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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 近几年来,以欧盟、美国为首的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29 20:46:24 分类:解惑 浏览:81


近几年来,以欧盟、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碳关税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以保护气候环境为藉口,变相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高度关注。碳关税在国际上是一个新兴且争议很大的问题,从其性质到法律支持,目前都尚无定论。本文从碳关税有关的相关概念入手,对碳关税的性质进行解析。

  关键词:关税 边境调解措施 贸易壁垒 碳税。

  对于“碳关税”这一定义,并无权威解释,普遍认为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虽名为“关税”之名,但性质上具有多元性和交叉性,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理解碳关税的性质,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碳税

  碳税是一种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内税收机制。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国内税收机制,碳税的征收目前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直接向煤炭、石油等生产商来征收,显然会增加产业的执行成本。由于仅有少部分国家开征碳税,而大部分国家未征碳税,这就给开征碳税的国家造成两方面困扰:一方面,碳税的开征使得本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继而影响到相关行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碳税的开征会导致 “碳泄漏”(Carbon leakage)问题,在这种背景之下,征收碳税的国家纷纷考虑对进口产品开征碳关税。

  可见,碳税是进口国征收碳关税的最主要原因之一,碳关税主要用来解决碳税引起的碳泄漏与竞争问题。碳税作为碳关税的税基是向国内生产商征收,而碳关税向进口商征收;

  二、关税

  “碳关税”的名称本身极易使人认为它是一种关税,那么,碳关税就是一种普通关税吗?关税一直被用作管理贸易尤其是限制货物进口的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各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 关税减让表是世贸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成员将其愿意进行关税减让承诺的产品及约束税率水平列在各自的关税减让表中。一国在作出关税减让后不得再进一步提高,成员方有义务不再实施超过减让表所列的关税水平或其他税费。从在Henry Waxman和Edward Markey提出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 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冶炼业、造纸业、化学业的生产产品是碳关税针对的主要产品,而这些产品大多在美国的关税减让表中进行了明确的约束。因此,如果把碳关税视为一种普通关税,显然与WTO多边贸易规则GATT1994第二条第一款关税减让的规定有违。

  同时,关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公布、实施的税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这一定义来看,由进口商根据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在进入关境时缴纳的额外关税或碳税似乎符合关税的定义。但如果是进口商根据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在进入关境时购买的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则不符合关税的定义。

  因此,如果对碳关税进行严格的关税意义内的解释,则只能包括额外关税或其他类似的形式,而不能将要求进口商购买的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称为“碳关税” 但目前所争论的碳关税实际上不但包括排放配额或国际储备配额的,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总而言之,碳关税不能列入传统的关税范畴,而在表现形式上看,可以认为与传统关税有所交叉。

  三、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无论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看,碳关税都符合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

  1、名义合理。

  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保持动植物及人民健康,关注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法律或是道德的层面,都可以得到普遍的认可。碳关税的提出背景是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保护环境,是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的环境问题,对于二氧化碳减排,有以《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为主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支持。因此,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

  2、具有隐蔽性且形式多变。

  借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通过灵活多变的管理办法、检测内容和实施标准等,使出口方往往难以预见具体的内容及其变化,因此,绿色壁垒比其他非关税壁垒,更容易回避贸易对方的指责,而且各种检验标准内容等,往往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使商品出口国难以防范,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完全由一国或者组织依照自身情况制定,易于隐蔽在具体的法律规定、执行中,起到影响或阻碍国外产品进口的作用。

  3、对象歧视性和不公正待遇。

  绿色贸易壁垒的歧视性和不公平性表现在各国在政策和标准制定过程中,不仅仅依据国内资源技术条件和国内市场环境,而是专门针对出口国家或商品制定的,甚至制定一些明显或隐蔽的双重环境标准,执行这些措施和标准时,隐含着歧视性和非公平待遇,这种在标准上的不一视同仁,往往有利于本国生产者而不利于外国出口商。置其于不公平的出口贸易境地,使其付出惨重代价。这一歧视性环保标准的动机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其真正用意可能在于以严格的高标准阻止特定国产品的进入,其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 。

  4、合法性上的争议。

  不同的是,绿色贸易壁垒有国际环境法基础,措施的实施具有国际环境法依据,而碳关税的国际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争议。但无论赞成与否,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正在成为一种趋势。

  四、边境调节税(border tax adjustment,BTA)

  从《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相关规定来看,碳关税是作为美国在国内开征“碳税”的辅助手段而提出的。有鉴于此,2009年6月26日,世贸组织(WTO)在与联合国环境署(UNEP)共同发表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各国政府可以通过诸如“碳税和能源税的边境税调整”来制衡因一国采取碳税或排放贸易而增加的成本所带来的与别国产品的价格差异的可能性,并通过该“边境措施”来解决“碳泄漏问题”。

  边境调节税的定义为,指全部或部分根据目的地原则实行的任何财政措施。即出口国将出口产品相对于在其本国市场上销售给消费者的相似国内产品,从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收中解放出来,或进口国家参照其国内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征收部分或全部税收。 WTO 规则中与进口环节边境调节税有关的规定为 GATT1994第2条第2款(a)项,原文为“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a)对于同类国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一国内税的费用” 这种等于国内税的费用就是边境调节税。边境调节税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同类国内产品相等的税收,使国内外相同产品的税负相等,其既可以在边境征收也可以在销售环节中的任何地方征收。这也是边境调节税与关税的一大区别。

  再回到碳税,如果假设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节税,那么其调节的对象是作为国内税的碳税。国内税一般分为两种,即对生产者征收的直接税和对产品征收的间接税,一般来说,只有对产品征收的间接税,才适用边境调节税。而碳税是否属于间接税,现在仍存在争议,这直接关系到碳税能否适用边境调节税。对于此争议,还需要结合GATT1994第2条第2款(a)项进行分析:

  GATT1994中规定的边境调节税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对与国内产品“相似”的进口产品征收的费用,具体引用GATT条款为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句 。第二种是对全部或部分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征收的费用。

  对于第一种,很显然,在这种类型下被征收碳关税的产品是与国内燃料属同类产品的进口燃料,因此这种类型的碳关税可视为基于碳税的边境调节税。

  而对于第二种类型,从目前一些国家对碳关税的提议来看,碳关税主要是指针对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来征收的。这就涉及到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可以被定义为“全部或部分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的争议。从狭义的角度讲,有一种观点认为,第2.2(a)条的措词已经将其适用限制在能物理包含入最终产品的物品上,即该物品必须实质存在于最终产品中,这样就排除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或化石燃料适用边境调节税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排除对燃料本身征税进行调节的可能性) 而从广义角度讲,GATT条款为第三条第二款“国内相似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税费” 似乎给了回旋的余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燃料及其排放的二氧化碳所征税费,可以归入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间接”征收的税费,因此,可以允许其适用边境调节税。

  结论

  综上所述,碳关税与关税的范畴虽有交叉,但不能并入关税的税种中。的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BTA)可以认为是与碳关税最为接近的概念,事实上,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碳关税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或“边境税调整” 这也侧面印证了这一论断。同时,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形式,也在成为众矢之的。

  参考文献

  [1] 张红.海关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 苑路佳.WTO 框架下“碳关税”条款刍议[J].法学杂志,2001(8)

  [3] 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4] 李威:“碳关税的国际法与国际机制研究”,《国际政治研究》(季刊)2009年第4期

  [5] “NRG Energy Inc. Applauds Congressmen Waxman and Markey on Draft Legislation for a Clean Energy Future”路透社中国

  [6]GATT Working Party Border tax adjustments [EB/OL].Report adopted on 2 December


标签:关税产品征收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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