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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被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1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9 11:32:00 分类:方法 浏览:60


上海铁检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郭美美等13人提起公诉,起诉书等文书尚无法查询,根据公开信息,对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一下。

郭美美再涉案

2021年3月11日,上海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通报了郭某某(女,30岁)等人涉嫌在减肥类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案件。

通报中称,对郭某某等人 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11年6月,郭美美曾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炫富而受关注。

2014年7月,郭美美因涉嫌参与网络赌球被北京警方抓获,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14年8月,郭美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

2015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美美、赵晓来涉嫌开设赌场案。

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9年7月,郭美美刑满释放。

案件初期的通报中,关于案涉的数额的表述为:

经侦支队民警经过前期数月的缜密侦查……先后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的嫌疑人曾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等75人。

捣毁生产窝点3处、销售窝点24处,现场查获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65000余粒、生产原料约34公斤、生产设备3台以及外包装20000余件,涉案金额达5000万余元。

现涉案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检查正义网

西布曲明为何物

为什么在减肥产品里添加西布曲明会涉嫌犯罪:

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

我国在2010年就宣布停止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禁止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保健品中亦不能添加西布曲明加。

所以,保健品或者食品中不能添加西布曲明。

郭美美被批准逮捕

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郭某某、汪某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

今年3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曾某某(女,26岁),销售人员郭某某(女,30岁)等32名犯罪嫌疑人,其中郭某某系郭美美。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根据公开信息,承办此案的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始建于1954年,并于1982年恢复重建,于2012年6月正式移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接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全面领导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业务指导,是具备跨行政区划属性、办理专业化特殊案件的专门检察院。

承办案件包括上海市范围内破坏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上海市范围内涉食品药品一审刑事案件。

至此,可以确定的是,郭美美的案件是由基层检察院办理。

郭美美被提起公诉

公布的信息显示,2020年9月起,周某某将生产商曾某某等人生产的减肥糖批发给下级销售代理赵某、李某等人,赵某等人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

2021年1月,赵某发展郭某某为销售,郭某某通过微信、微博发布广告,销售减肥糖。

该系列案中的减肥糖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比照之前警方的通报内容,生产商仍然为曾某某,赵某的上线为周某某,周某某从曾某某处拿货。

是不是有点绕,看下图: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依法对周某某等13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比对通报内容和审查的事实,会发现曾某某不在本次起诉之列,而且罪名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如果曾某某本次被起诉,罪名将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本罪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及201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金额在五十万以上的,将被认定为“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本案的承办单位是基层检察院办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检察院向基本法院提起诉讼,而基层法院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也就是说,郭美美最多面临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因为郭美美2019年7月刑满释放,本次犯罪属于刑满释放五年以内故意犯罪,将构成累犯,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至于郭美美最终将被判处多少刑期,我们拭目以待。

#百家普法大赛#


标签:销售生产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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