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随笔 > 正文

张辉张高平冤案 【摘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7-30 22:28:55 分类:随笔 浏览:73


  【摘要】

  被告张辉张高平在2003年5月因奸杀案被错误逮捕,在监狱里开始了近十年的无辜服刑。直至2013年3月26日,经过几番努力申诉和侦查,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因适用法律错误,无罪释放。对于两人的遭遇,我们在同情的同时,也在质疑处理这起冤案的公、检、法各部门侦查能力和公正性。这迟来的正义,不仅是张辉张高平的正义,也是我们每一个人要捍卫的权利。

  【关键词】

  冤案;严刑逼供;申诉无果;立案复查;司法公正

  一、案情简介

  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次日凌晨到达杭州后,王某与张氏叔侄分别。但当日清早,王某即被人杀害,而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警方将目标锁定为叔侄二人。2003年5月19日深夜,张辉张高平叔侄俩作为一起奸杀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来在仅凭两份被逼写出的口供,在犯罪时间对不上、地点指不清、连受害人指甲里的DNA都属于第三者的情况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人关入监牢。期间被严刑逼供承认罪行。经多次审判,张辉张高平两人于2004年10月19日分别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两人被关于新疆两所监狱。服刑期间,张高平多次提出申诉,但均无结果。张辉在狱中则由死缓减至十五年。经努力,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再审还查明,本案中确实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法院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二、案例分析

  “始终坚信法律史严肃公正的”这是张辉张高平重获自由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的话。而让他们坚信是严肃公正的法律为何还让他们蒙冤十年于监狱?

  (一)这样的冤案悲剧还会不会发生?

  发生十年的冤狱之苦是谁的过错?这样一个错判存在的司法漏洞经过这十年司法的一些变化,又经过《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这些漏洞会不会被补上?2003年张辉张高平在被作为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检察院所列出的26项中,直接证据只有一个,就是两张的口供。而根据两人所说,他们的口供是在被严刑逼供以及警方安插的狱侦耳目诱导之下写下的。严刑逼供,这样一个我们只在古装电视剧中见过的场景,没想在新中国的21世纪中也出现了。这不禁令我们每一个人都唏嘘不已。如果每一个被怀疑作案的嫌疑人都遭到严刑逼供而“承认”了根本不是自己犯下的罪过,那么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会不会再次犯案?十年前有这样两个无辜入狱的人,那么这些曾经存在的漏洞还可能使第二个“十年冤案”出现么?这些问题,未免让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感到害怕和悲哀。

  (二)司法制度实施的严谨性

  酿成这个冤案的主要因素在于处理这起冤案的公、检、法各部门侦查能力和公正性出现了问题。《刑事诉讼法》中第54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①而在张辉张高平被提出诉讼的26条证据中,直接被定罪的是俩人被毒打折磨和狱侦耳目诱导写下的口供,最客观和准确的证据――也就是提取死者残留的DNA与犯罪嫌疑人的DNA对比结果却没有被办案机关列在26项证据里面。现代科学技术证明DNA的准确率高达99.99%,对于这样可能否定犯罪存在的客观证据却被办案机关忽视,让我们不禁怀疑这是不是办案机关自编自导的错案。如果办案机关的各个部门认真调查两张所要求取证的每一条线索证据,也许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而司法部门的公正和正义更是需要我们的监督。

  再者,司法机关的制度也遭到了质疑。中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但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导致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类似于袁某某暗中逼供,聂海芬从中作梗表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出现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

  (三)观点与认识

  这件冤案在社会引起了极大的热议,人们在震惊办案机关严刑逼供的同时,更质疑为了破案率而违背自己良心的各个司法部门的断案能力和公正性。公检法本应独立行使各自的司法职能,目的为均衡各自的权力,以防权力被滥用,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君不见,法治到今天,常有此类见报端:公检法联合办案。现实中,基于害怕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的共识,一些公检法成了利益攸关,成了一个绳子上的蚱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也正是如此,造成一些公检法的层层失守,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②本案来看,2004年,如果死者指甲里的DNA鉴定能够得到法院重视,就完全可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叔侄两人无罪;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部门去复查比对DNA,冤案就能及时纠错;但遗憾的,所有刑诉法规定的制衡机制统统失灵,统统失效。这起冤案,已经使得人们已经开始质疑司法机关的侦查能力和公正性以及正义,这件事就像一滩污水,倾入了中国司法界的小溪中,群众已经看见了这滩污水。好在浙江省高院自我纠错的勇气,已经公开向张辉张高平两人致歉。这起冤案,污染的是水流,而不是水源。而十八的报告中有一条:“进一步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样使得司法各个部门的权利更均衡,不会出现哪个部门而出现漏洞和错误。这使得人们能相信,我国司法将会更加成熟,更加公正和正义。

  在我看来,这起冤案,虽然值得为张辉张高平两人而高兴,但是我们也要想到这十年来他们无辜在监狱中所受的痛苦,这是如今做什么都不能弥补的。而我们不能够确定司法公正的今天,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背负这样的冤案。我们需要警醒需要反思,更需要重新审视公检法之间的制约关系,同时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能力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司法部门自己做到不违背的良心,做到公正,正义。就如张高平获得自由后说的:“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标签:冤案侦查证据公正司法逼供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关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