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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收购 不得使用现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06 19:46:49 分类:解惑 浏览:110


  购物卡是用货币购买的,代表货币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执行购置商品的职能。购物卡的性质是代表货币,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可执行购买、支付职能,具有与记载物权的不可分离性、债务人特定性、债务人见卡即付的单方支付义务等特征。在目前国家缺乏相应管理法规及制度的背景下,购物卡的发放、使用、兑现基本处于无序状态,部分人手中拥有“闲置”的卡片催生了一种新的行当——倒卖购物卡。

  据悉,回收购物卡不违法,属于正常交易。购物卡回收为何利润如此丰厚?是什么原因催热了购物卡回收行业?相关部门对此如何监管?小编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据悉,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管理,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行购物卡实名制,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有关律师认为,回收购物卡者从事的是一种商事经营行为,应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个人从事回收业务则属违法行为。他表示,在当前缺乏法律监管的条件下,容易产生消费纠纷,又因为购物卡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购物卡在转让和消费中,交易双方一旦权益受损,将难以维权。


标签:购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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