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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 【摘要】死亡的方式成千上万,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0-08 10:26:55 分类:解惑 浏览:57


  【摘 要】死亡的方式成千上万,安乐死便是其中之一。如今,安乐死的争论一直困扰着国内外的许多领域,例如医学界,论理界,法学界等等。对于安乐死的研究有助于人类在以上领域内有新的突破,达到更高水平。本文拟从安乐死的概念和起源出发,结合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研究、立法深入分析安乐死的内涵,剔除人们的错误认识,探讨安乐死在我国的可行性,了解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意义及社会意义。

  【关键词】生命;安乐死;立法

  有一句话叫“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是请你试想一下,如果人都没有生命的话,那么是不可能有爱情的,因为生命仅有一次,如果没有了它,那么所享受、行使的一切权利都将无从谈起。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把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放在首要位置。然而安乐死作为夺取生命权的一种方式,正是因为其最终夺取了人的生命,所以人们会认为它与我们所保护、保障的生命权是对立的,且一开始就会强烈的批判它、唾弃它。

  尽管我们认为安乐死最终剥夺的是生命权,但是,到目前为止,它由最初的被批判到被少数的国家认可并给予立法,这背后也历经了无数的艰辛,无数的磨难。就此而言,可以说,安乐死对于个人、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起源

  对安乐死最常见的理解是“好死”或“善终”,但也有人把它诠释成谋杀,残忍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一种观点是对安乐死表示赞成,而另一种是对安乐死表示反对。

  其实安乐死很早以前就已存在了,而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据各类文献记载,原始游牧部落中就出现了安乐死行为。那个时候,人的生命可能由于天灾、瘟疫、食物匮乏、甚至是伤口感染等等原因而被夺取生命,整个原始游牧部落为了生计须要不断的迁徙,而部落中的老弱病残会首先被舍弃。有时为了帮助他们减少痛苦,还会将其击毙。这种行为虽然残忍,但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样做既减轻了老弱病残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又保持了本部落的健康强盛。

  可见安乐死行为一直从原始社会保持至今,只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也在不停的更新。

  二、安乐死在《刑法》的实施上无障碍

  安乐死在《刑法》的实施上有无障碍的关键问题在于安乐死是否等同于故意杀人,是否会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顾虑是因为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确实有一些共同点。第一,两者的实施者都明知实施了这一行为后可能会出现死亡这一后果,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第二,两者的客体都是人的生命权。

  但尽管如此,安乐死和故意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二者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一种善意的减轻临终患者不堪忍受的痛苦的行为,而后者是一种恶意的并且极其恶劣地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二,二者程序不同。前者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后者恰恰相反,无法定程序可言。第三,二者实施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对象是特定人群,主要是针对一些病入膏盲并且身患绝症的患者,而后者针对的对象却无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的区分。第四,二者实施手段不同,前者大多是通过药物手段无痛苦的结束患者的生命,而后者可能运用其他任何手段来结束他人的生命。综上所述,便可清晰的区分安乐死和故意杀人,因此,安乐死在《刑法》的实施上并无障碍。

  三、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依据

  (一)道德依据:人性和人道主义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在于安乐死问题的提出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然而,众所周知,伦理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观念和行为的总和。在一定社会中人们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会形成不同的道德。而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时,评价安乐死的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也不能僵化不变。

  传统的道德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这种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因此有人不同意让绝症患者选择死亡方式,不同意他们借助安乐死寻求解脱。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来说是落后的,因为一个人不但有生的权利,也应当有死的权利。人们渴望“优生”,也需要“优死”。当一个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的病人在病痛难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时,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为其缓解痛苦。我们必须从病人利益出发,从人道主义和人性出发,不应该为所谓的“社会公益和医学进步”而把病人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救命良方,从而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

  (二)法律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及立法原则要求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1、刑法的谦抑性精神要求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对安乐死的入罪或出罪,涉及到的另一个刑法问题是刑法谦抑性原则。所谓的刑罚的谦抑性,其含义是指刑法在具有强烈的保护法意作用的反面,也会造成许多弊端,因此,刑罚的使用应尽量慎重。只有在具有不得不使用刑法进行处罚的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才可以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动用刑罚手段进行制裁,因此,安乐死罪与非罪之争,不得不考虑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可以说为现代刑法应有的基本精神之一,但由于其属原则性的限制,在具体化上,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而对于安乐死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学者更多的是从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解除患者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等方面论证安乐死具有社会有益性,从而主张安乐死合法话的。笔者认为,从刑法谦抑性精神出发,对于安乐死的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加以考察,是安乐死非犯罪化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安乐死固然从一方面来看,是人为的缩短他人的生命,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安乐死行为具有构成犯罪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安乐死在客观上也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实际上,健康人的自杀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么,绝症患者基于自己的意愿请求医疗人员帮助或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基于谦抑性精神,刑法更没有理由将其入罪。

  2、立法的民主、科学、均衡原则要求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首先,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阶段,安乐死合法化深入民心,前文多次以数据体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人心所向,是人民的意志,对安乐死立法,才能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多的让人民参与到立法中来。

  其次,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科学性原则,立法的科学性体现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地方立法。安乐死合法化涉及诸多方面,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特定地区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安乐死首先立法。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体现对各种利益的均衡。在某些地区先为安乐死立法体现了对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均衡。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备安乐死合法化条件的经济,政治,文化发达的地区并不多,在这些地方首先实现要安乐死合法化解决了局部利益的“呼吁”;并且,对安乐死的局部立法是实现短期利益,而长远利益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化。综上所述,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无论以情理分析,还是以法理分析,安乐死合法化都是可行的。

  (三)现实依据:社会民众呼声日渐高涨

  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生前也很赞成安乐死。而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呼吁外,有些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准备成立纯民间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安乐死对于本人来说,是一种解脱,对于其家属来说也是一种解脱。现实社会中,因为身患绝症而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最后不免痛苦死去、家庭被拖垮的例子比比皆是。安乐死不仅解救了病人本身,也解救了他的家庭和亲人。

  四、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立法意义

  伦理道德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总和,并转化为个人的内心理念和自觉自愿的生活实践,它用是非、善恶、争议与非争议等概念来评价人们言行的道德价值。事实上,高速发展的现代科技现在是可以让某些患者继续“活着”,但让人活得没质量、没意义、没尊严。在我国医学实践中,存在着用付出昂贵的代价来维持患者生命迹象的案例。据国家卫生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近1000万人死亡,其中100万是在极度痛苦挣扎中离开人世的。而这100万中有相当多数的人曾经乞求过给予安乐死,但由于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了,最后在病痛中含痛离去。事实不就是如此么,应该考虑一下他们的痛苦导致他们恳求死亡的那些人,尊重他们拒绝治疗的权利,甚至最后尊重他们加速死亡的权利。与其说这是在救治病人,还不如说是在浪费有限资源做无用功的救治。这还倒不如让患者安详的离开人世,用这些有限资源去救治更多的可以通过这些资源而获得新生的患者,而且这么做也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在法的价值位阶中,自由是法律最终的追求目标,是评价法律的最深刻的尺度。从患者的角度来考虑,那些病入膏盲并且身患绝症的患者应有摆脱痛苦选择死亡方式的自由。因此,法律对安乐死自由选择的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制,尤其是不能以维护秩序和正义为借口肆意地限制安乐死的自由选择。当然,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笔者认为,安乐死制度需要尽早纳入法律的考量范围之中,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以立法的形式尽早划出安乐死行为的边界,为维护社会道德的同时,保障行为人应有的自由。

  到目前为止,尽管人们认为安乐死对于个人、社会乃至国家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安乐死合法化还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证,特别是在程序上有许多细节要加以讨论,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规定和考虑。但笔者认为,从现在的需求上来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而言,安乐死合法化这条路是一定要走的。我们应该把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只有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真正的配以解决方案,才能不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

  参考文献:

  [1]孟宪武.《人类死亡学论纲》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2]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民出版社

  [3]项益才.论安乐死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

  [4]王家福刘海年.《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5]沈永敏.安乐死立法及其合法化


标签:安乐死立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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