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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8 15:58:23 分类:指南 浏览:85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城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住房政策

  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对象

  1、具有城镇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总额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财产限额和收入标准;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73元)。

  3.当地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11年城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为20平方米)。

  4.我没有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5.被 拆除、征用和修缮的房屋。

  6.市 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士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7.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须保证一年内入住。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1。购房登记申请书

  购房申请人到办公室申请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2。购房申请资格登记

  (1)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到行政服务大厅进行资格登记,然后持单位(当地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到当地办事处进行初步登记。

  (2)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接受初步公示。申请家庭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予以公示。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财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车辆、住房、存款、证券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同上述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最终核实,最终符合要求的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5天。

  3。确定入围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或无异议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抽签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少于房源数量时,所有申请人均可入围。

  4。确定选房顺序

  通过公开抽签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5。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公布所有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有序选房。如果正式入围的申请人放弃所选房屋,候补入围的申请人将按顺序补足所选房屋。市住房保障机构向已选房的申请人发放准购证,申请人据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城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一、优惠和支持政策

  1.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上报年度土地利用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并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6.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再变相开发商品房,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施工管理

  1、保障性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2.在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项目 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单元数量、单元比例、建设标准、竣工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通过合同约定。

  3.单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住房情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类公寓比例,并严格管理。

  4.按照 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 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重视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5.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节地、环保住房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招标方式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在一套小公寓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施工合同中应规定对房屋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

  7.对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由居民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自行管理,提供满足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物业服务。

  三。价格管理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市、县人民 直接组织的保障性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盈利。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缴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保证金或保证金的名义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变相收取费用。

  4.价格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充分掌握保障性住房成本和利润变化情况,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和价格相一致。

  四。入场和退场管理[/s2/]

  1、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 按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 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2、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 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 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 根据当地商(垃圾分类顺口溜:干湿要分开,能卖拿去卖,有害单独放。绿厨厨,黄其其,红危危,蓝宝宝。可回收,丢蓝色,有害垃圾丢红色,厨余垃圾是绿色,其它垃圾用灰色。垃圾多,危害大,分类摆放人人夸。)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应当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市(区)、县人民 逐级审核、公示的方式确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往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对经审核公示合格的家庭,由市、县人民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通知书,注明可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根据收入水平、住房难度、申请顺序等。

  5.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凭批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批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定面积内的,按核定价格购买;超出核定面积部分不享受 优惠,购买人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支付差价。

  6.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7、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产权有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 保障性住房的, 将按原价回购,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买人在市场上 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当时同一区域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缴纳土地收益相关价款。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 确定, 可以优先回购。购买者也可以在按照 规定的标准向 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相关价格后获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明确,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8.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 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回购。 回购的保障性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9.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分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0.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标签:住房适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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