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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税收筹划 项目税收筹划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9:43 分类:网络 浏览:61


  项目税收筹划篇1

  【关键词】高校 纳税筹划 融资项目 税负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2C-0045-03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涉税单位应尽的义务。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单位)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筹资、投资、运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以获取正当合法利益的行为。纳税筹划是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的特点来进行合理避税。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合理避税是在熟知税收法律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本文就高校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一、高校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性收入比重不断增加,涉税业务也随之同步增加。高校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来扩张办学规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入,大量引入BT、BOT等模式并相继组建后勤服务实体与校办产业等来参与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追求利益的增长也就成了高校的经营目标之一。

  在税收法制环境健全的今天,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是依法纳税,基本权利是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税收筹划正是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经济业务开始进行运筹与策划,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税收的特点就是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税额的轻重直接影响高校融资决策及其经济效益。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竞争力,达到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也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高校税收筹划应当在顺应税法意图、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纳税最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因此,高校税收筹划尤为必要与重要。

  二、高校融资项目税负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项目缺乏纳税筹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高校扩招既带来了发展机遇也带来了高校负债的高风险。目前,在高校的经济往来中,涉及税收的业务越来越多,一般涉税业务主要体现在融资项目、后勤社会化企业与校办产业、科研开发与协作收入、教师个人所得税方面等几个方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在税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政策外,为鼓励高等教育发展,国家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高校在融资项目上的选择和低税政策的利用等方面,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但目前高校融资项目税负现状并不容乐观。在高校涉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纳税筹划,在合作办学、BT、BOT融资项目上,导致决策层对学校拓展的这些新融资领域涉税方面,存在诸多困惑或决策失误。

  (二)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由于国家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视,从而给予高校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迅猛发展中经费来源主渠道不畅,高等教育投入不足与高校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造成高校融资渠道多元化及其涉税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而长久以来因为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高校涉税经济业务的管理存在着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或存在偏差、与税务机关沟通不够等问题。

  (三)漏税、补税现象较为严重。在高校新融资项目中,漏税、补税现象较为严重。例如,现在普遍存在的高校在BOT融资合作项目设置上,就营业税、房产税的筹划方面没有很好的研究,导致税负过重并存在漏税补税现象。据笔者了解,2012年,在某区市税务机关对高校的例行检查中,部分高校BOT融资合作项目应补交税营业税和房产税及印花税达近千万元,给学校的发展带来困扰。

  三、高校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及选择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向商业银行贷款。随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银行风险控制,这种融资方式愈发困难。BT、BOT、合作办学融资项目开始进入高校,逐步成为高校融资的新选择。现以此类融资项目税收筹划作案例及最优方案选择进行探讨。

  (一)BOT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项目机构在协议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允许向项目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以收回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机构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此类项目的税务筹划可分为两类:财务管理式筹划和会计处理式筹划。所谓财务管理式筹划,是指高校采用财务杠杆手段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技术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管理方面,而会计处理式筹划是指高校财务通过会计方式对其具体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事项进行多少的计量和大小的确认来实现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计量和确认”。

  例如:某旅游院校由校方出土地,合作公司出资金,以BOT模式合作建设学生宿舍、学生服务商业中心。总投资5000万元,合作期限25年,期限内经营权归合作公司,期满后固定资产归校方。税务筹划方案有三:

  1.学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换取了建筑物,合作公司以建筑物的代价换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对学校而言,发生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00元,视同学校出租土地而收取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学校收到了款项,则发生纳税义务,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50000000.00×5%=2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2500000.00×(7%+3%+1%)=275000.00元,印花税=50000000.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2500000.00275000.00+15000.00=2790000.00元。

  其中,营业税=总投资额×5%;营业税的城建及附加=营业税×(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1%地方教育费附加)(注:本例不考虑0.1%水利设施建设费,下同)。

  2.合作公司取得一定时间的房屋使用权,学校发生了一定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合作公司的承租行为的对价为前期支付的投资额。学校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由于是出租房产,还应该缴纳房产税。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 .00元,视同学校出租房产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50000000.00×5%=2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2500000.00×(7%+3%+1%)=275000.00元,房产税=50000000.00×12%=6000000.00元,印花税=50000000 .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2500000.00275000.006000000.00+15000.00=8785500.00元。

  3.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公司投资后获得除了房屋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外,还获得有关的排他性经营权,即“学生服务商业中心”的独家经营权。学校前期得到合作公司的投资而支付的对价包括了一定时期的房屋使用权和市场经营权。所以,对学校而言,不仅发生了出租房产的行为,而且还发生转让经营权的行为。而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 .00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租赁房产租金,另一部分为取得经营权而支付的款项。假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公允价值对50000000.00元款项进行合理分拆,一部分为收取的租金,另一部分为转让经营权收取的款项。假设根据市场公允价值分拆的结果为:租金为10000000.00元,转让经营权为40000000.00元,测算税款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房产税=10000000.00×12%=1200000.00元,印花税=(40000000.00+10000000.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1200000.00+15000.00=1770000.00元。

  由此可见,税务筹划三个方案中,方案3对学校而言是最优的纳税方案,可节税额为7000500.00元。

  (二)合作办学的税收筹划。例如:某高校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国际合作办学,由校方出土地,由公司出资建设学术交流中心大楼,总投资1000万元,合作期限20年。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学校。

  在签约前应该进行纳税筹划,方案有三:

  1.某高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换取了建筑物,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建筑物的代价换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某高校而言,发生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的方式缴纳营业税。双方合作实际投资为10000000 .00元,视同某高校出租土地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印花税=10000000 .00×0.03%=3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3000.00=558000.00元。

  2.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一定时间的房屋使用权,某高校发生了一定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承租行为的对价为前期支付的投资额。某高校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由于是出租房产,还应缴纳房产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实际的投资款10000000.00元,视同某高校出租房产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房产税=10000000 .00×12%=1200000.00元,印花税=10000000 .00×0.03%=3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1200000.00+3000.00=1758000.00元。

  3.除上述约定外,双方还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校方每年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作为乙方投资建设学术交流中心大楼的回报。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投资后,取得固定回报100万元,年投资回报率为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所以,某高校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投资款属借款融资,每年支付的固定回报属融资费用,对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来说,收取的固定费用属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对某高校而言,不存在应税项目。

  从上面分析可知,方案3应该是最合理的,也是最优的纳税方案,节税额为1758000.00元。

  (三)BT项目回购税收筹划。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以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名义立项,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融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融资方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项目公司将该建设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

  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要按程序做好相关的工作后再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高校和某实业公司新建星级酒店(实训基地),双方约定由校方出土地,由实业公司出资,建设一准五星酒店,建设规模为250间客房,建设期3年,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其中,土建安装4500万元,装修及设备5500万元。合作期限30年。合作期满资产归校方。纳税筹划方案:

  1.可采用BT模式合作建设星级酒店(实训基地)。合作期间经营权由实业公司独家享有。前10年采用BT模式进行,双方签署融资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可约定开业之日起10年间,每年的收益为1000万元。由某高校每年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5万元给某实业公司,以经营权折抵。10年后酒店归属某高校(不含建设期三年)。同时就后20年酒店的经营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所得税各自负担。

  前10年 固定支付实业公司1065万,以经营权折抵。另超额收益也归实业公司 ,就是说实业公司取得的总收益是不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所以,某高校从某实业公司得到的前期投资款属借款融资,每年支付的固定回报属融资费用,对某实业公司来说,收取的固定费用属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对某高校而言,不存在应税项目。即回购期10年某高校不用纳税。只需交印花税。

  2.后20年采取委托管理,管理费支付方式按每年按年利润“三七”开,即某高校为30%,经营管理方70%。若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学校收入为1000*30%=300万元,委托管理即不需交房产税,仅需要交营业税及附加。若酒店当年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税前利润为800万元,则应纳税为:

  营业税=80000000.00×5%=40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4000000.00×(7%+3%+1%)=440000.00元,印花税=80000000.00×0.03%=24000.00元,合计税款=4000000.00+440000.00+24000.00=4464000.00元,所得税=8000000.00×30%×33%=792000.00元。

  从上面可见,方案2可节约房产税=100000000.00×12%=12000000.00元。

  四、高校融资项目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是按照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使融资项目税负最小化,而绝不是偷税漏税。因此,需要熟悉并研究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把握筹划方法的尺度,否则非但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还会因方法选择不当承担税务风险。

  第二,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在不断的变化中,特别需要密切的关注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等政策的变化,适时地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第三,税收筹划应考虑学校总体收益的综合因素。税收筹划不能只考虑降低税收负担而忽略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入降低或费用增加。应既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又兼顾学校当期利益的增长。因此,做好税收筹划,是追求经济效益、强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四,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及其税收筹划水平。高校财务人员必须学习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纳税观念。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以适应教育改革不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唐康伟.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多元化研究[D]. 衡阳:南华大学,2012

  [2]曹颖磊.BOT融资模式在高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3]季伶斌,王金勇,等.BOT投资模式高校融资方面的应用[J].大理学院学报,2008(1)

  [4]陈志坚.高校融资渠道多元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5)

  [5]张建.高校新校区建设负债融资风险控制[J]. 财会研究,2011(4)

  [6]程敏,杨东,等.BOT融资模式在高校中的运用分析[J].山西建筑,2012(3)

  [7]谢靖,秦法萍. 高等学校负债融资现状及风险分析[J].市场论坛,2009(11)

  [8]唐银.我国公立大学财务治理的内外部结构研究[J].广西教育(C版),2011(9)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广西教育财务管理研究专项课题(2013ZCW036)

  【作者简介】李建林(1958- ),女,广西桂林人,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总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项目税收筹划篇2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税收筹划;重要性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及其特殊性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收入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后的增值额部分对国家进行纳税的一种税负。土地增值税是房产企业负担最重的一种税负,其所采用的方法是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计税方式更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应地,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对房产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式能够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有效提升企业价值。

  二、房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普通住宅税收筹划

  对于普通住宅项目的税收筹划,应当做好项目定价,把握好土地增值税税率变动的临界点,定价时应当准确把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档次,提高企业的税后净收益。普通住宅项目享受20%以下增值率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依据相关计算方法将免税的最高定价作为参考。利用土地增值税临界点来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税率高于起征点造成税负增加。另外房产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方式,贷款利息扣除限额包括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限额扣除以及按税法规定的房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两种方式。在市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房产企业采取适当的方式加大公共配套投入,改善项目的绿化环境,提高档次,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降低税率。

  (二)成本测算和分配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合理划分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对房产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工程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用等成本测算没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房产企业财务部门能够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开发项目的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等与公司业务做合理的分割,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也能够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做到能够将各部门费用明显区分列支,减少因企业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带来的费用认定风险,加大建造总成本。

  三、税负优化的可行性实施方式

  以“丽景长安”项目为例,丽景长安项目由2栋保障房、7栋商品房及配套商业、地下车库组成,总占地面积73,188m2,总可售建筑面积248,602.95 m2,其中2栋保障房可售建筑面积50,496.62m2,占比20%。商品房户型为137m2和155m2的平均单价分别为3万和3.4万,每套平均售价分别约为430万和490万。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建安成本已分别按照保障房、商品房、车库、商业等进行了归类,测算土地增值税时,保障房和非普宅成本均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测算应缴土地增值税为15.07亿。

  其中:1.丽景长安项目若全部销售收入约为71.8亿,其中普宅收入3.53亿,非普宅收入63.14亿,车库和商业5.16亿,本次测算按照非普宅收入68.3亿为基数测算。

  2.由于普宅部分增值额为负值,不缴纳土增税,本次测算仅考虑非普宅部分土增税。(见表1)

  非普宅增值税计算:(见下页表2)

  依据此房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优化。

  (一)按不同方式进行成本分摊

  一是按照占地面积分摊土地成本,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决占地面积和综合经济技术指标作为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材料,在项目清算时使用“基底占地面积”计算分摊保障房和商品房土地成本,能够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此次测算预计可节约土增税3460.18万。(见表3)

  二是专属建安成本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一条(三)。使用该种方式需要房产公司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建安成本可以按受益对象直接归集,通过沟通让税务机关认可企业建安成本专属于某项成本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而其他开发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和基础设施费,还包括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以及预提的商品房维修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不能独立核算的成本,需按建筑面积比例去分摊;如果方案落地实施阶段能够全部顺利解决,此次测算建安成本如果不按建筑面积分摊由原基础数据扣除项目总额29.36亿增加到30.67亿,预计可以节约土增税7869万。

  三是车位和商业自持或打包销售的方式,该项目车位计税成本1.3万/M2,车位的可售面积平均34 M2/个,以此计算车位的可扣除成本约为30万/个。市场销售价格为25万/个,因此该项目车位为负增值。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统一采用“二分法”,非普通住宅、车位、商业统一作为其他商品房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存在大量未售车位,按照我公司的数据,目前未售车位361个,商业8套,市场价格车位25万/个,商业4万/平,按照销售部门预测,剩余车位和商业不能实现销售,如果打包销售,可以给予适当的销售折扣,按照车位20万/个,商业3万/平测算,预计节税62.06万,如自持车位的负增值将无法在本次清算中使用,从而加大了项目增值幅度。

  四是优化公司现售楼处成本分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二)的规定,独立建造、使用后拆除的售楼处,不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如不建设售楼处,而是使用配套商业进行销售工作,在产品规划支出前就做好相关预案的话,现售楼处已发生的500万成本就能够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预计可节约土增税324万,从而也起到了节约销售成本的目的。

  五是优化期间费用与开发间接费用的转化,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作为项目开发成本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二)的规定,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允许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并加计扣除20%。实施条件是费用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相关,如关联方具有工程管理能力和资质,对工程管理派遣工程人员的工资薪酬和免收的工程项目等有关费用,在实际管理的开始日双方应签订工程管理服务合同和工程项目有关服务合同,发生相关费用可计入开发间接费而不归集为管理费用,优化后的归集分摊方法可以增加商品房开发成本1100万,预计可节约土增税1035万。

  具体优化成本分摊节税的方式见表4:

  以上优化方案共计节税1.89亿,筹划方案落地,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还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二)合理制定项目售价

  合理制定项目销售目标,通过大数据的汇总分析项目成本、市场定位以及项目销售情况,配合项目税收筹划测算,参照土增税阶梯累进计算的特点,找到本项目有利的税率临界点,进行效应测试,从而起到对销售价格定价的辅助指导,避免因缺少税收筹划数据的支持盲目定价,产生的高售价反而比相对略低售价收益低的情况发生。

  (三)利用利息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

  合理运用利息支出方式能够有效抵扣所需纳税额,税法规定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按照实际情况对税收部分进行扣除,房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之和5%进行扣除;凡是能按照房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都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在此案例中,保障房利息计税成本7,120.65万,商品房20,668.40万,车库5,671.77万,商业1,595.27万,资本化利息支出总额为35,056.09万,有效利用利息支出方式能够减轻房产项目开发商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李东芳.浅议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筹划[J].企业研究,2013(10):161-161.

  [2]刘敏芝.浅议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J].会计师,2014(14):49-50.

  [3]付天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8):270-271.

  项目税收筹划篇3

  关键词:海外项目;设立;投资模式;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5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作为市场主体的外向型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走出去”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将迈上新台阶。企业除在核心竞争力上下足功夫外,“走出去”后的税收筹划,将成为赢得更高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多利润的有效手段之一。如何在海外项目设立过程中做足税收筹划功课,降低税务成本,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提升企业全球运营效率,成为企业管理层海外投资决策时首先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1项目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

  新项目投资决策时,应充分了解中国、项目所在国和其他相关国家的税收法规,提前考虑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的税收结果和效益影响,分析新项目设立、经营过程中和未来撤出时的税务成本,科学确定新项目的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税收负担,提高项目整体回报。

  1.1直接投资模式

  应全面分析项目所在国与中国的税收法规,以及两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提前设计投资架构和投资路径,争取享受税法和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降低项目和跨国公司整体的税收负担。从中国向项目所在国进行直接投资,可以受到双边税收协定的保护和优惠条款。企业在进行新项目投资时,应首先考虑采取直投模式。

  1.2间接投资模式

  通过间接投资模式,即通过在第三国设立的中间持股公司向项目所在国进行间接投资,投资风险不会直接波及国内公司,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在不违反中国、项目所在国和第三国反避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第三国税收优惠;在不向国内分红派息的情况下,盈余可累积于第三国公司,实现税收递延的作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金可以留在中间持股公司,用于未来的海外业务再投资,方便海外资金特别是外汇资金的调度;由于投资层级多,可以将中间持股公司转让,增加未来从项目所在国撤出投资的灵活性。

  采用间接投资模式,应研究中国、第三国、项目所在国的税收法规,以及中国和第三国、第三国和项目所在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综合分析间接投资链条的税收问题、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计算中国和第三国、第三国和项目所在国之间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税税率,并与直接投资模式的税务风险、税收负担进行比较,确定选择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模式。

  选择间接投资模式,应对比分析不同第三国的税收负担和税务风险,着重分析中国、项目所在国、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合理选择第三国。从纳税筹划角度,第三国应与中国和项目所在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没有被中国和项目所在国列为避税岛,对境外所得免税或低税率,对利润汇出也免税或低税率,具有完善的法制体系和金融体系。

  通过第三国投资,应综合考虑和计算各层级公司的税收及经营成本,使得海外项目投资具有实质经营和合理商业目的,具备经营活动、办公室、员工等实质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并提高项目运营效率,降低整体税负,优化投资架构。海外间接投资架构,应尽量控制投资层级,简化投资架构,降低日常维护支出。

  2项目机构

  采取不同的机构组织形式,海外项目所在地的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时,选择不同的海外项目公司组织形式,会带来不同的税务影响。市场开发过程中,在有目标市场和项目后,下来需要做的主要事情就是根该国的经济法、税法等法律法规,该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以及公司对在该国开展经济业务的战略及市场地位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合适的法律运作主体形式,是注册子公司税收成本低、还是注册分公司税收成本低,拟或是不在当地注册公司直接以境外公司直接运作缴纳的税收更低,这是需要提前考虑的。一定要综合权衡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当地国家的利弊,各种法律主体形式在当地不同待遇之处,包括税务、财务等各方面,然后再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常设性机构、临时经营许可、第三方)并注意注册当地法律主体的具体程序、所需材料及所需时间。

  2.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由于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国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中资企业去国外寻求发展和机遇,就要避免成为项目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质量将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特点、面临的纳税环境和影响非居民企业税收的主要因素,结合现行税收筹划方法,主要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组织形式、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其他税种五个方面进行筹划。

  2.2分公司和子公司选择

  就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跨国企业母公司的组成部分,有时就可能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

  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直接计入母国企业,而分公司与母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此,在进行国际业务投资时,就可以根据所在国的市场和生产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来说,在进行投标、运作的法律主体形式选择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短期项目在法律和甲方许可下应避免成为当地的纳税主体。

  (2)长期项目应选择整体税务成本最小的公司注册形式,建立子公司或常设分支机构。

  (3)对于已经运作项目的海外机构,如果其他法律主体形式比目前实际的情况更优越,则考虑更改注册当地法律主体形式。

  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上,应该综合考虑设立条件、经营预期、税收优惠等多种条件,而不能单凭投资地区税率的高低进行决策。

  2.3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选择

  按照国际惯例,在项目所在国没有机构和场所,但在1个公历年度居住的总天数超过180天;或者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居住的总天数超过12个月,也构成项目所在国的常设机构。

  对于利润较低的项目,可以设立成为常设机构,按照收入减除成本后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对于成本小、利润高的项目,应尽量构成非居民企业。

  2.4子公司股本结构

  子公司可以选择全资、控股、参股模式或合伙模式。如果新设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设立企业时应统筹安排相关起始时点,以最大限度获取税收利益。

  3设立地点和开业日期

  各国为了吸引投资,在税法中都规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走出去”企业一定要知晓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于我国避免跨国双重征税实行的是抵免法,所以“走出去”企业要能够充分享受项目所在国的税收优惠,还必须能够获得中国的税收饶让。

  3.1设立地点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正则。例如,一些国家为鼓励自由贸易区发展,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口关税、房产税等税收方面推出免税优惠。企业设立选址时,应结合自身特点,考虑东道国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注册和经营地点,以达到节税目的。

  3.2开业日期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造成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在纳税申报时仍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中国对企业的收入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但世界一些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的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企业应合理安排开业时间,掌握好收入和成本的结算进度,规避额外的税收风险。

  3.3开办费

  项目税收筹划篇4

  关键词 税收思考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

  一、案例正文

  (一)大都地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具有国家二级资质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司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一支充满热情和高学历的年轻的员工队伍,以“关心生活,关爱人”为理念,2003年开始开发“大都?国际名苑”,2005年开始开发“西湖8号公馆”,2007年开始开发“上东国际”“西城国际”。项目累计总建筑面积43.1万平方。

  2014年3月大都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未完工建筑物转让协议,该协议将某某原抵押某银行的一宗未完工的地上建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大都地产公司,转让总价5300万元。

  该建筑物坐落在某市繁华地段,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面积33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商住楼,建筑面积3442.51平方米。尚未完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

  现在土地证已过户到大都地产公司名下。在两次过户中,大都地产共交纳税费626.4732万元,具体如下:以某某名义交入税款380.702万元,以银行的名义交入税款84.1212万元,以大都地产公司名义交入税款161.65万元。

  大都地产公司将在原未完工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出售。该项目1楼商铺面积332.48平方米,2楼至9楼可售面积3110平方米。合计可售面积3442.48平方米。

  (二)实际工作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销售价格的确定。第二,营业税思考。第三,土地增值税思考。第四,所得税思考。

  二、案例分析

  (一)销售价格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因此,在确定房产价格时,要权衡售价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

  假定房产销售价格为X,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Y,则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

  Y+5%X(1+7%+3%)=Y+5.5%X

  当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小于20%,即:

  【X-(Y+5.5%X)】/(Y+5.5%X)

  解以上不等式可知,X

  假设大都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7526万元(5300转让价款+626转让过程已交税金+1000预计后期土建+300预计后期管理费用+300预计后期的财务费用),则销售额不能超过9633万元(1.28*7526万元),每平方均价设为:9633万元/3442.48平方米=2.80万元/平方米,售价在此价以下将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期资金需求量很大,项目贷款审批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假如其中一方投资者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双方共同享受利润,共同分担风险,可避免前期土地转让营业税的现金流出,从而保障企业前期项目的资金需求。(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大都地产公司在销售交营业税时,可以抵扣5300万元的销售额。少交营业税:5300万元×5%=265万元;城建税:265万元×7%=18.55万元;教育附加:265万元×5%=13.25万元。合计少交税费:296.8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20%免税规定,大都地产公司把总售价控制在9633万元以下,从而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

  (1)控制项目收入和增加成本,控制项目增值率。利用装修费用进行思考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用的,首先,它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地产。其次,装修的结果必须使建造的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不超过20%,否则就会多交土地增值税,适得其反。所以控制20%这个点很重要。是否装修出售,还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充分考虑购房者的喜好和价格的承受度。

  (2)独立销售中介。为了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增值率,可以通过独立销售中介机构销售来运作,由于多了一道销售环节,增加了销售费用税前扣减金额,从而可以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不会造成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从而达到减少了土地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目的。

  (3)利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筹资问题:除项目贷款有银行的利息单据可税前扣除外,其他如单位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贷都是没有利息单子的,现在根据税法规定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在税前扣除。地产项目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同时还可将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作为项目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加计20%的扣除。对同一控股下的子公司之间的拆借可视为统借统贷征得税务部门认可,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除外。

  (四)企业所得税

  (1)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建议公司在这方面可有所思考。

  (2)对于业务招待费,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结合大都地产实际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9633*15%=1445万)可以在1445万内列支。

  (3)项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部门认可,可在税前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地扣除该笔费用。这样既加强凝聚力,又为员工谋了福利,同时保障企业利益。

  (4)如何使用有限的资金,何时交税,在延缓纳税时间上创造更多的价值,存在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就本项目企业所得考虑如下:

  预计销售收入:9633万元

  预计销售成本:5300万元+626万元+

  1000万元=6926万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9633-5300)*5%=216.65万元

  城建税:216.65*7%=15.17万元

  教育费附加:216.65*5%=10.83万元

  合计:242.65万元

  销售费用:1445万元

  管理费用:300万元

  财务费用:300万元

  利润总额:419.35万元

  所得税额:104.84万元

  净利额:314.51万元

  三、结束语

  面对现在严峻的房地产形势,企业要生存发展,前瞻性的税收思考显得更为重要。一个成熟完善的税收思考对项目企业发展有深远的影响,认真做好税收筹划,将对企业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财务人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王春雷.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项目税收筹划篇5

  (一)大都地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具有国家二级资质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司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一支充满热情和高学历的年轻的员工队伍,以“关心生活,关爱人”为理念,2003年开始开发“大都?国际名苑”,2005年开始开发“西湖8号公馆”,2007年开始开发“上东国际”“西城国际”。项目累计总建筑面积43.1万平方。

  2014年3月大都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未完工建筑物转让协议,该协议将某某原抵押某银行的一宗未完工的地上建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大都地产公司,转让总价5300万元。

  该建筑物坐落在某市繁华地段,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面积33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商住楼,建筑面积3442.51平方米。尚未完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

  现在土地证已过户到大都地产公司名下。在两次过户中,大都地产共交纳税费626.4732万元,具体如下:以某某名义交入税款380.702万元,以银行的名义交入税款84.1212万元,以大都地产公司名义交入税款161.65万元。

  大都地产公司将在原未完工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出售。该项目1楼商铺面积332.48平方米,2楼至9楼可售面积3110平方米。合计可售面积3442.48平方米。

  (二)实际工作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销售价格的确定。第二,营业税思考。第三,土地增值税思考。第四,所得税思考。

  二、案例分析

  (一)销售价格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因此,在确定房产价格时,要权衡售价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

  假定房产销售价格为X,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Y,则全部扣除项目金额为:

  Y+5%X(1+7%+3%)=Y+5.5%X

  当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小于20%,即:

  【X-(Y+5.5%X)】/(Y+5.5%X)<20%

  解以上不等式可知,X<1.28Y。

  假设大都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7526万元(5300转让价款+626转让过程已交税金+1000预计后期土建+300预计后期管理费用+300预计后期的财务费用),则销售额不能超过9633万元(1.28*7526万元),每平方均价设为:9633万元/3442.48平方米=2.80万元/平方米,售价在此价以下将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期资金需求量很大,项目贷款审批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假如其中一方投资者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双方共同享受利润,共同分担风险,可避免前期土地转让营业税的现金流出,从而保障企业前期项目的资金需求。(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大都地产公司在销售交营业税时,可以抵扣5300万元的销售额。少交营业税:5300万元×5%=265万元;城建税:265万元×7%=18.55万元;教育附加:265万元×5%=13.25万元。合计少交税费:296.8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20%免税规定,大都地产公司把总售价控制在9633万元以下,从而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

  (1)控制项目收入和增加成本,控制项目增值率。利用装修费用进行思考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用的,首先,它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地产。其次,装修的结果必须使建造的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不超过20%,否则就会多交土地增值税,适得其反。所以控制20%这个点很重要。是否装修出售,还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充分考虑购房者的喜好和价格的承受度。

  (2)独立销售中介。为了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增值率,可以通过独立销售中介机构销售来运作,由于多了一道销售环节,增加了销售费用税前扣减金额,从而可以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不会造成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从而达到减少了土地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目的。

  (3)利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筹资问题:除项目贷款有银行的利息单据可税前扣除外,其他如单位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贷都是没有利息单子的,现在根据税法规定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在税前扣除。地产项目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同时还可将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作为项目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加计20%的扣除。对同一控股下的子公司之间的拆借可视为统借统贷征得税务部门认可,利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除外。

  (四)企业所得税

  (1)根据新税

  法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建议公司在这方面可有所思考。 (2)对于业务招待费,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结合大都地产实际业务宣传费(销售收入9633*15%=1445万)可以在1445万内列支。

  (3)项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部门认可,可在税前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地扣除该笔费用。这样既加强凝聚力,又为员工谋了福利,同时保障企业利益。

  (4)如何使用有限的资金,何时交税,在延缓纳税时间上创造更多的价值,存在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就本项目企业所得考虑如下:

  预计销售收入:9633万元

  预计销售成本:5300万元+626万元+

  1000万元=6926万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9633-5300)*5%=216.65万元

  城建税:216.65*7%=15.17万元

  教育费附加:216.65*5%=10.83万元

  合计:242.65万元

  销售费用:1445万元

  管理费用:300万元

  财务费用:300万元

  利润总额:419.35万元

  所得税额:104.84万元

  净利额:314.51万元

  三、结束语

  项目税收筹划篇6

  关键词:EPC总承包项目;强势货币;汇率;税收筹划;常设机构

  一、绪论

  1.委内瑞拉EPC总承包项目税收筹划研究背景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委经贸关系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在此期间,中国与委内瑞拉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其核心是“中委联合融资基金”,其发展早已超越了 “石油换贷款”的定义。通过“中委基金”的带动,两国经贸关系迅速发展,每年委对华出口原油接近3000万桶,大批中国企业进入委内瑞拉,在中委两国经济交往史上,“中委基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委内瑞拉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中的税收筹划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论述了在委内瑞拉签订EPC总承包合同过程中如何运用中委基金的特殊性来获得强势货币,如何通过与业主谈判在合同中锁定当地货币汇率,最大限度的做到该项目汇率风险可控同时避开当地货币汇率上升造成成本增加的影响,并在委内瑞拉注册子公司通过合法运作把EPC总承包合同额的绝大部分利润留在我国境内,降低了纳税风险。

  二、委内瑞拉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中的税收筹划

  1.国内对国际EPC总承包合同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

  一般情况下国际大型的EPC总承包项目在工程所在国施工时间往往会超过六个月和183天,该总承包项目会被工程所在国税务局认定为常设机构,不能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同时在非洲和拉美一些国家当地税务局实际管理很不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得正式的并符合我国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并不是那么容易,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

  目前国际EPC总承包合同的双重征税现象突出,在国内对于国际工程EPC合同的税收筹划普遍建议是将EPC合同根据合同中所包含行为的发生地拆分成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单独合同,由同一承包商集团的不同主体来分别与工程所在国业主签订合同,通过税收筹划,将设计环节放到国内,采购环节通过国内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统一进行采购,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这样的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应由行为发生国(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施工环节是要在工程所在国交所得税的,通过将EPC合同的分拆达到税收筹划,将利润尽量留在国内,如果合同不拆分的话工程所在国税务局一般会以整个EPC合同合同额征收所得税。

  2.我集团公司对国际EPC总承包合同税收筹划的实践经验

  我集团公司近几年积累了国际EPC总承包合同的实践经验,对国际EPC总承包合同分拆的理解是EPC合同的分拆并不意味着将工程所在国施工环节无限制的变小,将设计、采购环节无限制的放大(以合同金额为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如果合同分拆的不合理造成工程所在国施工环节亏损而后续在该工程所在国又没有继续承接新工程的话,反而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要通过精准的成本测算来指导我们进行相应的合同额的分拆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在合同拆分时要做好前期税务咨询工作,前期税务咨询工作是整个合同拆分最为重要的环节。由于各地的税法体系不同,对于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体系也都有所不同,如果将合同拆分准模式在不考虑其适用环境就加以运用的话,则很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工程所在国反避税措施的限制,造成合同拆分无法适用导致额外的纳税风险,所以我们要根据项目所在国的具体法律环境来建立适宜的合同拆分架构。

  3.委内瑞拉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过程税收筹划

  (1)委内瑞拉EPC总承包项目前期洽谈税收筹划

  具体到委内瑞拉这个国家,我集团公司在与业主前期洽谈该五星级酒店EPC总承包项目时,已充分预计到该酒店项目施工工期会远远超过6个月的时间,该项目正式实施后如果在委内瑞拉是通过设立分公司作为酒店项目工程施工实施主体的话,施工期限超过6个月后,会被委内瑞拉当地税务局认定为“常设机构”,要按照当地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委内瑞拉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设立的分公司不能享受委内瑞拉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在委内瑞拉通过设立子公司作为酒店项目工程施工实施主体的话,可申请按照当地居民企业申请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委内瑞拉设立分公司的话将来我集团公司要对该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委内瑞拉设立子公司的话将来子公司能够在当地享受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集团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于以上利弊分析我集团公司及时决策,在委内瑞拉按照当地法律程序注册了子公司,并向业主作出说明该子公司将作为我集团公司在委内瑞拉该酒店项目工程施工环节的实施主体,经过友好协商业主同意了我集团公司的做法。

  (2)委内瑞拉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过程税收筹划

  在进入该酒店项目合同实质谈判过程中我集团公司通过精准的成本测算再结合中委基金的特殊性,我集团公司并没有将该酒店总承包合同拆分成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单独合同,而是将总承包合同的设计、采购环节的全部和施工环节的大部分与业主谈判以美元计价,这部分资金通过中委基金支付到我集团公司国内账户上,此部分约占该酒店EPC总承包合同额的90%左右;剩余合同额的10%是以委内瑞拉当地货币玻利瓦尔支付,通过委社会发展银行支付到我集团公司在委内瑞拉的子公司账户上,在合同中约定了玻利瓦尔按照官方汇率1美元兑6.3玻利瓦尔锁定了当地货币的汇率。该酒店EPC总承包合同额由外汇美元和当地货币玻利瓦尔两部分组成,付款是按照两部分组价分别支付。在合同中约定了缴纳的各项税费和工期延误等处罚条款是以总的合同额来计算,这样就在合同中锁定当地货币汇率,最大限度的做到该项目汇率风险可控同时避开当地货币汇率上升造成成本增加的影响。

  随后我集团公司再跟集团在委内瑞拉注册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将该酒店项目的工程施工环节分包给子公司,这样我集团公司在委内瑞拉工程施工环节的实施主体就是委内瑞拉的子公司。通过这种运作该五星级酒店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美元部分资金是通过中委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拨付到我集团公司国内账户,委内瑞拉当地税法并没有对中委基金的税收管辖权作出相关规定。同时我公司通过咨询当地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并结合委内瑞拉税务局对中委基金项下类似工程的实际做法,我集团公司对于美元这部分资金是没有必要向委内瑞拉税务局申报所得税的,该五星级酒店EPC总承包项目在委内瑞拉只就子公司收取的玻利瓦尔部分向当地税务局申报所得税就可以了。

  三、总结

  承接国际EPC总承包项目,要结合工程所在国的实际国情和工程所在国相关法律来制定相适宜的税收筹划方案,还要充分利用好我国和工程所在国的双边税收优惠政策。我集团公司在委内瑞拉借助中委基金的发展平台获得汇率稳定的强势货币美元,通过与业主谈判在合同中锁定了当地货币玻利瓦尔的汇率,最大限度的做到该项目汇率风险可控同时避开当地货币汇率上升造成成本增加的影响。我集团公司充分运用中委基金的特殊性并在委内注册子公司通过合法运作把该五星级酒店EPC总承包项目绝大部分利润留在了我国境内,降低了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吴志峰.“中委基金”是“南南合作”的典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7),618.

  [2]黄国强.准确理解常设机构中的“六个月”和“183天”[N].中国税务报,2013-10-29.

  [3]胡远航.国际工程EPC合同拆分及其法律风险研究-以非居民企业在华承包为例[D].北京:北京大学,2011.

  [4]吴知音,马秀丽.委内瑞拉影响外国投资者的税制改革[J].税务纵横,2001(09):62-63.

  项目税收筹划篇7

  关键词:“营改增”;计税办法;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展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中。此次全面展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对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来说意义非凡,不但结束了房地产开发行业一直以来的征收营业税,更是彻底颠覆了针对原有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那如何在新形势下,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合法、合理呢?这就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的一项重大任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和研究,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税负的利弊。

  一、新形势下的房地产行业计税方法的变更

  在2016年5月1日国税总局公告之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前期项目,可以采用两种计税方法:第一种,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额,税率是11%;第二种,简易计税办法:(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应纳增值税额。房地产前期项目通常来说有两类,在2016年6月之前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且合同上的开工时间早于2016年4月30日;没有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但是合同上的开工时间早于2016年4月30日。同时,第二种简易计税办法在选择之后未来3年内不得变更。但自2016年5月1日国税总局出台的的2016年第18号规定,实施“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必须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那么对于原先具有双向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后,目前单线的税收筹划又该如何开展?

  二、房地产前期项目使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提出问题,综合考虑来看简易计税办法更适合房地产前期项目,理由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更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一直使用的是建筑施工方开具的相关工程发票。而由于房地产前期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国家新的税收政策还未出台,如果要求房地产前期项目的建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率,就会由3%提升至11%,大大增加了建筑施工方的税务负担,还会造成建筑施工方提高工程结算款数额,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同时,由于合同的不可更改性,在相关程序中还容易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方在经济层面的纠纷问题。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房地产前期项目的过程中,采用简易计税办法,那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开发成本和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二)增值税税率更低

  通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房地产前期项目一般都适用5%和11%两个档次的税率,5%的一般是简易计税办法的税率,11%的则是一般计税办法的税率。因此,单纯的从两者的增值税税率层面比较,对于“营改增”政策下的房地产前期项目,更应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税率可以降低6%。

  (三)保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稳定

  最近十多年里,整个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在“井喷式”的增长,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价格上涨飞速,五倍甚至十倍的上涨的房地产价格稀松平常。在这种状况下,要想保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稳定,就要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这种低税率的办法,对于保持税负稳定作用比较明显,可以有效防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率大幅度增长。

  (四)结合房地产项目的类型

  房地产前期项目大致可以分为商业用途房产、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以及政府的安居工程几类。其中,普通住宅和政府安居工程的开发成本比较低,销售价格也随之较低,增值幅度较小,简易计税办法是比较稳妥的计税办法。而商业用途房产和高档住宅的开发成本较高,同时其销售价格也较高,增值较大,因此更应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五)会计核算工作难度较小

  由于“营改增”是一项新出台政策,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来说,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会大幅提升。简易计税办法比一般计税办法在核算方式上,变化幅度较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知识等素质要求较低。

  三、新政策下的新开工项目的税收筹划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2016年5月1日后,所有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使用一般计税办法。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以2016年5月1日为界限,将所有的项目进行根本区分,规避应失误造成的涉税风险。

  (一)精准理解“营改增”之后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先对一般计税办法中设计的重点———“营改增”之后销售额进行精准理解,“营改增”之后销售额是完全不同于之前的或是简易计税办法含义的,“营改增”之后销售额公式是:(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l+11%)*11%。

  (二)详细规划日常经营活动

  由于国家出台的政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之后,对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划,在日常经营活动多获取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负担。具体应该从以下两个角度对日常经营活动进基于“营改增”下的房地产企业新旧项目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吴建国行详细规划:第一,加强对“营改增”政策和新税法的学习。受原有的政策和税法的长期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部分经营者和员工仍持有传统的观念,对于“营改增”政策和新税法了解浅显,甚至存在误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督促全体员工加强学习“营改增”政策和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相关税种,改变传统的关于发票的观念,使全体员工都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强烈意识。第二,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的相关费用必须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来说,建筑施工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最大供应方,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与建筑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建筑施工方对所有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的相关费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准确划分新旧房地产开发项目界限

  由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有针对两个时期的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前期项目只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而房地产新开工项目则只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这两个计税办法的计税方法大有不同,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一旦将原本属于房地产新项目的工程错纳入房地产前期项目中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就会导致无法有效抵扣在施工过程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大大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负担和增值税额;同时,也不能将原本属于房地产前期项目工程错纳入房地产新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这又有可能因为用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少缴纳增值税,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隐患。还有一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情况就是,房地产前期项目和房地产新项目一同负担的成本费用。这种情况,必须要在房地产前期项目和房地产新项目之间用最恰当的方式进行平均分配。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合理地避税、节税,大大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更高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但要深入研究有关房地产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的有关政策,更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加强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学习,及时地做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有利的税收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李本贵.实行简易计税办法推进中国金融保险业“营改增”[J].国际税收,2014(06).

  [2]刘晓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能否开具专用发票[J].财务与会计,2014(07).

  [3]杨孟著.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J].财会月刊,2009(05).

  项目税收筹划篇8

  【关键词】企业;税收;成本管理

  1.企业税收直接成本管理措施

  1.1企业税收的产生

  1.1.1税收是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随着物化劳动(原燃材料、动力)和活劳动(劳动力)的消耗,新的价值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而税收就在这些新创造的价值之中。尽管我国不同税种课征对象不一样,但从企业的角度,不管是哪种税,都是需要企业从新增价值中拿出来支付给国家,这就相应减少了企业既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新增价值而支付税款,那就意味企业的资本金的减少。因此,这种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至于实务中的税收补缴、加收滞纳金、罚款则不是这里讨论的概念,应另当别论。税收的核算环节和交纳环节前面已述,这里也不再提及。在清楚了税收的产生后,我们对税收直接成本管理的内容就完全明白了。税收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从企业组织形式、生产经营运作、原辅材料供应与采购、产品的市场营销、筹融资和投资的方式、出口产品、资产的购置与处置到会计核算方法等。因此,企业税收直接成本的管理就是对上述各环节产生的各种实体税收实行有效管理,在确保遵从税法的前提下,合理缴纳税款,减少无谓的税收支出,降低税收风险,为企业的不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1.2税收在企业增加值中的地位

  根据对目前中国零售业的统计数据,企业税收成本是企业增加值分配环节中的第二或第三大支柱。相当或者略次于房屋租金与设备折旧,而数倍于股东的利润回报。因此,股东的投资回报水平对税收成本具有较高的敏锐性。税收负担必然直接影响企业向员工支付报酬的能力,甚至影响投资是否有利可图。

  1.2企业税收成本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下面以增值税为例。企业税收成本预算要通过以往年度的税收成本管理,了解影响企业税负水平偏离的主要因素:供应单位能否依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结算应付帐款的额度与产品(商品)销售的不均衡性;对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与合同的约定有无不一致;企业内部产品(商品)在部门、核算单位之间的移送;发出产品与购买方约定分期收款时发票的开具与收入的确认;企业发生的非货币交易;企业非正常损失等。预算时,必须对这些因素进行度量,计算出对税负的影响,进而修正税负率预算控制目标。企业一般是通过编制预算主要要素及预算数据来源表和预算工作表来进行税收成本预算的。

  企业要在年初根据企业上年纳税情况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成本预算,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为增强税收成本预算的刚性,税收成本预算方案必须在企业决策层形成书面文件,任何变动都必须按原程序获得批准。企业要定期对税收成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寻找是否存在管理失误以及其他可以改进的地方,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对于能弥补纠正的立即进行弥补纠正。无法弥补纠正的,要认真评估损失,追究原因,建立记录档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修正。形成的企业税收成本预算执行报告,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管理层。

  1.3税负统计与分析

  税负统计表和税负率计算表能够对税收成本管理的成效进行评估,并对改善不足找到合适的途径。同时还可以进行实际税负率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发现实际税负率与理论税负率的差异,从而对关键指标加以重点控制。评税检查表全面复核了纳税申报与会计记帐的一致性、准确性,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做出判断。

  2.税收遵从成本管理措施

  2.1提高自觉纳税意识,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向国家缴纳税收,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在国家法律保障下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务机关与企业征纳关系是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的。因此企业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自觉纳税意识,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对税法的全面了解,主动、及时、足额地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偷逃税等行为,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来源,又有利于减少企业因无意或有意违反税法规定而遭受的惩罚。

  2.2强化纳税人权利,促进纳税遵从

  对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企业高层和税收成本管理部门的人员要认真理解和掌握,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我国公民群体无权利意识普遍存在,纳税人缺乏权利意识主要表现在:在税收征管程序中并不重视自己的陈述、申辩权、享受税收优惠、要求保密等程序性权利;在日常涉税中不能合法表达纳税人正当、合理的诉求,如简化报送资料等;在企业合法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地通过税收救济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企业必须强化纳税人权利意识,这是税收遵从成本管理十分重要的内容。

  2.3正确应对税收政策变化

  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调整变化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成本管理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成本管理的目标招致失败。税收成本管理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企业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税收成本管理部门人员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从而避免和减少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带来的税收成本风险。

  2.4建立税收信息平台

  税收信息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企业税收成本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成本管理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在现代税收成本管理又与科技进步紧密相联。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水平能否随经济形势发展而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税收成本的信息反馈水平。因此,企业税收成本管理必须适应这一客观要求,不断提高税收信息管理水平。此外,企业还要尽可能地吸收和借鉴中外税收成本管理的成功经验,抓住机遇,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强者。

  2.5强化内部审计在税收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内部税收审计是内部办税工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内部监督体系的进一步扩展。企业必须把纳税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把加强企业的纳税核算、申报缴纳和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企业有关规定的情况的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完善运行制度。即使在设有内部办税机构的企业,也要进行内部审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内部纳税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偏差。因为这偏差可能说明内部控制程序有问题,或内部控制制度无效。

  2.6与中介组织合作

  虽然企业的内部办税工作体系应该专业化,但我们不能只依靠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来发现内部办税机构工作的风险。毕马威财务税收服务集团2003年的调查报告对此有精辟的论述:因为税收工作的专业性太强,时效性太强,这使得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在监督控制税收工作时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参考文献】

  [1]程锋.企业税收成本的决策目标准则体系探讨[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04).


标签:税收项目企业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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