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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全文解读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2 21:33:37 分类:指南 浏览:142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依据规定,该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有如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 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二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亮点二 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个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亮点三 对死缓减刑作出严格限制

  此次刑法修改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亮点四 “恶意欠薪”、“醉酒驾驶”、“飙车”、“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入罪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条款,明确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亮点五 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则从五方面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满十八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这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

  ――十八周岁以下、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亮点六 加重食品安全犯罪惩处力度,最高可判死刑

  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老百姓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

  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

  修改后的刑法还加重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刑罚。现行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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