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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 污水治理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0-31 16:55:04 分类:随笔 浏览:98


  污水治理篇1

  黄河流域最大的污水处理厂――兰州市雁儿湾污水处理厂就担负着这一重任。

  兰州雁儿湾污水处理厂座落在兰州市区最东端,南依陇海铁路线,北临黄河,占地10.5公顷,现有职工298人,管理人员32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20名,是全国大型污水处理厂之一。

  兰州市雁儿湾污水处理厂始建于1984年,采用了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其一期工程于1998年正式投入运行,日处理污水10万吨,二期工程也将于今年10月底完成建设任务,预计年底可投入运行,竣工后每日可处理污水16万吨。

  雁儿湾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为改善黄河兰州段的水体环境状况而提出的。它自投产运行以来,接纳处理的城市污水主要来源于兰州市城关区(黄河以南,铁路以北)区域内党政机关、工厂、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和居民生活污水,其中工业废水约3.8万吨,占每天污水处理总量的38%,生活污水6.2万吨,占每天污水处理总量62%,服务面积7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约80万人。根据进厂污水水质及预计达到的出水水质控制目标,经计算每年可去除COD(污水指标)量为19586吨,NH3―N量为188吨,SSC悬浮物)量为106290吨,同时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可大大减少大肠杆菌的排放量,因此向黄河兰州段水体排放污染物每年可以大量减少,也使黄河兰州段水体环境大为改观,比较显著的是包兰桥控制段面将有较大改善。

  雁儿湾污水处理厂是一座设计工艺完整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污水污泥两大处理系统,污水处理工艺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鼓风曝气形式;污泥处理工艺厌氧消化,二级中温处理。

  “活性污泥法”是目前世界通用的一种治理污水的方法,它主要是培养出细菌吃污水里的有机物,使污水经过几次过滤,变清之后再排向黄河,使黄河免遭污水浸害。不仅改善了黄河兰州段的水环境,更使黄河下游地区受益。

  污水厂建好了,管理同样也要跟上从1998年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以来,以鲁耀东厂长为首的领导班子,狠抓职工素质建设,使职工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一切围绕“以德制厂”的原则,真正做到了花园式的厂区,很多到了雁儿湾污水处理厂的人都不相信这里竞然是城市水垃圾的处理地,因为这里怎么看也不脏,不臭,改变了人们心目中对污水处理厂的偏见。

  据鲁厂长介绍,在污水处理厂除了职工外,机器最重要,因此机器的检修成了头等大事,每个月都必须安排生产维修,并且在修检改造中,还十分注重科学,对设备采购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的规定执行,坚决不搞定点供货,经过充分比较,确立质优价廉的产品,并狠抓自查自检,严把检修质量关,建立“谁维修,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连锁责任制,互相督促,互查互纠,小到一个螺丝帽,逐项按照建设部关于泵站维护的标准抓好落实,让政府和群众切切实实感觉到人民的钱没有白花。

  无愧于民,这句朴实的话语,透着鲁厂长的心声,“一定要把好黄河兰州段的治理关,使人民受益。”

  污水治理篇2

  焙烧污水治理技术自最初引进国外技术,经过国内多年生产实践及实验研究已趋于成熟,国内已先后建成6套系统。本次焙烧污水治理工程总结吸收了已有企业生产经验及实验成果,设计时对流程中的部分环节进行了针对性改进,改进后的污水处理流程已于1998年10月投入运行。

  一、污水的来源及水质

  处理的污水由阳极焙烧烟气洗涤塔排出的部分洗涤液和成型机沥青烟气净化系统喷淋洗涤沥青烟气排出的废水组成,污水总量为20m3/h。

  1、焙烧烟气净化洗涤污水水量及水质

  污水量:17m3/h

  F-:470mg/l

  SO2-4:2058.8mg/l

  焦油:294.1mg/l

  粉尘:823.5mg/l

  2、成型工段沥青烟气处理污水水量及水质

  污水量:3m3/h

  焦油:340mg/l

  混合污水水质:F-:400.01mg/l

  SO2-4:1749.98mg/l

  焦油:301mg/l

  粉尘:699.98mg/l

  二、污水处理机理及处理流程

  1、处理机理

  烟气净化污水处理采用化学沉淀法,投加化学反应剂CaCl2和助凝剂PAM及Fe-Cl36H2O,污水中所含F-及部分SO2-4转化为溶解度较小的CaF2和CaSO42H2O,在不同性能的两种助凝剂作用下,形成絮凝团沉降。(略)

  三、系统及运行操作要求设计改革

  本次阳极焙烧污水处理工程针对以上分析,在流程配置、防腐、药剂使用、废水回用、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以下改进:

  1、增加污水预处理

  由于污水中含有大量焦油及粉尘等易沉物,直接进入化学处理系统,不但增加药剂用量,而且将会降低处理效果,同时焦油会增大箱式压滤机的维护工作。故在污水进入反应槽之前,增加预处理设施非常必要,本次设计污水首先进入沉淀池,设置撇油刮渣设备,同时设置旁流除油污水过滤器进一步除油,为后续化学反应提供较单纯水质,减轻负荷。沉淀池污泥燃值较高可返回生产工艺流程或锅炉焚烧。

  2、助凝剂使用

  采用近年使用效果较稳定的两种助凝剂PAM及FeCl36H2O代替单一的PAM助凝剂。

  3、贮罐、剂量泵、管道防腐

  由于FeCl36H2O溶液及CaCl22H2O溶液腐蚀性较强,系统又要求在中性或弱酸性条件下,本次设计在防腐处理上进行改进。FeCl36H2O溶液、CaCl22H2O溶液以及PAM溶液的计量泵在与设备厂联系后确定分别采用HastelloyC型、HastelloyB型和1Cr18Ni9Ti型材料防腐。贮罐(槽)采用5mm厚的玻璃钢防腐,管道采用钢衬聚丙烯复合管,阀门采用聚氯乙烯阀门,管道、设备连接均采用特制法兰连接,接口处严格密封,以充分保证防腐质量。

  4、废水回用

  经处理后的废水考虑返回焙烧烟气净化洗涤塔循环使用,以避免废水的二次污染。由于废水因用为首采用,运行中可能存在预计不到的问题,设计中废水按可回用及直接排放两套措施设计,以保证正常生产。

  废水回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废水回用将使阳极焙烧烟气净化整个系统(含烟气洗涤循环系统)总盐份增加,使处理系统必须重新建立污水污物、水处理使用药剂量与水处理排出污泥携带污物相互之间的平衡,形成平衡后的循环水质,该循环水质对系统的影响尚须在实际生产中逐步研究。直观分析处理后废水水质远优于烟气净化系统自循环水质,该部分废水将可以用于循环使用。

  5、污泥压滤系统改进

  过去设计当中污泥直接泵入压滤机,压泥管无回流管,由于泵与压滤机能力的不完全匹配,易出现压滤机冒槽现象。本次设计设置污泥泵送泥返回管路,污泥由泵可直接送压滤机,也可部分或全部返回泥浆槽,可随意调节压滤机上泥量和上泥压力,从而保证压滤机PLC控制系统运行更可靠。

  6、运行要求

  由于系统在去除氟污染的同时,考虑部分去除硫化物,为提高处理效率和有利于废水的回用,要求系统必须在中性或弱酸性条件下运行,而焙烧烟气净化洗涤系统循环用水希望PH值高,实际生产中需要逐步摸索,确定合理的运行PH值点。

  四、小结

  污水治理篇3

  煤化工企业排放废水以高浓度煤气洗涤废水为主,含有大量酚、氰、油、氨氮等有毒、有害物质。综合废水中CODcr一般在5000mg/l左右、氨氮在200~500mg/l,废水所含有机污染物包括酚类、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及含氮、氧、硫的杂环化合物等,是一种典型的含有难降解的有机化合物的工业废水。废水中的易降解有机物主要是酚类化合物和苯类化合物;砒咯、萘、呋喃、眯唑类属于可降解类有机物;难降解的有机物主要有砒啶、咔唑、联苯、三联苯等。

  目前国内煤化工废水处理方法主要采用生化法,生化法对废水中的苯酚类及苯类物质有较好的去除作用,但对喹啉类、吲哚类、吡啶类、咔唑类等一些难降解有机物处理效果较差,使得煤化工行业外排水CODcr难以达到一级标准。

  因此,要将此类煤气化废水处理后达到回用或排放标准,主要进一步降低CODcr、氨氮、色度和浊度等指标。

  煤化工废水处理方法

  煤化工废水治理工艺路线基本遵行“物化预处理+A/O生化处理+物化深度处理”,以下做简单介绍。

  1物化预处理

  预处理常用的方法:隔油、气浮等。

  因过多的油类会影响后续生化处理的效果,气浮法煤化工废水预处理的作用是除去其中的油类并回收再利用,此外还起到预曝气的作用。

  2生化处理

  对于预处理后的煤化工废水,国内外一般采用缺氧、好氧生物法处理(A/O工艺),但由于煤化工废水中的多环和杂环类化合物,好氧生物法处理后出水中的COD指标难以稳定达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处理方法,如PACT法、固定床生物膜反应器(FBBR)、厌氧生物法,厌氧-好氧生物法等:

  1)、改进的好氧生物法

  (1)PACT法

  PACT法是在活性污泥曝气池中投加活性炭粉末,利用活性炭粉末对有机物和溶解氧的吸附作用,为微生物的生长提供食物,从而加速对有机物的氧化分解能力。活性炭用湿空气氧化法再生。

  (2)固定床生物膜反应器(FBBR)

  FBBR技术可应用于高浓度煤化工废水的处理,也可应用于后续的深度处理回用单元。

  2)、厌氧生物法

  另外,活性炭厌氧膨胀床技术也被用于处理煤化工废水,该技术可有效地去除废水中的酚类和杂环类化合物。

  3)、厌氧-好氧联合生物法

  单独采用好氧或厌氧技术处理煤化工废水并不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厌氧和好氧的联合生物处理法逐渐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煤化工废水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废水中有机物的生物降解性能显著提高,使后续的好氧生物处理CODcr的去除率达90%以上。其中较难降解的有机物萘、喹啉和吡啶的去除率分别为67%,55%和70%,而一般的好氧处理这些有机物的去除率不到20%。采用厌氧固定膜-好氧生物法处理煤化工废水,也得到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3深度处理

  煤化工废水经生化处理后,出水的CODcr、氨氮等浓度虽有极大的下降,但由于难降解有机物的存在使得出水的COD、色度等指标仍未达到排放标准。因此,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仍需进一步的处理。深度处理的方法主要有混凝沉淀、固定化生物技术、吸附法催化氧化法及反渗透等膜处理技术。

  1)、混凝沉淀

  沉淀法是利用水中悬浮物的可沉降性能,在重力作用下下沉,以达到固液分离的过程。其目的是除去悬浮的有机物,以降低后续生物处理的有机负荷。

  在生产中通常加入混凝剂如铝盐、铁盐、聚铝、聚铁和聚丙烯酰胺等来强化沉淀效果,此法的影响因素有废水的pH、混凝剂的种类和用量等。

  2)、固定化生物技术

  固定化生物技术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技术,可选择性地固定优势菌种,有针对性地处理含有难降解有机毒物的废水。

  经过驯化的优势菌种对喹啉、异喹啉、吡啶的降解能力比普通污泥高2-5倍,而且优势菌种的降解效率较高,经其处理8h可将喹啉、异喹啉、吡啶降解90%以上。

  3)、高级氧化技术

  由于煤化工废水中的有机物复杂多样,其中酚类、多环芳烃、含氮有机物等难降解的有机物占多数,这些难降解有机物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后续生化处理的效果。

  高级氧化技术是在废水中产生大量的HO.自由基HO.自由基能够无选择性地将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高级氧化技术可以分为均相催化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多相湿式催化氧化法以及其他催化氧化法。具体参见更多相关技术文档。

  催化氧化法可以应用在煤化工废水处理工艺的前段,去除部分COD和增强废水的可生化性,但存在消耗量大,运行不经济的问题,因此该技术在后续的深度处理单元中应用可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性和降解效果。

  4)、吸附法

  由于固体表面有吸附水中溶质及胶质的能力,当废水通过比表面积很大的固体颗粒时,水中的污染物被吸附到固体颗粒(吸附剂)上,从而去除污染物质。该方法可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存在吸附剂用量大,费用高产生二次污染等问题,一般适合小规模污水处理应用。

  废水处理工艺基本要求

  1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总体设计,力求节能降耗、工程投资低、运行成本低、操作管理方便、工艺技术先进成熟的废水处理工艺流程。

  2工艺流程做到稳定、高效、抗冲击负荷能力强,运行灵活、设备布置合理结构紧凑;

  3设备选型、匹配得当,运行稳定可靠,性价比高,维护保养简单,使用寿命长;

  4采用现代化自控技术,设置必要的监控仪表,实现自动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5处理系统运行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调节余地,以适应水质水量的变化;

  污水治理篇4

  关键词:农村污水治理;政府;资金统筹;组织实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2-0033-02

  农村污水是指农村居住区范围内产生的以居民生活污水为主的综合排放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来源面广,治理难度大。因此,必须按照科学设定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各级政府所行使行政权力和所履行行政职能的实际出发,明确治理责任。

  一、政府治理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环境法治理论

  环境法治是指将与环境有关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统治,是法治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环境法治的本质在于约束政府行为,政府理应成为环境法治的客体,接受法律规范的制约,而绝非仅为控制社会或民众的工具。农村污水治理技术发展缓慢,治理资金短缺,治理体制不畅,人居环境恶化,其根本责任在于政府。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将政府权威置于法律权威之下,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强调治“官”,而非治“民”,符合环境法治的基本精神。

  (二)政府职责本位理论

  关于农村污水治理政府职责与职权关系的论述,现有的解释通常虚化政府治理职责而突出政府治理职权,这是本末倒置的。村民的健康需要和发展需要是农村污水政府治理职责产生的根源,村民放弃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部分权利而将其交给政府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环境权益。就政府而言,治理职责是本位,是“体”,政府治理职责就是政府治理责任。治理职权是治理职责的衍生,由其所决定和界定,依托于治理职责,是“用”,是履行治理职责的手段和保证,政府治理职权就是政府治理权力[1]。政府职责本位理论要求重视农村污水政府治理责任,通过享有一定的权力履行职责、解决困扰村民的环境问题才是根本目的。

  (三)公共需求理论

  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灾难性与不可逆性,环境需求逐渐成为公共需求,对环境公共需求的满足逐渐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与日俱增,农村污水治理已成为农村居民的共同追求。目前,农村污水治理已从最初的日常生活废水处理和家庭作坊废水处理等实现生活卫生良好的初级目标,上升为追求舒适、适宜、高品质人居环境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高级需要。这就意味着传统管制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农村污水治理的需求,政府必须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以改善农村环境。

  (四)责任政府的确立

  责任政府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责任和后果,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环境行政作为政府行政的重要内容,要求在农村污水治理中做到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因此,加强政府责任,积极回应农村居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合理诉求,积极履行农村环境保护与生活污水治理的义务和职责,积极承担来自道义、政治和法律上的各项责任,无疑就成为客观的要求。

  (五)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相对于管制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伴随民主政府而产生,遵循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理念,以为公民和社会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对于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来讲,服务型政府的工作重心就是不断增加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以满足公民和社会的环境需求。在将合理的农村污水治理需要确认为农村居民所享有环境公共服务权利的同时,作为服务型政府应当承担起保障农村污水治理的法定职责。在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农村污水治理供求关系中,加强政府责任就成为一种必然。

  (六)环境行政的发展

  环境行政经历了由秩序行政或干预行政到给付行政或服务行政的转变[2]。如果农村自然生态和资源受到危害,农村生活污水明显影响到人居环境质量时,政府通常以单方的命令性、抑制性、规范性为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干预或采取行政强制方式,以防止危险或排除侵害,从而实现其管理目标。服务行政使行政的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照顾公民所需、维护社会利益成了服务行政的重点。服务行政采取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提供农村居民所必需的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满足农村居民日益迫切的生活污水治理需求,给予农村居民“生存照顾”,改善农村居民生存条件,促成农村居民对环境利益的追求。环境服务行政在农村污水治理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同时也使加强政府责任成为客观必然。

  二、各级政府资金统筹责任

  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需要及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难题,要求各级政府承担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统筹责任。转移支付和税收既是各级政府最重要的财力来源,同时又是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除此之外,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来源还包含以下四种。

  (一)农村居民依法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和自主建设投入

  综合考虑本地区农村污水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严格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的农村居民污水处理费,应当成为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另外,农村居民因污水处理而自行建设的投入,以及农村居民为纳入农村生活污水统筹治理体系,自行将本人住宅生活污水收集并用管道输送至指定位置的投入,因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也应成为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来源之一。

  (二)纳入一级行政区域(县市)一体化统筹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业企业排污费

  依据最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其他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投入责任主体,比如累积污染贡献者(生产性企业)和共同受益者(全社会,包括城市居民),这些主体所依法缴纳工业企业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作为各级政府统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重要来源,纳入一级行政区域(县市)政府财政预算,统筹用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三)上级政府统筹的环境或水资源专项收费(或税),转移支付一级行政区政府

  环境或水资源专项收费(或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手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实践表明具有保护环境的有效性。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纠正市场失灵和调节经济人行为,引入税收政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目前,借鉴国际经验,在中国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将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上级政府统筹的环境或水资源专项收费(或税),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的方式,将增量重点向农村倾斜[3]。因此,环境或水资源专项收费(或税),应当成为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供各级政府统筹用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四)各级政府从一般财政收入中补助农村污水治理的费用

  1.国家扶持资金。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使农村污水治理成为各级政府所共同承担的责任。在现有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省财政向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正在逐年加大,各级政府应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扶持资金,统筹用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资金投入。

  2.地方政府扶持资金。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村庄整治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村庄整治工作和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地方政府应将村庄整治专项扶持资金纳入农村污水治理资金来源之列,科学安排,统筹利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责任

  (一)中央政府组织实施责任

  我国的农村污水防治,采取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的多头管理模式。然而,各部门之间沟通渠道不畅、合作机制欠缺,所开展的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与重复[4]。为此,必须根据农村污水治理的特点,采取行业管理的方式,从中央政府层面明确农村污水治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理清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配合作用。

  中央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包括:制定农村污水处理原则、法律法规与出水标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国家规划,编写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费核算标准及收缴方法,通过制定相关措施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二)省、市级政府组织实施责任

  建立农村污水治理专项领导机构[5]。省、市级政府农村污水治理专项机构仍采取行业管理的方式,在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市级农村污水治理专项机构的权力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获取:一是在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补充的农村污水治理体制下,对原有治理职能部门自有权力的重新整合;二是省、市级通过授权的方式所授予的、以农村污水治理为目的的其他权力。

  省级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包括:制定农村污水处理地方条例和地方标准,制定地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适合当地情况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细化农村污水处理费制定标准及收缴方法,落实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考核机制并开展考核工作。

  市级政府组织实施责任包括: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属地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选取适合属地村镇污水处理的技术,核定当地村镇污水处理费以及负责收缴工作,建设区域管网准入监管、经济监管、服务质量监管和水质监管。

  四、结语

  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相关理论为各级政府成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主体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因此,必须按照责任设定的基本要求,明确各级政府的资金统筹责任和组织实施责任,从而确保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快速、高效、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1]张雷.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3]司言武.农村水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研究[J].经济论坛,2008(15):118-119,121.

  [4]方炳南.农村生活污水区域集中处理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污水治理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

  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

  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

  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当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10厘米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中的格栅间隙应当不大于1.5厘米。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

  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者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位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者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

  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者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100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者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10米内或者污水连接管外缘6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者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者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

  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者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4倍开挖深度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当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者不畅的,排放单位应当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

  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者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

  第十七条市排水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新建、扩建、迁建单位的污废水排放接管的申请,进行审批。

  (二)核发《排水许可证》。

  (三)对排放单位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

  (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必须向市排水处申请《排水许可证》。市排水处根据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设计容量、水质标准、运行安全等情况核发《排水许可证》。

  凡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放单位,不再申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

  第十九条凡需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申请《排水许可证》时须持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排水平面图和所在范围的五百分之一的城市地下管线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数据。

  (三)排放污废水的水质、水量数据;污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效果说明。

  第二十条《排水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排放单位每年1月底前须根据《排水许可证》所列内容,向市排水处申报上一年使用情况。

  领取《排水许可证》的排放单位必须在有效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新的《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凡需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新建、扩建、迁建单位,须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有关设计资料向市排水处办理接管手续。市排水处应当在20天内审批完毕,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的污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建设部《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以下合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废水或者医院排放污废水的,除遵守《排放标准》外,还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市排水处可以对排放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排放单位必须接受监测。

  第二十五条排放单位排放的污废水水质以市排水处检测的数据为准。水质监测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用户应当按《*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市排水收费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收费所)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二十八条排水费按实际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深井水、自备水源)的90%计征。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者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企业,可以提供产品含水量、水的蒸发量等有关资料,经市收费所核定后,按扣除产品含水量、水的蒸发量后的用水量征收排水费。

  第二十九条排放单位每年1月底前必须向市收费所申报上一年用水总量;用水量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市收费所确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市排水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强行排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设施的,赔偿损失。

  (二)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有损于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关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设施的,赔偿损失。

  (三)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设施的,赔偿损失。

  (四)未设置或者未按规定的标准设置格栅排放污废水,造成长江排放管及上升管喷头堵塞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负责疏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设施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排水处可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排放单位未办理接管手续或者未按接管要求,擅自将管道接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排放单位所持的《排水许可证》逾期未申报、更换的,责令其限期补办,予以警告;逾期不补办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排放单位排放的污废水中水温、PH值及其中悬浮物、硫化物、易沉固体物、石油类、氰化物的含量等水质指标超过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放单位排放污废水,直接突发损坏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不缴排水费的,从滞缴日起每日增收2‰的滞纳金;逾期不报或者少报用水量的,按核实后的用水量的3倍计征排水费;对屡催不缴的,市排水处可以停止其使用合流污水治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排放单位对被监测水质弄虚作假的,市排水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有权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排水户。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可以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水务局、市排水处对违反本办法的排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排放单位承担的化验费、赔偿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排水处缴纳。

  被处罚的排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市排水处缴纳罚款。

  市排水处收到罚款后应当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市水务局、市排水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污水治理篇6

  第二条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六条从化、增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从化市辖区内由*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污水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第九条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市政府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安排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进行环评审批。

  第十条从化、增城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一条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行使日常监督、排污收费、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停运、拆除等监督管理权。

  第十二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符合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各区规划分局负责的审批事项,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各区规划分局的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档案,应当报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各区规划分局和县级市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和落实经济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各区国土分局和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

  第十七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

  (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资金监控及使用监管;

  (三)审查备案委托拆迁合同;

  (四)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备案;

  (六)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七)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准;

  (八)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及出具房屋拆迁证明。

  第二十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土地登记所涉及的土地勘测成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从化、增城市国土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初步设计审批;

  (二)接驳核准;

  (三)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或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水务部门负责在省市管辖河道(珠江水道、增江、流溪河等)上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跨行政辖区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从化、增城市的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水务审批以及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确定的道路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二)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审批;

  (三)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核准;

  (四)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第二十七条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古树名木除外);

  (二)占用绿地。

  第二十八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19棵以下,古树名木除外);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九条从化、增城市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市政园林审批。

  污水治理篇7

  关键词:城市污水;治理;资源化

  以淄川区为例:全区列入国控省控的企业共有23家,除了不排放废水的以外,只有5家企业进入污水管网;加之未列入国控省控的企业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截至到目前还尚未全部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部分未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就此排入河道。如此多的城市污水排入河道,不但污染了环境,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废水资源。根据一些国家的统计,大约工业产值每增加一亿美元,废水量最低要增加600万吨。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污水量的大量增加,势必对我国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我们必须对城市污水问题给以足够的重视,及早制定对策。为此,如何治理城市污水,开发城市污水,促进城市污水资源化,就成了一个摆在我们面前带有战略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实行科学用水,依法实施监管

  1.1 合理进行规划,优化产业结构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经济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管网系统,为实现水污染集中处理、集中控制提供良好的条件。要从本地区环境容量与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推广清洁生产,积极采用节水、节能等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大力发展技术起点高,附加值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淘汰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严禁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以减轻对水环境的污染。

  1.2 密切配合,综合协调

  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环境管理工作也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性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水资源由供水、用水、管水、治水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不够合理,任何一个部门由于受到职权范围和专业知识的限制都无法通览全局。因此,各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共同协调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受其管理权限与其自身能力等方面的约束,不可能独立解决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环境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要从其工作实际出发,对涉及到的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综合协调。在用水上,应大力改革生产工艺,推广用水少或不用水的新工艺,提倡一水多用及闭路循环等措施,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达到节约水资源,减少城市污水排放量的目的。

  1.3 重在执法,加强宣传

  要搞好环保工作就必须严格执法,对超过排放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污染特别严重的要下决心实施停产。对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挖潜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减少进入河流污水量及污染物总量。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强环保宣传。各级环保宣传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进行宣讲,切实提高公众,特别是决策层的保护环境的意识,彻底改变多年以来存在的资源环境可以任意破坏、占有和使用的错误观念及行为。通过公众自觉的行动,有效的防止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从而避免环境污染,以有效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 促进废水资源化,实行废水再利用

  城市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再利用,即实现废水资源化,不仅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还可以节省大量的水资源,解决水资源日益匮乏的问题。具体途径可采用以下具体措施来加以实现:

  2.1 污水分散处理回用

  分散的污水厂内处理回用是目前厂矿企业污、废水处理回用的常见的一条途径,也是污、废水资源化的一条有效途径。例如:经试验发现在造纸废水絮凝渣中加入优选的微生物菌种再配入多种无机化肥和微量元素,就可制成一种价格低廉、施用方便、无毒无害的新型生物有机肥。这种生物有机肥,经过蔬菜、苹果、小麦等作物的施用,增产效果非常明显。而且还可以缓解因施用大量化肥所带来的土地土质退化、生态环境破坏和农产品品质下降等问题。对于经简单处理便可回用的工业废水,如烟气净化废水、高炉煤气洗涤水、建陶废水等经沉淀、冷却后便可循环利用,可降低成本,节约水资源并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

  2.2 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集中处理与回用

  由于污水的厂内处理与回用存在投资分散、吨水投资高及占地面积大、不利于集中管理等缺陷,今后只可作为城市污、废水集中处理与回用的辅助部分。从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全局及长远利益来看,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控制水环境污染,污、废水资源化最有效的途径。因为将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并后的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一是因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并后,通过污、废水自身的酸碱中和、氧化还原、吸附共沉等物理化学作用,就能起到加入药剂的效果,同时使水质稳定便于处理。二是从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投资比例来看,必要的集中处理比全部工厂分散处理,具有投资收益率高,运行管理费用低,占地面积相对较少等优点。

  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考虑以下几种目的:一是为了有利于污水向污水厂的输送,结合城建规划设置统一的污水输送管网系统。二是配合城市供水系统,把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用专门污水供水管道输送到用户,这样不但可缓解城市缺水问题,而且还可减轻用户经济负担。另外,城市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缺水地区可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可有效避免因地下水的过度开采而造成地面沉降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3 综合治理城市污水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对城市规划、资源和能源利用、污染物的净化处理和自然净化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在整体上求得最优的治理方案,以便花费最少的资金,获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概括起来,城市污水综合治理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流域的治理。即按流域水体功能,确定各功能区的允许容纳量,合理分配或削减各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环境监理;有计划的组织污染源治理,实行高功能水域重点保护,低功能水域低保护措施的原则。二是区域性集中控制。把一个工业区或一个排污区系作为一个污染点源进行集中控制;这样能够实现治理污染的规模效益,具有投资少,运转费用低,便于管理等优点。三是有重点、有组织地进行行业水污染治理和废水的重复循环利用。四是制定有利于城市污水资源化的政策,把其纳入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建议在综合治理中增加“城市污水回用率指标”。目前工业用水水价过低,不利于调动企业回收利用工业污水的积极性;建议提高城市工业用水的价格,以促使企业节水和废水再利用;对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奖励并公开进行表彰和宣传,以有利于形成人人节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淄川区2013年国控省控企业名单[Z].

  污水治理篇8

  关键词:造纸污水;污泥床;吸附;过滤;治理。

  造纸污水水量大,浓度高,可生化性差。传统采用的生化法处理这类造纸污水,投资大、运行费高,去除率低。近年的治理情况表明,较为经济实用的是物化法[1],在一些国家,已把处理技术的重点转到物化凝聚法的研究和开发[2]。EWP高效污水净化器是只有一级物化处理工艺的设备系统,对利用废纸再生桨料造纸的污水进行治理,达到以污染物去除率COD在90%以上;BOD在70%能上能下;SS在95%以上,经处理污水还可回用到生产上。

  1、试验研究

  1.1设备原理

  造纸污水经絮凝反应后能分离出大量的污泥,这些含有纤维的絮状泥有类似活性碳的很好的吸附能力,以往的沉淀或气浮工艺,只把这些固形物分离,没有再充分发挥这些污泥的只附过滤作用。则EWP高效污水净化器就是利用这些絮凝反应后生成的絮凝沉淀物在净化器内形成一个稳定的、可连续自动更新的只附过港督流化床,令污染物起到活性碳的作用,使进入的污水除了得到平常混凝反应之后的固液分离效果外,还让污水得到过滤和吸附的净化处理,即可达到比普通的气浮或沉淀的物化处理工艺提高10-20%的去除率。由于EWP高效污水净化器没有用任何的滤料或填料作为滤床,不会堵塞,所以免除了砂滤池或其他过滤装置必需的反冲洗的麻烦和额外的动力消耗,更解决了处理装置偶然停用后滤料干涸板结造成的堵塞问题。EWP高效污水净化器是集污水絮凝反应、沉淀、吸附、过滤、污泥浓缩等功能于一体的设备。

  1.2试验效果

  在试验的五个月中,分六个阶段进行测试,表1结果表明试验达到要求目标。

  2、工程应用

  2.1处理规模

  珠江纸厂治理工程中,采用两台处理量100m3/h(高13m)和两台50m3/h(高11m),共4台净化器,分别处理黄板纸和白纸的制桨、抄纸废水。人民纸厂采用六台处理量100(高15)的净化器,处理黄板纸和灰板纸的制桨、抄纸废水。配有污泥浓缩槽和加药系统2套、调节池刮泥机、污泥脱水机等设备。两个工程处理量分别为7200和15000,总投资分别为590万元和980万元,占地1600和2800。广州头号城纸箱厂应用EWP高效污水净化器,污水处理后回用到造纸生产中,使得该厂达到1吨水造1吨纸的先进水平。

  2.2工艺流程

  比试验流程增加了调节池刮泥李、泵后加药系统、污泥脱水机等设备。

  2.3运行效果

  EWP高效污水净化器的技术特点是没有用任何的滤料或填料,而利用先进生产方式的污水中的悬浮与絮凝剂反应后生成的絮凝沉淀物形成吸附过滤订对连续进入的污水进行净化。其关键是EWP高效污水净化器能把污水中的絮凝沉淀物形成稳定的流化,今污染物起到活性碳的作用,并能由新鲜进入的絮凝沉淀物推动老的絮凝沉淀物排出,始终保持净化器的治理效果。虽然只是一级物化处理工艺,却可比气浮、沉淀等同类工艺提高效率10-20%。

  经过三年多的运行,尽管进水浓度变化较大,但出水仍然比较好和稳定。表2监测结果表明,可达到去降率COD为92.5%,BOD78.5%,SS98.9%,达到项目的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直接运行费用(药剂费0.25元,电耗0.2度)为0.38元/吨水。


标签:污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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