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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供应 第一篇:煤炭供应协议书成品块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5 22:07:30 分类:答疑 浏览:81


  第一篇:煤炭供应协议

  成品块煤购销协议

  甲方

  乙方:大通通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因甲方工程需要,经双方协商,选定乙方为甲方供应成品块煤(6000大卡以上),根据乙方所承担成品供应的特点,为更好地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供应范围

  供应范围:项目部的全管区。

  块煤规格及数量:①块煤体积10cm以上;②块煤规格6000大质量要求:乙方所供应的块煤必须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标准,否则对乙方进行单价降低15%予以罚款。

  第二条 供应单价

  本协议实行以过磅签认的供应数量作为协议数量。

  材料供应单价(含乙方装车费用):

  1、本协议内块煤单价为1150元/吨(需提供运输、材料等完税发票);

  2、此单价不受市场条件变化的影响,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作任何调整。

  第三条 工期要求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协议期限为2011年 月 日至 年8月日。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前三天把需用块煤的用料计划通知到乙方,以便乙方组织备料供应;

  2、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供应的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及签认数量;

  3、甲方负责乙方运输到甲方项目后的卸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供应材料的质量合格,满足本协议的要求,否则卡以上;③本协议总量不小于

  视为违约;

  2、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料计划及时组织供应,对于因组织不力或数量满足不了甲方的需求而使甲方在时间与经济上遭受损失,则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必须及时提供完税发票;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机械损坏、运输、安全、路政等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料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协议按供应进度实行月度结算,中期进度付款不超过总量的80%,供应结束后进行末次结算付款;

  2、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为组织块煤供应而所需的一切资金由乙方自己负责筹划,在此期间甲方不予以办理拨款;

  3、乙方的所有款项在完成甲方材料供应后三个月内予以付清。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款项结清之日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11 年 8 月 15 日

  成品块煤购销协议

  乙方:大通通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篇:煤炭运输协议书

  煤炭运输协议书

  甲方: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新铁煤矿

  乙方:巫山县龙溪镇、福田镇个体运输车辆(具体车主或驾驶员

  以保证金收缴的名单为准),代表:

  为了规范新铁煤矿煤炭调运,整顿运输秩序,保证新铁煤矿的煤炭调运通畅,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13年9月22日起,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新铁煤矿煤炭调运的车辆实行车辆确定制度,除新铁煤矿自行安排10辆运煤车辆外,其余车辆由乙方负责具体安排(具体负责人:吕贤,联系电话:),每台车的车主自愿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甲方按保证金的缴纳名单装煤发车。

  二、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煤炭安全运达指定的目的地,所有参与运输的车辆,严禁在运输途中出现滞运、停运、撮炭卖煤等现象发生(包括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后,车主或驾驶员不留守或不派人留守,出现的煤炭丢失现象),一经发现,甲方将一次性扣掉该车辆缴纳的保证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并责令其退出新铁煤矿的煤炭运输,乙方所有车辆有权监督。

  三、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负责处理本次确定为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的关系,严禁出现堵车现象,一旦出现堵车现象,甲方一次性扣掉乙

  方车辆缴纳保证金总额的20%,保证金不足部分必须在三日内交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退清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五、从2013年9月22日起,甲方运往龙溪镇吴家坪煤坪的煤炭运价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38元/吨,以后甲方的煤炭运价根据市场行情等多种社会因素,同乙方代表协商后,进行适当调整。

  六、乙方接到甲方煤炭调运通知后,必须确保甲方煤炭运输车辆充足,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运输,甲方有权一次性扣完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并向乙方索要经济赔偿。

  七、甲方保证不对非确定车辆发煤,正常运输时期,确因运输繁忙,车辆数量不足需增加车辆,有乙方提供名单并向煤矿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参与运输。

  八、乙方车辆因买卖或报废等原因,自动退出新铁煤矿煤炭运输的,由交款人凭甲方出据的保证金收据到甲方退回保证金余款。

  九、甲方运费的结算,因2013年煤炭市场行情的因素,2013年6月20日以后的运费在年底放假时付清。

  十、甲乙双方信守协议,按规定运行,若一方违约处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十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新铁煤矿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二)乙方提供的车辆驾驶员或车主本人签字的名单。甲方提供的乙方车辆缴纳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第三篇:煤炭购销协议书

  煤炭购销协议书

  甲方:海勃日戈镇畜牧兽医站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有关采购冬季取暖用煤协议如下:

  一、采购数量:甲方购买乙方块煤8.34吨。

  二、价格及金额:块煤基价为1200元/吨,合计人民币为壹万零捌元。

  三、交货方式:乙方需按甲方规定时间将原煤保质保量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验收交货并负责卸车,不另行收取费用。

  四、付款方式:甲方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提供发票,甲方付清煤款。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海勃日戈镇畜牧兽医站

  乙方:

  2013年11月1日

  第四篇:煤炭合作经营协议书

  煤炭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郑州光源煤炭有限公司注册编号:410***6 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韩战亭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合作经营煤炭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的方式

  乙方以甲方(对内为煤炭贸易)的名义经营煤炭,自负赢亏,自承担风险;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和亏损。

  二、合作期限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

  三、双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到发改委、工信厅等相关部门取得煤炭采购批文的所需手续,且在时间上积极配合乙方的需要。

  2、甲方协助乙方与客户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和进行货款结算。

  3、乙方与客户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在取得甲方的签章后,同时

  要负责资源、资金、采购、销售、运输、交接和验收等事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在要求甲方开具煤炭销售发票时,应同时提供煤炭买入的进项发票,以便甲方按照进项额与销项额的差额代扣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如果不能提供进项发票时,甲方按所开卖出发票的全额代扣增值税(17%)及其附加税(即11%的增值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税3%、河道维护费1%)。

  四、管理费用收取办法

  1、甲方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元/吨。

  2、每月25日结算前一个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实际销售量及甲方管理费。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

  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提前解除协议。

  2、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在经另一方书面告知仍拒绝履行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一方行使单方解除协议权利时,只需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对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协议即行解除。

  六、违约责任

  1协议的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终止时,双方不承

  担责任。

  七、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自月月

  2、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与乙方的客户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否则视为违约。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郑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郑州光源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年月日

  第五篇:煤炭承运协议书

  sunzhiqi

  [学者]

  煤炭运输合同

  托运方:

  地址:

  承运方:

  地址: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货物到达地点:

  2、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6、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7、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托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的合理损耗;

  ③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 承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标签:乙方甲方协议货物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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