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络 > 正文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田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2015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6 18:09:37 分类:网络 浏览:128


  田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2015年10月20日,田某与同事利用午饭后的休息时间,外出参与嫖娼活动,被公安局抓获。给予田某及同事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 同年12月22日,公司向田某出具

  田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2015年10月20日,田某与同事利用午饭后的休息时间,外出参与嫖娼活动,被公安局抓获。给予田某及同事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

  同年12月22日,公司向田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单位解除,

  需要说明事项如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有如下情况:

  1、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

  2、被判行政拘留或被判有期徒刑等刑事情况者,

  本公司可不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

  田某不服,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198253.28元。

  仲裁结果:嫖娼,驳回。

  一审:嫖娼,不但违背了普通公民良好的道德要求,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且客观上带来了旷工的法律后果

  田某上诉:被行政拘留客观上没上班,不是主观上不想上班,主观上无过错,一审认定为旷工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不仅有悖社会主义价值观、有违社会公德善良风俗,还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将田某清退并无不当。

  一二审皆认为,嫖娼是一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引入了劳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本案也可见,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有多严厉。

  一失足成千古恨,做人还是自律些好!


标签:公司解除劳动违反旷工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关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