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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 第一篇:“1+1”中国法律援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5 11:53:20 分类:资讯 浏览:97


  第一篇:“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申请书(本站推荐)

  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是XXXX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XXX。为全面贯彻总书记关于“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正是法律援助事业光辉一页。我自愿申请加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志愿者。我将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严格依法办事,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需要法律援助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法律文化,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我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已十七年,经验丰富,业务熟练。十七年来,我在单位和上级司法局的领导下,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廉洁自律,热情服务。我在办理案件中勇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及时制止当事人的偏激言行,化解矛盾,禁恶于未然。十七年来,我默默奉献于基层法律服务,特别是妇女维权事业,以实际行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此,我于XXX年获XXX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XXXXX荣誉称号;于XXX年X月获XX维护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十七年来,我主要的工作经验如下:

  1、利用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平台,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法律援助条例》、《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环境,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依法维权的能力。认真、细致接待当事人来访、来电工作,详细了解当事人诉求,关心、关注他们来访、来电的目的和思想动向,依法解答他们提出的各项诉求,运用法律知识耐心解答问题,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效果显著,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2、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中,坚决依法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杜绝对方引诱和无理要求。在那些矛盾复杂案件中,我不怕邪恶威胁,在正义面前从不退缩,坚持把案子办到底,例如,我在XXXX年代理某妇女被“第三者”严重破坏婚姻家庭案件中,即使那个“第三者”和其丈夫恶意诉讼把我告上法院,我也毫不退缩,坚决维护该妇女的合法权利。在代理妇女的离婚案件中,在财产分割上依法维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依法、依据为受害妇女提出损害赔偿。在未成年人抚养费的追索和老年妇女扶养、赡养费的追索案件中,围绕亲情至上,法理为据,配合法庭教育,化解矛盾,多方感动对方,力争调解结案,营造和谐家庭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贫弱者、残疾人提供减、免费诉讼费用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性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现实施,维护了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实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将是法律援助事业光辉的历史成就。法律援助志愿者,是一个承载着光荣与梦想的称号,一个肩负着责任与使命的团队。随着中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已不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为此,我以积极的态度,饱满的热情,申请投身到“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中去。大海不择细流,固能成其深;泰山不让寸土,固能就其高。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地为了那使命在努力着,为了那理想在奋斗着,而我的使命是接力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在法律服务方面获得了宝贵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充实自己,争取更大进步,为中国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特此申请,请准予!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章):XXX

  XXXX 年 XX月 XX 日

  第二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民族: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

  健康状况:

  职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邮编: 工作单位:

  身份类别: □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 □特困职工 □农民

  □农民工 □优抚对象 □军人、军属 □老年人 □未成年人 □其他

  申 请 理 由

  (简要写明时间、人物、地点、事件)

  此致

  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签名指印):

  二○

  年

  月 日

  申请援助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出示残疾证、低保证可免开证明);

  四、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本申请书可复印,填写前请先打好草稿。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12348询问。

  第三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或法人单位民称,地址等.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案件事实和理由:

  (案件的事实发生经过,申请人所受侵害的情况,若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应写明自己所涉何种案件,现在所处的诉讼程序,是否被关押,自己符合哪种应得到法律援助的情形,申请人对纠纷的法律意见以及认为自己应得到哪些救助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等直接关系人的确有经济困难的事实,如申请人的职业状况,就业与否,家庭收入情况,应案件所受的损失与耗费,案件所需诉讼费用与申请人支付能力的对比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份数等)(有关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份数等)

  此致

  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或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理人:(签章)(适用于未成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章)(适用于法人单位)年月日

  第四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申请人:吕光伟,男,(***)1958年10月25日生,大专文化,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崔家沟煤矿宿舍2号。

  法定代理人:张玉梅,女,(申请人母亲)193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店张街道办事处三村。

  委托代理人:陈建祥,男,(系申请人妹丈)60岁,住陕西省兴平市东城一中家属院。邮政地址:西安市南小巷嘉福小区,“陕西通盛岩土责任有限公司”;陈建祥收,邮编:710082.联系电话:***,***邮箱:2008chendonglin@sina.com.申请事项:请求法律援助。

  事实与理由:

  2003年2月5日11时40分,申请人驾驶陕D8024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兰公路店张段中间隔离带岔口向北行驶,被被申请人耿强(江苏双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司机)驾驶的苏BE0502桑塔纳小客车向北行驶与申请人摩托车相撞,申请人虽经多次手术治疗,但仍落下终身残疾; 2006年10月26日经咸阳市刑警支队法医鉴定:脑部五级伤残,右腿七级伤残,左腿伤残未鉴定,经多次调解无效,本次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等责任。2007年5月10日,申请人起诉到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年7月14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7)澄民一初字2059号》申请人“医疗尚未终结,本案中止诉讼”。本案前期医疗费经江阴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2日已判决【(2007)澄民一初字2059号】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免 1

  于诉讼费的申请,违法判申请人负担诉讼费975元。因申请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二审法院同意了全部免交4900元上诉费。(申请人目前要启动程序,提出向被告双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应判的所有费用)。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

  自从申请人出交通事故住院后,其妻独自外出自今,不顾申请人及孩子死活,申请人由其母及兄弟妹子雇人照管,从2003年自今,申请人全家四人全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申请人:1.是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2.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3.是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无锡市《残疾人法律援助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中心给与法律援助。

  为什么要在这时向贵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原因有三:其表现如下:

  1.自从2007年5月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江苏双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江阴法院以后,申请人向该院递交了先于执行的申请,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使用裁定,而江阴法院不予理睬,(当事人申请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文字答复,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权)当申请人电话咨询,法官答复,领导研究决定。

  2.新的《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7月1日执行,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

  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六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而江阴法院在2008年12月12日的判决中明知申请人既是城市低保户又是残疾人,应该诉讼费全免,就是不给申请人法律救助,判决诉讼费975元,另外还有违法的事实,不再举例。

  3.事故发生自今已六年有余,申请人长期瘫痪在床,(申请人私下请法医看后,认为最低三级伤残)申请人妻离子散,母亲年迈七十有余,长期患有冠心病,因病借债十五万元,本案长期不能结案,申请人得不到赔偿,案情比较复杂,属于跨省区法律援助案件。以上就是申请人这时向贵院申请的原因。

  此致

  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

  附证据目录材料

  申请人:吕光伟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

  申请人:唐雨元,男,1939年5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干皎村村民,身份证号码:***714,身份类别:低保对象

  申请事项:申请人与唐送武林地侵权纠纷一事请求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诉讼法律援助。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干皎村村民,依法拥有展相坡上承包经营地的引水灌溉水沟经营权,在唐仁健所承包林地上行使引水疏通、灌溉等权利。2013年11月中旬,唐送武不顾自留山系原告唐仁健所承包和其相应地上的水沟还属于申请人的事实,在未经原告唐仁健和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侵占该林地,砍伐属申请人拥有的杉木等附着物,并在该引水水沟地上挖地基、筑地堡用以建造房屋,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经申请人与原告唐仁健多次前去劝阻唐送武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雷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经济情况:申请人现在已经75岁了,家中只申请人一人独自生活,出了依靠所耕地、林地自给以外,无生活经济来源。申请人现年纪已高,已不能过多下地劳动,家

  中已没有劳动力,依靠村里低保为收入,家里经济情况差,无钱聘请律师;再加上申请人不懂法律知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通过亲友了解得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像申请人这样的贫困群众辩护,故特此申请贵援助中心给予申请人诉讼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证明材料:

  1.低保证书。

  2.村委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此致

  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唐雨元 2014年7月3日


标签:申请人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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