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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23 19:27:46 分类:妙招 浏览:149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1

  [关键词] 犯罪心理机制 犯罪心理 无意识

  犯罪心理机制是犯罪心理学的重要研究课题,美国心理学家武德沃斯将机制定义为一种或一组有目的的反应方式,精神分析学派认为机制代表由压抑而产生的无意识的行为动因。华生、斯金纳等行为主义学派认为机制是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对应关系。国外学者一般认为犯罪心理机制是与犯罪有关的防卫机制,是个体在精神受干扰时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日本学者森武夫认为,虽然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内心的矛盾和冲突。国外关于犯罪心理机制的问题研究出现了很多学说,本质相异论,包括生理相异论和心理相异论,前者认为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是发动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心理上的异质论是把犯罪者看作是“心理上异常的人(狂人、智力低下者、性格异常者)”即具有某种犯罪人格。犯罪倾向论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倾向。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外界诱惑对个体犯罪倾向的推动力的大小所决定的。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学家Franz Alexander和瑞士精神分析学家Aichorn等人认为的神经症犯罪人是“由无意识的罪恶感引起了犯罪。”

  欲求不满论源于精神分析学派,以弗洛伊德为首的精神分析学派指出,人的心理活动并非时刻处于有意识状态,意识不是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人的某些需要、兴趣、欲望和以往经历过的某些没有得到满足和重视的经验和心理,在内心深处潜伏起来,成为无意识。“心理过程主要是潜意识的,至于意识的心理过程则仅仅是整个心灵的分离部分和动作”。“所谓无意识,它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知,其余一切都与意识活动相同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弗洛伊德认为无意识同有意识一样,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它不同于人的有意识活动之处在于,它潜藏于主体心底,是未被主体自觉地意识到的意识。弗洛伊德的无意识学说强调了人的本能作用,把人的精神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层次,本我是人的本能活动,包括饥、渴、性等各种原始本能和欲望。自我是受现实伦理原则压抑而伪装的本能,为了获得社会认可和生存权利,自我对本我进行控制并尽量通过合理化的方式来满足本我的欲望,它代表理性的判断,协调本我与自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看守无意识的门卫。超我是完全道德化和完善的一个理想化自我,是与本我的欲望、渴求相对立的,专门指导自我最大限度的限制本我。当本我过强,自我和超我的力量过弱,本我受到过多压抑时就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顺应不良是由于意识面临着与它不相称的环境和任务而引起的。弗洛伊德强调欲望的冲动,包括性本能、死本能、趋乐避苦和自我防御的心理机制,他认为,人类社会中之所以存在犯罪现象,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死亡与毁灭的本能倾向。“死本能导向外部时对他人的攻击仇恨和谋杀。”反映了他的人格理论和犯罪观。

  《犯罪心理学》(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提到,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无意识主要存在动力结构、特征结构和心理状态结构中。日本学者安倍淳吉1990年对犯罪心理做了具有层次结构性的表述,认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和中心自我在犯罪行为发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邓思(2004)在论文“人是否生来具有犯罪心理”对人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从自然科学中的“张力场”概念的角度,从刑事法学领域来进行论证的。余华(2003)在“人性角度上的犯罪心理探究”一文中,运用“张力场”的概念来说明犯罪心理。赖勇龙(2005)在其硕士论文“女性犯罪个性心理因素分析”中提到以婚外情为原因的杀人案件,‘触及人性底层最恐惧、最容易引发痛苦的“背叛”情结,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平复的巨大的心理创伤。’李枚瑾(2006)“犯罪心理学不仅研究表现于外的行为和征象,还要深入研究行为背后的个体意识层面,甚至是更深层次的无意识内容,以找到犯罪的真正起点。”“人在早年对冷漠无助的绝望感不能成为眼前杀人的辩护词,但他确有可能造成次杀手冷酷残忍之心的心理背景。”李霞(2005)在其论文《移置与凝缩机制在诸种无意识形式中的研究》等对梦的理论分析。在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主要方向是“无意识在犯罪心理构成中的存在”,而对于无意识心理状态与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未做具体的研究。

  国外有关司法出版物的摘录、地方政府研究报告和文章的的网站,心理学百科全书网站,包括Susanne Karstedt教授在Keele大学所做的演讲,有关司法统计局的网页,并使用EBSCO数据库平台查阅资料,输入“Unconscious Crime”.出现类似相关文献,无意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时所需要挖掘的隐性因素,把罪犯的人格成长和心理健康做为且国外的研究理论和方案,在可行性和具体操作上,对制定中国本土化的对策的借鉴性和实用性稍显薄弱。

  参考文献

  [1]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董秀娜.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综述[J].伊犁教育学院学报,2005(4)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 警务侦查 犯罪心理学 讯问 盘查 犯罪嫌疑人

  警务询问和盘查工作主要是指警务人员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对案件的真相的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对可疑人员或犯罪嫌疑人所展开的专门调查行为。在警务询问和盘查过程中,势必要应用到心理学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正常人之间心理上的区别以及犯罪嫌疑人常见的心理特征,采取一些专业的讯问和盘查手段,来判断讯问和盘查对象的行为趋向。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警务工作的开展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将对心理学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的具体作用及应用方法进行探析。

  一、心理学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的作用

  (一)心理学是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本身就是一个跟犯罪嫌疑人展开心理博弈的过程。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警务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得到真实的供述,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心理特征进行分析;而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过程中往往为了逃避惩罚进行罪行掩饰,其必然要对警务人员进行心理反侦查。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彼此较量,互相博弈。可见,警务讯问和盘查其实就是一种心理活动形式。所以,研究犯罪心理学对于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有着重大意义,尤其是在“后动优势”之下,警务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之后,就能从犯罪嫌疑人的口心中获取有用的信息,不管犯罪嫌疑人是抗拒、坦白或是说谎。

  (二)心理学是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的重要手段

  心理学是一门理论性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具有重大实践价值的科学,其所研究的领域非常之广泛,其中的犯罪心理学涉及的研究内容有: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缺陷、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人格和人格变化、生理基础等等方面。在我国传统的刑事案件中,往往遭遇较难发现、较难排查、较难缉捕、较难审讯等问题,这也就催生了信息技术、DNA技术、心理学手段在内容的大量新型侦查审讯方法,其中心理学手段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尤为可观。在警务讯问和盘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两种心理表现,即抗拒心理和供认心理,认真了解和掌握这两种心理特征,并采取有效的讯问和盘查手段,对于警务工作的效率有着很大的帮助。因此,警务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的一些原理、方法,利用心理学的方法展开讯问和盘查等侦查讯问工作。最为常见的一种心理学犯罪侦查理论或方法就是“九步讯问法”,其在世界上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也得以广泛的应用,其原理在于通过九个步骤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欺骗以及反抗的心理控制,促使抗拒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九步讯问法”的九个步骤分别为:正面指控、展述审讯主题、阻止再次否认、克服导论障碍、获取对方注意、控制消极情绪、列出选择问题、查明犯罪细节、提取书面供词。“九步讯问法”中每个步骤环环相扣,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而展开的,是一套系统的警务讯问和盘查方法。

  (三)心理学是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的重要专家证人

  在警务讯问和盘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及行为表现,可以综合为一定的心理特征,而这些心理特征可以根据心理学上的理论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正当推理,并可作为专家证人的形式存在于法庭上。其中最常见的技术就是测谎技术,测谎技术主要是监测犯罪嫌疑人是否说谎的一种技术,其往往通过一系列自称体系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在提问过程中,不断监视犯罪嫌疑人的生理活动,然后对其行为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异常反应进行记录并加以分析。其中最为简单的便是皮肤电反应法,利用被测者生理上的基础指标和在问题中所反应出的指标进行对比,如生理基础指标为40欧姆,而在混乱、惊惧、紧张状态下的电阻达到了740、8467、1284欧姆,再通过一系列的问题对其进行审讯,根据审讯时被测者的生理机体电阻反应,并跟前两者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说谎行为。而所得出的心理学上的结果可以在法院中作为证据进行呈交和公示。因此,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心理学可以作为重要的专家证人,帮助警务人员破案、侦查。

  (四)其他作用

  除了以上三点重要作用之外,心理学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还具有一些实质性的作用,主要如:第一,通过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能有效推断出案件性质。在犯罪活动中,不同的现场将由不同的犯罪性质所造成,而且犯罪现场中总会找到一些犯罪人心理痕迹,这些心理痕迹对于其犯罪动机和犯罪性质的推断有着极大的作用。第二,通过犯罪痕迹能有效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性格、特征,能有效缩小侦查范围。在犯罪现场中所显示出来的犯罪心理痕迹中,可利用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技能、地域范围等等特性。在心理学理论中,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其主观意识所发出的,即行为动机,而这一动机受其习惯、气质、性格、能力、年龄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通过以上心理因素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动机和行为人的相关特征。

  二、心理学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心理学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作用不容置疑,应该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但是其应用效果的高低还得依赖于应用过程中的措施选择。下面将主要介绍心理学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的应用方法。

  (一)罪理认知法

  在审讯过程中,为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抗拒、不合作的行为,警务人员首先应该改变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及后果的认知,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信息狭窄不能进行理性决策的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输入大量的信息,使其重新认知犯罪事实及其后果,从而促使其对罪理建立起新的态度,形成新的决策。罪理认知法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在恐吓、压迫的情况下,改变态度,而是在通过改变其对利弊的认识,促使其跟警务人员的合作。罪理认知法在心理学上也可称为“认知重构法”。

  (二)情感感化法

  在警务讯问和盘查工作中,警务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作为社会人而具有的情感,引导他对社会安全感以及社会关系如家人、朋友等的依恋,并降低其对罪责的否定,从而促使他坦承。在整个情感感化过程中,警务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平和的谈话,彼此之间取得信任。情感感化法的具体执行措施有:第一,给予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理解或者合理化解释,使其对犯罪事实不那么反感和抗辩;第二,向犯罪嫌疑人诠释其犯罪后果的合理性以及社会的支持性,从而减轻其对犯罪惩罚的反感和焦虑、排斥,降低情绪上对惩罚的抵触, 改变对刑罚痛苦指数的认识。

  (三)后果诱导法

  后果诱导法主要是指警务人员在讯问和盘查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案情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分析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帮他进行后果分析,让他直接面对犯罪事实,接受本已不能接受的后果。后果诱导法主要通过心理治疗中的系统脱敏法,使犯罪嫌疑人在感知上进入虚拟的结果情境,由于审讯环节的法律要求限定,一般采取由双方描述由被审讯人员切身感知的方法。依据心理学上的系统脱敏法,人们的神经系统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做到同时紧张、放松,主要是由于此两种心理状态不能同时激活。后果诱导法就是利用这一理论,对事不对人,以案情后果轻化为诱饵,引导犯罪嫌疑人坦承相待。从而达到警务讯问和盘查的效果。

  三、结语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3

  >> 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分析与预防 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分析及解决对策 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 刑事犯罪现场的大学生犯罪心理生成机制探讨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经济分析 大学生犯罪媒介呈现的变化分析 大学生犯罪的分析与预防 大学生犯罪之原因分析 大学生犯罪之对策分析 大学生运动效能感心理结构分析 现代大学生心理素质结构特点分析 从需要到平衡:大学生犯罪心理问题分析及对策 大学生犯罪心理特征分析及预防 当代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与预警模型研究 研究分析健全人格取向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结构 基于高阶因子分析的大学生完美主义心理结构研究 大学生网络犯罪心理初探 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变量因素研究 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其预防对策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其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王恩界,乐国安,严俊 心理学关于影响犯罪因素的研究进展 《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总第91期.

  [3]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4]徐文成 青少年违法犯罪自我控制研究 2007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43页.

  [5]金灿灿,邹泓,侯珂 情绪智力和父母社会支持对犯罪青少年社会适应的影响-直接效应还是缓冲效应? 心理科学, 2011,34(6)1353-1359.

  [6]王国富等.未成年人犯罪前心理状态调查与干预对策研究[J].中国学校卫生,2001,(2).

  课题: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4

  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与新任交流任职的公安厅局长进行集体谈话,在陪同出席的公安部领导名单中,傅政华以党组成员身份正式亮相。8月19日,公安部网站确认,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兼任公安部副部长。此番任职调整,让媒体和社会各界再次聚焦傅政华。

  很多人关注傅政华这个名字,都是从三年前的那个夜晚开始。2010年5月11日晚,北京天上人间、名门夜宴等4家娱乐场所被警方查封,停业整顿6个月,这是对有偿陪侍处罚的最高上限。这场打击专项行动的总指挥正是当时新上任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

  8月份,北京警方强力打击网络谣言,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造谣者被拘留,广州《新快报》记者刘虎也因“网络谣言”在重庆家中被北京警方带走。相关媒体解读说,此次打击网络谣言行动是傅政华履任新职后烧的“第一把火”。

  熟人眼中的傅政华

  中国公安大学犯罪系教授武伯欣在1986年第一次见到傅政华,那时31岁的傅政华是北京市公安局二处一大队大队长。

  据媒体报道,当时海淀区紫竹院公园附近发生杀人碎尸案,傅政华听说武伯欣在搞犯罪心理研究,就把他请到现场,协助破案。武伯欣回忆说,这在改革开放之初是非常难得的。而年轻的傅政华给他的印象是“有点内秀,比较内敛,性格不张扬”。

  傅政华1955年生于河北滦县,1970年参加工作,自学成才,在职读的大专,后来又到北京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上世纪70年代末公安工作走上正轨,他开始显露出实力,并得到相对快速的擢升。

  1998年前后,已经在首都刑侦圈里颇有名气的傅政华接到公安部的调令。傅政华还参与了马加爵案等大要案的侦破,2005年在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任上调回北京市公安局。

  傅政华在基层最主要的工作经历是在北京市公安局二处。在业务部门,他从一名普通侦查员开始,先后担任一大队大队长、二处副处长等职务。在副处长的位置上干了十多年后,傅政华仍以副处长的级别调往公安部。傅政华在北京市局工作期间所在的北京市公安局二处一大队即刑侦处大案队,专门办理大要案。

  年轻的傅政华曾引起时任北京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长张良基的注意。张良基也是刑侦出身,以侦破大案要案著名。在老公安的记忆中,他的作风强悍而踏实,经常以局长身份担任大案专案组组长。上世纪90年代中期傅政华已经是张良基的得力助手。而张的作风和为人也深深影响了这位年轻警官。

  内敛而稳重的公安局长傅政华不吸烟、不喝酒,就是喜欢看书、研究问题。据媒体报道,武伯欣和他相熟20多年,从来没有一起唱过一次歌。搞了一辈子心理分析的武伯欣认为傅政华属于“粘液质”性格的人:内敛而稳重,却不易动摇,认准了目标就会全力准备果断做成。

  注重专家意见

  傅政华一直非常关注最新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武伯欣说:“他办案思路很开阔,不像一些长期搞刑侦的人那样,习惯性地凭经验办案。他当局长后还定期让市局研究室的人给我们提供一些疑难案件的材料,让我们帮助分析。我们的意见他们并不一定每次都采纳,但是至少很重视。”

  有好多年,每年春节前,傅政华都会把北京市刑侦界的专家和学者请到一起聚餐,他自己从来没有缺过席。吃饭是小事,这样的举动,表示他始终惦记和感激这些人。其实,这些专家在关键时刻也确实是可以帮他的忙。

  在公安系统内部,傅政华是公认的研究型人才。上世纪80年代中期,傅政华已经意识到犯罪心理学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当时北京发生过多起碎尸案,证据不好收集,他多次让负责资料的情报人员把疑难案件通过特殊渠道转给业内专家,请他们帮忙分析,以便给他提供软科学的帮助。在改革开放初期,像傅政华那样从碎尸案想到犯罪心理学的人,在公安系统中并不多,这个做法非常超前。

  1994年,昆明湖发生女性被杀抛尸案,傅政华马上就想到用心理测试技术,比较圆满地解决了案件。上世纪90年代末,傅政华到北京大学法律系读研,师从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专业教授张玉镶,毕业论文《系列杀人案件的侦查》,是国内第一篇全面系统深入讲述杀人案件的论文。他编写的《物证技术学》,是目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复试的指定参考书。

  傅政华一直深谙与专家学者的合作之道。让武伯欣印象深刻的是,许多曾与他互动频繁的警界人士在受到提拔后,都与他渐渐疏远。但傅政华逢年过节,都会邀请曾给他办案提供帮助的学者吃饭,或派警员看望他们。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警察学院等学校从事物证、侦查专业的许多老师,也都是他的座上宾。

  此前不久,北京市公安系统举办反恐培训班,专门训练恐怖犯罪的谈判专家,傅政华点名让搞心理学研究的武伯欣去北京警察学院讲课。在全国来说,公安系统高官和学界长期互动的例子不多,傅政华算是一个。

  对网络关注已久

  2013年8月下旬,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网络谣言”呈现如火如荼之势,一些媒体认为,这与新近兼任公安部副部长的傅政华相关。

  傅政华履新公安部副部长后,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网络谣言犯罪行动”全面展开,其中尤以北京警方行动最为迅猛。

  许多网络舆论认为,这是傅政华履新后的“第一把火”。公开出版物及媒体报道显示,傅政华注意网络由来已久。在2010年第10期《公安研究》上,傅政华曾《论“四减四责”理念对于首都公安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认为首都公安机关的责任还包括“网上巡控责任”,在文章里他写道:

  “随着人类社会迈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成为当今世界继领土、领海、领空之后的第四空间,同时成为信息传播扩散的重要载体、敌对势力渗透破坏的重要渠道、违法犯罪实施的重要工具和影响舆情走势的重要窗口。能否创新网上战场防控思路,迅速占领网上阵地,提高对虚拟社会掌控能力,是关系公安工作整体水平的重大问题,更是关系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5

  关键词:物质痕迹;心理痕迹;个性特征;无意识特征

  犯罪现场存在的痕迹就存在状态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既有形的物质痕迹和无形的心理痕迹。物质痕迹具有广泛性、稳定性特点;心理痕迹具有客观性、可知性、抽象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1]只有认请有形痕迹与心理痕迹的关系,从有形痕迹中认识人的心理痕迹,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种有形痕迹的形成原因,使两种痕迹相互印证,才能在确认犯罪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科学性。[2]

  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现场上的有形痕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勘查人员依据犯罪心理学的原理以及其他相关的学科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将现场的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印证,得以正确地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依据心理学原理,犯罪现场上的心理痕迹正是罪犯行为人的主体状态在与特定现场情境相互作用下决定犯罪心理状态支配的犯罪行为活动的产物。生理和心理是个体行为的内在原因,社会环境是犯罪产生的外在因素。因此可以利用心理学、生理学的原理分析犯罪行为的个性特征、心理特点、心理变化;利用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处于群体与社会环境中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及犯罪行为规律;利用刑事侦查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现场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的联系、成因和变化,从而完成对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心理特征的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过程和个性特征分析

  我们研究犯罪心理痕迹,即是探讨在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现场构成的核心要素——犯罪行为,即是在探讨通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案犯犯罪心理状态以及这种心理状态所表现出来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动机和目的的组合即是所谓的心理,心理是客观事物在脑中的反映,是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性格、能力等的总称。犯罪心理痕迹则是指行为人形成犯罪决意,并支配犯罪行为实施的(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和犯罪实施前后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是案犯在一定的情境中和条件下,心理过程和个性特征的综合反映。它包括行为人的认识、情感、意志、需要、动机、兴趣、习惯、个性倾向和心理特征等。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遗留的能够反映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如气质、能力、性格、爱好等,体现的是犯罪行为人个性的独特性。个性特征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在犯罪行为实施中起着支配和推动作用的心理因素的有机而又相对稳定的组合。犯罪分子长期在社会实践、犯罪活动中会形成“习惯思维定式”。这种能够反映案犯个性特点的“习惯思维定式”在适宜的条件下,必然会自觉不自觉的、或多或少的“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中,“遗留”在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记忆中。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是分析犯罪行为人的气质和性格。个人气质类型不同,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气质类型常常影响到犯罪的类型。比如,胆汁质的易产生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多血质的易选择盗窃、诈骗等犯罪方式,粘液质的多选择贪污、走私方式。即使是同类型的犯罪,不同气质的犯罪人也会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胆汁质的倾向暴力、激情,而抑郁质的工于心计、暗下毒手等。

  二是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习惯。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而巩固下来的行为技能和方式,是动力定型的外在表现形式。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而巩固下来的行为技能和方式,是动力定型的外在表现形式。一些惯犯由于经常进行同一类型的犯罪活动,往往在作案时间、作案对象、作案环境、出入路线、作案工具的选择、使用、作案的手段方法、对现场的破坏伪装等房门形成定型,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迹特征,表现处作案的“习惯性”。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技能和经历特征分析

  通过对现场痕迹连贯性、整体性的研究,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经历、职业特点以及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如入室盗窃罪案中,初犯往往由于技能的不熟练、心理的紧张恐惧,形成的现场痕迹紊乱,翻动较多且效果不佳,撬压动作手法单一,不熟练,常伴有多余动作等。而惯犯目标明确、手法老到、撬压动作干净利落,现场痕迹不乱、翻动较为彻底,没有多余的动作,两者反映出不同犯罪技能和经历。犯罪经历不同,对犯罪活动的实践不同,技能表现的水平也不同。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心理状态分析

  一是分析作案时的情绪紧张程度。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都是非常紧张的,紧张的原因是由于恐惧、对作案环境的不适应等因素造成的,控制心理紧张的能力,体现了嫌疑人的作案能力。一般掌握有较强的作案技巧的、心理素质稳定的惯犯,在作案中就越沉着、镇静,现场留痕就少,反之现场留痕就多,还会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痕迹。因此,可以很据现场的遗留痕迹推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水平和状况。

  二是分析作案人的意志水平。意志是通过克服困难而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意志水平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的自觉性和完成犯罪目的的坚持性,以及克服干扰的自制力和处理问题的果断性等方面的表现。

  三是其他心理状态。比如一个人的兴趣爱好。有的犯罪嫌疑人有着特殊的兴趣、爱好,如有嗜烟好酒、吸毒的犯罪人在现场见到好酒、毒品,会难以控制占有的欲望。有的爱好相机、照片,爱好集邮、纪念币,有的对古董、字画显示处一定的鉴赏技能和爱好等。这种长期生活中严惩的兴趣和爱好往往表现的相当顽固。另外,在一些特殊的现场,还会出现某些心理扭曲的心理状态;精神病的心理状态;变态人格的心理状态等等。

  四、犯罪嫌疑人的无意识特征分析

  人的意识分为有意识和无意识,意识时个体当前所能清楚地认识到的心理活动,而无意识则是行为过程中没有被行为人认识到的但对人的活动产生影响的心理活动,是整个心理活动的必要补充和辅助成分。无意识特征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现场遗留的不受犯罪人意识控制的那些痕迹。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注意分配的均衡性和持久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有意识的行为中也会反映出大量的无意识行为,而且无意识的行为很难加以伪装和修饰,因此,无意识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往往更加真实、有效。

  心理痕迹受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所制约,再狡猾的犯罪人也无法彻底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迹。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彼此交互作用。现场心理痕迹与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物质痕迹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对应性的特点,认清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的相互关系,从物质痕迹中认识犯罪人的心理痕迹,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类物质痕迹的形成原因,使两种痕迹相互印证,是从现场物质痕迹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的必然途径。

  小结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即我们常常所说的“行为画像”、“犯罪人格画像”、“犯罪心理画像”等)的研究与运用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刑事犯罪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大量疑难案件的最终查破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然而,我国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的开发、研究尚处在萌芽阶段,缺乏系统理论体系的指导,尤其是对其在侦查活动中的运用缺乏可操作的参照标准,与西方存在很大的差距。为应对新时期刑事犯罪发展的复杂形势,应当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进行全面的研究、开发,并将其运用于侦查实践,从而增强公安机关查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强化对刑事犯罪的防范与控制。[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科技手段的日新月异,犯罪手法也在不断的翻新,日趋现代化、技术化,犯罪行为的智能性、预谋性、隐蔽性更加明显,反侦查心理也更为强烈,心理痕迹的分析有利于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关键在于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心理痕迹研究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方格:《浅析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2]李志锋;陈鸿伟;《犯罪心理痕迹与现场有形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S1期 。

  [3]胡子龙:《论侦查视角下的犯罪心理痕迹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6

  娇妻婚前约法三章

  1982年,陈建飞在老家浙江富阳市一所中学任教,他现在的妻子李华菁在同一所学校里教英语。李华菁出生在杭州,是典型的江南美女,一颦一笑尽显青春女孩的万千柔情与妩媚。在她的众多追求者中,陈建飞是最不起眼的一个,李华菁一度对出身农村、貌不惊人的他不屑一顾。

  李华菁的高傲和冷漠并没有将陈建飞击退,他寻找一切机会想要征服这位冷艳的公主。工作第二年,市教育局举行教学论文比赛,李华菁课教得好,但写论文是弱项,一篇文章怎么也写不下去。陈建飞知道后,挑灯夜战了两个通宵,帮李华菁完成了一篇论文,并在评比中获得了市一等奖。李华菁顿时对陈建飞刮目相看。

  此后,李华菁不再拒陈建飞于千里之外,陈建飞看到了爱情的曙光,加快了追求的步伐,想方设法讨李华菁的欢心。一次陈建飞在食堂吃饭偶然听见李华菁与女同事们说她宿舍的门锁坏了,风一吹门咣当作响,吓得她晚上睡不着觉。饭后,陈建飞不声不响地带着锤子和新买的锁来到李华菁宿舍,麻利地换上……

  就是这些一点一滴的生活细节,架起了陈建飞与李华菁爱的桥梁。当陈建飞向李华菁求婚时,李华菁认真地对他说:“你必须答应我两个条件:一,对我绝对忠诚;二,必须绝对服从我,对我言听计从。”陈建飞爽快地应承下来。

  自此,在家里,李华菁就是“女皇”,陈建飞心甘情愿做她的“臣仆”。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这些家务活,都被陈建飞包揽了。婚后第二年,他们的儿子出生后,李华菁让儿子随她姓李,陈建飞尽管有些不快,也只得忍声吞气。每天下班后,陈建飞手忙脚乱地照顾孩子、做饭、收拾家务,而李华菁心安理得地坐在沙发上看电视。

  但时间一长,李华菁又不满足了。看到大学同学的老公有的升官,有的成了大老板,而自己买一件200块钱的衣服都要掂量半天,她越发觉得陈建飞平庸无能。

  心气很高的李华菁不甘心一辈子过清贫的生活。1990年5月,李华菁辞掉工作参加中国银行富阳支行的招聘考试,并顺利地被录用。由于工作能力突出,业绩优秀,李华菁被作为副行长人选培养,然而,她最终在竞聘中落选。遭遇当头一棒,李华菁把委屈和愤怒全部发泄到陈建飞身上,埋怨他没有任何背景。面对妻子的无理取闹,陈建飞一句话也不敢说,他发誓要混出个人样儿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让妻子过上好日子。

  1991年,陈建飞经过一年多的苦读,考上了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研究生。李华菁这位挑剔的“家庭女皇”也露出了难得的一笑……

  控制欲疯狂膨胀

  陈建飞去北京上学后,李华菁看着自己忙乱的生活,才明白自己还是离不开丈夫的。这年寒假,陈建飞回到家里,李华菁一改往日的强悍,对他嘘寒问暖。

  1994年6月,陈建飞研究生毕业后,因为成绩突出,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两年后,取得博士学位的陈建飞留校任教,李华菁来北京探望丈夫,行走在恢弘大气的校园里,看着身边戴着金边眼镜、风度翩翩的丈夫,几年书海熏陶和大都市生活的洗礼,让他变得睿智、自信、沉稳,39岁的他彰显出成熟男人的魅力。与丈夫走在一起,李华菁突然觉得自己是那么土气,这位“家庭女皇”感到了一丝惶恐。

  离开北京时,李华菁话里有话地警告陈建飞:“你现在咸鱼翻身了,可别忘了当初求婚时答应我的两个条件。不管你以后有多辉煌,你都要服我管。”陈建飞笑着说:“你放心,你永远都是我的领导。”

  回到富阳,李华菁的心越来越不踏实,她在电话里与丈夫“约法三章”:陈建飞每天晚上8点必须给她打电话;必须每两个月回一次家;他每月的工资除留下生活费外,必须悉数上交。

  陈建飞哭笑不得,为了息事宁人,他只有老老实实地照章办事。要是他的电话晚了几分钟,都少不了挨顿数落。有一次,陈建飞和同事们在做课题,忙得焦头烂额的他忘了给李华菁打电话,李华菁打来电话,盛气凌人地问他在干什么,和哪些人在一起,陈建飞解释说正在做课题,李华菁不相信,直到陈建飞让同事与她通了话,她才罢休。

  1999年,陈建飞因为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授予博士生导师。在他带的学生中,有一个叫刘芳菲的女孩和他是老乡,刘芳菲出身农村,虽家境贫寒但好学上进。作为老乡和师长,陈建飞给予刘芳菲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学业上也对她格外关照。为了感谢导师,刘芳菲经常过来帮助陈建飞收拾房间,清洗衣服。

  这年10月,陈建飞出差,没有按规定时间回老家,三天后,他刚回到北京,李华菁也赶来了。见丈夫一向凌乱的房间被收拾得干净整洁,李华菁逼问陈建飞:“你和谁好上了?怪不得连家都不回了。”陈建飞如实相告。李华菁哪里相信,哭闹着向陈建飞的系领导“告状”。

  尽管学校经过调查认定陈建飞与刘芳菲没有任何不正当行为,但李华菁对这件事仍耿耿于怀。为了监控丈夫,李华菁来到北京,从此,她成了陈建飞的影子,连陈建飞去外地讲课她也跟去,对陈建飞的手机、电话、电脑一律严格审查。

  几个月后,由于李华菁无故旷工,被单位除名。妻子的“高压政策”让陈建飞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2000年5月,他拿出10万元注册了芳草贸易有限公司,让妻子管理,并不指望妻子挣多少钱,而是给她找点事做,免得她对自己日夜紧逼。

  能管理公司让李华菁很兴奋,对陈建飞的控制有所放松。这使陈建飞能集中精力做学问,他的犯罪心理学著作频频问世,成为我国青年学术带头人。

  这年7月,李华菁无意中得知一位同学靠炒股发迹,李华菁开始不平衡,也对炒股动了心。陈建飞极力反对,李华菁又使出了“杀手锏”:“你忘了当年的承诺?”妻子的强硬让陈建飞软了下来,他拿出一万元钱给她做股金。

  不堪苦苦相逼挪用公款

  李华菁把这一万元钱投进股市,一个星期内净挣了500元。钱来得如此之快,极大地吊起了李华菁的胃口,她想加大投入。

  因公司的流动资金有限,李华菁又把目光盯上了丈夫。她知道,丈夫负责操作学校外地大专院校合办研究生课程班,每年经手的学费和教材费多达数百万元。

  研究犯罪心理学的陈建飞非常清楚挪用公款是什么后果,一向对妻子言听计从的他,这次说出的话斩钉截铁:“你这不是把我往监狱里推吗?”这一次,李华菁这个“家庭女皇”没有发威,而是温言软语地说:“反正学费里有一部分是你的教材费,你让合作办班的学校把款先打到我公司的账上,我把教材费扣出来,剩下的钱再交给学校,不就行了吗?”

  李华菁的话乍听似乎有点道理,但陈建飞知道,这样做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有侥幸的成分。他在专著中无数次精辟地论述过犯罪侥幸心理带来的危害,知道这样做无异于玩火,因此,他强硬地拒绝了妻子的要求。李华菁无助地哭了起来:“我好歹也跟了你这么多年,帮你把孩子抚养大。不管你有钱没钱,我都没有嫌弃过你,我这点要求难道你都不答应吗?”一向强硬的妻子哭诉和哀求起来,反而让陈建飞心里升腾起怜悯和感动,心软了下来,指使一所学校将34万元的合作费用打到了芳草公司的账上。

  李华菁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将教材费以外的钱交给学校,而是将这笔钱全部投进了股市,很快挣了3万元。此后一年里,李华菁又软硬兼施,逼迫陈建飞分几次将50万元合作费用打到公司的账上,她全部拿去炒股。2002年,李华菁遭遇股市熊市,50万股金一夜之间缩水15万,手里的股票被牢牢套住。就在这时,有一笔费用要作为授课费发给老师,李华菁拿不出钱来,陈建飞发现问题的严重性。拆东墙补西墙地把老师的授课费补上后,陈建飞让合作方不再将费用打到芳草公司。

  丈夫的“无情”,又让李华菁恢复了“家庭女皇”飞扬跋扈的本来面目,她强行收缴了丈夫的工资卡,让他的口袋里平时不超过200元钱,并在夫妻生活上长时间冷淡丈夫。见丈夫还不肯就范,她向他提出离婚,要求孩子归她抚养。陈建飞被缠得苦不堪言,只得再次妥协,安排合作方又把钱打到妻子公司的账上。就这样,陈建飞成了妻子的提款机,此后两年里,从合作方那里流向李华菁公司的钱高达200多万元,李华菁把这些钱全部投进了股市。

  李华菁成了一个疯狂的股民,买了5台电脑放在家里,每天除了吃饭,就是坐在电脑前关注股市行情。她每隔三天才下一次楼,简单买点青菜。

  2004年10月5日凌晨两点,陈建飞起来上卫生间,看见妻子裹着一床毯子坐在电脑前,头发蓬乱,双眼发红,陈建飞又着急又心疼,劝她休息。李华菁头也不回:“不把股市行情摸清楚,我睡不着。”

  陈建飞与妻子吵过、闹过,但妻子根本不把他的话当一回事。这位声名赫赫、能在数千人的大礼堂里侃侃而谈的学者,在家里却对走火入魔的妻子束手无策。

  2005年,股市出现前所未有的低潮,李华菁购买的几支股票全线崩溃,缩水100多万元。李华菁焦头烂额,陈建飞更是如坐针毡,婚后第一次扇了妻子一记耳光,然后烂泥一样瘫坐在沙发上:“完了……”陈建飞能为别人解剖犯罪心理和动机,对自己和妻子的犯罪心魔却无能为力。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7

  论文摘要:目的:探讨少年教养人员不同人格类型,了解不同人格类型少年教养人员成就动机、应对方式的差异,为少年教养工作者分类矫治提供理论依据。方法:应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成就动机量表(AMS)、简易应对方式量表(SCSQ)及自拟一般情况问卷对88名少年教养人员进行调查。结果:通过Q型聚类分析得出3种人格类型,分别命名为:冲动型(Ⅰ类,n=37)、敌对型(Ⅱ类,n=32)和稳定型(Ⅲ类,n=19)。3种人格类型被试对象精神质、稳定性、掩饰性3个分量表评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 001);Ⅰ类、Ⅱ类与Ⅲ类人员在成就动机评分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 05)。结论:少年教养人员的人格类型可分为冲动型、敌对型和稳定型,其成就动机和应对方式各有特点。应针对少年教养人员不同的人格类型及成就动机和应对方式进行分类矫治和管理。

  心理学家研究发现,作为一种社会适应不良行为,犯罪与罪犯自身的人格特征密切相关[1-2]。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开始注意并研究犯罪的人格差异[3]。国内学者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人格类型模型或理论模型探讨罪犯的人格类型特征,证实罪犯更多地属于外向-不稳定型[4-5]。但目前各种研究多以正常人群人格类型模型为参照进行,难以充分反映罪犯群体内部的人格差异。为了解少年教养学员的人格类型与成就动机、应对方式的关系,作者对河南省青少年教养管理所少教学员的人格类型进行聚类分析,并进一步研究不同人格类型的成就动机和应对方式,以期为少教工作者分类矫治提供理论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河南省少年教养管理所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在册的97名少年教养人员为被试对象,均为男性,发放问卷97份,回收97份,剔除无效问卷9份,有效问卷88份。被试对象基本情况如下:年龄13~24岁,中位年龄17. 3岁;小学文化18人,初中42人,高中2人,文盲和小学辍学26人;来自农村53人,县镇20人,城市14人, 1人未答;教养次数1次71人, 2次或2次以上12人, 5人未答。

  1.2 调查工具 ①EPQ成人量表[6]:量表由88个项目组成,包括4个维度。②成就动机量表(AMS)。③简易应对方式问卷(SCSQ)[7]。④自拟一般情况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个人成长情况、个人行为习惯等,以便了解被试对象的人口学特征并进行分类比较。

  1.3 调查方法 采用统一指导语,用无记名方式进行团体测量。为避免一次答题时间过长、题目过多影响测试质量,在1周内分3次进行测试。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1. 0统计软件行聚类分析、单因素方差分析及q检验,检验水准α=0. 05。聚类分析以EPQ 4个维度为聚类指标,选用离差平方和法(Ward′s method),以平方欧氏距离(squared euclidean distance)为测度距离,类之间的距离采用组间平均锁链法(between-groups linkage)的层次聚类法(hierarchical cluster procedures)。

  2 结果

  2.1 少年教养学员人格特征的聚类分析 以层次聚类法对被试人格进行聚类分析,产生出3种类别模型。依据人格特征对3类被试对象做出如下命名:第Ⅰ类被试对象N分最高, P分较低,命名为冲动型。表明此类学员渴望兴奋,喜欢冒险,做事欠踏实;情绪不稳定,易激怒,进攻好斗。共37人,占42. 0%。第Ⅱ类被试对象P分最高,N分较高,L分最低,命名为敌对型。表明此类学员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社会适应性差,常抱有敌意和攻击性倾向;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过于强烈,焦虑抑郁。共32人,占36. 4%。第Ⅲ类被试对象P分、N分最低,但L分最高,命名为稳定型。表明此类学员安静保守,做事严谨踏实,不易兴奋和冲动,倾向悲观;情绪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不强烈,善于掩饰内心的想法。共19人,占21. 6%。经过聚类后得到的3类被试对象EPQ量表各维度评分见表1。

  2.2 不同人格类型学员成就动机、应对方式比较结果见表2。

  3 讨论

  大量研究表明,人格特点影响着成就动机的形成和发展,成就动机也影响人格和行为方式[8-10],与本研究结果一致。冲动型特点是渴望兴奋,不安定,做事欠踏实;情绪不稳定,易激惹,进攻好斗;成就动机和趋向成功得分低,避免失败得分高,说明这类人群成就动机越弱,个体倾向于避免失败。敌对型特点是高精神质,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社会适应性差,常抱有敌意和攻击性倾向;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过于强烈,焦虑抑郁;内部成就动机差异较大,总体成就动机弱,对于这类人群可以减少其避免成功的心理,增加趋向成功的积极心理。稳定型被试对象各心理量表得分接近常模,所以可认为这类学员的心理健康程度较好,在进行教育时挽救的可能性较大;他们安静保守,做事严谨踏实,不易兴奋和冲动,倾向悲观;情绪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不强烈,善于掩饰内心的想法;其成就动机得分最高。因此,对于这类学员可以视各自具体情况来帮助他们,防止他们因误入歧途、做出不良行为而产生的悲观情绪和各种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培养积极乐观的心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不少研究者认为应对方式与人格特质有着密切关系[11-13],与本研究结果不一致。本研究中不同人格类型被试对象在应对方式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学员的社会支持总体较低,应对方式非常接近,差异无统计学意义。②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限于研究样本有限,无法说明。③这些人格变量具有主观特性,目前只能靠自我报告来评定,从而造成了测量指标与理论的不一致;再者,还与被试对象主观因素有关,由于少年教养人员或者因故意伪装欺骗、或者因心理防卫机制、或者因文化水平低而不理解测题等原因,使测试结果出现误差。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罗大华教授所言,犯罪心理学研究有其特殊性,如隐蔽性、社会危害性、不可重复或难以重复性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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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心理学论文篇8

  【关键词】人格刑法; 犯罪人格 ;缺陷人格; 反社会人格; 危险

  人格心理学中的人格概念

  目前在心理学界对人格的探索已相当深入和广泛,尽管如此,至今还没有一个为所有心理学工作者共同接受的人格定义,但从众多的人格定义中可以看出共同的倾向:第一,人格是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价值观、气质和体质等各方面整合的心理组织,人格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有机整体。第二,研究者认为人格是内部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结构和过程。人格表现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及倾向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稳定性,即个体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出的思想、情感和行为具有连贯性或者说是风格或性质的相似性。正是这一稳定性使得可以通过个体的人格预测人的思想和行为。第三,黄希庭认为人格是个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个体的心理特征、行为方式和行为倾向各方面综合作用形成独一无二整体的心身组织①。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但这并不排除人们在心理和行为上的共同性。正是人格的稳定性使得人格得以测量,正是人格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预测性使得有了人格测量的必要。目前,人格心理学已经发展一套完备的方法对人格进行测量。刑法中人格测量与评估恰恰是为了对犯罪人的再次犯罪可能性进行预测,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再次危害。

  刑法中的人格概念

  刑法中的人格和人身危险性的关系。“人身危险性”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然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判断运用到定罪、量刑、行刑的过程中却不多见。目前,在司法过程中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往往依赖经验判断,经验判断与规范刑法学的要求不相符,所以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瓶颈就是如何科学评估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则人身危险性的理论难于付诸实践,于是有学者提出将人格概念纳入刑法视野②。人身危险性这一提法始于刑事人类学派,最早主张定罪量刑考虑犯罪人个人情况的学者是龙勃罗梭,龙勃罗梭本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危险性这个概念,但他认为由生物学因素导致的生理上的异常进而产生的犯罪倾向是人的危险性所在。相反,加罗法洛认为犯罪人以道德情感缺乏为主要标志的心理异常是构成其危险性的主要原因。危险状态一词最早是由加罗法洛在《危险状态的标准》一书中提出的,将其定义为“某些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③。菲利则认为犯罪人的生理因素、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三方面的综合作用构成主体的“危险性”④。李斯特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不仅强调社会的危险性还强调个人的反社会危险性⑤。作为李斯特的学生牧野英一认为犯罪行为是“恶性的征表”,应当重视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⑥。曾经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被法西斯恶意利用致使侵犯人权,最终使人身危险性理论一度成了禁忌性的话题,引起了学者的批判和反思。而后,作为激进的社会防卫论代表人物格拉马蒂卡提出社会防卫更重要、更本质的目的是改善反社会的人,主张用“反社会性”概念来代替“犯罪”概念,摒弃犯罪和刑罚⑦。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安赛尔对人身危险性理论重新审视并提出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不仅要考虑客观的犯罪行为,还要根据与人格相关的主要因素。安赛尔认为行刑过程是为了让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人格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人格调查不仅调查犯罪行为外部的诸特征和有关前科资料,而且还应该组织专家对被告人的生物学体质、心理学反应、生育遗传史及社会等问题展开调查⑧。总之,安赛尔对“人身危险性”没有完全否定,他认为人身危险性与道义责任论二者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在“行为人格”上统一,两者都是人格的表现,与行为紧密相连,二者可以共同作为刑罚的依据,安赛尔发展了人身危险性理论。随着刑法观不断演进,出现了以团藤重光为代表的人格行为论者,他认为行为是人格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基于行为人的主体性态度所实施的。团藤重光强调责任的基础不仅仅是具体行动,而且是行为者内在的人格,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人格责任论的观点⑨。在团藤重光的影响下,日本学者大塚仁采纳了人格责任论,并受人格责任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发展深化构建了人格刑法学。作为一种新的刑法学说,其中的人格责任是人格刑法学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石⑩。通过对行为人刑法到人格刑法发展的历史进行梳理发现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和人格的关系密切,由最初的危险状态、危险性到个人的反社会危险性、恶性逐步演化为反社会性、主观危险性,最后提出人格的概念。由此可见,刑法中人格的概念是在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使用人格概念来诠释人身危险性既有理论基础又切实可行。刑法中人格的内涵。刑法学界人格一词的涵义是建立在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当前关于人身危险性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对社会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就是人身危险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统一构成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刑法中人格的内涵与人身危险性的涵义一脉相承,故刑法中的人格内涵不同于心理学中关于人格的内涵,心理学中的人格比刑法中的人格外延广泛。人格心理学是心理学中最具整合性的领域,它关注整体的人,主要从三个层面来研究人:“第一,人类本性的层面;第二,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的层面;第三,个人唯一性的层面。”人格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层面不是刑法所关注的,刑法所关注的只是犯罪人群的人格特征。心理学研究的第三个层面强调个体的独特性,而刑法作为部门法,其重要的特征就是权威性、高度统一性、普遍适用性,所以刑法中的人格不关注个体的唯一性、独特性。人格心理学研究的第二个层面着重揭示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点和异同点及某一群体成员的共同人格特征和不同群体成员间的差异性,这一层面的研究能够满足刑法的需要。根据人格刑法观,在定罪量刑阶段就要考虑犯罪人的人格,在行为人做出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后综合行为人的人格做出行为人是否是犯罪人的判定活动。因此,刑法中的人格强调的是有社会危险性、倾向于再犯的一种人格类型。早期在系统的介绍人格刑法的过程中将这种人格类型界定为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概念的提出与争论

  犯罪人格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关心和争议的话题,争论的焦点包括有无“犯罪人格”和“犯罪人格”的本质特征。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犯罪人格确实存在的。张文、孙昌军、顾婷、李玫瑾等分别为犯罪人格下了定义,对上述几个定义进行分析发现反社会性是犯罪人格的典型特征,即使在没有出现反社会一词的定义中也均强调行为人对社会的规则和法律的无视与反抗。顾婷和李玫瑾二人在对犯罪人格定义的过程中着重强调犯罪人格的形成过程,认为犯罪人格是社会化作用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社会化失败的结果。不同意“犯罪人格”存在说的研究者事实上是不同意“犯罪人格”这一提法,并非真正反对这一群体人格特征的存在。反对者更多地从刑法学这一规范学科的特点出发认为犯罪人格这一用词容易造成歧义,对于一个没有犯罪的人用犯罪人格来形容其自身的反社会心理特征会产生标签效应,有侵犯人权之嫌。梅传强用“缺陷人格”代替“犯罪人格”,缺陷人格这一称谓同样强调社会化的作用,是行为人社会化失败的结果。然而,缺陷人格这一提法忽略了反社会性这一本质的特征,在健康心理学的视角下谈缺陷人格更贴切。李玫瑾认为“犯罪人格即人在后天早年的社会化缺陷下造成的个人长期与违法生存方式相伴,或因违法犯罪而长期与监所为伍,在一种近犯罪化而非正常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较稳定的犯罪倾向和犯罪个性特征”,这一定义尤其强调犯罪人格的动态形成过程,主要从家庭抚养状况、早年经历、生活方式、违法犯罪史等方面来定义犯罪人格的,是动态性犯罪人格的定义。人格的形成与个体的生活经历息息相关,在对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评估时需要考虑犯罪人动态成长过程、重大生活事件等,因此,本文沿用动态的犯罪人格的定义。

  刑法中关于人格的界定

  沿用动态性犯罪人格的定义同样存在局限性,犯罪人格的群体范围变得狭小了,仍有一些具有反社会特质且再犯可能性高的人群被忽略了,如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变态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在犯罪心理学中将其称为反社会人格。反社会人格不同于犯罪人格之处在于反社会人格对他人或社会的扰乱或破坏行为是没有理由的,是从小就显现的,不是因为后天的家庭变故或生活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他们情感淡漠,不具有被情感牵制或被感化的现象,类似于龙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群中也不缺乏一些有健全的家庭和生活环境的人,他们缺乏是非观念、自我为中心,缺乏生存能力,好逸恶劳,他们同样为了自己的需要不择手段,无视社会的法律,从而做出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将这种人格称为缺陷人格。缺陷人格和犯罪人格的共同点是均是后天社会化失败的结果。李玫瑾将这三种人格统称为危险人格,有先天禀赋为主的危险人格,即反社会人格,还有后天养成为主的危险人格,包括犯罪人格和缺陷人格。研究表明:“这三种类型的犯罪人占总犯罪人群的少数,再犯率高,是重点防控的对象。”因此,刑法定罪量刑中人格评估的对象应该是危险人格,而不仅仅是犯罪人格。余论在系统介绍人格刑法的过程中,研究者认为:“犯罪危险性人格就是一些有可能导致犯罪的人格障碍。”因此在对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的过程中运用了人格障碍的量表作为量化工具。事实上,人格障碍和犯罪危险性人格是不对等的,分别来自不同学科的两个术语—人格障碍属于变态心理学的研究范畴,是从社会适应、个体与他人的关系及统计学的角度下的定义。犯罪危险人格是犯罪心理学的术语,更多从个体能否遵守社会规范或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谈的。另外,人格障碍的内涵不能揭示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本质—反社会性,因为不是所有的人格障碍都是反社会的。只有反社会人格障碍最突出的特征是反社会性,所以是犯罪心理学研究者关注最多的,而其他类型的人格障碍与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进一步说,如果人格障碍者所表现出的人格特征能够代表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本质特征,那么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测量与评估将不再是一个瓶颈,更不会出现那么多的争论和分歧。目前关于人格障碍的测试方法,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已发展出相对成熟的系统的测试方法。明确了人格刑法中的人格应界定为危险人格后,需要严格按照量表编制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危险人格的静态的标准化的量表编制。静态化的量表可以对目标群体中的成员重复使用或对某一群体成员同时测量,可以极大程度地简化司法人员的工作量,减少司法人员的主观性。然而,使用静态的标准化的量表也会忽略犯罪人的大量的个性化的信息,甚至是很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在使用静态危险人格测量工具的同时还需要辅以个性化的调查问卷包括年龄、性别、犯罪史、结婚状态、居住状况、家庭关系等,将静态量表和动态因素协调统一起来实现对危险人格的精确评估。

  作者:张丽欣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

  ①黄希庭:《人格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页。

  ②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41页。

  ③[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94页。

  ④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84页。

  ⑤翁腾环:《世界刑法保安处分比较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42~49页。

  ⑥⑧⑨宋伟卫:“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人身危险性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3页,第323页,第382页。

  ⑦鲜铁可:“格拉马蒂卡及其《社会防卫原理》”,《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第106~112页。

  ⑩[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5页。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改革与法制建设》,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540页。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6页。

  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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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犯罪人格心理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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