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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投资 第一篇:对中国墓地投资的浅谈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6 11:26:49 分类:网络 浏览:50


  第一篇:对中国墓地投资的浅谈

  对中国墓地投资的浅谈

  不懂你是否知道,平潭东海陵园想要告诉大家,在中国,民政部把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前者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后者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别以为中国只有房地产热,现在“墓地产”投资风也在一些地方刮得颇猛。一些大中城市的墓地价格都高过房价,比如京广沪的豪华墓位往往高达二三十万,只有富人才能安享,近郊一米见方的公墓墓位价格也多在四五万,中小城市能过万,而且只有二十年使用权,相比房价的确是高,幸亏,多数亡故者需要的仅仅是一小块地儿,否则真就“地下居,大不易”了。

  有人戏称如今中国城里人是“活不起,死不起”,这话有点夸张,可也有事实的因子。平潭东海陵园建前有在各地参观过几个墓园,知道入口处往往就有豪华的“选位大厅”,里面陈列各式墓型设计的微缩模型,明码标价,如同楼房的售楼处,还有专门的营销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开口能胡诌几句“环山抱水、天人合一”之类的大话,还不忘提醒你墓位的价位还在涨,要买就要赶快。当然,针对要买豪华大墓位的有钱人,还有更高级别的销售经理解析“龙、脉、砂、水、向”的风水学讲究。

  虽然按政府出台的规定,凡认购墓地安葬先人的必须凭死者遗体火化证明或死亡证(复印件)办理认购手续,而且墓位不得买卖,不过即使没这些证明,也能从一些墓地经营公司买到墓位——有身份证就成,而且还可以倒卖这种“活人墓”,这就滋生了小小的“炒墓”的投机市场,让经营墓地成了“暴利生意”,引得各方纷纷进入。比如,“公益性墓地”按原来规定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可是不少村镇私下也针对城里人出售墓位,还可以开证明说某某就是本村本地人。这只是小打小闹,更合法的方式是,有公司投资开发针对城里人的经营性墓地,他们通过种种迂回手段取得合法的“公益性墓地”,然后一边投资建设一边兜售。

  被过滤广告就像中国的很多行业一样,这“暴利生意”多半也是拜政府垄断所致。一方面,政府为了防止墓地占用土地,对墓葬用地控制很严,设立经营性公墓,需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要墓地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这就造成了墓地的稀缺;另一方面,政府虽然早就把公墓定位为“公共设施”,可最近二十年来各地民政部门经营的所谓公墓以及火化殡仪馆的各项收费不断高涨,成了赚钱门路,至于私人企业经营的墓地自然价格更不便宜。不过,大家可放心,平潭东海陵园还是挺人性的,收费还是很合理的。

  第二篇:墓地投资案例分析

  墓地投资案例分析

  墓地投资,应该说大家都很陌生吧。那墓地到底可以投资吗?下面平潭东海陵园将为大家分析下墓地投资。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1、墓地类型谎称公司上市

  据经济之声报道,其电台近日接到一个与众不同的投诉,是江西南昌听众吴先生发来的,投诉的领域是墓地投资。据称,吴先生2007年在江西南昌“金安福源”销售人员的推荐下,买了一种叫“凌霄宝塔”的墓地,随后墓地公司以公司即将上市为诱惑,将其步步深套。现在,吴先生想退购,却发现已经被套牢了。

  2、诱惑:墓地掘金

  2007年江西南昌“金安福源”的销售人员向吴先生推荐了一种“凌霄宝塔”的墓地。当时推销员说买这个墓地可以投资,以后墓地涨了可以转让。

  3、“保证以后涨80%。”销售员拍着胸脯说。

  在其热情推销下,吴先生随即全额付款买了两个,“凌霄宝塔”一个16800元,两个就是33600元。“我买就是为了投资,所以就稀里糊涂买下了。”吴先生付全款买下这两个墓地之后,就开始等着高收益。可是,后来他发现,除了这种需要全额付款的墓地之外,这家公司还有其它付款方式的墓地,价格更划算。

  据销售员介绍,当时别的塔位只要付60%,如果8年以后使用,另外的40%就不用付了,来回相差7000多元。“如果我要买,我不会去挑16800的,挑9600的就可以了。因为即使面积、结构上有所区别,也差不到七八千块钱,而且我们买这个,用的时候还要交1600元管理费,别的就不用。他们把价钱最高、最不合算的向我们推荐。”吴先生抱怨说。

  吴先生介绍,他买的墓地是塔位,类似于塔。墓地有两种,一种是入土的,一种不入土。“金安公司有很多种不入土的塔位,销售人员就向我介绍这种,买了以后发现上当了。”吴先生认为,销售人员没有事先告诉他有不同类型不同价格的墓地,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4、上当:合同猫腻

  不仅如此,吴先生还发现,合同是非法的。“这个销售的情况按照合同条款,也是非法的合同。销售员当时说,订了合同一个星期之内想退购,只要交2%的费用,超过一个星期就要交30%。我的合同上注明40%,别人有的是30%,在退款的额度上是不一样的。别人有比我前的,也有比我后的,这种变化也没有跟我们说,我们也搞不清楚。”谈起合同,吴先生还心绪难平,“但实际上我们把钱交了以后,盖了章的合同交给我们都要10天到15天的时间,想用2%手续费退款是没法实现的,他有意拖延合同交付时间。什么产品、什么价位必须告诉我们,让我们挑选哪种墓地合适。他违反了有关的墓地销售的规定,所以这个合同本身就是非法的。”发现问题之后,吴先生向南昌市金安公司“金安福园”提出退购。

  5、套牢:上市承诺

  对于众多墓地投资人提出的退购请求,2007、2008年期间,金安公司的杨总多次信誓旦旦地说:“你们别退了,我们公司的股票马上就要上市。”当时很多人都信了。很多投资人了解到,那段时间上市经常成为金安公司的会议主题。金安公司传言,如果公司上市,至少也要涨50%。

  事情到这里好像又发生了逆转,购买墓地的钱款可以转成公司的原始股,客户可以成为股东,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听到这个消息,本来强烈要求退购的吴先生等客户又安下心来,继续期待。上市不见动静,投资人纷纷打电话询问上市情况,对此,杨总只是轻描淡写地表示“没办成”。意识到自己又被骗的吴先生,于是再次找到金安公司要求退款。

  “我们一再提出来要求退款,杨总就跟我说,要么换一个墓地。我不想换。金安服务员给我的印象太坏了,说要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扣40%的钱。”吴先生说,“他们当时很热情,一天到晚给我们来电话,买完以后就人走茶凉。找他们,态度也很冷淡,说可以投资,但是卖给谁呢?而且我们买这个墓地本身也是非法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70岁以上的人才可以买,或者凭死亡证明才可以买。而金安公司是要多少都可以卖,买了以后就上了贼船下不来了。”

  6、回应:你情我愿

  听了吴先生的讲述之后,按照吴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了南昌市金安公司的杨总,杨总对此作了自己的解释。杨称:”第一,符合他的标准,我们才会卖给他。第二,买的时候双方签订了合同,到我们的墓园参观过。第三,随着自己的发展,商品的更新会越做越好。第四,大小的价格,关键是磁材,用材材质不同,价格肯定不同的。”

  他进一步解释说,“凌霄宝塔”高2米2,“地台宝座”的高度是1米47,高度不同,用材量肯定不同,基座的占地面积也不同。“凌霄”是16800元,“地台宝座”只有9600元也是合情合理的。一些客户不要可以,可以按合同退,双方都有责任、义务和权利的。而且退款在2007年5月份以前要扣全款的30%,2007年5月份以后是40%。因为磁材涨价很厉害,还有员工工资也在涨。

  7、律师:自由买卖墓地违法

  平潭东海陵园最后想说,广州正大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表示,即使要代理墓地,也必须是代理拥有买卖权利的墓地,否则是违法的,“据现在的殡葬管理条例,墓地是不允许自由买卖的,购买后就只拥有使用权。只有早年的一批墓地才有合法买卖的权利”。

  第三篇:中国墓地

  论当代“中国墓地”

  一、当代墓地行业发展背景及现状的分析

  1、墓地的选址以及建设公墓的原则

  国家规定,墓地应该建在荒山荒地。禁止在耕地;防护林、经济林等林区;名胜古迹、风景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堤坝附近;铁路、公路等主干线两侧修建公墓。

  建设公墓应该遵循的原则有:1)、方向性原则、即符合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有利于革新旧的丧葬习俗,树立节俭、闻名、科学的新丧葬习俗;2)、节约型原则,即利用荒山荒地等不易耕种的土地,墓穴不宜太大,节约国土资源;3)、效益型原则,首先是社会效益,其次是经济效益。4)、管理性原则,即建立公墓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获得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

  2、我国墓地的分类

  我国的墓地分类和商品房、保障房的区分类似,墓地中也有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之分。具体而言,所谓公益性墓地,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其前身,即为农村常见的“乱葬岗“。为节约用地,政府倡导各村修建自己的公益性墓地,将本村亡民集中安葬,不得收费,也未明确使用年限,但禁止对外经营。然而城市居民就只能安葬在经营性公墓里。经营性公墓的土地来源颇为复杂。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民政系统自办的公墓;有的公墓是企业与集体联办,村集体以土地出资;而一些民办公墓,则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具体还有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区分。经营性公墓实行有偿服务,属于第三产业。

  二、墓地理论与实际分析

  1、供给方面

  由于我国墓地时实行市场定价的,墓地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且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这些年来,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生态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加上环境的恶化,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等,使得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正是因为土地资源的匮乏,政府对墓地申请的审批更加严格,目前已经很难申请到土地来建设墓地,因此墓地的供应大大减少。

  2、需求方面

  在中国,墓地属于人们必须购买的商品,尽管存在着替代品,但是,人们往往不愿意选择这些替代品。从2001到2011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增加了0.45亿,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增加了0.25亿。我国逐步步入了老年化社会,老年人口的比例正在不断增加,对墓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尽管火葬的普及率已经达到90%以上,但是奢侈的殡葬习俗并未扭转,很多公墓都打着“皇家”“豪华”等招牌,火葬后的墓穴很多都是和真人一般大小,甚至尤如宫殿一般,违背了方向性原则和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

  3、政策方面

  推行殡葬改革,打破以往殡葬行业的政府部门的垄断经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墓地建设由过去简单、普通、简陋向着规范、高档、生态方向发展,其规划设计、选材用料都比过去将就了许多,有些园区为了打造精品,其所用石材全部来自于外省,有的还从云南、福建等地选购上等石材进行装饰,成本造价大幅度提高,直接导致商品价位的攀升。

  4、成本分析

  由于土地价格快速增长,导致与土地相关的商品价格也随之上涨。墓地的价格也随之上涨。

  5、消费者行为理论分析

  受中华五千年文化尤其是孝道文化的影响,厚葬老人、入土为安的思想意识十分强烈。

  6、投资者热炒墓地

  现在国家开始限制房价了,投资炒房受到限制,所以很多人开始转行投资炒墓地,一次性团购十几个墓地(团购价相对便宜),反正墓园也不限制一个人购买墓地的数量,不到一年转手一卖,就可以赚十几万或几十万。”预期,今后几年中,投资墓园的人将会越来越多。

  三、总结

  根据我国的墓地发展现状以及需求、供给、政策、文化、成本等因素的分析。

  1、供给不能满足需求

  2、政府部门监管不严、经营垄断,公益性墓地与经营性墓地定位不明、监管缺位。

  3、厚葬老人、入土为安的传统文化。

  4、由于土地价格快速增长,导致与土地相关的商品价格也随之上涨。

  谢谢!

  第四篇:殡葬管理条例归结——墓地投资

  殡葬管理条例归结——墓地投资

  殡葬管理,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非常大的影响!管理得好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平潭东方麒麟园园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以上是平潭东方麒麟园园长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的归结,希望对这方面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第五篇:墓地买卖合同

  墓地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卖给乙方墓地位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该墓地总额为元人民币,一次性结清。

  第四条,乙方以后在使用或进棺甲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可由双方约定。以后所发生的杂工,由乙方支付。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标签:墓地殡葬人民政府投资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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