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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0-27 13:15:44 分类:解惑 浏览:84


  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下恶意欠薪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

  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造成数额较大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行为,比如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支付的。


标签: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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