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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篇一个人独资企业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28 22:25:51 分类:答疑 浏览:120


  个人独资企业 篇一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是非法人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例题·多选题】张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在 经营过程中,张某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合同。下列说法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A.张某不能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B.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只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D.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和民事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

  行工作人员等除外)。?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最低限额、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德,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

  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A.美国公民甲,在中国居住达10年以上

  B.美国公民乙,一周前取得了中国国籍

  C.中国公民丙,正在停职反省的法官

  D.中国公民丁,即将退休的财政局科长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

  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

  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 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 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投资人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例题·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制定企业章程的强制性义务,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 AD。

  【例题·多选题】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

  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选项A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 提出申请

  ? 工商登记

  ? 分支机构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六、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托或者受聘则不得从事行为(p88)

  假设投资人甲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可以自行管理A企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假如甲委托乙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甲与乙约定,乙可以A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但是乙对外签订的合同标的以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必须经过甲同意。此后,乙以A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5万元,B公司知道乙对外签订合同是以1万元为限的。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甲不追认,此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该由乙承担,因为B公司是知情的第三人。如果B公司是不知情且善意的,该合同有效,不需要追认。

  【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 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限制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尽管乙超越了甲对其的授权,但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代表乙企业丁丙购买商品的行为应为有效。

  【例题·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

  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中B、C、D选项均以否定合同为前提,违背了上述规定,故本题只有A选项正确。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 依法申请贷款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拒绝摊牌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八、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财产清偿顺序

  ?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所欠税款

  ? 其他债务

  ? 清算期间投资人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债权人在5年之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灭消)

  ? 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 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 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篇二

  【个人独资企业】

  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A,为吸引合作者,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20万元出资,后欠下40万。无力偿还,家里的房屋应不应该抵债?

  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乙签订的合同是否对独资企业A发生效力?

  甲出资设独资企业A,委托以对企业进行管理,约定标的额为10万元。甲出国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乙和丙签订14万价值的合同。

  分析:此合同对A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

  家住山东的张知接到读大学的儿子张小强的电话,请他帮忙处理个人企业债务纠纷。

  家长有无连带责任?假如你是律师,请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对方要求父母承担责任完全没有依据,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伙企业】

  刘某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其家庭。“远大信息咨询公司”,刘某认为自己是私人企业,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1、该企业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家企业参与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5、刘某是否承担责任? 回答:

  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法》规定,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并不要求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个人才家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为职工加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行为并不违法。

  5、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经转变为合伙企业,因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

  该合同对合伙企业是否发生效力?

  合伙企业A由甲乙丙丁出资成立,合伙人委托乙对外执行业务,企业限制乙的权力不能超过50万,后A与B签订一笔60万业务,联系不上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知道后都不赞成,主张合同无效。

  分析: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照片上没答案自己百度的)

  【合伙企业】照片上只有答案没有问题 分析:

  1、合伙人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签订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合伙制公司

  一、A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A、B、C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制妇产科诊所,由于A的重大失误,导致产妇李某骨折,其家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要求A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前述规定,可以要求A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以下问题:

  鸿运饭店是由王某、刘某、于某三人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2010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

  2011年,于某以饭店名义贷款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其个人家庭装修。2011年8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遭到于、王二人的指责,刘某愤然离开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由于于某对王某隐瞒账目和经营情况,两人矛盾加深。2011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财产结清了人员工资和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2012年5月,银行向三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5万元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一半。而王某认为,5万元为于某个人所用,应由于某一人偿还。刘某则认为,他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他无关。

  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

  (1)于某将以合伙企业贷款的5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违法,因为该五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刘某声明退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刘某未提前三十日,故不合法。而且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本案中刘某也未做到这一点。

  (3)饭店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合伙人的出资本金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刘某的理由也不成立。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般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另一半应由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额清偿的人追债。有限责任公司

  三、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因资金紧张出资14万元。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可以有效成立,尽管C承诺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但该公司实际出资已达49万元。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因此该公司合法,C不按照合同应该按《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影响公司的成立。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1)评估作价,核实资产。

  (2)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验资。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C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A、B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工商行政机关。《公司法》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提交已办理的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9万,货币出资31万,超过法律规定的30%,所以只要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A以高新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法 实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分析: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时,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货币出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规定?为什么?答案: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务应如何承担?

  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饮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属于公司分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到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

  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11%,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乙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10年5月,甲患重病突然辞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继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安排、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12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11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两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放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外放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一、中国某场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即可增加也可减少(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答案:(1)美方出资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有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调减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二、债权人某银行于2008年12月10日向市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亏损额已达86万元,资产负责率为46.1%,债务为159.7万元,目前仅有资产73.7万元。

  法院立案,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中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积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 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试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3、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4、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5、如果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债务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

  (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4)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

  (5)3个月加15天内,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企业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终止 一秘 破产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8)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9)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3、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1)债权发生的证据(2)债权的性质、数量

  (3)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是连续性

  4、企业破产原因是: 其

  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

  二、严重亏损 其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符合三个条件:(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1)亏损情况(2)会计报表(3)财产状况(4)债权债务清册(5)全民企业上级意见(6)其他

  6、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8、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1)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

  (2)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既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3)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

  (4)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无效。

  9、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可保证银行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通过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或整体拍卖,价值减少的整体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篇三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案由: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

  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做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有关法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 评析:

  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篇四

  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点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强调的就是“谁出资谁负责”。

  P14【例题?单选题】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答案:c2、事务管理

  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清算

  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具有特殊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D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 篇五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

  4、税收缴纳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个人独资企业法》没规定最低出资额,也不要验资,投资人自己申报出资即可,因此被一些人称之为1元企业。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但通常办个企业总要有些机器设备吧,哪怕你出卖头脑智慧至少也得配齐电脑、传真机、电话机吧,所以申报5千、1万、3万都行。如果是帮人做来料加工的独资企业,按照你的机器设备价值申报注册资本就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并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其中不包括注册资本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可以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本,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只需要你报一个就行了,不需要通过注册验资,一般工商局也不需要你证明实际出来那么多钱楼上说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经营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登记注册时,不需要验资,只要填表时声明企业资金多少就是多少,大于等于1元都行的。多数个人独资企业写几千元至1万元。实际工作中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多数从事小型来料加工、咨询服务等行业。

  以上就是一秘为大家带来的5篇《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标签:个人独资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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