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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设计规范 重量负偏差要求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0 07:41:53 分类:解惑 浏览:85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5.2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本次局部修订根据建筑钢筋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重量偏差作为钢筋进场验收的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钢筋焊接网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冷轧扭钢筋》JG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等。

  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中规定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本规范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以上叙述理解、执行。

  本条文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条文说明】根据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本条提出了针对部分框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伸长率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重要结构构件的抗震性能。本条第1款中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强屈比”,第2款中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工程中习惯称为“超强比”或“超屈比”,第3款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习惯称为“均匀伸长率”。

  本条中的框架包括各类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及板柱—抗震墙的柱等,其抗震等级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由设计确定;斜撑构件包括伸臂桁架的斜撑、楼梯的梯段等,相关标准中未对斜撑构件规定抗震等级,所有斜撑构件均应满足本条规定。

  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3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

  5.3.2A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

  表5.3.2A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

  钢筋牌号 断后伸长率A(%) 单位长度重量偏差(%)

  直径6㎜~12㎜ 直径14㎜~20㎜ 直径22㎜~50㎜

  HPB235、HPB300 ≥21 ≤10 — —

  HRB335、HRBF335 ≥16 ≤8 ≤6 ≤5

  HRB400、HRBF400 ≥15

  RRB400 ≥13

  HRB500、HRBF500 ≥14

  注:1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公称直径;

  2重量负偏差(%)按公式(W0-Wd)/W0×100计算,其中W0为钢筋理论重量(kg/m),Wd为调直后钢筋的实际重量(kg/m);

  3对直径为28㎜~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1%;对直径大于40㎜的带肋钢筋,表中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标签:钢筋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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