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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范文 刑事案例分析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16 20:06:09 分类:妙招 浏览:124


  刑事案例分析篇1

  关键词:刑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

  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官素质考试等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试中不仅有专门的案例分析题,而且选择题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从所给的数个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正确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对在校生还是应试人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介绍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当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二)适用的对象不当

  适用的对象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适用的对象发生错误。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适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证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强制措施。

  (三)时间或日期不当

  时间或日期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或日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连续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等等。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四)适用程序不当

  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当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还作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34条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21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105条第3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12条第2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14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11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例如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外,不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侦查人员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六)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律师、辩护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司法机关不得限制或阻碍。这些权利主要有:刑诉法第96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第2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刑事诉讼法案例中找错时,还有一些窍门可以适当利用。一是从案例分析的分值中估计可能有几个错。如分值5分,一般就是5个错;分值8分,可能有4个错,每个错2分。当然也不是太绝对。二是多找错,不扣分。案例分析中的找错,不像多项选择,多找了要扣分。所以,在答题时,可以多找一些错,对那些似是而非的地方,先可以假定它是错的,即便不是错,也不会因多找了而扣分。

  刑事案例分析篇2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刑法学,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将案例教学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迄今,案例教学已成为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使用的主要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

  在案例讨论过程中,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表自己的见解,既获得了知识,又锻炼了自己的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学生是案例教学活动过程的主体。杜威主张“一切学习都来自于经验”,真正的教育从经验中产生,师生之间应相互合作,教师在教学中诱导、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得到知识。

  (二)有利于学生对刑法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刑法学教学首先应向学生讲授基本的刑法理论知识。在讲授刑法理论知识的过程中,教师可运用案例教学。通过典型案例的呈现,学生对典型案例的阅读与分析、讨论与辩驳,加深对刑法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三)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

  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要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以及运用法律规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律纠纷的能力。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培养综合能力的平台。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要独立思考,考虑如何把学过的理论知识运用到案例中去,这就是一个法律思维训练的过程,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二、课堂中案例教学的实施

  (一)案例的选择标准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主要是让学生熟悉和掌握一些刑法基本知识,掌握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问题。。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巩固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由于刑法内容较多,从整个体系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所以在授课过程中还应考虑各部分的不同特点,把握重点,选好案例。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针对性,应当根据具体教学内容选择有针对性的的案例。所选案例与所说明的理论问题之间有密切关系,案例要能够强化理论教学。(2)案例应具有争议性。案例要有一定探讨价值,给学生有思考的空间,并能启发学生的思维,让学生把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案例结合起来。这有助于锻炼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3)案例应当具有真实性、典型性。贴近学生生活的真实性案例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案例的讨论与分析

  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建议分组讨论,课堂讨论可分小组进行,选一名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讨论。在整个分析讨论阶段,教师只是引导者,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可在讨论地点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组在讨论时出现的问题,以便正确引导学生。讨论完毕之后,各小组应选出1~2名代表进行总结发言,充分表述本小组的讨论结果。在操作过程中,教师要做到循循善诱,张弛有度,既要鼓励学生积极发言,拓宽发散性思维,又要把握住主题。

  (三)案例点评总结

  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针对学生在讨论中提出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解决问题的途径等方面及时进行总结评价。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的重、难点及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肯定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指出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四)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对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使所学的法学知识更加融会贯通,从而起到锻炼和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作用。案例分析报告也是一篇小论文,对学生将来写毕业论文也很有帮助。

  三、案例教学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避免刻意地标新立异

  实践教学中,我们不难发现新奇、曲折的案例成了教师互动案例教学的宠儿。刑事教学案例的新奇固然易于调动学生的兴趣与主动性,但刑事案例教学是为了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一些着重于侦破纪实的案例是不宜拿来用的。

  (二)刑法案例教学避免老师唱“独角戏”

  另外,在教学实践中,有些教师往往认为刑事案例教学就是教学过程的临时、随机地举例子。刑事互动案例教学完全不同于一般教学中的举例子。

  传统刑法教学中的案例不是以学生为主体,案件介绍、问题提出、分析展开、结论得出还是以老师为主动.而刑事互动案例教学则不同,它是以案例为平台,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来自主发言、讨论、辩论、提问、质疑,最后逐步形成并成熟自己的看法,教师在其中只起穿针引线的作用。所以,在刑事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注意避免把刑事案例教学流于一般教学中的简单举例子。

  同时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使学生真正参与进来。如果课堂讨论过程中学生参与性不高,只有几个或部分学生参与,都会大大降低案例教学的效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严格的要求,学生不知道努力的方向。为此,作为一名刑法教师必须在上课时给学生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规范考核评价机制,充分激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发挥学习的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参考文献:

  [1]张宗高.案例教学法在刑法课程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14(6)

  [2]徐丽媛.刑法互动案例教学模式探讨 [J].法制与社会,2013(3)

  [3]王娅妮.刑法学教学方法探析[J].考试周刊,2008(6)

  刑事案例分析篇3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刑事案件侦查;实践教学;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21-02

  一、《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使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使用案例教学法是《刑事案件侦查》课程特性所决定的

  《刑事案件侦查》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侦查工作的发展以及侦查学的形成过程,无不渗透着侦查实践的影子。从古代侦查的萌芽到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侦查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无疑是在打击犯罪、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将侦查实践经验总结成规律,而后又更加有力地去指导侦查、完成正义战胜邪恶的结果。如何综合运用侦查学各体系中的成果,研究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要领,让学生既打下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掌握侦查破案的具体技能,是刑事侦查教学长期研究的课题之一。如果采用单纯的课堂讲授,便会使教学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使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深化理论学习,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案例分析法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再将高度理论化、抽象化的侦查方法与步骤,借助于案例等手段还原到活生生的现实中来。如果光靠教师照本宣科地解释,学生死记硬背地学习,学生很难理解到其理论实质,更难以在将来的侦查工作中灵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指导侦查实践。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就提前体验刑侦工作,增强对侦查工作的感性认识,强化程序意识、侦查意识和证据意识,锻炼侦查思维,避免了教学的纸上谈兵。

  同时案例分析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中,强调教与学的过程应是一种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学生应用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教学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考、分析和研究,在这样的教学中,学生真正被摆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他们不会被要求强记内容,但必须开动脑筋,苦苦思考,如此反复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有所提高。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将被动灌输式、填鸭式学习转变为主动寻求式学习,能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学生走出校门成功地与侦查工作对接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模拟实践基础。

  (三)使用案例教学法符合加强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侦查学人才的需要

  目前,侦查实践工作及警务模式的改革,对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有着迫切需求。刑事犯罪的不断变化也对侦查学教学内容提出更多要求,需要我们不断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和实战性。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公安警务改革对人才的需要,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侦查学领域的教学方法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采用何种教学方法能成功地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侦查学人才,成为一个艰巨的历史任务。应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需要。我们培养的目标是具有现论知识的合格的实用型人才,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组织学生对综合性、分析性案例的分析研讨,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行动方案,开阔视野,激活思路,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

  (一)案例的选择和准备

  选好适用的案例对组织教学非常重要,案例是教学的主线,要贯穿案例教学的始终,能起到组织教学各环节的作用。《刑事案件侦查》实践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时,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典型性。

  1.真实性。追求案例的真实性是学生的心理特征之一,在案例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具体、真实的案例,这样才能让学生信服,在思想上认同,从而使案例教学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例如,案例中的现场勘验结果、调查访问资料以及初步侦查的情况等能够详实提供给学生,能够引起学生强烈的探寻心,希望使用前期学习成果应用于案件侦查中,大显身手。

  2.时效性。选择的案例一定要具有时效性。在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发生急剧变化,日趋复杂多样,如果选用内容陈旧的案例,在具体侦查对策的制定上无法适应现阶段侦查工作实际。选择近期发生的案例,能够反映当前犯罪的新动向和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可以提高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因此教师要加强对各类刑事案件案例的研究,课堂教学应不断更换选择补充新鲜的案例,确保案例的时效性。

  3.典型性。选择案例过程中,要选取那些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例。收集时可以不限于某类案件的内容,可结合当前反恐、网络犯罪、诈骗及经济领域等方面的新型犯罪,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这样的案例收集和学生在分析过程中虽有一定的难度,但有助于学生分析和学以致用。

  (二)学生准备

  既然案例教学法的第一主体是学生,那么在进行案例教学前,学生熟悉案例、思考相关问题、查阅有关资料等准备工作就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师要提前布置案例,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学生应该在课前完成熟悉案例的任务。在进行案例教学前,教师应介绍必要的背景信息,提出预习的要求,指明重点及难点,并可提出启发性的思考问题,向学生交代整个教学过程的安排,使学生配合教师掌握好教学节奏,实现由被动接受向主动学习的转变。

  (三)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重点环节,是一种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兴趣的教学形式。案例分析时,引导学生对案例和涉及的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后,再细致地阅读,并对与分析相关的问题做些记录,对尽可能多的方案进行探讨。可以使学生之间都能相互交流思想,锻炼管理、交谈、交际等各方面的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是一个导演,而不是一个演员,不能随意地发表个人意见,评价学生的见解,以免影响学生的思路与结论。

  (四)对案例教学进行总结评价

  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教学过程进行总结评价,这个环节往往是一堂课的高潮阶段,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这个阶段,教师可先对案例侦查过程和结果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就课堂讨论阶段出现的问题或者学生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对学生讨论中展现的亮点给予充分的肯定。教师必须通过学生的发言了解讨论的效果,要求学生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要指出在讨论中暴露出的学习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侦查基础理论知识等问题。

  最后是对整个案例教学的效果进行评价。对学生主要是看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过程,论据是否充分,观点是否新颖,以及解决问题和适时应变的能力;对教师主要是看案例的选取,课堂讨论以及教学艺术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案例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数量的选择要把握好

  从侦查教学现状来看,由于教学时数少,如果选取过多的案例,在教学进度及教学目标上就很难把握,并且太多案例的选取及深入分析对于教师来说也有相当大的难度。典型适用的案例并不是很多,要么太陈旧,要么太大、太深不适合教学要求,与其蜻蜓点水似的对多个案例进行教学,不如择其一,就一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讨论。否则过多的案例就变成举例教学,这样就失去案例教学应有的特征和效果。

  (二)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避免单一化和模式化的思维方式

  每一个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有自己的特点,而对应的侦查工作也应该是具有针对性的。同时每个人对案件都有自己的看法,制定的侦查工作方案,两个人可能有截然不同的两个答案,但可能同样奏效。再者,侦查工作计划也是在侦查活动推进过程中不断变化的,因此对案例的分析无所谓正确答案。案例教学的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教师不必过多拘泥于结果,而要将重点放在教学过程中。在前期提供案例资料时,可将案例侦查结果部分删除,以免对学生的思路造成影响。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深入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意见,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课堂教学,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单一化和模式化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的思维能力。

  (三)注意案例教学法的局限性

  被称为哈佛模式的案例教学法本身有其局限性。首先,案例教学法并不适合陈述性知识的传授,也就是不适合理论知识的传授,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在案例教学中能得到显著的提高,但却难以形成系统完整的刑事案件侦查知识体系。并且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它比较粗糙、笨拙,很难建立并运用客观的学生成绩考评体制。其次,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主导地位,通过师生、生生之间双向和多向互动,达到锻炼学生思考、决策、语言表达、人际交往等方面能力的目的,参与人数有限,这就对教学班级规模有一定要求。案例教学要求相对较小的班级规模,而我国本科教育阶段一班容量约在40―80人左右,不可能让案例教学的优势体现在大部分学生的身上。在课堂讨论阶段,经常出现有部分学生无法参与进来的情况,教师要想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调动全部学生的积极性,还是有一定难度。

  但是,案例教学法作为课堂讲授等教学方式的有效补充,在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与参与的自觉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上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我们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相辅相成、取长补短,才能真正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收到最佳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高向平.浅析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东京文学,2009,(6).

  [2] 李颖.治安素件查处课实践教学初探[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3] 戴蓬.侦查学专业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教学研究,2010,(4).

  [4] 张颖.美国案例教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11).

  刑事案例分析篇4

  DNA

  人体每个细胞内的细胞核有23对共46条染色体,每条染色体分上下两段缠绕着多组DNA。DNA基因元素中蕴藏着主宰人类的30多亿个信息单位(密码)。基因与人类样貌、特征、性格、体能、智力、遗传病、胖瘦、病理等有着密切关系。

  2005年,背负10条人命、作案27起的赵志红被抓后,主动供称对9年前的“4?9”案件负责。但“4?9”案已于1996年案发当年结案,主犯呼格吉勒图也于当年即被执行死刑。

  随着调查的深入,造成冤案的谜底开始显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办案人员漠视至关重要的科学证据――DNA鉴定,从而铸成这一奇冤。当时,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DNA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比对。原因是,办案人员认为其他证据足以支撑呼格吉勒图是罪犯的结论,精斑DNA鉴定做不做无所谓。

  一项对1998年至2008年的23427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案例分析发现,只有288例涉及DNA证据。有DNA证据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值,最低年份只有0.37%,最高时也就2.21%。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有DNA鉴定的案件占全部死刑案件的比值,最低的年份为0,最高的年份为30.49%,11年的总比值为8.11%。

  呼格吉勒图案发生于1996年,那时DNA鉴定的条件有限,且价格高昂。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错案的理由,因为,有更多的理由要求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需要运用DNA鉴定。当今的民事案件中,如亲子鉴定需要DNA鉴定自不必说了,就是刑事案件中发现和提取DNA生物材料也并非难事。在凶杀案件中,约有60%可发现DNA证据;在强奸案件中,约有90%可发现DNA证据;在伤害等犯罪现场,约有30%遗留有DNA证据。

  蔑视科学鉴识技术不只是一些刑侦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盲区,还是一种渎职的表现。他们认为,只要被告“认罪”或“证据确凿”就可以越过取证环节,直接判决。

  正是这种观念,让多数科技刑侦手段在中国的司法鉴识中,退居二三线,口供、笔录等主观证据占了优先地位。目前,DNA鉴定仍是生物识别中,最科学和最有唯一性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将DNA证据当作首要证据。也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我国司法部于2007年3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十条指出,“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血液、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刑事案例分析篇5

  [关键词] 公安试点班;刑诉法教学方法;改革;创新

  [作者简介] 伍志锐,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广西南宁530023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8-0184-03

  2008年,中央政法委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立了“按需招录、入校即入警”的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启动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原有的教学模式和传统的教学方法需要改革创新。当前,公安院校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普遍存在教学内容同岗位职责任务不相符、教学重点同刑事执法基本程序相脱节、教学方法同刑事执法方式不一致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根据公安院校试点班的培养目标并结合生源特点,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

  目前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教材都囊括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内容,还没有一本针对公安工作的内容进行单独编写的教材。有的老师在公安院校试点班刑诉法教学中,往往依据教材的内容每章节都简单讲授过,唯恐漏下一个内容,但由于课时少,无法进行重点讲授,尽管课似乎讲完了,但学生却没有学到该学的,两年毕业进到单位,无法独立完成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办案程序都不懂。为此,笔者认为针对公安试点班课时少、学生培养目标实战性强的特点,在教学内容方面进行大胆的改革。也就是说在编写教材时对于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就详细陈述,可以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进行参照,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具体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等;第二部分为刑事诉讼法“诉讼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管辖、回避,侦查阶段律师的职权、证据、强制措施,期间和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等制度;第三部分为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具体内容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重点掌握立案、侦查的方法和步骤。而对于与公安工作关系不大的比如起诉、审判等有关检察院、法院方面的内容就简单阐述,做到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在教学中应该抛弃以往面面俱到但实际上又什么都教不好学不好的现象,改变为针对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具体为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强制措施、侦查、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破案、销案、侦查终结、立卷、移送起诉、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等基本制度和程序作为教学重点,除此之外的内容可以简单讲授,简单了解就可以了。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新生事物,公安院校试点班的招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关注。之所以说是新生事物,首先是他们入学渠道特殊,参加公务员考试而非普通高考,既有已经毕业的大学生,亦有优秀退伍兵;其次在校身份特殊,他们是未来的基层政法工作者,不同于其他普通本专科生。针对此新生事物,笔者认为在教学方法方面也应该有所创新,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符合社会对基层政法工作者的需要。具体的教学改革方法简单介绍如下:

  (一) 从学生角度。让学生扮演主角的教学模式

  1.课堂讨论。试点班的学员大部分上过大学,另一部分当过兵,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由于不同的教育背景和社会人生阅历,可能会形成自己的独特思想,有表达自己观点和看法的愿望。合理有序的课堂讨论能够帮助不同教育背景和社会阅历的学员进行有效的思想交流,达到启迪思想、取长补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的目的。在本课程中,教师在分析学生教育背景、社会热点和学员兴趣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社会的犯罪状况设定有针对性的讨论主题,充分发动学生开展讨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要学生讨论现代法制条件下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发生了怎样的变迁;刑讯逼供的危害在哪里;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程序法在司法工作处于怎样的地位等等。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选择好的讨论主题;二是合理组织课堂讨论的诸环节;三是老师的合理点评。

  2.课堂辩论。俗话说真理愈辩愈明。作为洞悉社会、知识丰富、反应灵敏、富于激情与正义的大学生及试点班学员来说,课堂的辩论能够帮助他们交流思想、明辨事理,确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还可以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反应能力以及竞争与合作的团队精神。比如对当今社会一些有争议的热点行业问题可以展开讨论,如基层司法行政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原因;很多人认为,做好实体就行,程序规不规范无所谓,作为基层司法行政人员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等等。

  3.课堂模拟。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程序法,掌握办案的基本程序是关键,而经过自己亲身经历或者动手处理过的事情记忆往往会比较深刻。为此笔者对刑事诉讼程序设置一个模拟课堂,具体内容为: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一般从立案开始,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到最后执行的程序完成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在这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是诉讼的主体,公安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有所不同。

  模拟所需条件:一个受害人(预先拟定一个被盗手机的学生)、一个犯罪嫌疑人(预先拟定)、两个证人(预先拟定)、分别标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三块牌子、每个学生自备空白纸一张。

  具体组织:(1)预先找七个学生,简单说明案情,拟定他们所扮演的角色。(2)根据案情要求每个同学把该案的处理过程写在纸上。此时教师一般不轻易对某一问题下结论,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3)抽样检查答案并进行点评。针对学生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进行分析、点评和总结。

  (二) 从教师角度。让教师扮演主角的教学模式

  公安试点班刑事诉讼法课时安排分为理论教学18课时,实训教学18课时。这样安排是合理的,对于一些学理性较深的重大理论问题,由教师深入浅出地进行有针对性的讲授,即所谓的“传道”、“授业”、“解惑”;此外,实践课的教学也离不开教师的精心安排。

  1.理论讲授。在理论的教学过程中,对于业务性较强、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我们一般要讲清楚该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观点、形成背景、研究现状,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或者哪些值得商榷之处,对学生进行理论的启迪,以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特别是对于试点班学员而言,效果较为明显,因为他们大部分已经是大学毕业生,理论水平较高、思维能力较强、思考问题更为理性和客观,对未来和社会具有深沉而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授课时要切忌空对空讲大道理,要关注现实问题、关注行业现状、关注他们的需要,要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有的放矢,才能产生理解与共鸣。

  2.案例分析。用实例阐述道理,使学生感受真切,对比容易,接受效果好。相比较而言,案例分析无疑是最容易让学生接受的方式之一。案例的选择要特别讲究,应当注意三点:一是要选择与教学内容、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密切相关的案例;二是要选择富有时代感和典型性的案例;三是最好选择发生在当代大学生身边的案例。这既利于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中的基本理论和观点,也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刑事案例分析篇6

  【关键词】法律高职院校 刑法课 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2C-0050-04

  基于刑法地位特殊、应用广泛等因素,高职刑法课易突出应用性、实用性,但是,受高职教育政策、社会认可度、法律高职学生的就业前景、高职学生自身素质以及刑法课自身特性等因素影响,高职刑法课的吸引力仍显不足。高职刑法课必须以学生为本、面向刑事司法,从提高师资水平、优化教学内容、普及实践教学、推行多元考核等方面着手,开展一体化建设,增强课程吸引力,提升法律高职学生就业竞争力,实现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一、提升师资水平

  作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实施者,教师的师德风貌、理论知识、实务经验等直接决定课程的质量,进而影响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这同样适用于法律高职教育。但是,培养具备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基础比较薄弱、综合素质不高的高职学生,对师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加强课程师资一体化建设,提升高职刑法课师资水平,才能满足社会和学生需求,才能增强课程吸引力。

  (一)师德、素质一体化

  刑法关乎人的生死存亡,对刑法课教师的师德和素质要求更高。刑法课教师应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师德修养。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制度约束、实践力行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刑法教师应始终胸怀正义、充满爱心、严谨正直、诚实守信、满怀激情、循循善诱、甘于寂寞、乐于奉献、爱岗敬业。拥有这些,可以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做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从而以人格魅力感召学生,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包括诚信品质、纪律性、敬业精神、责任感等,进而增强刑法课吸引力。除了加强师德修养,还要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一方面,丰富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准;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实践,丰富实务经验。

  (二)理论、实务一体化

  “双师型”教师是高职院校师资的特色。对于个人而言,“双师型”教师既是理论与实务一体化的体现,也是一体化的目标。“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两个方面来确定。理论水平包括学历、专业知识、教学科研能力等,实践能力包括社会服务能力、实务部门工作经验等。对于前者,必须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吸取新的营养。刑法课教师可通过自学、定期读书讨论、学历教育、专业知识培训、教学科研活动等途径丰富理论知识,尤其是建构教师合理的刑法学专业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水准,从而使教师以渊博的知识影响学生,增强刑法课吸引力。对于后者,刑法课教师必须积极参与司法实践。为此,一方面,应定期安排专职教师到基层法律实践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锻炼,丰富刑法课教师的实务经验。虽然目前高职法律院校部分刑法课教师具有律师从业经历和经验,但是在律师事务所的实践经验并不全面,并且部分专职教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或未实际执业。另一方面,应外聘兼职教师,即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聘请一些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理论知识的专家来担任兼职教师,让他们给学生传授实践技能。无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都不能只停留于形式,要有实质性内容并形成稳固、长效的机制。教学实践证明,刑法课教师自己办理的案件对学生更具吸引力。

  (三)个人、团队一体化

  在高职院校甚至普通高校,刑法课教学都是由一名教师进行。这种传统的教学存在诸多缺陷,与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不匹配,与老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差异性不匹配,与学生学习的开放性、拓展性不匹配。传统教学的弊端,促使我们提倡合作教学,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以满足学生的需求。通过校外兼职教师与校内专职教师、年长教师与年轻教师、非刑法专业教师与刑法教师的合作教学等,进而形成一支发展目标明确、业务水平较高、研究方向稳定、学术风气浓厚、教学经验丰富、团结协作良好、梯队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通过合作教学,向学生展示老师在理论把握、实务经验、思维模式、思考方法方面存在不同,可极大激发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师生共同思考、分析、讨论、交流,增强刑法课的吸引力。

  二、优化教学内容

  (一)与行业部门合作确定内容

  与法律高职息息相关的行业部门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劳教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高职就业岗位主要是公安派出所民警、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律师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等。法律实务部门面临的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的知识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不但需要实体刑法,还需要程序刑法;不仅需要刑法,也需要证据法、法律文书等。法律实务部门要求高职刑法课对刑事司法起到指引、推进作用,关键是培养学生对刑事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能力,以及对刑事案件事实的抽象和归纳能力。法律实务部门的从业人员需具备职业道德、刑事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可见,法律实务部门对刑法课的要求是职业性的、应用性的、实用性的,而且综合要求比较高。这就对法律高职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理解“必需、够用”。因此,法律高职院校应与法律行业实务部门一道,根据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共同确定课程内容。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我们的“产品”是“适销对路的产品”。在与行业部门合作确定课程内容时,注重发挥外聘兼职教师的作用。

  (二)刑法课内容的分与合

  1.刑法课的“分”。刑法课的“分”随处可见,将实体刑法与程序刑法分开,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分开,将事实与证据分开,将定罪与量刑分开等。刑法课经常进行案例分析,但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期末考试,所给定的案例基本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学们无需利用证据证实,人为地将证据与事实割裂开来。课堂如此,一般的考试如此,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必须参加和通过的资格考试――司法资格考试何尝不是如此。司法考试对刑事案例的考察,也是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即将证据与事实分开、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分析刑事案例。刑法课的分适应了学生循序渐进的认知规律,符合教育规律,但无法满足刑事司法的需要。

  2.刑法课的“合”。刑法课的分的目的或者说分到一定程度,就应该是“合”,这不仅符合教育规律,而且最重要的是能满足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司法本身就是合。面向刑事司法的刑法,即司法刑法应将刑事司法过程包括成案机制和定案机制纳入刑法学的视域。认识到这一点,刑法课应自觉的运用“合”,既包括刑法之中的合,也包括刑法之外的合。刑法之中的合,简单来说,就是定罪与量刑的结合,因为刑事司法无外乎定罪与量刑。通过个案的定罪量刑,可以把全部刑法知识串联起来。具体来说,对已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对有罪或无罪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对定罪有重要影响的事实主要有:法益、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目的、动机、年龄、身份等;无罪的结论及理由:正当化事由、不具备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法13条的“但书”等;有罪的结论及其处理。列出个案所有涉及的罪名,对疑似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将案件事实与疑似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比对,符合则确定构成该罪,不符合则不构成该罪;对确定的罪名进行量刑,量刑时首先考虑法定量刑幅度,其次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害人过错、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最后确定宣告刑。刑法之外的合,就是发现刑事案件,侦破刑事案件,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审判乃至行刑。最后,将刑法之中的“合”和刑法之外的“合”结合起来。例如,从证据材料中捕捉细节,进行概括和归纳,形成构成要件事实或者量刑事实,并书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和辩护词等。这样,通过一个案件,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法律文书等多门课程内容都调动起来了,即刑法课将刑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教学放置于整个刑事诉讼案件的实践中进行,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等结合起来,与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实践能力对应起来,从而提升了我们培养的准法律人的应用能力和就业能力。

  (三)刑法课内容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与行业部门合作确定刑法课内容以及刑法课内容的分与合,是就刑法课内容的一般性而言的。但问题是,具体的职业岗位不同,对刑法课内容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这涉及到刑法课内容的特殊性。如果刑法课内容不考虑因岗而异的特殊性要求,就不能解决一般性与特殊性这对矛盾,就不能满足社会真正的需求。特殊内容的确定,需要考虑刑法课程的重点难点、专业方向、社会实际等因素。这里以专业为例,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对于法律事务专业,在照顾刑法理论知识面包括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和个罪论的前提下,着重讲授犯罪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等重点章节罪名,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就社区矫正专业而言,在照顾理论知识面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刑罚论,尤其是刑罚执行部分,因为社区矫正属于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狱政管理专业,着重讲授妨害司法罪、贪污罪、渎职罪等与队伍建设有关的职务犯罪。如此一来,一般性的刑法理论和知识保证了我们培养的准法律人对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理论的掌握,特殊性的刑法理论和知识尤其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理论和知识保证了我们培养的准法律人对刑法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三、推广实践教学

  (一)教学方法的选取标准

  融“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方法,应符合一定的标准:普及性、实践性、技能性以及与教学内容的一致性。四者的有机统一,就是融“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方法。

  1.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的一致性。教学方法是形式,形式要与内容统一。因此,选取教学方法首先要考虑教学内容。如前所述,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课内容必须实现“合”,即刑法课内容一体化。与教学内容相适应,教学方法也应体现“合”,体现一体化,即该种方法能够实现理论教学和技能培养一体化,既注重对学生进行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又强调基本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及与其他学科知识的衔接。

  2.教学方法的普及性。教学方法的运用必须有受众,因此,受众面或者普及面是选取教学方法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某种教学方法只能由部分或者有限学生参与,则该种方法不具有普及性;相反,某种教学方法可由绝大多数甚至是所有学生参与,该方法就具有普及性。同时,该方法不仅学生参与,教师也参与其中,师生共同参与,共同动脑、动手、动口。

  3. 教学方法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付诸实施,具有可实践性。教师的教、学生的学和做,可以在模拟法庭实验室、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校内外场所,按照法律职业岗位的角色、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基本实现学生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基本实现教学与就业的一致性。

  4.教学方法的技能性。教学方法的目的是培养技能,因此,技能性也是选取教学方法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高职法律教育强调学以致用,关键是法律技能的培养,包括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等。通过恰当运用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各种法律技能,具体包括收集、运用证据认定法律事实的能力,运用法律思维模式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技巧,调查能力,审讯能力,笔录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等。

  (二)模拟法庭的推广运用

  1.模拟法庭的选择。单就刑法课实践教学而言,可运用的教学方法众多,包括课堂讨论、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模拟谈判、辩论、案例分析、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基地实训法律诊所等方法或者形式。但结合刑事司法实际以及前述教学方法的选取标准考量,模拟法庭是优先选择。刑事司法的要求是综合的,决定了刑法课教学内容的一体化,教学内容的综合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涵盖面广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可以满足此要求。模拟法庭具有可复制性,普及性强,受众面广。其他教学方法,比如法律诊所的受众面有限。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其他教学方法如课堂讨论、课堂辩论只能培养学生的单项法律能力。加之人文社会学科不能像理工科那样,与行业部门职业岗位密切结合等,法学尤其是涉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刑法,几乎不可能通过与法律职业部门对接顶岗实习锻炼职业技能,即使现场观摩也要受到时间地点等限制。模拟法庭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在法学教育与职业就业、实践岗位与工作岗位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此外,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并非真正意义的独立,模拟法庭上可以完全摒除外界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而做一个纯法律的庭审。模拟法庭的“教、学、做”主要包括刑事法综合知识的教学及运用、阅卷笔录等法律文书的教学与制作、角色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技巧与角色扮演等方面。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扮演真实的案例中的角色,再现案例情境,同样给学生以真实、具体的情境感受,增强了刑法课的吸引力。因此,模拟法庭应当成为首选的教学方法。

  2.模拟法庭的推广。基于模拟法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应加以推广。推广模拟法庭,应加强模拟法庭实验室、刑事案件卷宗库、专项职业能力训练、角色指导、审判前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延伸训练的配套措施建设。这里着重介绍以下两项:

  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一是建立专门的常设的模拟法庭。目前,尚有不少法律高职院校仍然没有专门的常设的模拟法庭,需要时临时将其他场所进行改造使用,造成模拟法庭开展不便。二是设立多个模拟法庭。即使模拟法庭开展较好的法律高职院校,其模拟法庭数量也是有限的,一般只有一个,班级轮流使用,一个学期一个班级最多开展3~4次模拟法庭,远远达不到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据统计,全国基层法院3年半共审理各类刑案超过250万件。全国基层法院共3100多个,按照平均数,一个基层法院每年的刑事案件就有200起以上,平均每个月也要审理一二十起。通过增加模拟法庭数量,使学生开展模拟法庭的次数与刑事司法实际工作量相当或者接近,而不至于差距悬殊。三是按照法院的标准配备模拟法庭实验室,培养学生尊重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等基本法律素养。

  刑事案件卷宗库建设。一是案件卷宗的来源。主要是到法院选取已生效的案件原始卷宗,由于案件卷宗是案件生成以及定案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全程的信息载体,从教学需要出发,复印原始卷宗中的全部证据材料以及程序性材料,一般是从接报案登记表起复印至起诉书,然后仅将其中的人名、地名加以修改,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复印装订成册。二是案件卷宗的类型。选取的案件卷宗类型要全面,以满足刑事司法实际需要,包括自诉刑事案件卷宗、公诉刑事案件卷宗,包括单独犯罪刑事案件卷宗、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一审刑事案件卷宗、二审刑事案件卷宗、再审刑事案件卷宗,包括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刑事案件卷宗、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卷宗,包括一罪刑事案件卷宗、数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常见多发罪名刑事案件卷宗、发案偏少罪名刑事案件卷宗,包括一般程序刑事案件卷宗、特别程序刑事案件卷宗等。具体使用时,应遵从学生的认知规律,由易到难、由单一到综合,例如,可考虑按以下顺序选用:单独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卷宗、共同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卷宗、二审的刑事案件卷宗等。三是案件卷宗的更新。卷宗更新主要涉及案件卷宗的类型及数量变化,且主要是案件卷宗类型和数量的增加,当然也包括对一些破损严重的案件卷宗进行更换。卷宗更新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对案件类型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学生间的相互抄袭。

  四、推行多元考核

  (一)多元考核目的

  课程考核要与社会需求或者职业岗位要求相适应,要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相适应。高职刑法课是面向刑事司法的,考核也必须面向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不是纯粹理论知识的简单堆砌,而是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刑事司法不是依靠超强的记忆能力和背诵能力,而是问题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刑事司法围绕定罪量刑展开,主要是事实认定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的运用。高职刑法课程内容的优化整合以及实践教学的推广应用,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过程和逻辑,适应了刑事司法的需要,课程考核当然也要与此相适应,并一以贯之,着重考察实践应用能力。应用性考核的目的是多元的,包括:使教学评价更为真实、科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课程吸引力;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当然,应用性考核目的侧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多元考核体系

  应用性考核表现为多元化考核,多元考核体系包括考核时间多元、主体多元、方式多元和标准多元等。具体到刑法课,应做到以下几个“结合”和“注重”。

  在考核时间方面,做到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注重平时考核。学习是一个过程,平时考核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将学生的课堂课后表现、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方法、经历体验等均纳入平时考核。注重平时考核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可持续学习能力。

  在考核主体方面,做(下转第80页)(上接第52页)到学生、教师与法律行业部门相结合,注重行业考核。刑法课的考核要有学生自己的参与,先由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接着由同学互相评价。刑法课的考核还要有法律行业部门的参与,行业部门的评价尤为关键,决定着我们培养的准法律人是否合格。行业考核时,外聘兼职教师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多元主体考核,使评价更为真实、科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行业考核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有利于实现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在考核标准方面,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践考核。理论考核就刑法课专业理论知识,主要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罪数、个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对学生进行考核;实践考核就职业能力对学生进行考核,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职业能力。注重实践考核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巧、能力和素质。

  在考核方式方面,做到笔试与其他方式相结合,注重其他方式考核。单一的笔试考核难以体现学生真正掌握知识的程度,不利于引导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在我国目前的教学体制下,笔试尤其是闭卷笔试依然不可少,有其存在的必要。其他考核方式包括开卷考试、案例分析、口试、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测验、小论文等。注重其他考核方式运用,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例如,口试可以考查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与职场各种面试接轨。

  综合刑法课多元考核体系,刑法课的考核构成为:总成绩=平时考核×70%(学习态度、学习纪律、仪表举止等20% +模拟法庭等实践考核50%)+ 期末考核×30%。

  【参考文献】

  [1]李娟,肖志雄.“双师型”教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及评价方法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3(5)

  [2]曾粤兴.同台竞技式教学法[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3]刘远.司法刑法学的视域与范式[J].现代法学,2010(4)

  [4]肖智川.刑法学课程内容设置探讨[J].政法学刊,2005(2)

  [5]黄娜,李杨.论公安院校本科刑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J].公安教育,2013(7)

  【基金项目】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2012JGA396)

  【作者简介】张继钢(1977- ),男,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事案例分析篇7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

  一、从国内外案例分析比较入手抛出问题

  1、国外: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甚至被称为"世纪审判"。在该案中,即使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用。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此案审判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而辛普森却逃脱了法律制裁,因为警方取证存在违法和瑕疵。当时,尽管美国民众普遍认为辛普森是凶手,但也认为判决是公正的。

  2、中国: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相落网后被无罪释放;2010年,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坐牢11年后"受害人"现身无罪释放……这几个典型错案均是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收集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后,又经有关部门"协调"且以非法证据予以定案的。所谓的"铁案"最终未能经受时间的考验变成一件件令人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

  尽管案例的发生存有不同的法治背景和各种因素,但两者处理结果却是天壤之别。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究其原因就在于相关的"实施性规则"的缺失,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缺失。

  为填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空白,2010年5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伊始即被学者寄予厚望,它是否能达到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新证据规制下,中国版"辛普森"案是否有生存的空间了呢?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状况

  1、积极的影响。2012年2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承办的"'两个证据规定'实施状况评估研讨会"在海口市举办。根据与会代表的发言,我们发现"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态势良好: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显著提高,实践中出现了启动排除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全国各级司法机刑事案件的证据质量都有显著的提高,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有明显下降。基层法院一审案件上诉率、中院对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和高院对中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均有显著降低。

  2、存在的问题。在肯定效果的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司法实务适用中仍存有诸多问题。据《望东方周刊》记者在两周以内电话、面谈、电邮等方式遍访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近50名文员,试图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实施后的效果,但从收到的反馈来看,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律师表示用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一致反映新规作用有限。直至2011年,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就章国锡受贿一案[(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判决在程序部分的综合评判中直接引用了"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成为全国首例排除非法证据案。另外,法院"不敢排、不想排、不能排、不会排、排不动",检察院"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事前无法预防非法取证,事后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等现象,其中既有条文规定本身的缺陷,也有条文外因素的障碍。

  事实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把法院直接推向风口浪尖,但从完善当事人程序等权利的保障角度出发,其有赖于各个机关的相互监督,各诉讼阶段的权利保障,而不能仅仅落脚点在最后的救济保障者--法院上。

  三、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阻碍因素

  刑事案例分析篇8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应当实行小班授课。目前,我国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学生少则六七十人,多则100余人。在这种大班授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化授课方式。班级人数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很可能拖堂,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某时间段的最后一节课。

  (三)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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