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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01 17:23:31 分类:妙招 浏览:10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1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2

  【关键词】电大 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 培养目标定位 教学改革 探索

  【中图分类号】C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53-02

  1999年教育部批准实施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历经8年时间的运作,终于通过了全国范围内的总结性评估。然而就试点本身来说还不能立即画上句号,它应当处于一种常态的发展。法学专业作为一个长线专业,应该重新反思其培养目标定位以利于电大开放教育可持续发展。

  1 对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思考

  依照“试点项目”的专业规则设计,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1]。我们认为这一培养目标在试点初期和中期基本上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从法学专业生源的背景看,大部分从事公、检、法、司以及律师、公证等与法律相关工作,他们的社会工作阅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充实理解能力较强,所以学习的原动力较强,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也高,集中教学实践环节易于开展,借助于“在岗实习”、“在岗法律实践”的便利,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可以更好地有机结合。

  (2)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动机看,他们学习的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是一致的,多数学生参加远程教育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张法学教育的本科文凭,而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理知识层次,真正做到学用结合。

  (3)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年龄结构层次看,中年居多,他们能够深切体会到终身教育的理念,学习型社会的价值所在。

  (4)由于“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的推动和促进,电大系统全体教职工服务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和践行教学模式,树立了牢固的质量观,其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基本上能够实现的,制度的设计和结果差异较小。

  但是随着全国电大“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的结束,开放教育步入正常运行管理阶段,我们认为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充分考虑现有电大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工作阅历。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参加电大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80%以上的并非从事相关法律工作,随着“两院”学历达标的基本完成(实现了司法准入制度的统一接轨),即便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是刚刚步入门槛,加之年龄段的降低,其司法实践的经验也是少之又少。他们对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认识不足,这为原先设计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部分学员的学识水平与学历证书差距较大,“文凭缩水”成份较多,即所谓的“假的真文凭”。

  其次,近期《法制日报》专版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路向何方”,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走大众化之路还是精品教育之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2]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及法学院遍地开花,据统计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达620所,在校生30万人。扩张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危险,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离。依北大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学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另有学者以为“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3]这对我们成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值得借鉴和启迪的,正如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2007年全国电大书记校长座谈会指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不仅仅是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任务,同样也是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包括电大的主要任务。”[4]面对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第三,职业人教育理念的提出,需要我们反思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按照国际上对人才观念的重新定位即“可雇佣性”,电大的法学教育应考虑应用性、实用性的法律人才,致力于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各地兴办的所谓的司法职业技术教育我们不敢苟同,尽管法律是一门技术,但不是仅靠学校教育直接培养出来的,因为与现行的就业制度难以接轨,无论如何最终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都要经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人呼吁取消我国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段教育的观点也值得我们电大人反思。

  第四,作为法治社会中逐渐成熟和冷静的电大成人教育消费者,其对教育的需求的选择和挑剔,也使得我们要对现行电大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重新定位。但是依照最新的专业规则来看依然未变。

  2 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设想

  2.1 专业规则设计应当合理

  首先我们不主张成人学历教育的专业规则定位于培养有一定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它仅仅属于一种补偿性教育,综合素质的教育只应该针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已经步入社会的成人需要的是学历和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因而通识课和专业拓展课的模块的设置属于“水中花、镜中月”,不太现实。其次成人教育的学历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众所周知的。

  2.2 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设想

  围绕着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首先各级电大和专业主持教师以及课程责任教师要充分理解加快和深化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性。“教学改革是各级各类教育永恒的主题。”作为中国成人高校的排头兵,“要将中央电大建设成为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和国家远程教育中心,将省级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中心,将地市、县市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5]电大开放教育已经进入正常的管理运行阶段,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和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步伐。其次我们以为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在于:

  2.2.1 内容上的革新。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必须完成的14门主干课的要求,鉴于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的非法学专业比例越来越高的现状,应当强化补修课的力度和措施,严防补修课失控最终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的设计目标。同时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特别是在文字教材和媒体教材上要有创新,目前多数课程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毫无差别,没有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开放教育的特色。电大外聘的教师较多[6],多数课程辅导教师的教学理念、方式仍停留在以面授辅导为主,以教师为中心。我们正在尝试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教育校园博客圈,也是一种探求网上教学活动的方式。

  2.2.2 模式上的创新。在总结性评估过程中,我校曾经总结和推行了“三个一”的教学模式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中央电大在顺利通过总结性评估之后,应该针对各级电大的教学模式进行归纳和筛选,针对法学专业创制统一的教学模式。模式的设计应当立足于对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培养,对象培养和目标定位,最终培养电大毕业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路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科,其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在学习过程除了要向学生传授相应的基础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操作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法理的探讨,忽略了分析及其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培养。” “我们认为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可以采用“递进式教学模式”和“案例式教学模式”。也是一种对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尝试。”[7]

  2.2.3 机制上的健全,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中央电大应当成立法学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机构,各省级电大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既要尽快制定改革方案,又要鼓励积极创新。电大开放教育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强化内涵式建设;树立品牌意识,要有自身的专业和学科建设的特色;进一步丰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行精品课的制作。

  2.3 考核方式上的改革

  对形成性考核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不同,设计形式多样题型。“开放教育考试的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还考试以真面目。”应当承认成人业余学习与一般的全日制学生的学习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所以“开放教育的考试改革,考试的题型应以开放性试题为主,坚持测验定向和形式的多样性,重点检测学生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8]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的终结性考试应当进行改革,进行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内容上尽可能多考案例分析题和材料分析题,以应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2.4 加强综合实践环节

  为落实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程及其质量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最终效果。[9]

  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

  法律实践按照设计模式有多样,要充分鼓励电大学生在岗进行法律实践,不搞一刀切模式,模式自主选择,既可以全体又可以分小组还可以单个进行,这样充分体现学习自主化、个别化的特点。

  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规则,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极为重要和必要的一个“环节”既是我们全面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手段,又是我们向社会集中反映办学成果的重要方面,应当更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这里仅指法学专业本科,详见中央电大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及规格.

  [2] 法学教育路向何方,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13-16版.

  [3] 赵蕾,黎诚.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A6版.

  [4]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

  [5]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2007年全国电大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在京召开.

  [6] 这曾经一度成为各级电大的优势,即经济又能够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但是由于管理及培训等原因,现在逐渐成为一种劣势和开放教育发展的瓶颈.

  [7] 陈永忠.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探析.宁夏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

  [8] 华建新.应用与创新:开放教育考试改革的价值取向.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20日第6版.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3

  关键词:远程教育;法学;课程;改革

  一、新课程设置的构想

  新课程专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6学分,共1368课时。其中公共课程全部为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1学分,918学时;专业选修课程19学分,342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课程开设大学语文(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外语等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开设宪法学(3学分、54学时)、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法理学(3学分、54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9学分的课程修读。

  新课程本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1学分,共1 278课时。公共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5学分,990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最低选修10学分,180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开设应用文写作(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外语、计算机应用、逻辑学等课程,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中国法制史(5学分、90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证据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国际法学(5学分、90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人权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外国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0学分的课程修读。

  二、新课程设置的理论基础

  (一)取消毕业论文必要性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是在教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记录,也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本能力的一份综合答卷。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毕业论文具有三个特点:指导性、习作性、层次性。

  从目的上看,成人学员大多已经在工作岗位上撰写了论文,部分学员还参与了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攻关。仅仅以本科课程、甚至专科课程是否可以应用到具体问题上来总结和检阅学员的学习成果,显然略失偏颇。

  从特点上看,指导性做不好。远程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不能保证学员的论文质量,甚至有些指导教师自己撰写论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习作性没必要,前面说了,好多学员已经写了不少的论文,个别学员公开发表的论文无论其理论性,还是实践性都强于指导教师的论文。

  (二)取消外语必修课程的必要性

  学以致用是学习最根本的目的,远程教育专科培养的是低端的人才,这些毕业生在毕业以后几乎不会接触到外语,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语时,我们学的外语知识根本解决不了学员的需要,因为学员遇到的外语专业性太强,而我们现在设置的外语课程根本谈不上什么专业性。

  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知识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也不可能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与其通过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语水平学习借鉴外国法律知识,倒不如通过专业化分工方式,将那些有外语天赋的外语尖子培养成为职业地翻译人员,将国外先进的知识准确的翻译成为汉语文章,供工作一线的每一位人员参考、借鉴。

  (三)减少专业课程数量而增加学分和学时的必要性

  1.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通过对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和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及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养部级的高层次人才,甚至是国际级的高级人才,它是一种精英教育,其毕业生部分将成为法学专业的职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而非一线工作人员,另一部分将成为实务界领军人物。它要求学员知识面广,课程覆盖法学专业各领域;要求学员有较高的理论研究能力,课程理论性要强;要求学员具有比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外语课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设置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学、民法学、民事诉讼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十四门主干课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据自身教育目标的侧重,设置了不同的课程,比如,邮电大学培养能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备认识和处理信息时代来临所产生的新问题,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通信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课程。经济类院校法学专业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知识产权法、保险法、金融法、海商法、劳动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还有些学校开设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秘书理论与实务、社交礼仪、计算机应用基础、文献检索与利用、专业英语等课程。 而现代远程教育培养的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单位发挥自己法学专长的基础人才,它是一种大众化教育,毕业生绝大部分是已经有稳定职业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另一部分还有稳定职业的毕业生也将成为基层人员。它不要求毕业生知识面广,更不追求毕业生有很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所以,现代远程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应区别于普通高校法学课程设置。

  2.课程数量和深度的设置要与学员求知状况和基础相适应

  电大法学专业专、本科学员中不仅有在职人员,还有下岗、待业人员。他们为了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甚至是为了解决就业,选择了教学方式灵活的、教学内容个别化的学习方式继续其学业。这个群体的学习目的不是要成为国家高级人才,而是要成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有用人才;这个群体,他们在选择专业时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们几乎全部是有过法律实践的法律实践者。

  鉴于现代远程教育面对的群体自身的条件和追求的目标,以及中央电大的培养目标是“各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就应该把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作为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真正实现课程数量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课程深度以能完全、彻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能被学员掌握、应用为原则。

  3.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教学方式和技术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是通过提供视频和授课讲义,同步播放自主学习课件。课程讲解是网络课程的主体部分,现代远程教育的主要途径是网络学习,它具有虚拟性、兼容性、开放性、支持协作和信息资源的丰富性,

  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创新性,在教学手段上倡导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大力推动教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和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要求教师自行开发多媒体课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远程教学工具将日益完善,网络教学资源也将逐渐丰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层次化、专业化,万金油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将会被社会彻底淘汰。真正为社会培养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才是现代远程法学教育的终极教学目的。只有对现在的远程法学课程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卢锋,吴伟敏网络学习环境的特征与设计[J].中国远程教育,2001,(7)21-24.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4

  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办理前请将所有材料提前3个月准备齐备送交自考办,逾期不候。

  二、准备材料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说明所有材料尽快送交自考办,考生课程结束前请主动联系自考办,以方便办理毕业证。

  格式示范

  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三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

  (注释)(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参考文献)(黑体·五号宇)

  (宋体·五号字)

  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宪法学》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二、《婚姻家庭法》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三、《刑法学》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四、《刑事诉讼法学》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7、论债的担保

  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

  9、试论代位权

  10、论无权

  11、论表见的条件和结果

  12、论合同的订立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14、论合同的履行]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

  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

  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论人身权的种类

  19、试论不当得利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六、《民事诉讼法》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3、论诉的和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7、论特殊地域管辖

  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9、试论第三人

  10、试论共同诉讼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12、论举证倒置

  13、论起诉的条件14、论反诉制度

  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试论支伺令

  17、论上诉的条件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

  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

  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8、企业名称权研究

  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10、论商标撤销制度¨

  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八、《公司法》

  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

  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

  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

  15、试论上市公司。16、论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

  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

  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20、试论破产债权

  九、《外国法制史》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

  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

  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十、《合同法》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论合同的分类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

  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5、论合局的效力6、试论无效合同7、论债的保全

  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9、试论合同的转让

  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

  11、论提存

  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3、试论定金责任

  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

  15、试论合同的解释

  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

  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18、试论不安抗辩权.

  19、试论概括移转

  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

  十一、《国际私法》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十三、(劳动法学》

  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

  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

  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

  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十五、《金融法学》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

  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4、票据法的探讨

  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1、论环境标准

  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论"三同时"制度4、论排污许可制度

  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

  8、论国际环境责任

  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

  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11、论海洋污染防治

  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2、论遗嘱公证

  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5、论涉外公证

  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

  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

  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10、论法律援助制度

  就几个方面论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

  二解决方案

  三ICSID是什么

  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5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中,通常是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由于缺乏实际应用,法学知识变得生硬而抽象。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成了共识,将一些实践活动明确地纳入了法学教育计划之中,加以实施。

  一、实践教学的内涵和特点

  实践教学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师讲授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真实的和模拟的实践形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实践教学具有实践性。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法学学科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实践教学具有教学性。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必然具有教学性。它虽然在课堂之外进行,却也必须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并且是在教师的精心安排和指导下进行,是整个法学教育的一部分。

  第三,实践教学还具有参与性。实践教学是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必须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实际的工作或模拟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育中,通常也有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这种实践教学可以称为传统的实践教学。

  (一)我国高校采用的传统实践教学形式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也可称案例讨论,就是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使用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在案例中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条。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课程,而且简单、易行,是法学教学中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实践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方式从教师的单向灌输变为师生间的双向交流,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地接受知识变成了师生共同探讨问题的过程,同时活跃了课堂气氛,能够提高教学效果。

  2、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包括刑事侦查试验和物证技术试验。前者是指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模拟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熟悉侦查程序,掌握侦查技巧的一种实践活动。后者则是通过进行科学试验掌握“发现、固定、解读物证”的科学技术手段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

  3、审判观摩。审判观摩,是由老师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学生到审判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审判观摩,让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学生可亲身体会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个阶段,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由于投入少,组织方便,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应用广泛。

  4、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作为一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模拟法庭的优点,首先是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实际的法律工作者那样接手模拟案件,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通过角色的投入,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使学生熟悉审判环节及审判、检察、辩护、等各项法律事务要求;其次是作为学生活动,模拟法庭能让学生锻炼组织活动能力和团结协作的能力。

  5、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以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训练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了解司法实际、借以掌握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和有关社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由于大多数学校将专业实习主要安排在毕业前的一学年进行,因此专业实习又被称为毕业实习。

  (二)传统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案例教学的不足。第一,从案例教学的组织者而言,法学教师的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我国现实的法学课程安排上,案例教学是课堂教学的一部分,教师为保证教学进度,使案例教学属于理论讲授的附属品。所以,大多数教师所采用的只是一种“举例教学”,即在讲课中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通俗易懂。这使案例教学的功能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起不到应有教学效果。所以,需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包括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第二,从案例的角度而言,案例教学一般是教师先讲解相关理论知识,再举几个案例对理论加以巩固认识,这种方法由于只注重对课本理论的解释和说明,其用意过于简单明显,根据刚刚讲过的知识,学生往往不假思索便能判断出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因而导致一种思维上的惰性。所以,案例教学中具体案例的选取应鲜活生动,并最大限度地贴近生活实际,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所选的案例应该能在学生中引发争论,来引发学生的思索以强化其思辨能力。

  2、“模拟法庭”的不足。第一,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学生模拟整个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级的学生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非常困难。即将毕业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再加上求职、就业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第二,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掌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

  3、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的不足。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难以集中安排。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的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此缺乏规范的管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新形式

  随着我国各地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探索,近几年法学实践教学又出现了以下新形式:

  (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认识。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让学生在实际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对医学院这种诊所教育模式的借鉴,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学生在法律应用的具体实践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7所院校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诊所”。随后,中山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法学院也陆续开设此课程。

  四、完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措施

  (一)转变观念,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针对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现象,要改善实践教学的地位,应以理论教学体系为参照,建立独立而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具体来说,在课程设置上,整合现有课程,适当增加实践课程,除保留原有直接服务于法学实践的专门课程如法律文书、证据学以外,还应增设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法律职业技能、司法过程等方面的实用性课程,并提升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地位。

  (二)借鉴特色实践教学方式

  1、推广学生社团开展实践教学。湘潭大学早在1990年就指导学生组建了学生社团“法律援助中心”,后更名为“湘潭大学社会权益法律救助中心”,除进行普法宣传外,还为社会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成为湖南省第一家为百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校学生社团,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1,600余起。

  2、电大法学专业“案例设计与分析作品比赛”。我国电视大学每年会在全国范围举行电大法学专业案例分析抗辩赛,全国各地分校参与。竞赛内容以法学类的基础学科为基本范围,所有参赛作品的内容均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学生在设计案例、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提升对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学以致用。

  (三)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拟法庭作为比较成功的实践教学方式也需要完善。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最好有专业人士,如法官、律师的点评,从现实的角度让学生知道欠缺之处,从而加以改进。而且,模拟法庭活动需要和专业实习结合起来,让学生在实际听审过程中发现自己模拟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避免。

  另外,当前的模拟法庭带有表演性质,应当由表演型模拟法庭向实战型模拟法庭转变。具体来讲,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仅确定该庭将要争议的案件目标以及各方诉讼参加人员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要设身处地地考虑自己的角色,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

  (四)完善诊所式教学。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法学诊所”即法律事务所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可以成立一个不需审批的学校内部法律事务所,主要接待校内师生的相关咨询来作为一个过渡阶段。事务所可以不以教师为主体,即在少数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从事大部分的当事人接待工作,对于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如果学生不能当时予以解答可以带回来请教老师,而且老师可以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拿到课堂上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案例教学,从而形成诊所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良性互动。


标签:法学教学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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