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答疑 > 正文

档案法规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3 12:26:18 分类:答疑 浏览:122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1、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层次: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如《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层次:档案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前者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近期公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

  2、效力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

  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唯一行政执法主体。

  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

  (一)档案行政处罚

  对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省属单位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省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市属单位档案违法行为由市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县(市、区)属单位、乡镇及其所属单位、行政村的档案违法行为由县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上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查处下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所辖范围内的档案违法行为。驻本省的非本省单位的档案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档案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收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县级以上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复议,也可以由上一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复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行政处罚,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复议。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三)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上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下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对执法活动中处理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案件。

  (四)档案行政强制

  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保证档案安全、维护档案管理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档案、财物采取强制性手段的总称。

  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档案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合法、合理、公开便民和接受监督原则。其中合法原则是档案行政执法应该遵守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档在档案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档案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各级政府必须有明确的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以确保档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标签:档案行政执法法规机关规章法律复议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关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