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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制度 使王国的兵源逐渐缺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8 09:45:27 分类:方法 浏览:80


一、日耳曼封建王国的建立

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在西欧建立封建王国的是日耳曼人。

日耳曼人居住在罗马帝国的北部,在公元前后,他们分布在莱茵河、多瑙河、维斯杜拉河之间的广大地区,正处于原始公社解体的历史阶段。

此时,日耳曼人从事简陋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畜牧业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土地仍归氏族公社集体所有,但已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耕作,森林和牧场仍为全体公社成员共同享有。

贫富分化已经出现,氏族部落的酋长和军事首领已职位世袭,成为贵族,拥有较多的土地和财富,并且使用奴隶。

奴隶来自破产的贫苦氏族成员和部落战争中的战俘。

不过,氏族贵族对奴隶的剥削方式比较温和,奴隶的地位类似于罗马帝国的隶农。

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和对外掠夺战争的增多,部落军事首领的权势日益加强,他们拥有一批亲兵,相互间结成主从关系。

早在公元前后,日耳曼人就和罗马帝国有了经济联系,也时常发生战争。

从公元3世纪开始,他们缔结成诸多的部落联盟,与罗马帝国的交往逐渐增多,有的还依附于帝国。

4世纪后半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长,日耳曼人迫切需要拓展生存空间,部落贵族的掠夺欲望也随之强烈。

因此,当匈奴人从中亚西迁进入欧洲时,立即引起日耳曼人各部落支系的连锁反应,纷纷大规模地南下,向罗马帝国境内迁移。

这一现象史称“民族大迁徙”,它从 376年一直持续到568年为止。

南下的日耳曼人迅速地与罗马境内的奴隶、隶农起义相配合,摧毁了奴隶制的罗马帝国,在帝国的废墟上,先后建立了一些新兴的“蛮族”封建王国。

它们中主要有高卢西南部和西班牙北部的西哥特王国,高卢北部的法兰克王国,北非的汪达尔王国,意大利的东哥特王国,不列颠岛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王国等等,其中以法兰克王国存在的时间最长,对西欧封建社会历史的影响最为重要。

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瓦解了他们的氏族血缘关系,其氏族部落组织逐渐变成国家组织,其军事首领成为国王,国王的亲兵成了贵族。

同时,日耳曼人征服后的西欧社会,也在罗马已经发展的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化。

日耳曼人建国后,夺取了罗马皇室和大奴隶主的大地产,其中大部分由国王占有,一部分则归日耳曼的普通民众耕种。

国王将土地分给亲兵和下属,这些人则让奴隶和隶农领有小块土地经营,向其纳租服役,成为封建贵族。

少数罗马奴隶主因效忠新主而得以生存下来,其大地产多由佃农耕种,他们与日耳曼封建贵族合流。

这样,封建制度逐渐产生。

然而,在广大的日耳曼民众之中,当时封建生产关系并不占居主导地位,而是盛行所谓“马尔克”的农村公社制度。

南迁后,氏族组织结构被打乱了的日耳曼人同被征服地区的人民混居在一起。

于是他们原来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就逐渐演变成按村居地缘来划分的所谓“马尔克”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和耕作方式,大体都按照旧俗来加以调整。

其时,土地归农村公社所有,分给每户公社成员耕种,不得买卖和转让。

公社成员只享有对房屋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

此外,还有归公社公用的池塘、树林和草地牧场等等。

公社成员政治上一律平等,由成年男子出席的公社会议,负责村社大事的讨论和决定,并选举有关的管理人员。

农村公社的成员成为具有个体独立经济的自由农民。

但是,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固。

一方面,由于罗马私有制的影响和生产力的发展,自由农民的贫富分化逐渐出现,他们的“公有私营”的土地也逐渐变成可以转让和买卖的“自主地”,这就为封建化的普遍发生和发展创造了历史前提。

另一方面,自由农民的个体经济比较脆弱,教俗贵族的掠夺和兼并、国家赋役的重压和自然灾害的侵袭,也常常使他们破产失地,丧失人身自由,沦为封建主奴役下的依附农民。

二、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化过程

在西欧中古社会的封建化过程中,法兰克国家的历史尤其具有典型意义。

自由农民的破产,使王国的兵源逐渐缺乏,而封建主的独立性也日益趋强,有的封建大贵族甚至反叛王权,勾结外敌。

另外,东北边的萨拉森人不断地骚扰边境,已占据西班牙的阿拉伯人则在阿奎丹公爵等的支持下,于720年侵入高卢南部。

面对严重的内患外忧,查理·马特任宫相期间,平定内乱,抗击外敌。

为了组建起一支特强大的军队,他对王国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了重大改革。

他废除了原先把土地无条件地封赐给贵族永远私有的旧制,改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来分封土地。

受封的土地称为“采邑”。

受封者必须服军役,不能世袭占有土地,死后必须把土地归还。

采邑制的推行,是中古西欧土地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它首次明确地将受封者的土地占有权利与其对封地者的军事义务联系起来,在国王和封建主之间缔结起土地关系的纽带,从而为封建等级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751年,身为宫相的矮子丕平在教皇的支持下夺取了王位。

因他出身于加洛林家族,他所建立的王朝就被称之为加洛林王朝。

768年,丕平死后,王国由他的两个儿子查理和卡洛曼分别继承与统治。

771年,卡洛曼去世,查理就统一了法兰克王国。

在查理统治时期,法兰克王国发展到它的鼎盛阶段。

他于在位的46年中,先后发动了50多次对外战争,占领了西欧和中欧的大片土地,使王国的版图空前扩大,北临北海和波罗的海,东抵易北河,西连西班牙,南部包括意大利的大部分地区。

800年,教皇在罗马为查理举行即任帝位的涂油加冕典礼,授予他“罗马人的皇帝”的称号,王国也就成为帝国。

因此,在法兰克的历史上,他被称为查理曼,即查理大帝之意。

查理曼帝国貌似强大,但它只不过是以武力征服建立并维持的松散的军事行政联合体。

帝国境内居住着众多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与风俗语言各异的部族和部落,盛行的是相当封闭隔绝的自然经济模式,这就使得帝国没有统一而巩固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因此,在查理曼于公元814年死后,他的子孙们很快就为争夺政权和统治范围而展开相互斗争,最终使得帝国处于分崩离析的状态。

公元843年争夺王位的三方签定了凡尔登条约。

根据条约,日耳曼路易获得莱茵河与易北河之间的地区,称为东法兰克王国;秃头查理获得莱茵河以西的地区,称为西法兰克王国;中间的一条狭长地带直到意大利中部地区则由承袭皇帝称号的罗退尔统治。

自查理曼始,法兰克社会的封建化过程不断加深。

连绵不断的战争,使得自由农民难以承受繁重的赋税和兵役而纷纷破产。

有的农民被迫将自己的小块土地“志愿”交给封建主或教会,以便求得庇护,然后再领回来耕种,但必须向领主承担各种封建义务;有的则失去土地,被迫投靠到领主门下,供其奴役,丧失了人身自由。

另一方面,教、俗封建贵族乘机使用各种手段兼并土地,封建地产急剧膨胀。

随着封建化的逐渐加深,地方封建贵族的权势日趋扩大,一些人割据一方,各自为政,不愿受到中央王权的支配,原先效法罗马帝国所建立的一些初步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再起作用。

鉴于这种情况,法兰克国家普遍推行“特恩权”制度,即国王承认封建领主在自己所统辖的地区内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王国的官吏不得进入这些地区实施国家公共权力,封建领主可以在其统辖地区内搜捕罪犯,进行司法审判和征收罚金等等。

此外,封建领主还纷纷违背旧制,将自己所占有的采邑传给子孙。

三、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等级制度

法兰克国家封建化过程的完成,标志着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表现为有条件的等级分授占有形式。

当时,封建贵族阶级占有了绝大部分土地,他们的最高权力代表国王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

国王将一部分土地划为王领,然后将王领以外的土地分封给大封建主。

大封建主也将一部分土地留下来直接经营,并将其余的土地分封给中等封建主。

中等封建主也按照这一方式将一部分地产分封给小贵族骑士。

这样,通过土地的逐级层层分封,形成了以国王为最高封君、以土地分授为基础、以封君封臣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等级制度。

在进行土地分封时,常常要举行仪式,由封君让封臣行臣服礼并宣暂效忠,并授予封臣以树枝或泥土等物,作为封地及其统治权的象征。

按照当时的习惯,封君封臣都要履行相互之间的封建义务。

封君要保证封臣的封地占有,也有责任保护封臣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安全。

封臣对封君承担的义务则较多,大致说来有三方面。

其一是效忠,对封君忠诚与服从,不得做任何损害封君的利益与安全的事情,如伤害其肢体,强夺其地产,泄露其秘密等等。

其次是支助,要自备兵甲衣粮并率领自己的封臣为封君服军役。

在封君被俘需要赎金时,或封君的长子晋封为骑士时,或其长女出嫁时,或封君有重大的军事远征时,封臣都要交纳所谓的“协助金”。

再次,是提供“劝谏”,即须出席封君召集的封臣会议向其提出建议,以示帮助,或出席封君法庭,参与司法案件的审判。

在封建等级制度中,各级封君对封臣行使的是封建的宗主权,这种权力一般只局限在其直接封臣的范围以内。

因此,中古西欧大陆流行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一说。

封君和封臣之间并不存在平等的“契约”关系,封君对封臣基本上处于支配地位。

封土的领有基本上是世袭的,封臣死后,其子嗣必须重新向封君行臣服礼,才能继续领有封土,故封君封臣关系实际上也是世袭的。

中古西欧前期的封建等级制主要表现为封君封臣制,这一制度是西欧自然经济盛行、国家权力分散、官僚机构尚未成熟的历史产物。

由此,各级封建主在其封建领地内将土地占有权与统治权融为一体,形成了封建的领主权。

领主权的形成和扩展,使得许多大封建主独断一方,各自为政,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分裂、封建割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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