培训,提升法官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

  职业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法官的职业意识培训;其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训;其三,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其四,法官职业形象的培训。

  (三)职业监督专业化、程序化。结合法官职业特性,法官职业监督应当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方面双管齐下,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惩戒制度。 其一,转变认识,顺应实施法官惩戒制度的客观规律。加强对法官惩戒制度的研究,挖掘其本质特征与规律,深刻认识其司法性,将这一制度从普通公务员惩戒制度(纪检监察)中分离出来。 其二,改革惩戒组织。建立由法官组成合议制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或者建立由法官、律师和公众共同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专司法官惩戒之职。

  其三,改革惩戒程序。建立科学、公平的司法式的法官惩戒制度,将调查、指控、申辩(辩护)、决定职能等加以合理调整、分配,将操作程序具体化,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式惩戒程序。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崇法”必须成为一国之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因此,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是否对法律充满无限挚爱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献身的事业。要实现这一理想之效,法官职业化是不二法门的尝试性选择!


标签:法官职业法院制度监督司法法律培训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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