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随笔 > 正文

任建宇案 摘要:我国劳教制度作为特定时代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1 15:02:12 分类:随笔 浏览:69


  摘 要:我国劳教制度作为特定时代背景下政策定位的产物,在当下中国已备受责难,任建宇劳教案作为典型案件反映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背后的权力与权利的剑拔弩张的紧张关系。劳教制度需要由轻罪处罚机制加以替代,以限制国家公权力并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

  关键词:劳动教养;权力制约;轻罪处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9-0099-03

  一、劳教制度的发展演变

  起源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劳动教养制度(下简称劳教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教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1961年,公安部《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期限作出进一步说明。

  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实施。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办法》对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从《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四类对象扩大到六类。①

  劳教制度的产生之初,适逢我国高度政治化的社会阶段,社会与法治环境尚不成熟,对人权的漠视往往使得公权力肆无忌惮的剥夺公民人身权。但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提高,特别是网络传播技术打破了言论的垄断后,劳教制度逐渐作为政府的维稳工具被大肆使用,使其成为法制建设中的“荒地”,饱受争议。

  二、大时代里的小人物――任建宇一案始末

  (一)匪夷所思的“罪证”

  2011年8月18日,时年25岁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警察带走,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警方所认定的罪证是他在网上发表和转载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同一案情,却有两种结论。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下发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恰在当天,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决定对他处以两年劳教。

  现有的公开的重庆市警方认定的“罪证”共有十条,其中包括五张转发的图片,一句转载自电影《建党伟业》台词“结束,民主自由万岁”句子,三条涉及对体制及“唱红歌”看法的微博,一篇嘲讽所谓专家的日志以及“不自由、勿(毋)宁死”文化衫。②

  根据重庆市劳教委办公室副主任傅强的说法,任建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认为他“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简单分析下警方所列出的证据,不禁让人产生疑惑,借鉴刑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可知,该罪名客观要求有着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仅仅在网络上发表及转发评论就成为“组织、策划”者了呢?更令人不解的是任建宇在网络上发表的大部分的内容并非他本人的原创,原创者没有受到处罚,转发者反而身陷囹圄。这似乎是公权力在用个案向中国亿万网民的权利宣战,意图以个案产生以儆效尤的效力。

  (二)为什么是任建宇

  任建宇一案被媒体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这与他“大学生村官”的标签密不可分,但令人倍感讽刺的是这位“反革命分子”能以选调生的身份考入重庆彭水县,成为体制内的一名村官。这种体制内的身份,并没有给任建宇带来“免死金牌”,或许,正是由于他的这一身份,使得他的言论受到不同寻常的关注,至于是否是他今天牢狱之灾的主要原因如今也未可知。

  (三)并非首位因言获罪之人

  2012年8月15日,任父任世六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2012年9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的理由撤销对任建宇劳教的决定,随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驳回了任建宇的申诉。2012年11月,任建宇重庆市劳教委,要求恢复公务员身份。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任建宇劳教诉讼案”做终审裁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任建宇劳教一案在与申诉中渐渐落下序幕,然而,他并非首位因言获罪之人,仅在重庆,就发生过“彭水诗案”、“一坨屎案”等诸多备受关注的劳教案。几个典型案件都具有类似的案情:互联网上的一篇嘲讽性评论意外收到公权力机关的“垂青”,美其名曰“劳动教养”,实则是采用强制的手段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达到“噤声”的效果,公权力何以对私权利任意践踏?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真的如此困难重重吗?

  三、劳教制度背后的权力与权利

  权力自古就被贴上“易被滥用”的标签,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权力与自由》一书中表达了他对权力极为负面的看法:“权力,不管它是宗教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的和腐败的力量。”他还总结出了著名的“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③

  在劳教制度背后,显示了权力极度扩张的趋势。其最大特点亦是最遭诟病处,是不经正当法律程序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项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不经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机关实际全权掌握。如今,权力滥用的恶果愈发的凸显,如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力制约模式及其局限性

  1.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一直是倍受推崇和并在国内外得到大力推行的权力制约模式。该模式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权力对等,然而在劳教制度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立法权的滥用、行政权的过度扩张及司法权被侵占。根据《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我国劳教制度的法律根据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公安部的规章,在实践中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更被许多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突破。这种现象导致我国规范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多而杂乱,且相互之间冲突甚多。况且目前我国的劳动教养权是行政权的一个重要部分,实践中公安机关集侦查权、裁判权、复查权于一身,而且这样一种可以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决定、执行的过程中,司法机关没有任何插手的空间,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占,导致了司法权的独占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

  2.以法律制约权力

  “以法律制约权力”即由法律规定权力行使方式和法律程序、权力的主体、权力的内容和边界、权力行使者的职责和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等。然而在劳教制度中,立法权被过度下放,使得劳教制度授予了公安机关、劳教委和地方政府在法律之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成为控制思想、维护社会秩序的意识形态工具。同时,法律作为的意识形态工具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作为利己行为的立法往往体现的是社会统治层的政治意志,或曰立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权力而不是制约统治阶级权力。从权力与法律的这种本质联系中可以看到,“以法律制约权力”也不能完全达到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目的。

  3.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公民的监督权促使国家权力的规范行使,通过行政诉讼使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家行政权,通过公民的违宪审查请求权对立法权实行制约,通过上诉权和再审申诉权等措施来制约司法权。反观我国劳教制度,虽然对决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使得救济的结果大打折扣。而且由于劳教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行政诉讼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很少,被劳教人员出于经济考虑一般不。从大背景下看,我国目前市民社会本身不够健全,社会很难以形成相对一致的合力对强大的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使这种制约模式显得势单力薄。

  四、废除抑或改革――如何预防下一个任建宇的出现

  综合上述对劳教制度的法理分析可知,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劳教制度实际上就逐渐转化为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等不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但是,其始终没有被纳入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范围,仍然在新的“政治”框架下,沿用着过去的行政机制。

  学界对于劳动教养的出路,大致有三类主张:一是主张保留并强化,认为劳教制度创建以来,不仅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把大量被收容人员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因而这一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是废除,主要理由为劳教性质含混,操作过程缺乏监督,易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法制不健全时代的产物,应予以取消。三是主张改革,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在这种形势下,完全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不切实际。但因其存在重大缺陷,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而对如何改,则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④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密不可分,在摇旗呐喊着废除劳教制度的同时,更应当关注于劳教制度的替换制度。笔者倾向于在我国建立轻罪处罚制度来替代劳教制度。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轻罪化并不意味着严格的刑事犯罪化和刑罚化,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其成为程度很低的“准犯罪”。目前,我国将事实上同质的社会危害行为分为犯罪、劳教和治安处罚三种方式处理,立法的成本高且难以达到法治的统一。通过劳动教养立法使其轻罪化,可以实现其法律化、司法化和程序化。并且劳动教养立法中的“犯罪化”和“轻罪化”的建构不得背离劳教立法的基本目标:改善受处分人的生存状态。

  最后,需要反思的是,在任建宇的悲剧当中劳教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可以说,对任建宇而言,劳教制度只是道具而已,罪魁祸首是当时地方执政者对法治的蔑视、对言论自由的压迫与摧残。其实劳教问题只是一个符号或表象,它折射的核心问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国家权力的行使可否忽视公民个人权利?若权力机关对待公民私权一直采取漠视的态度,那么劳教制度存废与否的争议性亦不存在任何实质意义。

  注 释:

  ①④于建嵘.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存废之争[M].改革纵横,2013(1).

  ②任建宇劳教案.维基百科.http:///wiki/访问日期:2013-1-24.

  ③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42.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英]洛克,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6〕陈兴良.劳动教养之权利归属分析[J].法学,2001(5).

  〔7〕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标签:劳教权力制度劳动教养制约法律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关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