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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论文 纳税筹划论文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0-10 10:10:52 分类:网络 浏览:140


  纳税筹划论文篇1

  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是针对国家税收政策来说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因此纳税筹划行为将以国家的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等措施来开展。除此之外纳税筹划自身还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纳税筹划过程中完全按照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充分发挥企业的合理权益这两个目标而展开的;同时纳税筹划的专业也是不容忽视的,企业中的纳税筹划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熟练掌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得到合理、合法纳税筹划的关键;再加上国家政策法规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变动不断调整的,因此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实效性,要求其根据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二、转让定价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1.税法的调整规则针对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税法中有明文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其中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纳税款项,税务机构有权进行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共同研发、共同提供或转让无形资产、发生劳务交易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该进行分摊,坚持独立原则;独立原则的制定是判断某项交易业务是否需要调整的重要依据,所谓的独立也就是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将市场中的价格或计价标准作为企业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依据。相关税法指出,关联企业所得不实可根据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整。第一种:利润分割法,主要是指企业和关联企业以合理的标准为依据在亏损、合并利润时的分配方式;这种方式将关联方在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所使用的资产贡献度以及参与者所执行的功能来明确分配比。第二种:以交易净利润为依据,称为交易净利润法,根据未达成关联协议的企业之间在发生相同或相似经济业务时,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利润设定可以依据资产收益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营业率、贝里比率等。第三种:成本加价法,是指根据成本和费用、利润来确定定价,确保企业的正常收益,例如:全部成产成本或变动成产成本和全部产品成本,前者就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后期服务等一系列开支成本,这些成本既可以是前期预算成本,也可以是实际成本。第四种:再销售价格法,根据关联企业购入产品再向未关联企业进行销售的价格,减去发生相似或相同经济业务的销售净利润来确定定价的方式,比如说煤油企业能够处理交易业务时,根据某杂志或报纸上的同类产品价格,作为转让定价;或者根据外售价格来明确转让定价。第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说根据为关联企业在发生相似或相同的业务往来时的价格确定定价的方法。第六种:其他一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式。

  2.可以充分利用纳税筹划空间纳税筹划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和基础,只有符合国家法律的纳税筹划方式才是可行的,而其中突破法律限制偷税漏税的企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作为企业的纳税工作人员要对国家法律进行详细了解,对税收知识做到拈手可得。任何一个纳税筹划方法的顺利运作,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肯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关联企业交易才能顺利开展,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可以为双方企业带来实际效益的,是有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的,但交易的定价设定必须要满足相关交易原则;因此,为了使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管理结构和运行模式确立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由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不同利弊,只有最佳方式才能实现经营的最大效益。

  三、在纳税筹划中应重视的问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企业领导人做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得到一个合理的转让定价额度将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环节。在此值得提出的是,关联企业之间依据转让定价完成交易,有利于目标的达成,并成为企业不断前进的动力,使买方已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高质量产品,而卖方将设法减少产品的成本,提高自身利润。

  1.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负担,但是纳税筹划造成经营难题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站在整体的利益角度。

  2.要且考虑到纳税筹划的可行性,虽然有时候筹划方案符合要求,但其执行难度大,也是很难满足要求的;因为关联企业的经营目标并不相同,因此在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定价范畴非常重要。

  3.纳税筹划要从长远出发,尽可能的避免因业务变化而频繁调整,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提高经营成本。

  4.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要确保真实性,合法的交易合同以及相关的手续是办理业务的基础,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等,为了降低企业被调查风险,要在经营过程中要改变价格、业务,并通过会议召开进行记录,做好同期资料的记录、储存工作。

  四、结语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获得最高限度的经济效益,税收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正常运行重要财政来源,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明确转让定价,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国家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关键。

  纳税筹划论文篇2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最为关键问题之一,本文就此阐述了纳税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及应考虑的诸多因素。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状况显得尤为显著,我们的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来获得,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来源,对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当前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上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以及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筹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使税后利润达到最大化。客观上具有谋求合法的“实现税收最晚、承担税赋最轻、适用税基最窄、享受税权最多、惩戒风险最小、纳税成本最佳”的目的。纳税筹划的出现是税收进步的象征,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企业必修的功课。

  一、实施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开展纳税筹划比较困难,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也不多。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许多企业的领导人还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对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操作还显得很陌生;二是我国税法的规范性较差,不易把握。而且我国对纳税筹划的研究较为肤浅,成型的理论不多,现在出版的有关纳税筹划的书籍大多是引入一种模式,其理论和技巧大多是国外的东西,也就是所谓的“国际筹划”,适用于我国税法的较少,并且操作性较差。此外,社会舆论特别是一些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的误解,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纳税筹划的正常开展。这就要求企业对纳税筹划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认识。

  1.从企业竞争国际化的趋势来看,纳税筹划成为“节流”重点。

  中国入世后,中外企业将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国外企业的财务机制已经较为成熟稳健,可以通过各种纳税筹划方法使企业整体税负水平降低,从而相当于增加了盈利水平。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税收支出——财务成本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2.面临国内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合理避税是必然之举。

  目前,纳税人税费负担过于沉重,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企业的惟一选择。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面对较高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选择逃税的可能性。但其违法性,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若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压缩经济活动规模,最终只能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只有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企业迎接WTO挑战,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3.从企业内部的财务机制上看,税收支出更应当加以控制。

  企业的成本可以分为两类: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企业的各项期间费用、工资支出等都属于内部成本,而纳税支出则属于企业的外部成本。目前企业存在一种错误的想法,认为要控制成本,就是要控制内部成本,而对于企业的税收,则视为无法避免的,不去加以控制。其实不然,企业对内部成本的控制已经相当严格,而且过度地压缩内部成本有可能造成员工积极性受损等不良后果,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控制内部成本的同时,应该试图努力节约企业的外部成本,做到内部成本外部成本双管齐下,共同压缩。

  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一种保护是完全必要的,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现阶段,企业作为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税收做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既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还兼有宏观调控职能。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差别税收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宏观调控政策。税收作为调控手段在经济实践中的运用,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较多的机会。纳税人通过对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究、理解,为了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选择国家鼓励或提倡的经济行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国家区别对待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产物。

  2.税收制度存在的弹性空间,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可能性。

  在经济实践中,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国家税收制度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纳税人,就要既相对固定、还应富有弹性,这种制度弹性的存在也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众多机会。表现在:(1)纳税人的可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别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2)税基确定的可伸缩性。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着税额的大小。为此,纳税人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设法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税负减轻。(3)税率上的差异性。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反之亦然。税率与税负的这种密切关系,必然促使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为纳税人规避高税率提供了机遇。3.会计方法存在的多样性选择,为纳税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如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判断行为,不同的职业判断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期抵减所得税的金额会各不相同。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期的折旧额是相对固定的。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额,在折旧年限不变的情况下,其结果是前期折旧大,后期折旧小。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选择加速折旧法,因增加了前期的折旧额,可以将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与此相类似,纳税人在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坏账核算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若能灵活运用,都可以达到合理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其选择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基础,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此外,还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企业发展战略

  确立企业发展战略的直接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终极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多重因素的影响,税收成本只是其中的一项。而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确定,恰恰就是为完成企业发展战略的一种手段。有时候,减少当期的纳税所得,递延纳税的时间,可能与企业发展战略是背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站在发展战略的高度加以通盘考虑,以企业的全局战略为指导。如果仅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去考虑,有可能在局部获得了收益,而在整体上损害了企业利益。

  2.企业的相关成本

  成功的纳税筹划会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有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或增加额外的成本,如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等等。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以判断筹划方案可行性和安全性。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其经济上才是可行的。所考虑的成本不仅要包括进行税务筹划所花费的人、财、物等显性成本;还要包含由于进行税收筹划而损失的机会成本。因此,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在纳税利益和相关成本之间作出权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选择最佳纳税方案。

  3.税务部门的认可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要和税收征管部门打交道,在实践过程中很多税务筹划行为演变为偷税、漏税的行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企业和税收部门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对税务筹划的方式,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因此,企业有必要加强和税收征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这样在纳税筹划时可避免不必要的分歧。通过联系和沟通还能了解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查和新政策出台的信息,以加强纳税筹划预测的准确性,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菡:新时期我国中心企业纳税筹划之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期

  [2]林丽清等: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5年第8期

  纳税筹划论文篇3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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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纳税筹划论文篇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规定的制订和完善,原有一些观点成立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实践证明,纳税筹划与企业重组的结合使企业重组的运作更具效益,如虎添翼。这种有机结合的优势,一方面,体现在纳税筹划不是企业临时性措施,而是事关企业重组过程和重组后企业的整体决策,必然有助于提高企业把握国家宏观政策并加以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充分地利用各种优惠政策,降低重组成本,降低企业重组运作风险,有助于企业实现资本经营的战略目标上。

  关键词:重组纳税税收交易

  1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要点

  综合考虑企业重组涉税特征及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关键内容归纳如下:

  1.1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进行合并还是对主要的运营资产购买或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实施企业重组交易,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对重组企业各方的税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重组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并加以筹划。

  1.2企业重组过程的筹划

  企业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有时需要多次进行企业重组。这一过程同企业以单一重组方式重组一样,重组过程中每个环节企业重组方式的不同选择都意味着重组企业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因此,这样多次的企业重组行为更需要进行细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重组的风险,并谋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1.3目标企业亏损承继结转

  公司重组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4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付款是完成股权或资产转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国内企业重组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现金和实物的交割为付款方式

  1.5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1.6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8]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其一是定期减免优惠;其二是减低税率。

  1.7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可以当年扣除的。一般来讲,重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是重组运作过程中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主要是付给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1.8避免债务豁免产生的大量税负问题

  “债务豁免”对降低重组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因为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往往是债务豁免账面价值的33%,所以欲取得债务豁免的企业,应权衡降低债务与增加税负的利弊。

  1.9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重组行为征收的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2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问题

  相对于企业重组而言,税收政策的导向目标不够明确。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仍保留有旧税制的痕迹,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导致以避税为动机的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行为,阻碍经济资源在区域间的合理配置。

  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现存税法在处理企业重组纳税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现行税收政策不当的地方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所得税处理上,作为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整体资产置换双方或整体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是否必要将两种情况的比例区分相差5%。

  除整体性资产交易无需考虑流转税问题外,其他类型的资产交易,则对非货币交易中换出资产要视同销售计税,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有些还要涉及营业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上述价格依据,则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成本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视同销售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税法中未明确予以规定基本的或具体的确定方法。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法仅对整体性资产置换或整体性资产转让作了明确的定义,除此之非货币性交易均称之为“以物易物”或“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这样如果企业一次换出多项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而不同的资产又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相应的计税标准,那么就需要将总的作价合理地分配到各项具体资产中,作为视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但税法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3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以产业政策为取向,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区分资本利得与其它正常生产经营的利得,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等。

  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扩大税收覆盖面,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如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企业合并分立,如果涉及投资者股权的变化,在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计征所得税时,新设立的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按综合调整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置换双方或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建议均统一为25%的比例。

  纳税筹划论文篇5

  一、实务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电视机1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2340元(不含税价为2000元),每销售一台,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销手续费。但是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销售完10台电视机并向A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22400元汇至A公司。

  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

  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

  2.12月末销售完电视机:

  借:银行存款2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5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545.30

  3.结转营业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接收价)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

  4.收到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销税额)34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23400

  5.结转应收A公司的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1000

  6.支付A公司剩余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A公司22400

  贷:银行存款22400

  7.计提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其他附加税、费等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

  贷: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50

  由此可见,B公司销售代销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仅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含加价部分),而且其实现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必须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业缴纳5%的营业税。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由于A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按双方的原约定价(不含加价)开具的,所以,B公司自行加价部分就成了销售电视机的增值额,增值额为854.70元,因此,B公司需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145.30元(854.7×17%)。

  二、加价销售的税务筹划

  (一)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

  从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受托方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则仅需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受托方加价销售,则除了需按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以外,其加价部分还需并入代销业务的总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应尽量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价格对外销售,如果有加价的可能,应在与委托方协商提高委托代销商品价格的同时,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提高代销手续费的收费标准,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不因擅自提价而缴纳高税负的增值税,也可以使代销业务的整体税负降低。

  如案例所述,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100元,则B公司加价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0元。而如果B公司与A公司协商,将每台电视机提高的价格部分由A公司作为代销手续费予以返还,即将每台电视机的代销手续费提高100元,则B公司多收取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需缴纳的营业税仅为50元,比前一种方式的税负降低很多,可见其在税收负担方面的优越性。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增值税抵扣链的制约,如果受托方为了降低自己的税负而要求委托方将加价部分合并到所代销货物的原价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述每台加价的100元,B公司要求A公司将加价部分1000元并入代销货物的原价总额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然会增加委托方的税负(增加额为10×100×17%/1.17=145.30元),而且还涉及到加价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所以,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受托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实现税负的最低化必然会与委托方产生矛盾,这时受托方应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求得双赢的平衡点。另外,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尽可能请委托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其代销商品能够正常抵扣进项税。

  (二)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受托方为商品流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而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时,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时,如果双方协商,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改变为视同买断方式,即委托方给予受托方的报酬由支付手续费的形式改为对受托方代销商品结算价格上的折让(假设受托方对外销售价既定),则受托方的收益将由收取手续费形式体现为商品进销差价的实现。

  纳税筹划论文篇6

  [案例]假定有S和T两个公司,S拟向T销售大型成套精密设备。设备账面价值200万元,经济使用年限为20年,双方协定的资产交易价款为300万元,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结清。S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0%。与之有关的交易费用等间接费用忽略不计,假定交易双方所属税务征管部门核定该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S公司与T公司均按10年直线计提折旧。S公司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300×50%=15(万元),再加上所得税(300-200-15)×30%=25.5(万元),共计40.5万元。

  一、纳税筹划方案不应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

  为了有效降低税负,有人主张通过一个租赁合同(合同一)、一个借款合同(合同二)和一个抵押合同(合同三)来进行筹划:合同一规定,S公司(甲方)向T公司(乙方)出租该资产10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确认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20万元,乙方须于租赁期间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账付款,逾期未付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销。合同二规定,S与T签订借款合同,向T借款200万元用于T同意的投资项目,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S应当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T指定账户支付借款年息20万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向T支付当年应付利息,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的,T有权扣押、留置甲方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自T邮寄出扣押该担保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三规定,S与T签订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

  筹划者认为,这一安排使销售变成了经营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筹划当年,S公司将享有税上收益{[20-20+(20×5%)+20]×30%}-(20×5%)=5.3(万元)。而T公司报表上财务费用(借款利息)与管理费用(租)赁费)正好相抵,将不发生额外税负。第二年及以后期间,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结算,直到合同终止,则资产清理净损益为零。10年安排期间综合效果为:S公司的租赁交易无所得税税负,有营业税税负10万元;S占有固定资产折旧等税上利益5.3万元。如果S第二年对T的催付利息通知书不予理睬,T亦不付给S租赁费。T按合同留置该资产并寄出资产折价清偿通知书,合同按失效条款自动终止。两种情况纳税义务都低于未作筹划时。

  笔者认为,上述筹划方案以租赁、借款加抵押,实现销售的目的,方案以节税为目的,设计出环环相扣的交易链,形成复杂的交易结构。但是,该方案存在着一些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1.S与T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流押契约”,将被认定无效。

  综观以上三个合同安排,合同三(抵押合同)实际上是合同二(借款合同)的一个抵押条款,从文义上看,合同三已被合同二吸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东西。而且,根据担保法与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三是一个无效合同。

  合同三中,当事人约定,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上所说的“流押契约”,又称为“抵押物代偿条款”,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流质契约。这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务人因一时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

  虽然筹划者认识到了担保法对于流质契约的否定态度,并采取在合同中事先设立“折价条款”来规避,认为“合同中有折价条款的,债权人可以拥有抵押物(相同价款)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关于抵押权实现方法的曲解,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必须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折价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之一,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况之下,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从法理上讲,以抵押物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在时间上发生于债务不履行之后,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转移,与流押契约具有本质不同。而且,折价还需要参考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可能还要履行相应的评估程

  序。如果当事人的折价约定损害了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后者还可以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例中合同三约定的折价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所说之折价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实为流押契约的一种,应予禁止。

  2.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而借款协议作为主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所谓以设备抵债来实现“销售改租赁节税”的方案设计可能无法实现。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在借款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以设备抵债的担保协议也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筹划前S对T的设备销售应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这将导致筹划的基期数据全部失真。

  二、纳税筹划不能够混淆法学与会计学语境的差异

  上述案例中,疏漏之处在于,没有充分重视与研究法学与会计学之间的差异。就以上案例而言,租赁协议虽然在法律上签订为经营性租赁,但在会计、税务处理上应当归为融资租赁。

  1.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一项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一项租赁满足了下述条件之一,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租赁资产存在专用性,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与经营租赁合同并列的一种列名合同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根据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所有权,租赁物不作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相关保养修理义务。如果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可见,会计制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侧重于其经济实质,即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问题;而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则侧重于交易的法律形式,即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将公平原则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风险承担与权利分配上。二者之间由于概念定义的不同,对同一交易的划分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3.税法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在流转税上,倾向于合同法的定义;而在所得税上,倾向于现行会计准则的定义。国税函(2000)514号文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这个定义非常接近合同法的定义。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0)8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上述规定与租赁会计准则相比,区别仅仅在于稍微简单一些。但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拖欠租金、折旧政策以及坏账准备的提取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4.不同学科之间概念框架差异的意义在于,同一交易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适用税目和税率,从而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对于融资租赁,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样,一份符合合同法形式要件的经营租赁合同,如果其租赁交易实质上转移了大部分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则有可能被按照会计准则与税法认定为融资租赁,从而面临纳税税种的不确定性。如果其属于政府批准从事经营的融资租赁单位,则此交易应当交纳营业税;如果不是,则要看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如果转移,则应负担增值税,如果不转移,负担营业税。由于流转税与所得税法规在融资租赁定义上的差别,还有可能导致上述合

  同被认定为分属于不同的税法类别,有的视为融资租赁,有的视为经营租赁。如果再考虑租赁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固定资产计价、拖欠租金、折旧政策以及坏账准备提取方面的种种差异,则情况将更为复杂。

  纳税筹划论文篇7

  纳税筹划的观念近年来正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理解,并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当前的纳税政策环境下,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但不是无限区,有时违法与不违法仅有一步之遥。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纳税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繁多,在财务工作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二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最终结果体现在适应纳税优惠政策上。为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具体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处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

  1.缩小课税基础。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的行为。缩小税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一种比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项计纳税入最小化,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

  另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和限额内,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如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坏账、资产盘亏毁损的合理部分及时列做费用等。笔者所在企业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企业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积的坏账也比较多,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与一个关联企业近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该关联企业已经停业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一直无法处理。2004年12月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出台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关联方的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取得税务部门关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证明后即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损失,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用这一政策,企业积极开展工作,很快就按规定提交了税法规定的全部材料,获得了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的批复,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近20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660余万元,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适用较低税率。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和转移定价法。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不同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对外投资业务较多,在投资可行性论证时就充分考虑了新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并成功运用这一方法成立合资企业一家,水产养殖企业一家,新办旅游企业、国贸企业两家,主辅分离改制企业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税率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母公司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法,以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但仍比较公允的价格将货物转移给子公司,从而实现成本和利润的转移,取得少缴税款的优惠。还有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减轻企业税负等。从实践来看,企业的规模越大,成员越多,经营范围和区域越广,利用转移定价法筹划的空间和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大。

  3.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另外,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迟纳税的效果。笔者所在的企业是一个国有大型水力发电企业,由于受上游来水影响,全年发电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发电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实现,汛期和汛后发电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费用又集中在下半年发生,造成企业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亏损严重的局面。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话,上半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近3000万元,这些预缴的所得税只有在下一年度实现利润时才能抵缴,将会长期大量占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经认真研究国家税法,仔细筹划后,企业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针对水电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按照近三年的实际收入及成本费用发生情况,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对全年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每月进行预提计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润实现与预缴所得税金额,为企业争取了巨大的资金时间价值。

  4.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所得年度的合理归属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的增减或分摊而达到。如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收入归属所得的年度也就不同,因此,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可以控制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另外,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比如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存货的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税前收益,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反之,若物价水平持续走低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了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但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筹划。

  5.适用优惠政策。指纳税人充分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地区、特种行业、特别企业、新特产品和特殊业务的发展,照顾某些特定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制定了大量纳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每一项纳税优惠政策就是一个避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充分利用纳税优惠政策享受纳税优惠,这是目前企业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措施。如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发电机组等设备更新改造业务较多,为充分享受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每次设备改造前都要进行缜密的研究筹划,制订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尽量在改造过程中选用符合国家政策的国产设备,按照要求取得有关各方面的审批文件,并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密切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得到最新的纳税政策咨询,成功地进行了多次筹划,仅此一项就为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

  纳税筹划原则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数不胜数,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也不胜枚举,但一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切实遵循以下纳税筹划的原则,以规避税收风险: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擦边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2.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时机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成功概率取决于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而种种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许多纳税优惠政策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企业只有讲求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4.协调性原则。由于税法强制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在实务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多做协调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以增加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这一点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尤其重要。

  5.基础性原则。纳税筹划是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会计核算规范、账证完整是纳税筹划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为纳税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要通过纳税检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会计记录不健全,则纳税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

  6.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企业税负最小。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降低,但可能使企业在此领域丧失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是不可取的。

  7.全局性原则。根据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而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8.经济性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放弃筹划。

  9.可操作性原则。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充分考虑节税方法的可行性,保证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10.长期性原则。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一种短期性的权宜之计,更是一种值得不断总结、提高的理财手段,应该作为企业的长期行为长抓不懈。

  纳税筹划论文篇8

  【关键词】纳税筹划;税收法规;纳税风险

  近年来,纳税筹划问题已经引起企业和个人的普遍重视。人们都希望通过纳税筹划达到降低企业和个人税负的目的。那么,什么是纳税筹划,为什么要纳税筹划?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与某些相关问题是什么关系?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有人也称为税收筹划。但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二者的主体是不同的。一个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一个是站在征税人的角度。但为了便于讨论,下文在引证他人观点时,估将二者视作同一概念。

  这里所说的纳税筹划,当然不是漏税、不是偷税、不是欠税、不是骗税,更不是抗税,也不是某种法律意义上的避税。

  避税,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即指纳税人通过利用税法的漏洞,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来规避、降低或递延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利用关联交易降低税负、利用虚假合资挂靠优惠政策、利用频繁重新注册享受优惠政策,等等。这些手段,正是目前国内外反避税的重点。尽管这些手段曾在一段时间内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也只能适用于一时,以后此路难行。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特殊纳税调整问题,完善了反避税制度。2008年2月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并下达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里用很大的篇幅分7个问题(第30-36个问题)对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反避税制度作了详细的讲解。因此,这种意义的避税不可取。

  那么纳税筹划是不是节税呢?纳税筹划可以说是节税,但又不尽然。节税亦称为税收减少,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缴纳税收的合理行为。一般认为,节税是税收筹划的同义词。节税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为,节税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

  持有纳税筹划(或称税收筹划)是节税观点的主要有下列提法: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典》提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和私人事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负担。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博士提出: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目标所在。国际财政文献局只提出减轻纳税的负担,美国W.B梅格博士只强调了缴纳尽可能低税收,提出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目标所在,未免片面,但他强调了合理又合法的手段问题,是值得肯定的。

  我国也有学者持纳税筹划是节税的观点,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少纳税的行为。但其手段不仅包括了合法的节税方法,也包括了非违法的避税行为等,这就超越了这里所谈的纳税筹划的界限。

  迈伦·斯克尔斯等在其名著《税收与企业战略》中明确指出:税收筹划是一种节税活动。这似乎也是一种节税观点。但他在论述为什么要学习税收筹划时比较了不同方案,而比较方案的结果用的是税后积累,即着眼于税收筹划的回报,这说明他并非是纯粹节税观点。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NJ雅萨思危所著《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提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据此有人认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

  这种观点基本可取。第一,他强调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第二,他强调其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第三,他强调纳税筹划的范围是通过税务活动的安排。当然,税务活动离不开经营活动。但其缺点是对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主体并未明确。这涉及纳税筹划的目的问题。也就是说,是纳税人本身最大的税收利益,还是纳税人的所有者最大的税收利益?对于流转税来说,纳税人本身最大的税收利益,就是纳税人的所有者最大的税收利益。但对于所得税来说,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对于个人和非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的纳税人来说,纳税人与纳税人的所有者是一致的,因而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对于公司企业来说,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存在,由于涉及双重课税,纳税人与纳税人的所有者就不是一致的,二者的利益也就不是一致的。因此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后者,即纳税人的所有者最大的税收利益。关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下文再专门探讨。

  综合各家之说,笔者认为纳税筹划可概括如下: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以获得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所有者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根据上述纳税筹划的定义,可归纳纳税筹划特性如下:合法性,要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合理性,合理而不合法固然不行。合法而不合理,也不可取。这里的不合理,是指违背社会公德。超前性,这是筹划的特征,必须未雨绸缪,而不能亡羊补牢。综合性,一种税负的减少,可能导致另一种税负的增加,因而要全面衡量,综合筹划。时效性,某些方法,在某个时段是可行的,在另一个时段可能就是不可行的。如关联交易避税问题,就是如此。目的性,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存在目的的。不论是以单纯的节税为目的,还是以获得税收利益为目的,都是目的性的反映。

  二、纳税筹划的应用范围

  纳税筹划的范围有多宽多广,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的范围十分广泛,它贯穿于各行业、各企业、各阶段、各业务、各税种,可以利用多种手段进行。而各个行业,各类企业、各个阶段、各种业务、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既有特性,又存在共性。因而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

  (一)社会行业

  不同的行业,除了农业之外,包括工业、商业、建造、交通、金融、餐饮服务、旅游等等,都要纳税。但不同行业所缴纳的流转税不同,如工业、商业缴纳增值税,有的还缴纳消费税,而建造、交通、金融、餐饮服务、旅游等则缴纳营业税。具体缴纳哪种税,主要取决于经济业务。这里并不排除兼营业务而导致的同时缴纳多种流转税问题。以上是大行业,大行业还可分解为许多具体行业。不同行业不仅可能存在税率方面的差异,而且可能存在许多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不同行业应对涉及的不同税种、不同业务进行不同的纳税筹划。

  (二)各类企业

  企业可以从组织形式上分为独资、合伙、公司,也可以按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企业,按技术含量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还可按盈利水平分为一般盈利企业和微利企业,按其寿命周期分为老企业、新企业之类,等等。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规模的确定,技术含量的形成,甚至寿命周期,都同纳税筹划密切相关。从企业组织形式说,公司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分配的股利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实行比例税率,在美国实行累进税率,中外的个人所得税都实行累进税率,但税前扣除存在很大差异。从企业规模和盈利状况说,我国目前对大型、中型的一般盈利企业实行法定的所得税税率(25%)较高,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则较低(20%)。从技术含量说,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更为优惠。如果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税负可能是最低的。但即使不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公司税后收益分配比例较低,假定是50%,则通过计算可知,应税(企业所得税)所得超过一定水平后,其税负也会低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当然,另外的50%则在企业终止时也应该纳税,但那可能是久远之事,大大延缓了上缴时间。如果考虑时间价值,比独资和合伙企业多缴纳的所得税可能显得微不足道。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在不影响财务目标的前提下并根据条件合理选择企业的类型,而不能仅仅着眼于税负。

  (三)经营阶段

  企业从寿命阶段说,不论是初创阶段、营运阶段、还是终结阶段,各个阶段都涉及纳税筹划问题。

  初创阶段需要确定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投资方向、产品(或服务)定位、投资方式、融资结构、机器设备等问题,另外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否或如何设立,这些都涉及企业存续期间的税负问题,都与纳税筹划有关。营运阶段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的选择,或营业税税目的选择(实际是经营活动内容的选择),另外研发活动,高新产品,技术含量、自主知识产权比重,材料采购、商品销售,追加投资,选择融资方式,设备购置与更新等,这又直接涉及所纳税种、税负水平。如果企业经营理想,又往往涉及企业规模的扩大问题。是逐步扩大,还是通过兼并重组迅速扩大?而重组又涉及选择重组对象(如行业的选择,盈亏企业的选择)、选择重组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所有这些都涉及纳税筹划问题。终结阶段,涉及终结的原因,是自动解散、是被动撤消、还是无奈破产等,不论什么原因,都要进行清算。如果是主动清算,需要自主确定清算时间、清算方式,这里也存在纳税筹划问题。

  (四)经营活动

  按照著名管理学家法约尔的观点,企业有六种活动:技术活动、商业活动、财务活动、安全活动、会计活动、管理活动。应该说,各种活动都存在纳税筹划问题。

  商业活动,指的是购销活动,直接与纳税筹划密切相关,自不待言。技术活动涉及技术含量,创造高新产品,进而体现高新技术,可能获得纳税优惠,因而也存在纳税筹划。财务活动的投资和融资,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选择先进(安全、环保、综合利用)的机械设备,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负债合理利用),也涉及纳税筹划。会计活动需要加强核算、分门别类地核算。如对混合销售、对兼营非增值税劳务要分别核算,对营业税的不同税目要分别核算,这本身也是纳税筹划。因为,不分别核算的结果就是从高计征。例如娱乐业的营业税是20%,而餐饮住宿的营业税是5%,作为一个酒店往往存在这两种业务,如果不严格分开核算,就要从高按20%计征。此外,会计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安全活动和管理活动也涉及纳税筹划问题,如安全工作不好,造成车辆的丢失、毁损,就要重新购置车辆,因此要涉及车辆购置税等。至于管理活动,如对战略的选择,如是否按税法要求进行分别核算、如何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等决策活动,也同样存在纳税筹划问题。

  (五)税种

  我国2006年1月1日,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等税种,使建国以来施行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正式废除。2007年统一了中外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将城市房地产税与房产税合二为一。自此,现行税种应为21种(其中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已经停征),另有遗产税、证券印花税,尚未颁布税法。

  这21种税可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以下六类:一是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另外应包括烟叶税。二是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是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船舶吨税。五是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六是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除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他税种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作为一个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大约在10个左右。如果企业没有进出口业务,就不涉及关税;如果企业不从事烟叶收购,就不涉及烟叶税;不进行牲畜的屠宰,就不涉及屠宰税;不从事矿业和盐业,就不涉及资源税;如果不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就不涉及增值税;如果不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就不涉及消费税;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等等。由于征营不征增,征增不征营,在流转环节,必然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流转税计征,自然随之而产生。房、车、土、花四小税,也在所难免。法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非法人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必然发生(即使亏损,也要按期申报)。如果企业涉及出口,往往还涉及出口退税问题。至于其他,往往取决于企业及其业务活动。企业交纳的每一种税,几乎都涉及纳税筹划问题。因此,可以分类研究纳税筹划,如流转税的筹划,所得税的筹划等等,也可以分税种研究纳税筹划,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等等。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范围是十分广阔的。

  三、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

  虽然一般认为纳税筹划的目的是税负的最小化,但如果这种最小化与财务目标发生抵触时,还是应该服从财务目标。因此,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的。

  那么,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国外的主流观点长期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所有者权益(股份公司就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我国在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一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这就将财务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法制化,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是企业财务理念的一次重大突破,从而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单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出现的只顾近期利益、不顾财务风险、忽略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对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虽然有时纳税越少,所获利润越多,但这并不是普遍规律。有时可能是纳税越多,所获利润越多。不论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比例税率,还是国外公司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都是如此。

  例如:某企业拟在甲地或乙地投资建厂,甲近,其全部成本费用(含运费)每单位1400元,乙远,其全部成本费用(含运费)每单位1600元,产品生产后,将按同样价格2000元销售,如果按25%税率计算,则其所得税分别为:150元、100元,显然乙所得税少。如果以税负为标准,应选乙。但甲、乙的税后利润分别为450、300元,说明还是甲对企业更有利。因而,应选甲地投资。

  再如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乃是国家的鼓励。之所以鼓励,正是因其报酬较低,人们不感兴趣而利用税收杠杆进行调节。如果仅仅着眼于税负的轻重,不考虑主客观情况,错误地投资于其中的某行业,可能会得不偿失,这就偏离了财务管理的目标。因此,纳税筹划不能以税负的最小化为最终目标,而应服从于财务目标。进而还要看到:国际上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对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筹划,所得税又包括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因为纳税人(包括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的一切收益都将体现在应税所得中,只有直接税才对纳税主体产生影响。只有联系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才能实现股东个人财富最大化。这就需要公司企业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必须考虑股东结构(如大股东为主,还是小股东为主),必须考虑股东利益,选择适当的股利政策。在税息前利润既定的情况下,使股东负担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税负最轻。这里涉及股利政策中的纳税筹划和工资、年终奖金安排的纳税筹划。四、纳税筹划与企业战略

  纳税筹划与企业战略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战略是指为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路线。战略取决于目标。战略可分若干层次,一般包括公司战略、商业战略、经营战略等三个层次。而财务战略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层次,它应体现在各个层次。公司从事何种业务,就属于公司战略。而如何进入该行业,是收购进入,还是有机增长进入,就属于商业战略,如何实现公司战略和商业战略的战略,就属于经营战略。

  财务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企业正确的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而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又同纳税筹划密切相关。正如诺奖得主斯科尔斯等在其专著《税收与企业战略》中所言: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也就是说,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这一投资是如何融资的。另外,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投资,不仅包括用于经营业务的积极资产,也包括债券、股票和对其他经济实体直接投资这样的消极资产。追加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战略部分地取决于企业过去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战略。新战略所以取决于过去的战略,是因为一旦作出决策,调整投资和融资决策的代价非常昂贵。

  在企业制定战略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穿纳税筹划理念,进行纳税筹划活动。例如在选择资本结构时,就既不应选择负债最高的方案,也不应选择不负债的方案。因为负债越高,利息越大,应税利润越小,则所得税越少。但负债太多,风险也太大,往往导致财务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没有负债,又无法取得财务杠杆利益,无法降低资本成本,难以降低企业税负,显然都不符合企业战略。

  五、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

  纳税筹划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纳税筹划者对现行税收法规的掌握和精通程度。

  这里所说的税收法规,不仅包括税收实体法,也包括税收程序法;不仅包括纯粹意义上的税收法规,也包括刑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法规;不仅包括基本税法(或暂行条例),包括实施条例或施行细则,还包括税法解释,补充规定等等涉及税务方面的各种法律和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以前的网站主页上,在其“税收法规”类下,就包括基本法规、最新文件、政策解读、优惠政策、税收协定、失效清理、地方文件、网上税法等多个专栏。后来改版,在全部法规下,分为基本法规、优惠政策、总局法规、地方法规等四方面的内容。而每一项下都有大量的内容,到2009年1月20日止,仅基本法规、优惠政策、总局法规就分别是129条、785条、2383条,另有地方法规362条。可见税法内容的丰富与复杂。只有充分掌握税收法规,认真研究税收法规,才能发现纳税筹划的途径和方法,才能避免纳税筹划风险。

  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完全符合税法,如各种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正是国家鼓励的行业、项目等,这是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用武之地。但也应该懂得,国家所以鼓励,正是其报酬较低,或难度较大,故用减轻税负的方式予以刺激或鼓励。因而,应不应筹划,能不能筹划,要量力而行。但某些所谓的纳税筹划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如利用关联交易的纳税筹划,已在国家税收法规的明文反对之列。另外,税法也是不断变动的,因而纳税筹划的方法也应随之而改变。如原外资企业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挂靠,但企业所得税并轨之后,利用挂靠显然已经没有意义。再如,新的消费税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刚刚颁布,但2008年12月又有新变化,提高了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这就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法。因此,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吃透税法。在吃透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

  六、纳税筹划与纳税风险

  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因而,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一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这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税法的变化,如某些著作所大力推荐的价格平台,利用关联交易降低税负的作法,现在已经受到了严格限制,属于风口浪尖上的平台,风险很大。第二,对税法条文理解的差异。许多税法,不但有“法”,而且有“实施条例”,还可能有“解释”等等,如果纳税人没有全面掌握这些法规,不准确的理解税法,就会发生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全面掌握了相关税法而税务人员没有全面准确掌握,也会发生纳税风险。因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如果不知道某些限制,不重视某些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虽然税收法规本身没有纳税筹划内容,但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而不能依据过时的税收法规,更不能依据过时教材或著作。

  七、纳税筹划与非税成本

  纳税筹划固然要考虑纳税成本,不仅如此,而且还必须同时考虑非税成本。只有综合考虑纳税成本和非税成本,才能够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否则就可能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误。例如,在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美国,生前赠与的免税利益一般是比较大的,但由于受赠人可能的挥霍和不善经营,父母对转移的担心往往又导致不愿将财富转移给子女。这种担心,就属于非税成本。这说明,考虑非税成本,也是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八、纳税筹划与商业秘密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级智力活动,因而纳税筹划也理所当然地存在商业秘密。表现在某些纳税筹划方法和纳税筹划方案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为一旦某些纳税筹划方法(如税收漏洞、税收空白)或纳税筹划方案被大张旗鼓地加以宣扬,群起效仿,就会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就会引起税法制定部门和税收主管部门关注,就会成为反避税的对象,从此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这正如某些秘方属于商业秘密不宜轻易外传一样。


标签:企业纳税筹划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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