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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7-28 17:58:29 分类:指南 浏览:136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水资源和水源地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流域恶性水污染事件,引发一次次饮用水水源危机。如今,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机制已经成为业内共识。本文从水源地的概念和水源地保护面临的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我国水源地面临的污染类别和污染源,从法律和技术方面提出一些措施和建议,试图给我国现今水源地的保护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和建议,解决我们面临的水源地保护的困境。

  关键词:水源地;整治保护;措施;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sources are polluted,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m alignant basin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triggered a drinking water crisis. N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mechanism has become the consensus of the industr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water source and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faced situation as a starting point, analysis of pollution type and pollution source in our country are facing water,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rom the legal and technical aspects, trying to protect our water sources and put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we face dilemma.

  Key words: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regulation; measure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TU991.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水源地的概念及其分类

  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广义的水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当前我国水源地保护现状分析

  经济活动成为水源地污染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和城镇化率逐步提高,城市集中供水需求逐年增大。然而,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工业、生活给水源环境质量带来了很大的威胁。经济活动比以往大大增加,一些化工类、制药类和皮革类企业等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水源地的保护措施严重不足,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甚至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导致未经处理的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当中,更有一些企业甚至通过挖暗井直接把污水回排到地下,导致地下水源被污染,生活用水不能达标。污染的方式更加隐蔽,造成的后果相当深远。

  我国饮用水来源主要以大的河流湖泊为主。然而,据水利部门统计,全国七成以上的河流湖泊遭受了不同程度污染。在我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和珠江等七大水系中,已不适合做饮用水源的河段接近40%;城市水域中78%的河段不适合做饮用水水源。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流域恶性水污染事件,引发一次次饮用水水源危机。 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约80倍;2011年8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有总量5000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六价铬超标2000倍;2007年,长春市重要水源地之一的新立城水库因蓝藻泛滥而停止供水等水源地污染事件。

  当前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工程中,其水源丹江口水库的上游污染现象被媒体披露,上游一个县城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这样的水质被污染后就不能成为二类饮用水,这样的水调运到目的地后,对受水区的民众健康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威胁。这也从侧面暴露了我们现在对水源地的保护措施远远不够,缺少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投入和监控机制,导致了水源地被污染的现象持续不断,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2、各类垃圾成为水源地污染的重要原因

  据统计,我国600多座主要城市每年产生垃圾1.6亿吨,人均垃圾年产量440公斤,且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增长,其中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占66%,近1/3垃圾只能进行简单填埋,这些城市已堆放或填埋各类垃圾80亿吨,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5亿平方米,有2/3城市被垃圾群包围。而农村的垃圾处理更是面临空白,有些只能靠未经任何处理就掩埋,长此以往,这些垃圾得不到有效处理会对地下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而且对土壤和空气也造成污染。据水利和卫生部门的初步调查,我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有1.9亿人饮用污染水,水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保护机制缺乏成为水源地污染的体制原因

  据调查,不少地方政府等均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用于水源地保护,但是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和具体实施。在对饮用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价、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均缺少应有的规范。在水源地保护方面没有进行许多基础性调查、诸如部分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不科学、保护区批复工作进度缓慢;保护区内环境管理不严格、各级保护区内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活动;研究工作相对不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机制尚不健全、责任不够明确,水源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仍未形成。

  法令不行成为水源地保护难的法律原因

  在地方执法部门当中,还存在部分地方执法能力欠缺、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执法难的问题较为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地方环境管理队伍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突出,甚至有些地方以罚代管,难以对水源地形成有效的保护。

  由以上种种原因造成的对水源地的污染现象,直接后果是对居民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近年频频出现的“癌症村”就是明显的由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间接后果造成水源地的恢复治理相当困难,对下一代的影响也将持续不断。长此以往,会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调,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难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加强水资源和水源地的安全保护,保证水源地不受污染刻不容缓,这将是城镇化过程当中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基本保证。

  三、水源地保护措施和建议

  1、按等级标准划分水源地保护区 通过法律对水源地的保护规范化和制度化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

  在水质标准的划分上,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另外,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这些都是在法律上对水源地的保护提出的标准,对水源地的保护要做到有法可依。

  政府成立专门执法机构 加大处置污染的执法力度

  在对污染单位和污染行为的执法过程中,政府部门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执法机构,改变仅仅依靠环保部门来执法的情况;提高执法机构人员的素质和力量,杜绝以罚代管的现象,实施证明仅仅依靠罚款对有的污染企业来说治标不治本。通过严厉的执法让环保意识淡薄的单位和个人受到法律的惩处,让那些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让其付出各方面沉重的代价。对于污染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3、改变经济发展为重的考核观念 把绿色经济指标作为新目标

  在以往的经济发展中,大多是以GDP作为衡量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考核标准,不顾及环境的保护和协调发展,对水源地的利用,只注重供水而不注重排水。虽然取得了经济总量的发展,但付出了沉重的环境污染代价。由此,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中,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提高绿色GDP在整个经济发展当中的比重,把环境指标的考核放在经济发展考核的前面,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4、建立对环境有影响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提高公众的决策权

  在从事可能对水源地有影响的企业和个人中,除了政府部门的审批外,必须由主管环保的政府和部门对该项目的治污办法和设施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机构和人员,其次实行环境与水源地保护听证制度。对涉及水源地保护等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等,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尊重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请公众来参与到项目的审批中来,环保部门要从专业的角度出发,通过通俗易懂的形式把对水资源的影响程度,对居民生活用水的影响等等直观的反馈给民众。实施环保的“一票否决权”,提高民众的决策权。引导并动员各方面力量,为加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保护献计出力,形成环境与水源地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

  加大污水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我国当前污水处理的投入是城乡差别、区域差别很大,目前还有120个城市没有污水处理设施,70%以上的县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加大对小城镇和农村的污水治理投入,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融资途径,加大污水处理厂的投入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的技术含量,增加水资源的循环利用能力,杜绝污水对水源地的污染侵蚀。

  在对垃圾的处理上投入资金和相关先进技术,突破一些垃圾的关键处理技术,尤其是在防渗衬层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的研发上。严格限制渗滤液渗入地下水层中,将垃圾填埋场对地下水的污染减小到最低限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把垃圾回收后进行再生垃圾的分类、可燃垃圾的焚烧处理、残渣的无害化处理等。减少垃圾对水质等环境的污染。

  把城市的垃圾处理设施和工艺逐步引入到广大农村地区和地方乡镇,建立一套适合农村垃圾处理的机制和办法。投入专门的人员和设施对农村地区的垃圾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理。不能依靠废品收购站来解决农村的垃圾处理问题。

  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对水源地的保护意识

  把水资源保护内容通过直观生动的途径和形式表现出来,经过媒体和政府等部门的宣传和教育,来宣传水源地污染后的不良后果,让广大民众对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在水源地周边地区,要广泛开展一些大型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到相关村、镇、学校等,有重点地进行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形成全社会爱护水源地,珍惜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界牌及保护标志的基础上,设立水源地保护的永久性公益宣传广告及相关法律警句、警示标志牌等,形成水源地保护的环境氛围。同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从典型案例入手,以案说法,对水源地保护的好人好事广泛宣传、表彰,对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不留情面、坚决打击和依法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强化水源地保护的警示教育,形成“破坏水源为耻,保护水源为荣”的舆论氛围。

  7、建立专业水质监测机构和网络 形成保护水源地的应急预案 目前相当多的河流和水源地在被污染后没有及时发现,导致后续的治理增加了难度,所以必须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和防护,建立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形成覆盖河道、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体系,实现对污染物重点污染源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监测与监管。目前国内在水源的保护和监测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国外的环保部门和供水部门普遍建立起水源水质监测系统,在水源地上游开始,沿途设立一定数量的子站对水系进行监测。在水源进行水厂的水质监测点,有的还有采样存储的设备,这是为了发现问题时,可以根据储存的水样追溯分析问题。在水质监测上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

  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起相应的水源污染应急预案。要针对影响饮用水源和水环境安全的重点污染隐患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做到能在较短时间内判断出污染物的种类、理化特性、浓度、污染范围以及可能的危害程度,一旦发生水源地被污染后能第一时间启动有关的应急预案,以便及时准确地处置污染事故,将饮用水源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影响与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综合上诉,水源地被破坏或污染的现象,归根到底是人的经济活动和生活造成的。一些法律意识、环保意思单薄的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的代价追求利润,这些行为都具有短期性和局限性,没有考虑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必须通过法律和行政的途径对此行为坚决打击。同时,加大对污染源的治理和投入,引导公众加强对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知,通过自身的行为来保护我们水源地的安全高效合理运用。

  当前,在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水资源保护和水政设施的建设应当放在重要的地位来实施。保证每一个人能喝上清洁的水意义重大。认真负责保护好我们的水源,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职责,只有这样,人民生活才能得到基本保障,国家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标签:水源保护污染饮用保护区环境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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