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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典商标 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5 10:45:36 分类:方法 浏览:81


贵州,茅台镇,以酒闻名,是中国国酒文化城。

众所周知,我国白酒文化源远流长,在茅台镇更是有着数不清的白酒企业。

但是,白酒行业,也是我国侵权泛滥最为严重的一个行业。

近日,就有一起泸州金典酒类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审完结。

原告是泸州金典酒类有限公司,金典公司成立于2009年,并于2010年受让取得了第679348号“金典”商标,2014年注册取得了第12264722号“金典”商标。

金典公司自成立以来致力于白酒生产,依靠卓越的品质,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馈,金典公司生产的“金典酒”和“金典酒庄”曾被评为“泸州市十佳畅销品牌”“四川知名白酒品牌”。

而被告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虽然也是在茅台镇,生产白酒,但与茅台集团并无任何关系。

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于1997被评为茅台镇明星乡镇企业,以盛产酱香白酒而闻言。

那么这样两家规模不小的酒企又是如何产生商标纠纷的呢?

事情起因要从2020年开始说起。

2020年7月27日,金典公司在京东商城小仓鼠酒类专营店中购买了“贵州茅台镇金酱酒业酱香型白酒金酱酒金典贵州十大名酒53度高端白酒500ML单瓶”一件,实付款411.6元。

该酒在包装盒中部标有“金酱酒”“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金典”字样,在酒瓶中部标有“金酱酒”“金典”字样,其中“金酱酒”较“金典”字体较大。

2020年7月27日,金典公司在拼多多酱酒文化工作室中购买了“贵州双十大名酒金酱传奇酱香型白酒53度白酒整箱批发”一件,实付款355.2元。

该酒在包装盒及酒瓶中部上标有“贵州茅台镇”“金酱传奇”“金典”字样,其中“金酱传奇”较“金典”字体较大。

而‘金典’正是金典公司正持有的商标之一。

但根据资料显示,金酱酒业公司在2020年9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42457436号“金酱金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白酒、葡萄酒、清酒烧、米酒等,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9月6日。

于是,双方的商标侵权争议便出现了,金酱酒业公司突出使用‘金典’是否涉及到商标侵权就成了关键点。

经过法院审理调查,认为:

1.被诉侵权商品将“金典”字样标注在包装、酒瓶上的显著位置,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2.被诉侵权商品与金典公司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酒类产品。

3.被诉侵权标识为“金典”文字,权利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为“金典”文字,两者的字形虽不完全一致,但两者的呼叫、含义、记忆方式基本一致,构成近似。

4.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共存于酒类产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第12264722号“金典”商标的识别部分即为“金典”二字,被诉侵权标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金典”字样同样侵犯了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认定理由与前述侵权认定理由基本相同,不再重述。

最后判决金酱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泸州金典酒类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泸州金典酒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还有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以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共计5000元。

此判决下达后,金酱酒业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判决,于2022年4月进行上诉。

而被上诉方也就此次上诉,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金酱公司赔偿金典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5000元。

但在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经过二审法院调查审理,驳回上诉,驳回被上诉方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如此,历经两年的‘金典’商标侵权之争落下帷幕。


标签:商标侵权公司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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