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正文

体罚男生 体罚男生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4 10:37:25 分类:资讯 浏览:149


  体罚男生篇1

  体罚学生“上瘾”的小石老师

  早课刚结束,八年级主任李老师就急三火四地来到校长办公室,还没等我发问,便气哼哼地说:“小石老师又惹祸了!”接着便一五一十地详叙了事情的原委。

  昨天一名男生上课不注意听讲,在书桌下面摆弄手机,小石老师发现后命该生把手机交出来,可这名男生非但不把手机拿出来,还慌称自己根本没玩手机,是老师冤枉了他。凭小石一贯的做派又怎能把持得住,她左右开弓狠狠扇了他好几个大耳光,直扇得学生鼻孔流血,她还不依不饶,让学生停课反省,回家找家长去。今儿一大早,该男生没有来上学,可该男生的父亲领着几个社会人员来了,进了办公室不容分说就要打小石,被老师们合力拦住。这回轮到家长不依不饶了,说孩子精神受刺激不能上学了,威胁要告到教育局,让媒体曝光,不把小石弄下岗决不善罢甘休。

  小石老师体罚学生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有一次学校正在组织期末考试,小石监考,一名男生提前交卷,把卷子随手放到讲台上,还没等转过身去,正好来了一阵风把卷子刮落在地。小石大声呵斥该生把卷子捡起来,学生顺从地把卷子拾起来,重新放到讲台上,怕卷子再被风吹落,用手在上面拍了一下,也许声音大了点,小石认为该生是故意冒犯她,便怒从心头起,挺着大肚子(那时她已怀有八个多月的身孕),发疯似地扑上去,一顿“霹雳神掌”把学生给打蒙了,学生站在那半天没动地儿,眼镜掉在地上摔得粉碎。这个看起来文弱的男生一定是被打急了眼,突然大喊一声,飞起一记“无影脚”踹向小石突起的大肚子。这一幕恰好被正在巡考的我赶上,“这还了得,人命关天呀!”我岂敢怠慢,急步向前拉了学生一把,这一脚算是踢空了,小石和她肚子里的宝宝躲过了一劫。

  我翻开工作日志,有一页详细记载着另一起与小石老师相关的“教学事故”。那天大课间时间,师生都到户外活动去了,教学楼内几乎空无一人。同事从外面回到办公室时,发现小石一个人趴在办公桌上哭,忙问怎么了。当她把头抬起来,可把大家给吓着了:只见她头发散乱,鼻青脸肿,显然是挨了谁的打。原来,身为班主任的小石把一名学困生留在教室里,本想利用大课间好好做做他的思想工作,可话不投机半句多,她老毛病又犯了,动手狂扇学生的耳光。学生实在忍不住还了手,当时跟前没有一个人,经常打学生的她,这回却挨了学生的打。

  因为体罚学生,小石老师没少挨我的批评,我问她:“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你怎么吃一百个豆也不嫌腥呢?”她说:“我也不想打学生,更不想给您添麻烦。可事到临头就什么都忘了,手痒痒的厉害,只要一伸手想收都收不住。”“是不是只有吃了大亏,闯下大祸,你才能长记性?”因为跟小石老师是多年的同事,故批评起她来,我毫不留情面。“校长,我保证这是最后一次了。”“唉,每次你都是这么保证的,但愿这是最后一次了。”

  体罚学生的根本是个心理问题

  从义务教育法,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什么有些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在学校里师德教育从来就没有放松过,天天讲、月月讲,大会讲、小会讲,校长磨破了嘴皮子,为什么有些教师还是屡教不改?请大家回到本文的标题上来:教师体罚学生为什么会“上瘾”呢?就像我的同事小石老师一样,一而再,再而三地犯错误。当然体罚学生“上瘾”的决不止小石老师一个,反省我自己近30年的从教生涯,我自己也决不止一次地体罚过学生。

  如果我们对教师体罚学生现象作深入地归因分析,尤其是以我们自己为样本做一番自我“解剖”,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体罚学生现象发生在绝大多数教师身上,但是绝大多数教师体罚学生不是因为他们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这么说并不排除发生在少数教师身上的体罚学生现象属于品德问题。换言之,虽然人们把体罚学生归于教师职业道德范畴,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体罚学生归于道德问题,而实属于心理问题,源于教师的心理障碍。有了这样的认知,才有可能求得问题的根本解决。

  教师心理障碍是指教师个体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时,遇到了阻力和干扰,致使既定目标不能达成、个体需要不能满足而产生的一种紧张、焦虑、沮丧、失意的挫折心理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势必导致教育教学行为失调、失控甚至失范,教师体罚学生“上瘾”就是这样形成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自评障碍

  是指个体自我评价不正确、不适当所导致的心理偏差,通俗地讲就是对自己、对他人估计不足,是典型的心里没数。教师自我评价能力是其自我意识成熟与否的标志之一,涉及对自己身体、心理、道德、社会适应等多方面的评价,与个体自我期望有着直接关联。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优越感。有的教师由于自我期望过高,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目标落空,产生自评障碍。二是自卑感。有的教师由于自我期望过低,落于人后而又心有不甘,产生自评障碍。三是嫉妒感。有的教师不能全面评价自我,拿自己的优点比同事的缺点,或者拿自己的缺点比同事的优点,比来比去致使心理失衡,产生自评障碍。

  前面提到的小石老师,其实个人能力很强,但由于缺乏正确的自我评价,业务上高不成低不就,失落感特别强烈,所以便不自觉地拿学生出气以寻求心理释放。

  2.情绪障碍

  是指情绪或情感活动的规律受到破坏,是人们在认识或处理事物时表现出来的某种态度上的紊乱,有时甚至会难以自持而影响工作和生活。教师情绪障碍的成因可能有多种因素,如自我认知偏差、个性修养不良、环境条件恶劣等。这在许多教师身上都有体现,区别仅仅在于程度不同。为数不少的教师情绪化严重,在面对学生尤其是犯有过失的学生时缺乏耐心、难以自控。情绪化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大敌,心理学上的研究表明,人的某个行为发生时,前6秒钟是不与理智相挂钩的,我们可以称之为“6秒钟原理”。一个教师如果缺乏或者丧失理智,那么还有什么事情干不出来呢?体罚学生自不在话下。

  3.意志障碍

  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行为活动缺乏自觉性、批判性、坚持性及自控力而出现的行为乖戾、异常。其行为表现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等特点,一经形成便较难改变,常使他人难以接受或给工作带来意料不到的损失。试想:教师体罚学生“上瘾”不就是这种情形吗?教师意志障碍一般表现为独断专行、固执己见、我行我素、不计后果、草率从事,要求学生无条件接受自己的一切命令,绝对服从于自己的意志,学生稍有不从,轻者会招来言语讥讽(心罚),重者会遭致拳打脚踢(体罚),把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领导的善意提醒和自己的庄重承诺统统忘得一干二净。

  4.人格障碍

  是指人格明显偏离正常,有较为严重的适应不良行为模式,极易导致人格缺陷,造成的不良影响是不能低估的,应引起足够重视。按理说有人格障碍的人是不适宜做教师的,但是这样的教师并不少见,体罚学生“上瘾”多与此相关。教师人格障碍的主要表现:

  一是偏执型人格障碍,其主要特征是固执、冲动、敏感、多疑、嫉妒、清高等;二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其主要特征是脾气暴躁、情感冷淡、目无法纪,缺乏责任感、义务感等;三是分裂型人格障碍,其主要特征是思想保守、行为怪癖等;四是自恋型人格障碍,其主要特征是夜郎自大、盛气凌人等;五是癔病型人格障碍,其主要特征是人格不成熟、情绪不稳定等。

  教师必须认识到体罚学生是一种反人性的行为,因而也是一种反教育的行为,当警之、诫之,而不能听之、任之。

  送一副“心药方”

  我们必须充分地估量到,体罚学生“上瘾”问题的矫治决不像说说这么轻松,否则这个问题就不可能存留至今仍然得不到根除以至于成为一个教育顽症了。

  俗话说,这心病还得心药医。客观上从学校方面来说,强化师德教育是对的,师德教育永远是师资队伍建设的核心,永远都不能松懈,一支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无论何时何地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学校里的师德教育再也不能走以往的老路子了——读读文件,答答卷子,跟教师签一份“师德责任状”就以为问题都解决了。这种例行公事式的所谓师德教育已被实践证明是无关痛痒、白搭功夫,而且是极其耽误事的。现行的师德教育从认知到行动,从形式到内容,从策略到方法都需要来个大变脸。一是心理环境的营造。这里最主要的是增强学校人际关系的和谐感,据观察,一所人际关系和谐的学校,较之一所人际关系紧张的学校,教师日常病假率要低得多,出勤率要高得多,学生及家长的投诉率要少得多。二是心理知识的普及。教师的职前教育及在职培训通常侧重于学科知识与教材教法,据了解,目前中小学教师心理知识普遍欠缺,建议把心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尤其是校本培训、校本研修的主要内容。三是心理健康的关注。现代健康观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健康和社会适应良好等四个方面,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等重要、不可失之偏颇。学校要加强对有心理问题的教师及时提供心理援助,建议学校把心理健康状况普查作为教师体检的主要项目。

  主观上教师要自觉调节心理状态,主动排除心理障碍,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首先,教师必须真正认识到体罚学生的严重危害性,真正认识到体罚学生是一种于情于理于法皆不容的行为。如果没有这种认知,想要根除体罚学生“上瘾”问题就只能是“飞机打飞机——空对空”。其次,教师必须正视自己存在的体罚学生问题,并承认体罚学生于己来说是一块难以割除的心病。这一点对于矫治体罚学生“上瘾”问题很重要,因为有心理疾患的人很少有胆量直面自己的心理问题并有勇气承认自身存在心理问题,一个心灵扭曲的人在他的眼里,有病的不是他自己而是别人,你说他有病他还说你有病呢,因而他常会讳疾忌医。再次,教师必须发自内心要彻底根除自身存在的体罚学生“上瘾”问题。有了这个心愿,就等于许下了一个诺言,一诺重千金呀!如果教师主观上没有这个愿望,那么谁也帮不了他。第四,教师一定不要拒绝外界的帮助,而且要主动寻求外界的帮助。有心理疾患的人,单凭一己之力是很难从误区里走出来的,不仅如此,还常常给自己下套往里面钻,使自己越陷越深,甚至上演悲剧。因此在教师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外界要及时伸出强有力的援手,“拉兄弟一把”。在学校里教师的求助对象可以是领导,可以是同事,同伴互助是很有作用的;当老师的要放下架子向自己任教班级的每一个学生求助,让他们做你的“师德义务监督员”。第五,教师要在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的指导下,找出自己体罚学生“上瘾”的病根所在,以便对症下药、辩证施治。前已论及,导致教师体罚学生“上瘾”问题的心理障碍就有好几种,在不同教师个体身上的表现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综合的。若是由“自评障碍”所致,则克服的良方是“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即凡遇有不顺当的事情,找自己的原因而不到自己之外去找原因,例如:当学生跟你顶撞时,你就要反思了,一定是自己的教育方法出了问题,问题出在哪儿呢?然后及时调整,这样还会发生体罚学生的事情吗?若是由“情绪障碍”所致,则克服的良方是牢记“6秒钟原理”,即在付诸行动之前,先作一下深呼吸,再默数6个数,接下来就把行动的决定权交给理智吧,只要理智尚存它一定会制止你体罚学生的行为。若是由“意志障碍”所致,则克服的良方是“管住自己的嘴巴,管住自己的手脚”,只要能管住自己的这几样东西,你使什么招我都不反对,这几样东西被管住了,看你还拿什么去体罚学生。若是由“人格障碍”所致,克服的良方是“换岗”,即向学校辞去所承担的班主任、科任工作,申请一个不用直接面对学生的岗位,这不失为一个最佳选择。

  体罚男生篇2

  ASLEC量表包括6项主要影响因素:人际关系、学习压力、受惩罚、丧失、健康适应、其他,共27个条目。我们要求学生根据自己进入六年级以来的9个月内的实际情况进行自评,对照27个条目进行6级评分。对调查结果的研究显示:6项因素对小学毕业班学生心理压力的影响从大到小依次为:学习压力、受惩罚、人际关系、健康适应、丧失、其他。

  学习压力的影响排在首位。分析其中的原因如下:其一,在农村学校中,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无论是教师、家长还是学生自己,都习惯性地把考试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习好坏的唯一标准,这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学习压力。其二,有些教师在毕业班人为地制造紧张气氛,盲目地提高认知要求。其三,家长期望值过高,让孩子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其四,学生自我定位过高,同时自我调控能力较差,不能很好地解决自身的心理问题。

  受惩罚因素的影响排在第二位。农村学生家长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受“不打不成器”等落后思想的影响,一旦发现孩子成绩下降,就可能会体罚孩子。农村教师专业化程度较低,有的教师受“严师出高徒”等思想的影响,简单地采用批评、惩罚为主的教育方法,势必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影响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孩子们经常担心被家长和教师惩罚,心理压力加大。

  人际关系因素对学生心理的影响排在第三位。小学生到了六年级,有了自己的见解,开始逐步走向独立与成熟。农村学校教师及家长常常过多干涉学生的课余生活和正常交往,与孩子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他们的直接批评、不公平对待、过激评价等不当教育行为,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小学生内心有强烈的交友需要,但又常常不知如何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摩擦,这也使他们深感烦恼。

  体罚男生篇3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美国的家长、老师不但不能体罚孩子、学生,弄得不好还会吃上官司。事实上,在美国的19个州内,学校体罚学生不但是合法的,而且体罚的主要方式,居然是用木板打学生的屁股。

  今年9月得克萨斯州一所高中女生被老师体罚打屁股的新闻,引起了许多观众的注意。事情的起因是一名女生抄袭了另外一名女生的作业,虽然被抄袭的女生泰勒否认知情,但学校还是决定处罚她,罚她停课两天。泰勒是一个努力学习、功课不错的学生,她不愿意因为停学耽误了上课,所以自愿以体罚代替停课,学校也同意了。根据得克萨斯州的法律,学校体罚学生,必须征得家长的同意,在泰勒母亲的首肯下,体罚由副校长实施,用专门的木板打了泰勒的屁股。泰勒回家后,她母亲发现泰勒被打得很重,一问之下才知道实施体罚的副校长是男性,泰勒母亲一怒之下向副校长问罪,想不到副校长表示打得重才有效,这样学生才会汲取教训。泰勒母亲于是向学区总监反映,表示学校违反了男教师体罚男生、女教师体罚女生的规定,由此引出一条新闻,而有关学校是否允许体罚学生的话题,再次引起公众的讨论。

  记得我们小的时候,家长、老师对孩子、学生的体罚是司空见惯的,体罚的方式包括罚站、罚跪、打手心、打屁股等。东方社会有“不打不成材”的传统观念,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意识的普及,体罚也越来越少见。想不到在人权观念普及的美国,还有不少学校保持了体罚的传统,颇让人大跌眼镜。

  老师有权体罚学生、打学生屁股的做法,是欧洲移民带到北美的传统,源远流长。在美国各州中,最早禁止学校体罚的是新泽西州,早在1867年新泽西州就通过法律,全面禁止体罚。但此后一百多年,其他各州的老师对学生还是“照打不误”。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公民、人权、教师、家长、社会等各团体的呼吁,学校体罚才在许多州逐渐被禁止,最新的例子是俄亥俄州与新墨西哥州,这两个州分别于2009年、2011年通过法律禁止体罚。目前31个州与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已经不允许学校体罚学生。但还有19个州没有这样的禁令,住在这19个州的家长应该了解这个情况,避免孩子犯错被学校体罚。这19个州集中在中西部、中部与南部,以下是这19个州的名单:

  阿拉巴马、阿肯色、亚利桑那、科罗拉多、佛罗里达、佐治亚、爱达荷、印第安纳、堪萨斯、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密苏里、密西西比、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俄克拉何马、田纳西、得克萨斯以及怀俄明。

  据“有效纪律中心” (Center for Effective Discipline) 的统计,1976年约有152万学生被老师体罚,以后这个数字逐年下降,到2006年降到22万多。在各个州中,密西西比、阿肯色、阿拉巴马是体罚学生比率最高的三个州,2006年这三个州的学生体罚比率分别为7.5%、4.7%与4.5%。

  老师是否可以体罚学生在美国一直是存在争议的话题,支持老师体罚学生的人常常以传统不可废弃为理由,也有人认为“省了棍子,惯坏了孩子”。得州埃弗曼中学 (Everman Middle School) 校长安东尼?普莱斯表示,为何体罚在有些地方被废除而在另外的地方还被保留着?他绝对相信这是有“文化因素”的。普莱斯说他坚持体罚,因为他认为有效果。不过普莱斯补充说:“规则是不要在愤怒的时候体罚学生。我们总是在体罚孩子前告诉他们为何要对他们体罚,确保他们理解为什么会被体罚;在体罚后再与他们交谈,使他们感到我们不是恶意的。我们试图将他们当作自己的孩子那样对待。”

  不过,越来越多公众不支持体罚学生,目前成人中支持学校体罚学生的只占23%,不到四分之一。许多公民组织一直在呼吁国会立法全面禁止学校体罚,也有议员准备提出这方面的议案。

  体罚男生篇4

  思考:该案是由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属于教师的故意行为,班主任李某明知让学生长时间站在阳光下可能导致学生虚脱的结果,但仍然让其罚站,属于法律规定的间接故意行为。尽管没有对学生张某某造成损害,但是引发了学生伤害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案应由学校承担责任,鉴于班主任李某某承担了全部医药费,因此无需学校再进行追偿。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但是没有对教师违反上述规定引发学生伤害事故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该案中学校对班主任李某某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法律依据何在,也值得商榷。

  因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原因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1.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属于教师禁止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这属于教师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则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和赔偿。例如在某地农村小学课间操中,一学生比较淘气,在做课间操时不认真,班主任提醒数次仍不见效,于是便踢了学生脚踝一脚,结果造成学生脚踝凸骨裂伤,共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由于学校和班主任及时为学生治疗,并多次看望学生,另行补偿了学生5000元钱,因此家长没有深究,事后学校也没有对教师做出任何处罚。还有本文案例介绍的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上述两种情形都是发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属于教师故意行为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2.教师侮辱学生引发学生伤害事故

  由于教师的语言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会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容易引发学生的自残行为。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和男生接触。在一次习题课上,该女生又和男生说话,教师批评说;“你说你一个女孩子怎么这么贱呀,不招惹男生你受不了呀!” 该女生听后立刻大哭,用头部在课桌上猛烈撞击,结果造成鼻孔出血。随后教师立即将该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另外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道歉,家长也未深究此事。该案例是教师用极贬损的语言侮辱学生,造成了学生自残的伤害事故,虽然是学生自残行为,但由于是由教师的侮辱性语言引发的,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3.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例如,体育教师张某课后让学生整理体育器材,在此过程中引发学生伤害事故。该案就是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行为仍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由学校承担责任和赔偿。但学校是否可以向教师张某追偿取决于教师张某是否有重大过失,而什么是重大过失则很难界定。在本案中,教师张某让学生整理体育器材明显违反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构成了重大过失,学校应向教师张某追偿。

  4. 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因违法犯罪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例如早晨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学生造成烫伤就属于这类事故。在该类事故中,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就应承担责任,由学校和致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由致害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一、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教师问责的法律讨论

  对于教师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在我国《教育法》中没有作任何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因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问责制度,即“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情节严重应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造成学生伤害,但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二是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还有就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问责制。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问责制只适用于幼儿教师,不适用于所有的教师。而行政问责中给予教师何种处分,不同的处分应由哪个部门实施,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制度规定。对于经济问责中如何追偿,追偿的比例也没有相应规定。不得不说,关于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我国相关法律对教师的问责规定很不完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规范,故不能有效地遏制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二、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教师问责制的深入探讨

  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师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和教师履行职务无关的行为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受其他法律的制裁,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其次教师行为引发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师行为应该是教师的故意行为,这里不属于直接故意,即学生伤害的结果不是教师明知会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而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而是属于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伤害的后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如前文所列举的情形都属于教师间接故意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教育法律对教师问责制的规定还不完善,在未来《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修订中应对教师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教师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并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授权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师处分条例,使地方教育行政主部门制定的教师处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相关教育法律规定了教师的行政问责制度,但是全国普遍缺乏相应的教师处分条例,目前只有个别地区制定了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因此全国各地都应制定相应的教师处分规定,这样不仅可以明确教师处分的类型和实施机关,还可以保证教师对处分不服的申诉权益救助。

  体罚男生篇5

  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代表,要把爱融入教育,要学会爱学生。有了爱,心里充满阳光,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也就不会发生了。

  2017年1月3日,郑州一家幼儿园孩子的家长们报警称孩子在幼儿园遭到老师殴打。幼儿园多名孩子说,全班20多个孩子经常被老师扇耳光、拍头、打屁股,几名男孩和女孩还曾多次被“脱衣示众”,教室设封闭隔间,不听话的孩子被“关小黑屋”。

  2016年12月,佛山3岁女孩全身现多处针孔,自称坐错位置被老师用针扎。

  2016年11月24日,三亚一幼儿园的老师抽打5岁男童手心,尺子断了继续打;同月,因手机在上课期间响铃,山西晋中太谷县恒达中学的初三学生小哲被罚一周只能蹲着上课。

  近几个月,各地媒体接连曝出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

  不仅如此,有媒体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些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甚至有网友盘点出每年的“教师体罚学生年度事件”。

  本应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师群体,为何频繁被曝出体罚学生的事件?

  有些阴影,可能是一辈子的

  对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进行梳理后发现,许多被体罚的学生犯的错其实并不是“不可原谅”。他们要么是不认真听讲,要么就是没完成作业、上课迟到。

  很多孩子挨了打不敢吭声,直到身体异样被家人发现后才道出实情。“孩子小难免调皮。体罚不仅伤害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有些阴影对孩子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青岛市市北区一名学生家长如是说。

  “从教育阶段来看,体罚事件多发生在小学和初中低年级,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有限,可能引发教师的体罚。”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方芳介绍,在区域和学校性质方面,市区、乡镇、农村学校都有发生,但乡镇及农村学校教师的体罚程度更严重,“这与行政执法和学校管理的力度有关。”

  另外,方芳发现,被体罚的男生多于女生,“可能男生比较淘气,更加难以管理以致容易激发矛盾。”而从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来看,女性多于男性,年轻的多于年老的,这都与教师的情绪、性格、教育经验等有关系。

  惩戒与体罚,要分清边界

  西安市教育学会会长许建国认为,体罚学生固然有个别教师师德缺失、素质不高的原因,但深层次原因是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影响下,一些学校把分数和升学率作为目标,不注重素质教育造成的。

  在许建国看来,片面追求教学成绩是应试教育的明显特征,很大一部分人把学生成绩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在教师考核中,教学成绩占的比重很大,给教师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在这样的压力下,常常会使得教师心情烦躁,见到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就火冒三丈,轻则骂人,重则动手打人。”

  “教育太过功利化是导致很多问题发生的根源。”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长期以来,学校过于关注孩子的考分,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不够,比如人与人如何交往,如何学会尊重等。”

  那么在教师眼里,他们又是怎么看待那些体罚学生的同行的行为呢?青岛市某小学的一名教师表达了无奈之情:“不排除有一些害群之马行为过激。但我们管学生越来越难,没有一些惩戒手段肯定不行,指望每个学生都能自律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教育中必须要有惩戒,没有惩戒就像开车没有刹车一样。”储朝晖认为,教师有惩戒学生的权利,但教师又不能体罚学生,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度如何把握的确是个难题。

  教师打孩子,入刑有点难

  现行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其中最受各界关注的莫过于修正案彰显了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功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ξ闯赡耆烁河屑嗷ぁ⒖椿ぶ霸鸬娜耍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将面临牢狱之灾,连监护、看护人所在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实际上,法律体系对教师暴力现象的规制仍存在漏洞和空白,还有相当多的儿童受虐案件面临着调查取证难、定罪标准高等问题。

  对于严重的体罚事件,的确有过判处教师“侮辱罪”的先例,但这种例子极其少见。因为教师对未成年人学生的严重体罚只满足刑法中的“侮辱罪”的部分要件与所保护的法益:教师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且侮辱行为大都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满足了“公然性”的要件要求。但教师的体罚和虐待很少能满足“侮辱罪”的“严重性”要件,曾进入公众视线的孤例是2003年重庆发生的“老师体罚侮辱致学生跳楼自杀”案。也就是说,如果老师没有侮辱学生到致其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的程度,就很难够得上“侮辱罪”所必需的“严重性”。

  有不少人认为,如果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体罚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伤害,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但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以构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轻伤为前提,而实践中被体罚的未成年人的伤情往往没有满足轻伤标准中的条款。如果体罚行为没有造成轻伤标准中的结果,即便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无法触犯“故意伤害罪”。比如2015年,有一个4岁幼童被老师用订书钉钉穿耳廓,但这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有关“耳损伤”条款的任何一条: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为相关职业建立起更严格的行为规范,为相关犯罪新建追责机理,但法律界人士指出,虐待罪也不是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情节是否恶劣”。如果情节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最后的结果可能还是治安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蕾蕾认为,从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上看有两方面需考虑,一是施暴的时间跨度,即使孩子的伤情不明显,但如果能证实孩子所受的伤害是长期的,比如长期不给饭吃、关禁闭、多次殴打,虽然没达到轻伤的程度,但情节恶劣,也能达到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二是孩子的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也可以认定为虐待罪。

  “上升到司法领域必须要讲证据,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处理。”王蕾蕾认为,这类案子很难取证,虽然有的幼儿园或学校有监控录像,但是否使用或保存录像,事发后能否调取都很难确定。对于没有录像证据,老师也不承认的,要看孩子的伤情,孩子受伤情况也可作为证据,但要看能不能达到合理怀疑,即能证明孩子所受的伤害是老师虐待造成的。

  而幼童的证言能否采信在法律上也有争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没有年龄限制,任何年龄都可以作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韩晶晶说,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未成年人只有作出与其心智和年龄相吻合的证言才能采信。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幼童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再结合其他事实判断,方能采信其证言。

  避免伤害,不能止于事后追责

  “体罚学生”事件一旦被曝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往往会立即行动,启动事后追责程序,轻则停职反思,重则开除解聘。然而,避免伤害不能仅仅止步于此。

  教育学者夏世武f,对于该类事件的处理,相关部门如果仅以处罚了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知识传授能力,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善于调节自己的情绪,掌握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技巧。”

  然而,现阶段对教师队伍的心理疏导、沟通技能培训还比较欠缺,即使有也多偏向理论,少有实践性操作方法。出事之后,教育部门急于处理,往往依靠“―发文二处罚三要求教师自律”,效果并不好。

  在夏世武看来,一些一线教师队伍的状况也值得关注。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另一方面,许多教师心理压力大,却得不到应有的心理关爱。升学率与学校声誉、教师利益息息相关,出成绩的重担全压在教师身上,一些老师在日复一日的教学中产生心理失衡,出现苦恼和压力的同时又缺乏宣泄渠道,不知不觉地转嫁到学生身上。

  体罚男生篇6

  教育既需要赏识,也需要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学生犯了错误,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有权力和义务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但到目前为止,除了新闻中提到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还没有哪个规章将“惩戒”合法化。尽管各种教育法规也提出教师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但也不敢明确提出教师可以惩戒学生。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提到“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也没有写明班主任可以惩戒学生。

  我国古代私塾用戒尺教育学生,其实也是一种惩戒教育,如今提倡赏识教育、鼓励教育,导致这一传统逐渐淡化了。实际上,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是有本质区别的。体罚会给学生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比如殴打、恐吓、挖苦学生等,而惩戒则是使用适当的强制方法,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如严厉批评、口头警告、打扫卫生、短时罚站、写反省等。惩戒对学生身心一般不构成伤害,通过惩戒,学生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

  当然,如果不注意边界和尺度,惩戒也有可能沦为体罚与变相体罚,这或许正是相关部门闭口不谈惩戒合法化的原因。因此,要想促使教育惩戒行为合法化,让老师敢于实施惩戒教育,相关部门必须将惩戒的规定细化,明确惩戒的方式、范围和分寸。

  不少国家对惩戒教育的规定非常细化,有的规定在我们看来几乎就是一种体罚,但因为其操作性较强且公平公开,所以学生及家长普遍能接受。韩国规定教师可以实施一定程度的体罚教育,但在实施体罚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要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进行检查评估,学生还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并且体罚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韩国还规定,对小学、初中生进行体罚教育,可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体罚时,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腿部,等等。美国、英国也有类似的详细规定。

  根据国内的法律规章,国外的这些做法已经涉嫌殴打学生,我们难以照搬。但是,他们将惩戒教育作科学细化处理的思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遵循教育科学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体罚与变相体罚,哪些行为属于教育惩戒,尽量扩大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权限。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做过于繁琐,但教育本身就是一项潜移默化而又十分繁琐的事情,不可能走捷径、图省事。

  教师有教育学生的责任,却没有进行惩戒教育的权利,这种责权不统一的局面,导致教师在教育学生时进退两难,既不敢不管,又不敢放手管。笔者甚至认为,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教师未能获得惩戒的合法授权,不敢大胆实施惩戒教育,才会造成一些学生有恃无恐,围殴老师、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惩戒教育并非可有可无,面对严重犯错、过分出格的学生,该严厉时就要严厉。如今,青岛市算是开了个好头,但还应该把惩戒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让教师操作起来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体罚男生篇7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批评,需要赋权吗?

  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批评,这是比较轻微的一种惩戒方式。

  甲骨文中“教”写作,是左右结构,左上方是“爻”字,左下方是“子”字。“爻”原意是组成八卦的长短横道,在这里指经典;“爻”在上,“子”在下,意思是孩子要在经典规范下行动。右上方是一根木棒的形状,右下方是一只手的形状,木棒在上,手在下,含义就是成年人手举着木棒,以提防孩子越轨。总之,“教”字本身就蕴含着孩子违规就要进行惩戒之意。

  从人成长角度来看,一个人发展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社会化。促进人的社会化,是教育的一大功能。当学生的行为与社会规范相矛盾或抵触时,惩戒合理使用可以起到“纠偏”的作用。一位校长打过这样一个比喻:“惩戒教育实际上就是一个‘修枝去杈’的过程。一棵树发了枝杈,影响树木的生长,要想使其正常生长,就要对其修枝去杈。”

  从学校教育开展来看,教育活动秩序需要一些制度和管理手段来维持。如果对违规学生不进行必要的惩戒,那么正常的教育活动就无法进行。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保证。

  所以,教师拥有惩戒权,天经地义。一位教师说:“这是教师当然的权利,没有什么可说的。”一位教育官员说:“教师有惩戒权,就像医生有治病救人的权利一样自然。”

  这个道理,古今中外,无论教育圈内的,还是教育圈外的,大家都懂。“会不会有人死揪着第十六条,咬文嚼字,说班主任的批评权过去无现在有(是教育部新赋予的),说批评权科任老师无班主任老师有?”我问一位校长。他说:“如果真有这样人的话,那绝不是他无知,只能说他是别有用心。”

  惩戒学生,古希腊雅典学校有禁闭室,明朝国子监有绳愆厅;德国赫尔巴特设计了一套惩罚制度,我国《学记》中也记载了一套教育管理措施。在当前的文明社会,教育惩戒依然在发挥着它的独特作用,世界各国对其有了更细致的规定。(见相关链接:各国惩戒法规概览)

  批评:因何而尴尬?

  既然教师的批评权是天经地义的,那么为何教育部要通过第十六条来确认呢?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一位负责人说:“一段时间以来‘学生不好管,老师不敢管’在一些地方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甚至出现了像‘杨不管事件’这样的极端案例。教育部正是在对中小学教育,尤其是班主任工作进行了大量调研基础上出台这一政策的。”

  教师批评学生,一个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却成为问题,这多少有些尴尬。

  学生为什么不好管?老师为什么不敢管?一个看似简单的规定背后折射出了什么?

  在我国古代,教师与教育一样,作为“治国安民”的工具,被纳入“泛统治秩序”, 与“天、地、君、亲”并列。学生对教师的任何顶撞、冒犯及各种违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教师对学生拥有无限统治和压服的权力。所以,面对教师的惩戒,那时的学生只有顺服的份儿。

  但是从近代以来,随着民主、自由、平等思想的生长,情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教师从神坛上走下来,上尊下卑的师生关系被打碎了,学生的“主体”地位确立了。一方面,教师管起学生来受到的限制多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就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闹不好,会丢饭碗吃官司的”。另一方面,学生所受的束缚少了,学生的人格培养受到重视,学生的个性获得张扬。这虽然是历史的进步,但的确加大了教师管理学生的难度。于是,学生对教师也就不再“唯命是从”了。正如一个教师所说:“现在批评学生,往往是你有去语,他有来言。”上海就有一女中学生,穿着超短牛仔裤和露脐装参加升旗仪式,违反穿统一校服的规定,班主任让其回家更换,她便向电视台曝光,称老师剥夺她上课权利。

  当前的一些家长也在学生不好管、老师不敢管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来家庭是担负着“教养”之责的,可是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家庭留下了“养”责,把更多的“教”责推给了学校――这里的“教”除了“教授”之外,还带有“管教”之意。所以,经常有家长这样说:“老师,孩子就托付给您了,该咋管就咋管。”按照家长的“托付”,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管教时,家长呢,应该配合;退而求其次,即使不配合,起码也不应该阻挠。可是教师真的按照家长的话去做了,有的家长连最低要求也做不到。一教师批评学生不值日,家长恼了:我们孩子上学也不是来干活的!一教师批评学生早恋,家长怒了:“凭什么批评我们孩子?谈恋爱说明我们孩子有魅力!”混账话!家长为什么口是心非呢?一个家长说出了这类家长的心里话:“我们小时过得很艰辛,再不能让孩子经受我们的那些苦难。”“现在条件好多了,又是只有一个孩子,可不能让孩子受了委屈。”在这类家长眼中,教师对学生的批评成了孩子的“苦难”“委屈”。那么家长是如何不让孩子受“苦难”“委屈”的呢?无非是多满足孩子的要求,多唱一些赞美诗――名曰“赏识教育”,现在学校也好这口儿――罢了。如此教育,结果会怎样呢?某中学的王老师说,一家长当着老师的面教子,“学生对家长那个态度……”,她欲言又止,表情非常复杂。我猜想,如果当时在幕后窃听,可能还真弄不好哪个是施教的爹。

  替学生“打抱不平”的家长来了,免不了是要质问当事教师的,有的还要问责校长,甚至上访到教育局。如果这样,问题就大了。在一些领导看来,这样的事虽然当事教师没错,但闹大了影响不好:一是影响本地或本校的形象,影响评估、招生等;二是影响自己的工作业绩,影响自己未来的“进步”。所以,领导往往会以“和谐”为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选择退让,有时甚至要当事教师为“大局”作出牺牲。如此,学生更是有恃无恐了。“什么时候校外对校内介入少一些就好了。”一位老教师这样说。这话耐人寻味。

  实际上,即使就全国来看,这类“雷人”家长也不多,但这些“点”所引发的“效应”是巨大的。一个学校出现一例,有了“切身之痛”的当事教师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其他教师,也往往会引以为鉴:可得注意点,自己别成了下一个“当事人”。怎么注意呢?无非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强自我保护。如果“事件”在媒体上“曝光”,进入了互联网,那更是了不得,天下人皆知,这时受“教育”的就是教师整个群体了。有人慨叹:这是一个被媒体绑架的时代。如对于一些教师批评后学生出走、服毒、自杀的新闻,公众总是随着媒体的基调,一窝蜂似的讨论、批判“师德”“教师专业化”“教师心理素质”,可是又有谁去思考:教师批评与学生出事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吗?媒体懒得探究,公众也是。如此舆论,更让一些教师管教学生胆战心惊了。如此,就有了“求求你们别犯错了”的一幕。

  “批评”成为问题,除了学生不好管、老师不敢管之外,老师不愿管是不是也是一个因素呢?

  王凡夫说:“这是一个什么都有什么都缺失的年代,一个怀疑一切的年代,一个浮躁不堪的年代,一个充满希望和失望的年代。”在这个年代,一些公交车司机是不太管乘客吵架的,只要不影响车运行,这就是次要的;也是不太理会乘客问“道”的,那是“智慧”活,费力劳神,而且体现不出自己的“业绩”,所以也没必要管。有“管理”和“答道”那工夫,还不如跑点私活,赚点外快呢!那么,什么是重要的、能体现“业绩”有必要管得呢?好像是乘客下车后的去向。如果多在清华西门下车,司机就倍感荣耀,领导还可能给送个红包呢!眼下是不是也有教师把自己当作司机了呢?不好说。

  如此的学生、家长、教师和领导,虽是少数,但在如此的年代,又怎能不让批评尴尬?看来第十六条真的有针对性。第十六条是对“那些”教师(主要是班主任)说的,但是其他教师(主要是班主任),以及“那些”家长、学生还有领导,还有其他家长、学生还有领导,也不妨听一听,琢磨琢磨,也可以受益。有问题的改正,无问题的警醒,从这点看,第十六条的也是一件好事。不过,一个教师说,如此来确认批评权,多少有些无奈、有些悲哀。

  批评:如何来开展?

  有教师说,对于违规犯错的学生,开除吧,违法;打吧,属于“体罚”,也违法;罚抄课文吧,属于“变相体罚”,仍然违法;骂吧,属于“侮辱人格的行为”,依旧违法;批评,又可能“侵犯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用排除法一算,教师所能做的批评教育工作,就剩下柔声细语说服了――这还算是批评吗?能管用吗?更有人说:一群戴着镣铐的教育工作者怎能够演绎出华美的舞姿?

  的确,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有了更多的限制。不过,戒尺退出了舞台,教师对于违规犯错的学生的惩戒就无能为力、无计可施了吗?

  好像不能这么说。如果真是这样,那可真的就是教育末日了。而事实是,我们今天的教育正在蓬勃发展。

  不是很多教师经常引用陶行知“四颗糖果”的故事吗?教师对于惩戒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甚至可以大有作为。当然,这就对教师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教师虽然无法改变当前这个时代,无法改变当前的教育体制,无法改变当前家长对孩子的溺爱状况,甚至在多大程度上能改变学生也是个问题(再者,根据马克思主义,学生的改变从根本上说是学生自我改变的结果),但是,一个教师是可以改变自己的。接受不可以改变的,改变自己能够改变的,这才是积极的人生。

  教师如何改变自己呢?或者说,教师能够改变自己什么呢?增强育人责任,提升育人智慧。这不仅是广大家长的期望,也是整个社会的期望。

  从社会的期望来说,批评之于教师,与其说它是权利,抑或权力,不如说它是职责。因为权利是可以选择的,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权力是强制性的,冷冰冰的,讲究的是压服,这对育人来说并不可取――正如托马斯?高登所说:“你越是力图通过强权来控制他人,你对他人生活的真实影响力就越小”;而职责,是应该且必须的,还可以充满温情的。

  我问一位教师,看到学生被批评后服毒、自杀的报道,你处理犯错学生时是否会有所顾虑,进而畏手畏脚?她说不会的,她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且她了解学生,不同的学生会采用不同的批评方法,她没有这方面的担心。看来,有时敢不敢、愿不愿的背后,归根结底是一个责任问题。

  与其说第十六条是对教师批评权的确认,还不如说是对教师育人责任的提醒。教师只有铭记并践行自己的育人责任,那么“面对学生的过失和错误”时,才可能“不再缩手缩脚”,出台这个规定的目的才可能达到。一个教师坦言,没有教师责任打底儿,十六条就是一句空话。

  教师到底应该如何行使批评权、担负批评这一职责呢?大家的疑惑集中在“适当”上,甚至有人提出应制订“适当”标准。

  制订“适当”的国家标准还真有难度。因为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教师,批评要收到实效,程度、方法都应该有所不同。

  一个偏远山区的教师,批评学生爱带点国骂,学生不但没有感到人格受辱,相反还有种亲近感;但城里的教师如果这样,就不好说了。

  一个男教师对于调皮捣蛋的男学生,边数落边给他一巴掌,学生不但没有觉得受了体罚,相反还觉得老师对他挺好;但如果对女学生这样,就可能“触雷”。

  一中学教师面对一个“野蛮女生”,厉声斥责:“你以为你是谁?你就只是在这所千把人的学校里打人骂人、称王称霸这点儿出息吗?”谁都能听出这话的讽刺味道,可是这句话如雷贯耳,竟改变了她,她也没觉得老师侵犯了她的权利。(见本期第91页《你以为你是谁?》一文)

  批评之道,在于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有爱心,讲公平,合法规,重改正。在方式、方法上,有时要和风细雨,有时却要暴风骤雨;有时要旁敲侧击,有时却要直截了当;有时要当面发作,有时却要事后问罪……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周士良老师对两名课间打架的男生没有直接训斥,而是两手分别揽着他们的肩膀,微笑着说:“听说你俩刚发生了肢体交流,交流当然是要传递信息,你们是在传递文明信息还是野蛮信息呢?”两个孩子一下子都被逗笑了,其中一个马上举手:“我道歉,是我先动手。”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所以,教师一定要在育人责任、智慧上下功夫,讲究批评技巧与艺术,特别是青年教师,教学经验少,缺乏教育方法和管理经验,加上情绪急躁,易于冲动,更要练好“内功”。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惩戒方式的批评只是教育的必要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批评应该与奖励结合运用:用奖励(包括一般的赞许、表扬,也包括专门形式的奖励)来增加正确行为的发生频率,用批评来减少错误行为的可能性和倾向性,并要掌握好“度”:批评过多会使学生产生恐惧、说谎、对抗、压抑等,而奖励过多会导致学生依赖、骄傲、任性、自私等。

  强调批评,会不会像当前强调奖励一样,走向极端,使得有的教师“大开杀戒”呢?要知道,第十六条也是可以拿来当做“尚方宝剑”的。当我提出这个疑问时,一位老人回答:“本来无一物,何处染尘埃?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这话够玄妙的。

  走访中,我发现,校园里对第十六条反应很平静;看看网络,虽然对第十六条仍有议论,但已火热不再,显然,“热点”又开始转移了――这倒符合网络“热点”的特点,来如潮水,去如潮水。我对此有些欣喜。如果每个人(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当然也包括你和我)都能各守其份、各尽其责,那么不是问题的问题就不会成为问题,世界也就和谐了――当然,教育部也省事了。

  相关链接

  各国惩戒法规概览

  韩国

  在韩国,对待违规的中小学生,教师除了可以批评、警告、罚写检查外,还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韩国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可以对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及所有中学生进行体罚。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教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体罚必须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它对实施体罚的工具和体罚部位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使用的木棍,对小学生、初中生,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对高中生,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但长度不超过60厘米。在体罚中,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中学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美国

  在美国,中小学生违规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般的纪律惩处、体罚、短期停学、开除、勒令转校等。其中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批评、给家长打电话、罚站、剥夺某种特权(如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等。

  美国家长打孩子是绝对不合法的,搞不好就可能召来警察,但是在美国的不少州,教师体罚学生却是合法的。美国各州关于体罚规定不太一样:明文禁止体罚的仅有一个――新泽西州;明文规定准许体罚的有10个州;州政府无明文规定,而法院判例准许体罚学生的有10个州;州教育厅准许体罚学生的有3个州;其余各州则无正式立场,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总之,美国大多数州是容忍体罚存在的,并对体罚作了详细规定: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体罚;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体罚;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体罚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刚刚与要受罚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得实施体罚;体罚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纪以及身体状况;有些地方(如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体罚时可以用三四寸宽但不超过二尺长的木板打学生身上肉比较多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学生侮辱教师(包括在校内外)、殴打教师、把下流作品和图片带到学校、骂人、争吵和打架等,皆在体罚之列。体罚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 学生犯规――教师找一个见证人――命学生摆好姿式――教师持木板――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

  (关于美国其他惩戒手段,可阅读本期第90页《“挽救桌”和“禁闭房”――从美国惩罚学生手段谈起》一文)

  英国

  在英国,中小学生违规后,教师可以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 中小学生如果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五千英镑以下的罚款。

  关于体罚,英国在1989年通过法律禁止在公立学校体罚学生,两年后又扩大到私立学校,1998年又扩大到校外,家长也不得体罚学生,但2001年11月有四十多所学校的教师和一些家长联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体罚。他们认为:禁止体罚使学校纪律下降,而且体罚是符合《圣经》要求的。于是,2006年,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这使英国教师有了惩戒违规学生的法定权利。根据新法,教师可以在学校使用身体武力阻止学生打架,可以不经家长许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处罚,可以对学生用于不良用途的手机实施收缴,还可以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

  体罚男生篇8

  一、当前教育的误区

  有教师说:“现在的学生不能体罚,包括罚站,不能对他使用刺激性的语言,所以我现在从不管他们,不是我不愿意管,是不能管,自己找麻烦。我每天只能站在讲台上认真的讲好自己的课,至于学生听不听我不会去也不能去管教,因为他们知道国家的法律在保护他们,哪怕我对他们说一句批评的话,他们都可以去告我伤他们的自尊心,更谈不上动他们一根手指头。”可见现在对教师来说,法律只对孩子进行保护,教师的权利却弃如敝屣。还有消息说,济南市某私立学校37岁的辛洪梅老师向学校提出辞职。原因是这所学校要求老师除了教育部门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外,还特别要求不准批评或变相批评学生;不准向家长反映学生的缺点错误,说孩子的坏话。可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的一个事实,现在有些学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而且正挑战道德底线,有的已经踩到违法犯罪的边缘。一味地去跪求学生好好学习,那只是对教育的莫大讽刺,最大程度上地弱化了教育的功能。

  二、区分惩戒与体罚

  什么是惩戒?为什么它会让很多教师困扰呢?这源于它和另一个词的相似性了,那就是体罚。惩戒与体罚在现行教育中总是一次次地被提及,对很多人来说此二者是一样的,但是无论从字形还是字义上来说此二者都是不同的。惩戒不是体罚。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虽然惩戒与体罚都是惩罚,都使受罚者感到痛苦,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1、目的不同。体罚为惩罚而惩罚,惩戒为教育而惩罚;2、手段不同。体罚的手段缺乏法律保障,惩戒的手段受法律保障,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3、产生的后果不同。体罚行为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并使受罚者认识错误、改进自我。可见,由于惩戒与体罚在目标、手段和产生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所以,惩戒是一种不同于体罚的惩罚。

  三、惩戒是教育的一种特殊方式

  惩戒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针对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惩戒权首先来自学校,教师就是一个执行者。因此,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另外方式的教育。

  当今韩国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实施体罚时,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显然,适宜的、理智的“惩戒”更能体现出对学生成长的尊重和关爱。

  四、教育需要惩戒

  当学生出现非一般性的过错,学校或是教师应该怎么办?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惩戒”。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说:“假如某些人没有受到温和方法的影响,就必须求助于比较粗暴的方法,要到用尽一切方法之后,才能宣布一个学生不堪造就。”


标签:学生教师体罚教育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关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