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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 安乐死在中国是一个令人激动不已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0-03 19:03:57 分类:妙招 浏览:147


安乐死在中国是一个令人激动不已又讳莫如深的问题,它与中国五千年的传统道德相抵触,但是在科技、医学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安乐死已经成了我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安乐死 道德伦理 可行性

  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安乐死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在二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安乐死的立法在我国是否可行?在此我想表达一下对此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关于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其安乐的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

  1935年,英国成立了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以后,法国、丹麦、挪威、比利时、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虽然他们的一些提案并没有得到通过,但是安乐死的观念却进入到了人们的心里。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它使安乐死在法律上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

  2001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虽然在这部法案中,并没有提到如何对“脑死亡”者进行安乐死,但仍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紧接着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二、中国的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宗教学等领域的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但是它在中国的发展一直是比较缓慢和隐蔽,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主要原因应该是它与我国的传统的道德理论相冲突。但是它却从来没有停止过发展。

  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所以根据《刑法》解释,如果实施安乐死,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实施安乐死在我国的可行性

  (一)实施安乐死是每个人的神圣的权利。

  安乐死虽然在中国起步比较晚,但是讨论却一直很激烈。安乐死的本质问题不在于人是否应该在生死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死亡的方式上进行选择。安乐死问题的核心,是一个人的生命是否完全属于她或者她自己,即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有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准确地说,就是当一个人身患绝症,面临无可救药、即将到来的死亡时。有没有权利作出选择?

  安乐死的核心在于生命权是一种自由的权利,人生在世,不仅应有优生、优育的权利,也应该有优死的权利。因此,实行安乐死其实是公民的神圣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自由处理自己生命的权利,任何人又不应该去干涉。权力的神圣在于自己可以自由的行使。

  (二)实施安乐死是符合患者心理的需求的。同时也是顺应了时展的要求。

  安乐死的出现必然有它存在的理由和可能性。随着社会的地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这很大一部分是体现在对生命的意义理解上,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生命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其实不在于生理意义的延续,而在于健康的生命状态中我们可以开创幸福的世俗的生活,我们可以追寻永恒的价值。在生命只剩下无意义的痛苦的时候选择中止自己的生命,更是对生命价值的珍视,更显现了生命的伟大。

  (三)实施安乐死可以节约社会有限的资源。

  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而要维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资源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将有限的资源利用到那些有挽救价值的病人身上是非常合情合理的。而对那些自己愿意实行安乐死的病人却不惜一切的代价去花费资源,这首先就不符合社会资源要合理使用的原则。

  法律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因为某些患有不治之症、陷于无休无止的疼痛、生不如死的、自己自愿安乐死的有钱人因为自己可以负的起医药费而可以不断的消耗国家的资源,而那些有望可以救治的人却因为无力负担昂贵的医药费而濒临死亡。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

  (四)安乐死行为与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关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具有统一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安乐死的行为遭受着传统理论的顽固抵抗之所以有如此大的非议,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于传统道德理论的束缚,其实安乐死和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并行不悖的,而是相互一致的,关键问题是看我们如何对传统的伦理的内涵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1、传统的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万物中,人的生命诚可谓是最宝贵的,是最有尊严和神圣的。这和安乐死的思想宗旨是一致的,之所以选择安乐死就是因为让生命不能没有尊严的继续生存下去而采取的方法。这两者同样都是为了维护生命的尊严,只是方式不同。

  2、从医学上来说,实施安乐死严重的违反了传统的医学理论和医生的职业道德。但是正如著名学者培根在《新大西洋》中表达的那样:“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有利于他的恢复,而且也有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的死去。”由此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实施同样也是医德的体现。

  3、有人认为安乐死之所以不舍法,主要是因为安乐死根本有悖于人道主义思想的基本宗旨,终归是剥夺了一个的生命,任何理由或者借口都难以抹杀这种行为残酷的反人道本质。但是,本人认为关心弱者和同情弱者同样是人道主义的基本信仰,而从行动上帮组他们,尤其是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更是一个具有人道主义思想信念的人在行动上的具体体现。

  小 结

  生命的意义不在于生理意义的延续,而在于健康的生命状态中我们可以开创幸福的世俗的生活,可以追寻永恒的价值。在生命只剩下无意义的痛苦的时候选择安乐的中止自己的生命,更是对生命价值的珍视,更显现了生命的伟大。


标签:安乐死生命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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