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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局 第一篇:河北省环保局核发排污许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7 21:37:14 分类:科学 浏览:131


  第一篇:河北省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重点企业名单(共计192家)

  河北省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重点企业名单

  (共计192家)

  石家庄市(44家)

  唐山市(25家)

  邢台市(15家)

  保定市(14家)

  承德市(14家)

  衡水市(12家)

  廊坊市(7家)

  第二篇: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书范本

  关于申请排污许可证换证的函

  建设环保局:

  我单位已于XXX年XX月XX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XXX年XX月XXX日-XXX年XX月XX日,现已即将到期/过期,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贵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换证,委托代理人XXX(证件号: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代表我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手续,请给予办理。

  XXX年XXX月XXX日

  第三篇:排污许可证核发新办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办)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

  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科审核(1个工作日);

  (三)环保网站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四)现场踏勘及召开审核会议(5个工作日);

  (五)环保网站审核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六)拟签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七)市政府签发(转外10个工作日);

  (八)制证(1个工作日);

  (九)综合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5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0827)5269625 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管理科:(0827)5266457 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0827)518772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环境保护局:(0827)5261301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中心: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八、办理时间

  9:00-12:00 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科审核(1个工作日);

  (三)环保网站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四)现场踏勘及召开审核会议(5个工作日);

  (五)环保网站审核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六)拟签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七)市政府签发(转外10个工作日);

  (八)制证(1个工作日);

  (九)综合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5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0827)5269625 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管理科:(0827)5266457 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0827)518772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环境保护局:(0827)5261301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中心: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八、办理时间

  9:00-12:00 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科审核(1个工作日);

  (三)环保网站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四)现场踏勘及召开审核会议(5个工作日);

  (五)环保网站审核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六)拟签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七)市政府签发(转外10个工作日);

  (八)制证(1个工作日);

  (九)综合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5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0827)5269625 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管理科:(0827)5266457 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0827)518772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环境保护局:(0827)5261301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中心: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八、办理时间

  9:00-12:00 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第四篇: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1.省直归口管理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行政许可事项各种分类:

  按许可内容分:特定活动

  按许可程度分:决定

  按实施机关级别:市、县(区)

  按申请相对人身份:经济实体、事业团体

  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4.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③《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④《湖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排放污染物严重的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5.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

  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或受托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无

  7.办公场所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各市、县级环保部门

  8.申请受理条件:

  ①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

  ② 达到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③ 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④ 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9.收费依据:无

  10.收费标准(元):不收费

  11.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审批意见;

  ② “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

  ③ 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④ 申请书。

  12.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13.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及时限:

  程序:①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决定。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14.办理流程图:

  15.对申请处理的文书种类和目录(有样本请作为附件):

  各地规定不同

  16.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具体法规文本请作为附件):

  (1)是否符合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

  (3)是否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17.办理结果发布方式及样本:

  各地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公开、公平、公正核定申请单位排污种类和排污量,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公示。

  18.附件数量及名称:

  附件数目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19.年平均办理多少项:

  因全省开展此项工作时,其排污收费标准未通过审批,全省此项工作未全面开展,由各地视具体情况自行开展。

  第五篇:汉阳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报(2014)

  汉阳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报

  近年来,在市环保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稳步推进,基本做到凡是每年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的企业都发放了排污许可证。2011年至今全区共办理排污许可证321户(次),均为临时排污许可证。该项工作为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我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八项环境制度管理之一,是环境管理最基础最科学的管理手段。该工作在我区2005年就已开展,但由于条件所限,并未全面展开,未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行为,十二五以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鄂环办【2008】159号)和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34号)规定,向辖区内各厂矿、企事业单位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并开始正式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为确保许可证发放的顺利实施,我局一把手张梦化局长亲自牵头主持工作,以污控科为中心,监察大队和监测站配合展开了这项工作。并把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列入了本的环保目标考核。

  二、积极培训、分工协作

  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我局下发了《关于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每年召集辖区相关企业,对开展办理许可证的工作进行了培训,明确了办证的意义和必要性,细化了办证的步骤。在《通知》中,我局明确要求各排污单位依法按规定向我局上报排污许可证发放申报材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我局按照分工由污控科负责具体审核。通过对企业基本情况的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对通过审核的企业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我局各部门为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发证工作做了大量的保障工作,确保了排污许可证的顺利发放。监测站负责制定详细的监测计划,逐步分批的对企业进行监测;监察大队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逐个对企业进行摸底,核实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情况并对各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把关、高效服务

  我局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分为三个步骤:填报、审核、发证。采取依法许可、两级发放,三级管理的原则。在审核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中,严把审批关、发证关。对企业填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企业现状有出入的,填报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有出入的坚决打回。对经审核没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对排放超标的排污企业,提出限制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对未执行“三同时”项目的企业,国家严禁建设的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

  在近年来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中,我局本着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多次深入基层、认真耐心的为企业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讲解,并且了解该项工作的详细步骤和进程,本着诚信、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以诚挚的态度的为企业服务,得到了企业的一致好评。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区的排污许可证工作,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虽圆满的完成了任务,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大,涉及面广,数量多,有些排污许可证不能按时发放,有工作堆积的现象发生。另外 “十二五”期间,由于总量减排工作的开展,各企业排污量与各企业分配总量挂钩,而许多2010年底未纳入环境统计污普更新的企业由于总量减排的原因无法纳入环境统计,因此,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中存在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

  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工作力度,弥补工作不足,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污染源控制管理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标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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