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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 在罗尔斯看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06 19:45:53 分类:解惑 浏览:119


  摘 要:古今中外,"善"都是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哲学范畴。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社会关系中来把握善,从正当与善的关系入手,把善理解为合理期望的理性善,提出社会基本善及其词典是序列,并区分了两种善理论--善的弱理论和善的强理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善

  "善"是一个古老的基本哲学范畴,早在古希腊哲学中,哲学家们就对"善"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伦理学思考。他们受神话和宗教影响,认为神灵会引导人们向善或从恶。近性主义者认为,善恶是一种直觉的理性范畴;而情感主义者断定善与恶的行为依赖于一些内在的感觉或情感;经验论者试图把善与恶解释为一种后天获得的东西或经验的产物;功利主义者更是把善与恶的判断标准放在利益的最大化上,认为能带来利益最大化就是善,反之就是恶。

  在《正义论》中,正当与善是最主要的概念,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正当与善观念的正确理解,"一个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就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1](p34)不同于其他人对善的理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善置于社会关系中来理解。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一、作为合理性的理性善

  对于"什么是善"这个问题,是置于正当与善的比较中来理解的。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一条主线,围绕正当与善何者优先,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大致形成了两条互不相同但也相互影响的探究理路--即为目的论和义务论。在目的论者看来,善是独立于正当并优先于正当的,即个人无需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务的善;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者符合善的东西。义务论者则恰好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更是优先的。罗尔斯认为,目的论理论缺少一种善的独立定义,他特别批判功利主义目的论。 他指出,古典的功利原则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为理望的满足,这种观点初看起来是有道理和吸引入的。但除此之外,它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无论是权利、义务,还是机会、特权或者各种形式的财富,功利主义没有一个独立的标准进行衡量。罗尔斯指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某种价值,必须在决定什么是正当时加以考虑。

  罗尔斯认为,"作为合理性的善,是几乎任何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都可以用某种变通的形式来姑且认可的某种善观念。"[2](p168)他首先探讨"善"的内涵和意义。他认为,"善"( good)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指"好处"、"利益"等实质性的价值对象,二是指"善"、"好"等属性和价值性质,既指称具体事物,又指涉它们的性质;因此善的准确定义,应当包括善事物和善性质两方面,而善事物作为人们的追求,显然也就是目的善,善性质则无疑是手段之善了。此外罗尔斯强调,善性质或善手段意味着善的有条件性,它受到时间境况的限制,特别是行为者或相关人员的生活计划及其相关条件的限制。但总的来看, 只要符合这里的三种情况之一,哪怕是非常有限的善手段,便可成为善或具有善的性质;而且它们无论如何都涉及主体人与社会环境的客体两个方面,其实质则是以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来衡量事物和行为的善与正当。但是,什么是人的合理需要呢?

  "作为合理性的善"进而深究了人的需要的合理性。罗尔斯把这种合理性的充分条件规定为客观环境、人自身的能力和目的(生活计划)等因素,其中计划和目的的因素最为重要,从根本上决定着需要是否合理。因此人们首先面临的是目的和计划问题,亦即如何确定合理的人生目的和生活计划。罗尔斯提出,达到这样的合理性在于遵循"合理选择"与"审慎合理性"两条原则;前者又包括"有效手段原则"、"包容性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三项,[3](p713)规定的是根据人们的一般需求、环境、能力和条件合理地决定目的计划的做法。"审慎合理性"则是人们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和兴趣决定目的计划的原则,它其实就是传统"完善论"说的人类追求自我完善的原则和事实,罗尔斯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挖掘出这一思想,并把它概括为所谓的"亚里士多德原则":"若其他条件相同,人类均以实践他们已实现的各种能力(天赋的或由教养而获得的能力)为快乐之享受,而这种快乐享受又使这种实现的能力不断提高,或使其更为复杂丰富。"[4](p413)

  二、词典式序列的基本善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他的一般正义观念表述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所有这些价值或其中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4](p62)这个一般正义观念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 "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 "差别原则", 第二个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用于社会结构的,而社会结构是分配"社会价值"的方式。罗尔斯这种由社会分配的社会价值称为"基本善"。罗尔斯提出:"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为了简便, 假设这些由社会来支配的主要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 [4](p62)在这段话之后用括号括起来的一段话中,罗尔斯补充说,"自尊"也是一种基本善。这样,我们就有了一张基本善的清单: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但是,仅有这张清单还不足以理解什么是基本善,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一些解释。

  首先,罗尔斯的基本善是由两种要素构成的,一种是欲望,另一种是合理性。从本质上说,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都是人的欲望对象,从而得到它们也成为人的基本心理动机。人们的这种心理动机是合理的,因为这些欲望本身是合理的,基本善不仅反映了人们的普遍偏爱,而且这些偏爱是有顺序的,即权利和自由优先于权力和机会、权力和机会优先于收入和财富。而且,基本善作为合理的欲望独立于任何正义原则,当然也先于任何正义原则。


标签:原则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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