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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 第一篇: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4 21:29:46 分类:答疑 浏览:84


  第一篇: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

  取得探矿权的三种方式、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第二篇: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

  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探矿权取得的方式

  时间: 2012-5-21 17:10:35 责任编辑:(AU615)【 打印 】

  探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一、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

  探矿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一、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获得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以及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需要通过参加招标拍卖竞价的方式取得。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要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故这些项目探矿权也要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取得: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二、直接向国家申请获得

  采取申请获得时,根据项目的不同要向不同的部门申请,下述五个项目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省级行政区划以内(不包括海域)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发证的项目,需要向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三、通过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2号)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此外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的,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篇:哪些探矿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

  哪些探矿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

  按照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6]12 号)规定: “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该条款是什么含义呢?它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

  一、从勘查矿种来说,勘查矿种为《分类目类》第一类,具体是下列矿种: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钛、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注,各地区都有自己的分类目录。)

  二、从勘查区域来说,申请勘查项目必须“ 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要弄清这句话的含义,首先得弄明白“勘查工作空白区”和“矿产地”的含义。何为“空白区”,目前尚无统一定论,这也是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次正式出现“空白区”这个词,普遍的认识是申请勘查区的地质工作程度不超过 1 : 5 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那么何为矿产地,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定义,2000 年 5 月 16 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 2000 ] 32 号文《 关于 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对“探明矿产地“进行了明确定义:“ 探明矿产地: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是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主要要求:①对矿体分布和埋藏情况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控制;②对矿石质量有正规取样化验资料,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现行矿产工业要求;③矿产地的资源量或储量规模除岩金为 1 吨、砂金为 0.5 吨以上外,其它矿种要达到现行《矿床工业要求参考手册》小型规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标准;④资源量或储量地质控制程度为推断的一预测的资源量及以上”。通常,“矿产地”的含义可参照“探明矿产地”的定义。弄清了“矿产地”的含义,“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这句话就很好理解了,就是说以往虽进行过勘查工作,但并未形成矿产地。值得提醒的是,是不是矿产地,最终还是要由当地矿产资源主管说了算。

  综上所述,符合上两个条件的,就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

  第四篇: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年2月28日 财建[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对采矿权有偿处置时的资源储量核实,要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做出评价和估算。

  三、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无偿占有(取得)的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价款评估的管理。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委托,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原则上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数额进行处置,不再另行对价款进行评估。矿业权价款已经评估备案但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评估备案的有效期限内,可以按已备案的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价款评估、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四、关于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矿业权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参照矿业权价款进行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央、地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分别审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折股形式缴纳价款的矿业权出资情况的核实,具体核实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六、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

  七、关于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已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经批准转让给新企业的,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股份持有者追缴价款。

  八、关于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让(或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

  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九、关于“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采矿权问题。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的列支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坐支。

  第五篇:三种物流配送方式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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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共同配送,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现有运营模式和相关资源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城市配送共同化发展。

  城市连锁商业配送,是指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加快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现代化全温带配送中心,逐步统一服务标准。

  城市电子商务配送,是指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合作,建立快速补货和区域调拨系统,构建低成本、广覆盖的系统化配送网络,满足网络购物快速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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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价款资源勘查矿业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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