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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第一篇: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劳保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3 15:55:22 分类:网络 浏览:101


  第一篇: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为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劳动保护,对与生产有关的员工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本制度规定了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发放定额,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的考核办法。

  一、劳保用品发放范围

  劳保用品发放主要针对生产岗位上的员工,包括司机、仓库保管员、工程技术人员。

  劳保用品主要是指:工作服、手套、劳保鞋、防护镜、电焊面罩、口罩、安全帽等。

  二、劳保用品发放定额

  工作服:

  1、生产岗位上的员工每年发2套;

  2、司机、仓库保管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发1套。

  帆布手套:

  1、电焊工、喷漆/打磨工每月发3双;

  2、安装工、机床操作工、电工每月发5双;

  3、仓库保管员每年发6双;

  4、司机每月发1双。

  长袖手套:

  1、电焊工、喷漆/打磨工每月发2双。

  线手套:

  1、司机每月发2双。

  劳保鞋:

  1、生产岗位上的员工每半年发1双;

  2、仓库保管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每两年发1双。

  防护镜:

  1、电焊工、打磨工每半年发1付。

  电焊面罩:

  1、电焊工每年发1个。

  口罩:

  1、喷漆工每天发1个(有生产任务时)。

  安全帽:

  1、所有涉及生产现场的员工都配发一顶安全帽。

  三、劳保用品使用考核

  1、公司专职安全员是劳保用品使用的主要监督、考核责任人,其他管理人员也有监督、考核的权力。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员工,一经发现扣款10元,由专职安全员填写考核单交财务部在月工资中扣除。

  2、非正常消耗造成劳保用品不足的,由本人自费向公司购买,公司按采购价卖给员工。其中,工作服每套50元,劳保鞋每双50元。

  3、新员工在领用劳保用品时需交200元押金,或者将身份证抵押在综合管理部。工作满一个月后,退回押金或身份证。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公司所发的劳保用品由个人全额承担费用。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公司所发的劳保用品由个人承担50%费用。工作满六个月的,公司所发的劳保用品个人不承担费用,但必须在办理离职时将工作服交回公司。

  4、为维护公司形象,公司安排专人负责为员工免费清洗工作服。外出安装或维修服务的员工,必须保证工作服干净整洁。

  5、劳保用品领用采取以旧换新,废旧劳保用品公司统一回收处理。本制度从2009年2月7日开始执行。

  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2009年2月7日

  劳保用品补充规定

  为了使职工正确地使用和爱惜劳保用品,对按规定发放范围、发放定额、使用时间不到期限造成的损坏、丢失的劳保用品,经研究决定一律补发。补发考核办法如下:以劳保鞋为例:规定使用六个月,实际使用五个月考核一个月,按公司购物成本计算,60-50=10元,使用者必须承担10元。其它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等,都按劳保鞋一样计算方法考核。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以上规定对在职工有效,离职工按原规定执行。

  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7日

  第二篇: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保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生产部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保用品由生产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经营部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生产部批准后,统一在保管处领取。

  四、所购进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员工变卖劳保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保用品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保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劳保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

  十、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生产部核实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劳保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与生产部核实方可发放。

  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

  第三篇: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额统一发放制。由库管按此管理制度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批。现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工作服

  (1)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每人发放:夏装或秋装各两套。

  (2)生产一线员工每人每一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两套。

  (3)应外出或售后服务等,需领工作服时,必须由售后部经理签字。

  二、卫生口罩

  (1)打磨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四个。

  (2)其它工种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需生产经理批准发放。

  三、手套

  (1)需带帆布手套的岗位:生产装配工每人每月发八双。(每一次发一双,余下的按以旧换新领用)

  (2)焊工:另每季度发一双焊工专用手套。

  (3)库管每月每人发线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双。

  四、洗衣粉

  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每人每季度一袋(500g)

  五、安全帽

  (1)车间工人专用帽每人每年1件。

  六、劳保鞋

  (1)焊工绝缘劳保鞋每人每年两双。

  (2)其它一线员工劳保鞋每人每年两双。

  七、工作服和劳保鞋的收费标(对中途离职员工)

  工作服和劳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发放工作服和劳保鞋,对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此项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工作不足半年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的10%

  收取。

  (2)连续工作不足5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20%收取。

  (3)连续工作不足4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40%收取。

  (4)连续工作不足3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60%收取。

  (5)连续工作不足2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80%收取。

  (6)连续工作不足1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100%收取。

  (7)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综合办公室收取此项费用,从工资中收取。

  在工作中发现应佩带而不佩带劳保用品的,责令其到仓库领取,按成本价记帐,上报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重工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5日

  第四篇: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0-04-19 <<返回前一页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保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人事处、企管处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保用品由生产处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公司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处批准后,统一在供应处领取。

  四、所购进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员工变卖劳保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保用品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保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劳保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

  十、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劳保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处核实方可发放。

  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

  第五篇: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人事处、企管处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处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公司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处批准后,统一在供应处领取。

  四、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劳动防护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

  十、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处核实方可发放。

  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


标签:用品劳保发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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