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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证明 环保证明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28 09:39:59 分类:随笔 浏览:148


  环保证明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融入环三核心区、打造省会后花园”的发展定位,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驱动,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态文明为支撑,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从县生态系统特征出发,将县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融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年,将县建设成为生态系统健康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生态经济实力增强,生态环境优美舒适,生态文化文明祥和,生态支撑健全有力,基础设施齐全便利,资源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省前列的生态文明县。

  三、总体安排

  按照“在年底前县达到部级生态县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的总体要求,力争“十二五”期间,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分批达到系列生态创建标准。总体安排如下:

  (一)生态县创建

  年底达到省级生态县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年申报创建部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年获得部级生态县命名。

  (二)生态乡镇创建

  年底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乡、乡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年底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年底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

  (三)生态村创建

  生态村创建以市级为主,鼓励创建省级和部级。年12月底前,全县要完成140个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年12月底前,全县要完成44个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

  四、建设重点

  (一)生态县建设重点

  生态县建设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生态县建设5项基本条件、22项指标的要求,突出实践性,重点是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传统经济向科技知识型、服务型的生态经济转型,加快构建低碳、绿色、生态、循环型产业体系。二是大力推举节能减排力度,加大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石材行业污染治理,加快城区及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努力建设蓝天碧水、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三是优化环境功能布局,加快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良好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逐步构建维护区域安全的生态格局体系。四是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加强矿产、土地、森林、能源资源等保护工作,依靠科技推进清洁生产,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资源保障体系。五是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建设和谐优美的生态人居体系。六是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广泛开展生态科普活动,建立健全生态建设公众参与机制,提升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安全、公平、有序和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

  (二)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重点

  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是实施生态创建的细胞工程,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生态乡镇建设5项基本条件、15项指标要求和宁德市生态村建设5项基本条件、15项指标要求,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生态发展优势,着力解决农村发展、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问题。一是推动生态农业发展。以加快村镇经济发展为中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切实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农膜回收再利用力度,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使用量,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二是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村镇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模式,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村镇,雨、污水收集与排放宜采用合流制或截流制,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人口相对分散的村镇要充分利用天然沟渠、排水沟、坑塘、洼地,结合河沟整治,建设氧化塘、湿地或净化沼气池技术为主的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在收集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村收集、乡(镇)转运、乡(镇)处理”的模式处理处置;无法纳入镇区垃圾处理系统的村镇,农村生活垃圾在简单分类、收集的基础上采用无机渣土填埋、有机垃圾堆肥等处理处置措施。

  五、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年度创建任务与考核验收

  (一)年度创建任务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县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提升创建思路,谋划创建举措,抓住创建重点,突破创建难点。生态乡镇创建以部级为目标;生态村创建以市级为主,鼓励创建省级和部级。各年度生态创建任务如下:

  年度创建任务:完成编制《省“十二五”生态县建设规划》,成立生态县创建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生态创建领导小组,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有专(兼)职环保人员,村要指定环保专干。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卓洋乡、大甲乡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全县累计完成50%以上的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年度创建任务: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镇、镇、乡、街道、街道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县达到省级生态县创建标准并获得命名;全县累计完成16%以上的市级以上生态村的创建任务。

  年度创建任务:镇、乡、镇、镇、乡、镇、镇达到部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得命名;申报创建部级生态县技术评估。

  年度创建任务:获得部级生态县命名。

  (二)考核验收

  生态县: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予以公示、命名;部级生态县考核验收工作经市政府组织自评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部申请复核并命名。

  生态乡镇: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通过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予以公示、命名;部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经市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后报国家环保部申请复核并命名。

  生态村:市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经县环保局组织初审验收后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通过复核及现场抽查后予以命名:省级和部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按省级、部级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办法实施。

  六、生态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

  (一)生态县建设基本条件(共5项)

  1、制订《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由县发改局牵头、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省生态县建设“十二五”规划》,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后报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备案;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和制度。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1)成立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成立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和环保局主任科员担任,由发改局负责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态县创建工作。

  (2)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县监察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牵头单位:县经贸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及时将市政府下达我县的节能减排任务分解到各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业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按时按要求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落实环保“一岗双责”制,加强环境监管,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防止污染事故和外来入侵物种破坏生态环境。

  (1)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推进新型工业化核心战略,积极转方式调结构,抓好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节能减排任务。

  (2)把好项目审批关,控制新污染源,治理老污染源(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对于新扩改建项目严把审批关、验收关、排污许可关,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控制;抓好老污染源治理,落实减排措施和责任,加强城镇与农村人口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3)加强环境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经贸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安监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的各类污染投诉,防止污染事故和外来入侵物种破坏生态环境等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复耕、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扎实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细胞工程创建工作。县环保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生态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工作要求:完成乡镇(街道)《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通过专家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县环保局负责创建技术指导,县直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具体创建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落实。

  (二)生态县建设指标(共22项)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大于6000元/人(牵头单位:县统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大对农村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有机食品农业、绿色农业及无公害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县统计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牵头单位:县统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

  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发展低能耗、污染物排放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使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县统计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单位GDP能耗小于0.9吨标煤/万元情况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小于20m3/万元;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0.55。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牵头单位:县经贸局、统计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工作要求:强化节水措施,提高工业废水综合利用率,确保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立方米/万元。由县统计局、经贸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农业局)

  工作要求:推广滴灌、喷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0.55,水利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大于60%(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质监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大力发展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大于60%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5、森林覆盖率大于75%(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工作要求:积极开展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工程,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提高森林覆盖率。县林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森林覆盖率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20%(牵头单位:县旅游局、环保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

  工作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的管理。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面积证明;县旅游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风景名胜区面积证明;县林业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地面积证明;县统计局负责综合各部门数据,提供辖区内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标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县住建局要督促建筑工地实行围栏封闭施工,集中搅拌混凝土,封闭清运建筑材料及垃圾,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等,有效遏止二次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县公安交管部门要抓好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加强对超载、超限货车的监管;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污染治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8、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环保局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业废水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县住建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行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县住建局、水利局及各乡镇(街道)将近三年各年度水污染治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环保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水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的6月底前。

  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文体新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县公安局加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禁止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城区主要交通路段划定禁鸣区域并设置禁鸣标志;县环保局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会同文体新局加强对娱乐场所噪声的监管,杜绝超时营业;县住建局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范围施工工地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管,禁止现场搅拌;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和考核年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季度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小于3.5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小于4.5千克/万元,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发改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抓好工业、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和生活污水减排工作,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县环保局提供我县近三年各年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COD数据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和逐年下降的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加强企业的脱硫设施建设和监管,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成区范围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我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SO2数据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和逐年下降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80%。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采用建设污水处理站、沼气化粪池和生态湿地等多种方式对乡镇(街道)污水进行处理。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情况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污水处理监测数据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牵头单位:县经贸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县经贸局、统计局负责将近三年各年度工业用水重复率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2、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9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建设垃圾中转站,完善垃圾收运系统,防止二次污染,提高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县住建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生活垃圾收集、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处理率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辖区内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及处理后的监测数据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且无危险废物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卫生局)

  工作要求: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或者综合利用;工业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各医院产生的危险废物按规定集中转运到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由医院出具相关处置证明材料,做到无危险废物排放。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和无危险废物排放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2平方米(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继续加大投入,加强城镇园林、绿地绿化美化。县住建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城市和各乡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情况统计表、分布图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大于50%(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秸杆燃气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县发改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的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5、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气化和秸秆还田,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秸杆综合利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采用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小于250千克/公顷(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新型有机肥和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县农业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小于250千克/公顷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为100%。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卫生局及各乡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县水利局提供辖区内各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取水量情况证明,县环保局、卫生局提供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分区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证明,县环保局提供近三年各年度未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证明等资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牵头单位:县卫生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县卫生局将近三年各年度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大于95%(牵头单位:县卫生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积极推广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工程和推广“猪-沼-果树”、“猪-沼-蔬菜”等系列生产模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县住建局将近三年各年度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情况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大于3.5%(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住建局、环保局)

  工作要求:县财政局协调各配合部门,将近三年各年度全近三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GDP总量统计上来,并将近三年各年度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情况统计表及工作报告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1、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牵头单位:县计生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

  工作要求:计生局将近三年各年度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及证明材料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大于95%(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广电局、环保局、统计局及各乡镇、街道)

  工作要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我近年来的环保成就大力宣传,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公民对城环境的满意率进行调查。环保局将公众参与率和对环境的满意率大于95%调查统计表报环保局生态股,完成时间为年6月底前。

  (三)其它相关工作与责任单位

  (1)全面开展中小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把生态县建设等环境保护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计划,并广泛开展环境实践教育活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

  (2)做好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争创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3)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安排好生态县创建工作经费及专项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参与生态县建设投融资政策和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加大对生态县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生态县建设。各乡镇(街道)也要依照生态县创建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安排保证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4)负责审计和监督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5)组织制定实施生态旅游区开发保护规划,执行生态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旅游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旅游景区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开展旅游行业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县旅游局)

  (6)负责对属于环保前置审批的建设项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吊销逾期未完成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以及“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的营业执照;在企业工商登记和年检中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7)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做好重点工程环保工作,开展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8)组织编制及实施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合理调度水资源;指导河道的生态化整治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河道清淤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水土保持工程,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严厉查处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水利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9)在引进项目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产业政策,严把环保准入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

  六、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为保证创建生态县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创建生态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和协调。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部门要相应建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带动一级的责任体系,以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2、经济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态县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政府公共投资结构,加强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相关专项资金的协调、整合,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集中财力用于支持生态县建设。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县建设。

  3、舆论保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新闻媒体,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形成推进生态县建设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民间环保组织建设,推进生态县志愿者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环保专项行动、环保监督、环保宣传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投身生态县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对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等重大项目,采取公示、听证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生态县建设的强大合力。

  环保证明篇2

  米兰登服饰(广东)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洪琬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米兰登女装的消费者集中在35岁以上的成熟女性。这一族群自信、消费心理成熟,不会为盲目追求潮流而牺牲健康和舒适度,当前低碳环保已是国际性潮流,米兰登女装在低碳环保理念上下足功夫,低碳健康环保理念是米兰登女装最大的竞争优势。

  米兰登的低碳健康体现在选用纯天然环保面料上,珍珠棉、维可丝等高档绿色面料保证了穿着的舒适度。在采购环节,通过供货实地初检、收货复检、市场使用确认三级检验办法,提高面辅料采购质量。公司加大投入开发抗菌、免烫、防静电、防紫外线、纳米技术,同时在制作工艺上也注重整个流程不对人体产生伤害。

  本届展会米兰登展位充分体现了环保、绿色、自然生态的特色,品牌标签四叶草运用到每一个地方,在展馆里可以看到像四叶草拼成的图案,包括叶子的造型,配件。在展馆的显要位置,摆放了由国家质监局颁发的“生态纤维制品标识证明商标准用证”,米兰登是首家获得该项认证的深圳品牌。

  洪琬轩随手向记者介绍了展馆内一件灯芯绒女裤。紫色的灯芯绒材质,经过先进的染色技术,在色彩上能达到紫色丝绒的饱满度和亮度,保留了灯芯绒的随性舒适,同时增加了华贵感。一般灯芯绒面料能做到左右方向的“二维”拉伸已属可贵,但米兰登的面料能做到上、下、左、右四个方向的拉伸,能最大程度上修饰成熟女性的曲线。

  深圳众多女装品牌瞄准成熟女性这一“钱”力巨大的消费群体,洪琬轩表示,米兰登品牌产品风格在保证时尚度的前提下,更加照顾成熟女性体型上的变化,宽松、舒适的款式在米兰登产品线中随处可见。而15年市场资历也证明了既时尚又实穿的款式受到成熟女性的欢迎。

  环保证明篇3

  金沙县新化乡有一条蜿蜒曲折的咕噜河。这条“圣洁而美丽”的母亲河孕育了一代代勤劳朴实的苗家儿女,见证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生不息的真情画卷。就在这条母亲河的上游,蕴藏着丰富的“黑色黄金”――煤炭。上世纪末,随着煤炭资源的大量开发,咕噜河逐渐变成了“黑水河”。人们痛定思痛,努力探寻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共生共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2005年11月,三个巨大的绿色罐子矗立在咕噜河畔,咕噜河污水处理站正式运行。这让人们欣喜若狂,咕噜河又回来了!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序幕的拉开,金沙成为毕节地区第一套火电机组落户的县城,新化乡也成为煤电开发的“排头兵”。在新化乡煤矿开发的初期,矿井废水全部流入咕噜河,严重影响了县城人民的生活和咕噜河流域的农田灌溉。面对煤电开发带来的黑色污染,金沙县邀请专家实地调研,对岩溶地区煤矿开发生态治理“把脉问诊”,制定了对咕噜河流域水污染实行集中治理的项目方案,投资474万元,建立了咕噜河煤矿污水处理站。咕噜河煤矿污水处理站几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设备设施能保证长期稳定运行,各项目污染物均保持稳定达标排放。煤泥的回收利用,避免了废物处置不当带来的二次污染,实现了资源有效再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如今,该项目已被列为毕节试验区30个示范项目之一。

  金沙县在煤矿治污过程中,采取以奖代补、试点推动、分步实施的办法,将全县煤矿污染治理推上有序的轨道。全县现有115对煤矿中已有73对煤矿实施了污水治理工程,其余煤矿也在稳步实施中。目前,全县煤矿污水已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1564吨/年,有效地保护了自然生态环境。煤矿污水治理中对污水的完全收集是治污成败的关键,咕噜河煤矿污水处理项目的最大特色就是开源“截”流,集中治理,流域内煤矿污水从处理站上游300米处的一个废弃矿井中涌出。采用集中式截流处理方式,有力保证了收集面大、收集效果最好,体现了既省钱、又省事的特点。这一模式对生态环境极为脆弱的岩溶山区治理污水提供了样板,特别是对今后拟建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治污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咕噜河煤矿污水处理站,是有着良好治污业绩的上海海滩环保有限公司在试运行的基础上成立的一家子公司。煤矿企业交纳相应污水处理费用,确保污水完全收集、不得有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公司负责站内运行管理事宜,确保达标排放,并承担闲置设施或不正常使用设施的法律责任。该站建立以来,保障了咕噜河下游的人畜饮用水,避免了新化乡人民氟骨病的发生,保护了咕噜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在暂时无法实现“在线监测”情况下,实施“群众义务环保监督员”制度是咕噜河煤矿污水处理站的一大特色。“环保义务监督员”可以随时到站检查了解情况,及时反馈运行状况,有力的把环保执法的触觉向下延伸,实现了有针对性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有力的宣传了环保工作。

  环保证明篇4

  论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前置程序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未进一步设计出一套针对性强、程序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人们道德上的善良愿望,同时也是每个人在实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勇于参与、相互协助的积极行为。为切实实现公众维护环境的参与性,希望在立法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建立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予以明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一)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诉权理论

  任何权利都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提起诉讼者应享有诉权。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的内涵具有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诉权的程序涵义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将民事纠纷或争议引导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功能。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是审判权保护的核心对象。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从权利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诉权主体即为民事实体争议主体,此种主体拥有的诉权必然具有完整的双重涵义,但在特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因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民事实体争议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民事权利得不到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救济,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无疑背离民事诉权的宗旨。因此,出于权利必须救济和解决民事纠纷等民事诉讼目的的考虑,赋予非实体争议主体的第三人以程序涵义诉权来维护实体争议主体的权益,从而扩大诉权主体范围,这种情况不构成对他人诉权的侵犯,这就解决了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的客观诉讼主要是公益诉讼所存在的理论难题。当今“诉权”的赋予,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公益的需要。凡是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但非具体影响到特定公民的案件就必须扩大诉权的主体范围,以维护公共利益。如果公益和私益并存,法律不仅要保护公益,而且同时要保护相关私人利益,即在赋予私人诉权的同时,赋予环保组织、公民、检察官等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诉权”。这里“扩大诉权主体范围”、“赋予诉权”实质上就是变诉权当事人的单一化为多元化。

  (二)适格原告的分类及制度构建

  根据诉权理论和民法上对民事主体的分类,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分为以下几种:公民,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检察机关,环保行政部门。但是行政机关应该予以排除,因为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已经赋予了有关环境保护机关以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还产生了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机关是要担负起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更不能提起诉讼。

  1、环保组织

  环保组织不仅具备参与相关活动的能力,而且基于其成员的要求与组织宗旨,理所当然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环保组织作为公益性组织,其成立的目标就是保护环境,和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斗争,改善公民及其后代的生活环境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宗旨。在它们成立的目的和宗旨的激励下,在环境事业热爱者的带动下,必然会产生强大的内在动力,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由于受害人利益社团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相当突出的一致性,这些社会团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适格的当事人有助于解决社会公益纠纷和实现社会公益目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由于其专业性使其成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佳人选。但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也有自己缺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制度的构建尽量避免这些缺陷。

  首先是资金问题。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优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具有专业的人员和技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团体,没有雄厚的资金很难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法院应该建立奖励机制,在污染企业缴纳的罚款里面拿出一定比例给提起诉讼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具体的比例可以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有益的做法,如5%比较合理,不仅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够缓解组织运转资金紧张的问题。

  其次要限制其庭外和解的权利。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以后,很多企业为了挽救自己的名声,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也许会和组织的主管人员进行私人交易。为了不让环境保护组织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应该尽量禁止庭外和解的行为。但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加强办案效率,在法官审查同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达成调解协议,而且法院有职责去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2、公民

  公民可就已侵犯自己合法的私人利益同时又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环境侵权案件必然或多或少、或迟或早地会波及到公民个人的利益。因此,公民在纯粹的公益诉讼中是具有诉的利益的,只要公民个人在诉讼中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共性,并且正在受到侵害,他就应该具有原告资格。

  按照环境权理论,似乎每个公民都有权对损害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可是放在现实的司法程序中,公民诉讼的积极性问题则突出的显现出来。从公民诉讼的本质上来看,存在着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首先,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其次,诉讼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利他”和“高成本”带来的矛盾是阻碍公民积极诉讼的一道屏障。为了激励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应建立起来相应的支持机构,如环保组织在物质上支持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媒体上应在在舆论上支持,对此诉讼进行全程报道,避免一部分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暗箱操作和打击报复;政府应该对于这类诉讼给予鼓励和物质支持,法院在可以在判决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罚款奖励原告。

  3、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肇始于法国。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检察机关都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对民事争执和经济纠纷进行干预。随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在私法领域,国家干预民事活动日益加强。虽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做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在少数,并且取得了相当成效。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是必要的,使其能代表民事公益权利主体对侵害民事公益的行为提起并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广大公民的民事权利。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及其承担

  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对民事公益诉讼影响重大,它直接影响了民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热情。其中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为了避免滥诉的出现,一般要求原告预交诉讼费用,而且除个别类型的案件按件收费外,其他案件都是以诉讼标的额为依据来确定诉讼费用的。这种规定不利于激发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热情。若要在中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诉讼费用收取方法:

  (一)民事公益诉讼中免予预先收取诉讼费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涉及的标的额很大,诉讼费用也非常可观。如果要求原告预先支付诉讼费用,无疑会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负担,造成原告被迫放弃进行诉讼。但是为了防止滥诉的发生,需要收取原告一部分保证金,这个数额应当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适当收取。在经过法院审查之后,合理的诉讼应当受理并返还保证金;若不合理,不但驳回起诉而且应当没收保证金以示惩罚。

  (二)按件收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中国按标的额收费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但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不合理。因为起诉人是为了公益而提起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由于涉及到一定的技术问题,本来所需要的费用就比较大,而且案件的标的额通常都比较高,如果还按照传统的方法以标的额收费则会打消起诉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环境公益的保护,为此科学合理的诉讼费用承担方式就十分重要。因此可以使用按件收取诉讼费用的模式,这样可以做到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诉讼效果。

  (三)合理分配诉讼费用

  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首要原则当然是败诉方承担。但如果是原告方败诉,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花费的诉讼费用可以以以下几种情形负担:1、由国家财政负担一部分,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是私益诉讼而是公益诉讼,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应当是国家的职责,但是由公民个人代行,故国家财政应当予以支持;2、进行诉讼费用保险。国家在保险公司投公益诉讼保险,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为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人支付诉讼费用。适当引入诉讼保险机制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而且还利用商业资本大大降低了风险。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普通民事案件中所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那么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变更和消灭的当事人,对存在、变更和消灭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在大多数案件中,按照上述标准分配证明责任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但有时难免也会出现少数与公平正义要求相悖的例外情况,对少数例外情况的案件则需要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进行修正。

  (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现行法律对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有着许多规定,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两个法律条文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没有改变。环境侵权行为的间接性、潜伏性和复杂性特点决定了难以证明环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污染和破坏后果的存在需要技术手段加以辨明。因此,因果关系乃至污染者之故意过失,往往需要专业知识和高科技为基础,甚至需要专业人才加以鉴定是否存在。对被害人而言,要其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与故意过失之存在,无疑有事实上的困难,甚至不可能。实践中,原告大多数是普通居民,虽然他们对侵权事实感触最深,对其生产生活的影响也比较大,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知识要求很高,需要很多的检测设备,同时他们也没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提不出可靠的证据,负有此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最终会因举证不力而败诉,无法实现救济之目的。这就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须打破传统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以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另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况且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企业一般都拥有强大的实力,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原告一方掌握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能力较弱,因此更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因而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再是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原告须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被告须对有污染行为、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根据上述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按照上述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

  由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压力增大,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偶尔会发生排污事件。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环保组织就需要首先与企业协商,要求停止排污,并给予几天的时限去自我发现和治理。如果企业发现问题并自我整改,那么就没有起诉的必要了;如果企业对于环保组织的通知置若罔闻,那么在起诉前应当通知环保行政部门运用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停止排污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因为在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向行政机关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权利,而行政机关都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如果公民越过行政程序直接诉诸法院,可能会造成行政机关执法的懈怠,导致环保行政部门的懒政思维,只有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期限内不作为或者作为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诉讼。但有些情况下的环境污染案件在较短时间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环保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先行告知的义务而直接提起诉讼。

  环保证明篇5

  1.摔砖不破硬度高

  北京市西城区百安居瓷砖展厅前,一名导购将一块800×800规格的瓷砖立在地上,然后“啪”的一声推倒,拿起瓷砖让围观的消费者检验,经过一轮检查后发现没有破损,导购便由此得出结论:这样的瓷砖硬度最高。

  专家解析:东鹏陶瓷零售直营部经理刘志雁告诉记者,这只是一种推销手段,没有科学依据,实际上,基本上所有瓷砖这样推倒都不会碎,但只要在下面垫个物品,基本上所有的瓷砖都会碎,因此实验毫无意义。

  2.瓷砖吸水密度低

  导购人员将3块不同价格、品牌的瓷砖背面朝上排开,往上洒水,观察其吸水速度。吸水越快,瓷砖密度越低,铺贴时间长了,瓷砖吸收的脏水印会映到砖体表面,瓷砖下面也容易发霉。

  专家解析:这个实验有一定可信度,同等材质的瓷砖,背面吸水越快、越多,其密度越小,但不同种类的瓷砖没有可比性。市场上的瓷砖分釉面砖、玻化砖,烧制工艺不同,性能也有差异。一般来讲,釉面砖图案丰富,多铺贴于墙面,其本身有一定吸水性,铺贴之前也必须浸水。

  3.展厅铺砖做参考

  每当问起瓷砖质量,总有导购指着自家展厅铺贴的瓷砖让消费者查验,展厅用的瓷砖没问题,就推断出产品质量好。

  专家解析:用铺贴在店面的产品做说明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是绝对的。即使同一种类瓷砖,不同炉的质量都可能有差异,因此不能保证,展厅铺贴的瓷砖质量好,销售的产品就好。

  4.钥匙刮划没痕迹耐磨度高

  记者走到地板展区,见一名导购熟练地拿出一把钥匙,在一块地板上用力刮了几下,用抹布一擦,地板上没留下痕迹,以此证明其地板耐磨、质量好。

  专家解析: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杭州)高级工程师方崇荣表示,这种方法不科学。钥匙的种类、刮划力度都是不确定的,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来讲,强化地板的耐磨度只要达到6000转以上就是合格的,消费者查看检测报告即可,不要盲目听信商家的宣传手段。

  5.滴水查验耐水性

  将两块地板拼接起来,向缝隙处倒水,查看是否下渗,无下渗便证明地板的耐水性能好。

  专家解析:这个实验有一定的可信度,但前提是在同一环保等级的地板之间进行。由于强化地板在生产过程中要用黏合剂进行黏结,黏合剂用得多,其耐水性好,但环保等级相对较低;黏合剂用得少,基材相对疏松,耐水能力就稍差。

  6.火烧无烟环保好

  壁纸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使用黏合剂,使用过量则导致环保超标。卖场中经常有导购将壁纸的一角点燃,查看是否冒烟,是否闻到异味,没有的话就说明其环保性能好。

  专家解析: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墙纸分会办公室主任徐刚认为,这个实验对无纺布壁纸有一定可信度,点燃壁纸,无味无烟,且残留物为白色粉末,说明其环保性较好。不过壁纸种类很多,纸质、PVC材质、玻纤等不适合用燃烧来检验。

  7.笔迹易除抗污强

  家居环境中壁纸清洁是个不小的问题,导购们用粉笔或铅笔在壁纸表面写字,然后用橡皮轻易擦除,证明其抗污性能好。

  专家解析:这个实验不可信。一次写字后擦掉并不能证明其抗污性能好。一般来说,根据不同的壁纸产品种类,厂家会用不同的符号在标签上明示其抗污性能,消费者可以注意查看。

  8.湿布擦不掉着色好

  五彩的壁纸使用久了,如果掉色,装饰效果难免大打折扣。导购们经常用一块蘸了水的抹布在壁纸表面来回擦,以证明壁纸着色好,生活中不容易掉色。

  环保证明篇6

  一、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含迁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一)二氧化硫(SO2)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1、使用以煤、燃料油、自制煤气、水煤浆、煤矸石或其他非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或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

  2、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硫、二氧化硫的建设项目。

  (二)化学需氧量(CODcr)总量控制实施范围

  1、向地表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工业项目。

  2、向末端没有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工业项目。

  二、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一)根据《方案》精神,市发改委、区环保局、各镇(街道、工业区)、宝钢股份为本区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控制单位(以下简称“指标控制单位”),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先取得由指标控制单位出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具体规定为:

  1、**市电力行业(含自备电厂、热电联供)的建设项目,其SO2污染物总量指标由市发改委核拨。

  2、宝钢股份的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总量指标由宝钢股份核拨。

  3、关系到全区发展战略的建设项目以及吴淞工业区的建设项目,经区环保局会同区投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在区政府掌握的总量额度内核拨部分或全部总量指标。

  4、其他建设项目,其SO2和CODcr污染物总量指标均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在核定的额度内平衡,核拨总量指标。各指标控制单位对注册于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获取负责。

  (二)指标控制单位可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劣势企业淘汰、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腾出用于经济发展的总量指标。通过污染物减排获取的总量指标,具体规定如下:

  1、每年年初,由各镇(街道、工业区)制订《区域污染物排放年度削减计划》,并上报区发改委、区环保局。

  2、每年年终,由区发改委、区环保局核定各镇(街道、工业区)年度区域污染物减排获取的总量指标。

  3、经核定确认的各区域污染物减排总量,可作为用于各镇(街道、工业区)下一年度区域发展的总量指标。

  4、对实施年度污染物减排计划确有困难的指标控制单位,可通过污染削减承诺的方式预支用于发展的总量指标,但必须保证在“十一五”期末实现承诺。

  三、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

  (一)环保局要按照“批项目、核总量”的原则,对获得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

  (二)环保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材料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指标控制单位出具的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对于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纳入末端具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水务部门关于项目排水方案的行政许可文书。

  (四)由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指令性搬迁企业或三废迁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环保局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出具移出地区县政府污染物总量指标证明。

  (五)区环保局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在审批文件中明确SO2和CODcr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值。

  (六)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测算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总量来源不清、弄虚作假的,区环保局应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市环保部门。

  (七)对未获得总量指标、又没有通过污染物削减腾出总量、或未兑现污染削减承诺的建设项目,区环保局应对该地区项目实施有条件限批。

  四、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

  (一)建设项目应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阶段,最终核定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二)建设项目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的总量控制值的,区环保局应不予同意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指标控制单位。

  环保证明篇7

  1、目的

  用以规范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的申报工作,促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申报成功率。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漯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3、职责

  科技局各职能部门人员积极与企业沟通,收集企业申报需求。综合科科技管理与服务人员负责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全过程。

  3.1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向企业发放申报表。

  3.2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并考察验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的实际情况。

  3.3负责对企业填写申报表进行指导,协助企业完成申报表的编制。

  3.4负责协助企业将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或省科技厅,协助上级部门评审。

  3.5负责将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放到顾客手中。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4.2科技局工作人员深入企业收集申报需求,或通过其他有效媒体向外省科技厅评审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信息;企业提出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报申请。

  4.3.1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向企业提供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报表下载地址。

  4.3.2协助督促企业按时填写申报表、按要求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配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

  4.3.3协助指导企业填写完善申报材料。

  4.4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产品、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等。

  4.4.1申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⑴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评价证明:①查新报告;②检测报告;③鉴定报告;④用户证明;⑤产品生产许可证。⑵环保证明。⑶医药、食品、通讯、计量等类产品相关法定部门生产许可(合格)证明。⑷获奖证书。⑸销售合同。⑹引进技术生产者须提供转让合同书。⑺其他有关材料。

  4.4.2申报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⑴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⑶经审核的企业上年度年终决算报表;⑷由人事部门出具的科技人员数证明;⑸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或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鉴定报告、用户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可行性分析报告);⑹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R&D)经费投入明细表;⑺获奖证书;⑻环保证明;⑼GMP、ISO9000等标准认证书复印件。⑼其他有关材料。

  4.4.3将初步审核的申报材料作为顾客财产进行登记,并采取预防和防护措施,保证顾客财产不丢失、不缺项、易于识别,按7.5.4要求执行。

  4.5.负责就申报事项征得市科技局的同意和支持。

  4.6负责将经初审的申报材料报省科技厅审核。

  4.7负责与省科技厅保持联系,跟踪省厅审核认定。

  4.8负责将省科技厅认定结果转发给企业,并按要求填写顾客财产收发登记表。科技厅针对申报企业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在从省厅领出和发放到企业手中之前,应按顾客财产对待,并按7.5.4要求执行。

  4.9执行《文件管理控制程序》将认定结果存档。

  5、相关文件

  5.1《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豫科〔2001〕61号;

  5.2《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2001〕60号;

  5.3《文件管理控制程序》

  6、记录

  6.1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申报软盘、纸质材料;

  环保证明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落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环发〔〕2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行为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下列在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业、餐饮娱乐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持续实施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所辖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部门预算,全额保障。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依法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文件:

  (三)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验收合格文件;

  (四)有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各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

  (六)有危险废物产生的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装备或措施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依法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按规定设置有规范化的排污口的证明材料;

  (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的证明材料;

  (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电、油、生物质等证明材料;

  (七)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证明材料;

  (八)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九)危险废物做到妥善处置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第十条新建项目必须在试生产前申办《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进入试生产前,填报《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建设项目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和环保验收合格文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者应当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快捷、便利的方式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公开信息,优质服务,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第十三条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否则不予发证;对现有排污者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对未达到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条件,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前30日内,排污者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出具限期整改验收合格资料。对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本级管理权限内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和颁发。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市辖区内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定期将污染严重的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持有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排污申报码。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设施种类和能力;

  (四)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五)年度检验记录;

  (六)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

  (七)其他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者有权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污。未有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该权利。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持有者改变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颁发: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三)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标志;

  (三)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闲置;

  (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五)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申报;

  (六)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污情况;

  (七)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八)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排污监测和年度检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将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年度检验、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排污者应当按要求提交生产排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主要污染物达标和总量控制等情况的年度排污证明资料,参加年度检验。每年年度检验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对超过年度检验时限而未进行年检的排污单位,可视为自动放弃排污许可权,其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者实施在线监控。排污者应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保证其正常使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发现自动监控仪器运行不正常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自动监控仪器应定期校准。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应责令排污者及时改正。对无证排污的排污单位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排污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或者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进行处罚。排污者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按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完成治理任务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排污者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制生产,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减少污染事故的危害。

  第三十二条环境功能区划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达到调整后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第三十三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延续的;

  (三)排污者被依法终止的;

  (四)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排污者办理和遵守排污许可证情况通报发改、工商、公安、经贸、文化、证券、金融等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将排污者办理和遵守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作为办理审批立项手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标签:生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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