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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化发展规划 [摘要]城镇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2 21:34:08 分类:资讯 浏览:148


  [摘要]城镇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发展的加速时期,城镇化可以转移农村人口,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实现充分就业。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失去土地后,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其养老问题便得不到保障。因此,城镇化进程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本文就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措施做一探讨。

  [关键词]城镇化;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154-02

  从党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小城镇战略以来,我国就将农村城镇化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作为21世纪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城镇化人口已经超过了8亿,城镇化已经成为了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

  1农村城镇化发展存在的主要矛盾

  11非农产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农村城镇化使得农村地区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业化所带来问题也日益凸显,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镇中污水与固体垃圾的排放量急速上升,部分乡镇企业受到自身条件和资金的限制所采取的制造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由于污水垃圾处理装置的落后使得这些污水和废弃物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时城镇中机动车辆的增加,导致了汽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这些情况都严重的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城镇化要求和农村耕地之间存在矛盾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它是实现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农民生存的根本要素就是土地。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镇建设对于耕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农业发展空间不断缩小,快速减少的可用耕地量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速度成反比,导致养老问题将日益突出。

  同时,城镇化进程中征地面积、数量的较快增长,势必会造成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的损失,很容易造成失地农民陷入“务农无土地,上班无岗位,养老无保障”的困境。虽然国家按《土地管理法》给予了补助费、青苗费等安置补偿费,但现行的补偿标准过低;虽然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任何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虽然《物权法》也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条件是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征收的土地及不动产应予以拆迁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征地过程中集体参与程度有限,更不用说征求农民意见了,这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得自身未来工作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同时,2004年,我国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也规定了对我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的原则是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来生活水平,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13城镇化推进速度与农村各项制度未实现同步发展

  就我国目前来说,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是紧密相连的,我国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进城农民却享受不到相关的福利政策与社会保障,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在征用土地方面低价征用高价出让,使得城镇中的房价居高不下,阻碍了农民向城镇迁移,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2推进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对策

  21构建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

  现阶段,土地仍旧是农民养老最直观、最可靠的保障来源,也是最能维系农村社会稳定的纽带,因此,要最大限度发挥土地在农民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险中的长期功能。构建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寻求政府、征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一是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农民的生活现状,将现行的补偿标准适当的提高。二是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农地所在位置与未来发展规划,确定有针对性的基准地价,兼顾国家、市场主体和农民三方利益。三是考虑土地增值部分农民也有权享受,逐步实现让失地农民参与被征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顾忌农民未来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落实征地补偿金的赔付工作,确保失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征地补偿。

  22采取措施,促进农民就业的顺利实现

  要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其在失地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其养老保险缴费能力。

  首先,重新择业安置,即应当创造条件向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学习培训的机会,使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聘用被征地的农民。在城市规划中征集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将这些因征地而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安置方法还可以有以下几种:①对于征地后导致无地的农民依法纳入城镇体系,推荐就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②在征地区域内为被征地集体中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有保障性的工作岗位;③在依据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入股在建土地使用权;④异地移民安置等。

  其次,完善户籍制度,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化转移。现行的户籍制度对于农村劳动力的迁移有一定的障碍。劳动力不能自由迁徙,很难保证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和工业的集中化。通过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给农民一个合法的身份,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进程。有很多的地区已经取消了户籍限制,比如江苏常熟等,这样使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的劳动力拥有相同的机会,对就业进行竞争。同时,适时推行国际上通行的户籍登记制度,恢复其本来的人口统计功能,使全体公民在户口身份上一律平等,在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就业机会等各个方面平等,为其他相关事宜的衔接和处理创造先决条件。

  23对城镇的建设和规划,首先要有超前性

  首先,失去超前性就没有了规划的意义,但是超前性应该是科学的,而不能太盲目,超前性必须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性的预测和发展。其次,要有区域性的规划,城镇化并不是独立的发展,它是城镇体系的一部分,并且城镇体系对其拥有一定的制约性,要根据特点,确定其职能和性质来进行发展的预测和布局。再次,城镇的规划必须要有特色,每一个城镇民风民俗和产业结构以及自然的地形和环境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应该得到保护和延伸,城镇有了自身的特色,它才能够增加新的价值,成为发展和进化的优势;最后,根据不同城镇的经济和发展的不同,确定其重点发展的项目,沿海地区主要以中小城市和县级城市为主,小城镇的发展主要在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低,今后政策的重点就是要加快其发展的步伐,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实行“先建设、后开发”,通过重点培养,利用相对有规模和专业化比较强势的小城镇来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进行带动,使其稳步发展,政府的扶贫资金和专项贷款同时也要和小城镇的改造和小城镇的培养相互结合起来。大力推动城镇化是对“三农”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也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出路。

  3结论

  总之,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人类发展的一种潮流。农村城镇化可以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农民收入,可以使农民实现充分就业,农村城镇化对改善农民环境起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以工业促进农业,以城镇代替乡村的阶段,应该明确城镇化的思路和实行措施,使人们对于城镇化的认识得到提高,自觉地参与到改革进程中,加快小康社会到来的速度。

  参考文献:

  [1]邢伟城镇化进程中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整合[J].中国经贸导刊,2013(3):31-32

  [2]林乐芬,赵辉,安然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现状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9(3):69-70

  [3]刘勇我国区域城镇化进程态势分析[J].中国市场,2013(8)


标签:城镇农民发展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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