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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 第一篇: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4 10:59:34 分类:妙招 浏览:144


  第一篇: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一、备案范围

  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备案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包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数量;学习形式及学制;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份。

  三、提交材料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

  2、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的有关文件;

  3、《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4、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招生文件、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1、申请人按第三项提交材料的要求,向市教育局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

  2、受理机构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若不符合备案条件,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资料完备、符合条件或经告知后补齐资料达到要求者,在《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上加盖广告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4、凭加盖了受理机构广告备案专用章的《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到相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发布手续。

  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发布媒体、发布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凭原备案表于到期日10个工作日前到原受理机构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第二篇:广东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细则

  广东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细则

  一、备案范围

  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备案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包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形式及学制;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形式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份。

  三、提交材料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

  2、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

  3、《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此表可在本办网页的“表格下载”栏下载);

  4、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招生文件、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1、申请人按第三项提交材料的要求,向受理机构(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受理机构为各区教育局,高中或含高中办学层次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受理机构为市教育局)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

  2、受理机构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若不符合备案条件,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资料完备、符合条件或经告知后补齐资料达到要求者,在《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上加盖广告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4、凭加盖了受理机构广告备案专用章的《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到相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发布手续。

  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发布媒体、发布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凭原备案表于到期日10个工作日前到原受理机构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第三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

  四、全县就业服务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主管领导:就业服务局局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负责科室:副 局 长:科

  员:联系电话:

  就业服务大厅 苏晓岩 刘妍纯 王燕 0314-756399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 事 指 南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 闵艳国

  一、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二十三条、四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及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

  一、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招生简章一式两份;

  三、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单位介绍信

  三、受理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县就业服务局窗口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招生简章内容进行审查后,并提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学校方可招生。

  第四篇:密云县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要求

  密云县民办学校管理文件

  密云县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要求

  一、备案工作

  凡经密云县教委批准设立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简称民办学校,下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进行备案。

  民办学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须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备案材料

  (一)民办学校应报送如下材料:

  1.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一式2份),样稿应含文字、图片等内容,有音像内容的应报送音像制品;

  2.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当场审验后由学校保存;

  3.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

  (二)民办学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密云县民办学校管理文件

  1.申请备案的简章或广告中涉及到学校与国内其他学校进行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如合作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申请备案的简章或广告中涉及到的获奖项目,需提交相关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3.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单位教师的,需提交聘任协议、聘书或学校聘用文件复印件;

  4.其他能够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三、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要求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学校总体情况的介绍应明确、具体。

  1.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必须在备案前到区教委办理变更手续。

  2.对学校的获奖项目应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对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获取的,数量上应不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所有获奖项目应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

  密云县民办学校管理文件

  3.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人物图片应避免选用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选用其他人物照片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4.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就业率”、“100%考试通过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二)招生专业的介绍应明晰、详实。

  1.招生类别应明确分为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文化培训等;

  2.学习形式应明确分为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

  3.学校应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招生专业。

  (三)学校应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1.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小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2.参加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结业证书;

  密云县民办学校管理文件

  3.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四)招生简章应载明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内容应与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退费办法应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

  (五)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学校办学许可证号和法人登记证号。

  第五篇: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地应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附表);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

  (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第七条 备案报告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三)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对不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备案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自正式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要求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

  541

  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补充提供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幼儿园分类管理规定,每3年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内经确认的各幼儿园收费备案信息,由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此略


标签:备案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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