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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合同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09 16:51:24 分类:资讯 浏览:80


  买断合同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__________”软件的开发者和版权所有者。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以oem买断方式成为甲方的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oem产品为“__________软件有限公司”研发。

  2.乙方oem买断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支付oem买断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在收到乙方制作费后三日内,提供包含乙方标志的软件产品(以下简称oem产品)给乙方,由乙方销售该oem产品。该产品的电子版的用户手册等相关文档可由乙方更改。

  5.乙方所销售的oem产品必须严格执行“__________”价格体系。

  6.乙方所销售的oem产品销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乙方所销售的oem产品不进入软件零售渠道。

  8.合同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自动顺延。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所软件的电子版使用手册。

  2.甲方提供乙方或其客户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和电话技术支持。

  3.甲方对于程序中的错误进行无偿的修正,并及时提供修正后的版本给乙方。

  4.对于乙方提出的软件功能需求或其他方面的建议,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确认,并给予乙方合理的解决方案。

  5.对于乙方要求甲方对软件进行更改或功能扩充,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甲方在最快时间内对软件进行修改并提供给乙方。

  6.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按乙方的需求进行定制研发,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甲方在最快时间内对软件进行修改并提供给乙方。

  7.甲方提供注册码给乙方对软件进行注册,每次将收取成本费__________元。

  8.甲方若对软件价进行更改,须在半个月前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该oem产品的唯一销售权。

  2.乙方可获得甲方的互联网在线技术支持和电话技术支持。

  3.乙方可以根据“__________”价格体系规定范围自行设定oem产品的销售价格。

  4.乙方可要求甲方对乙方进行上门技术支持和服务,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单位已不存在或变动,必须尽快告知甲方。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所的软件或对软件进行解密或反编译、进行非法销售等。

  第三条 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没有按时付款、乙方单位已不存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修改所的软件或对软件进行解密或反编译、进行非法销售等,本协议即告终止,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条 附则

  本协议及其附件等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乙方支付甲方所需的款项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__________软件有限“__________”产品oem商登记表

  公司名称:__________软件有限公司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户 名

  __________软件有限公司

  帐 号

  公司名称: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甲方:__________软件有限公司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断合同篇2

  来到会场接受“劝说”的有年龄较大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有孕期哺乳期的女工,还有几名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总之,都是一些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麻烦”的职工。

  绝大多数职工经不住反复“劝说”,而且企业又一直为他们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认为没有太大的后顾之忧,所以很多人“自愿申请”买断工龄。可他们离开企业不久就发现,所谓“亏损”、“破产”纯属子虚乌有,留下来的职工待遇更好了。几个月后,企业又招收了一批新人。那些“买断工龄”的人员想找地方讨个说法,却发现自己亲笔签字的协议书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只写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他们才感到后悔莫及。

  事实上,我国曾经有过“买断工龄”这样一种“过渡性”的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有部分富余人员难以安置。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有关部门曾批准部分国有企业采取“买断工龄”的办法分流富余人员。其具体做法是,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货币,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过渡性”的“买断工龄”政策不仅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且逐步失去了它的存在依据。这是因为,只要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如果企业与职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即使不能很快实现再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可以正常接续,所以,也就不存在“买断工龄”问题。

  说得更透彻一些,职工的合法权益已在其所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得到了体现和落实,企业虽然与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可是并没有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职工这一方来说,也就没有什么好“买断”的。

  因此,“买断工龄”这一“过渡性”政策在完成历史使命后,目前已被禁止。早在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企业的所谓“买断工龄”是一种“移花接木”的行为。从“两个通知”中可以看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是构成“买断工龄”的“要件”,没有终止或中断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称之为“买断工龄”。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书”的职工并没有因所谓的“买断工龄”而终止或中断社会保险关系。所以,他们实质上并没有“买断”什么“工龄”;正像“协议书”上所写明的,他们是被企业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从了解的情况看,那些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书”的有孕期、哺乳期的女工,有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有接近退休年龄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对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企业是不得“单方随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又不想留用这些人,因此,就借职工有所耳闻但并不了解其实质内容的“买断工龄”的字样糊弄职工,与职工签订了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企业支付给他们的,其实就是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这种“障眼法”,是近两年发生的“买断工龄”事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对于这种行为,企业职工应当有所警惕。

  买断合同篇3

  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现如今俨然是国际贸易支付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方式。尤其近年商务部在国内进行商业保理试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保理业的发展。但是学术界仍然没有就保理的概念达成一致认识,这也导致了很多争议和冲突的产生,制约着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很好地理解保理业务,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保理。基于此,本文从保理的概念着手研究保理业务,从未来应收账款和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两方面讨论了国际上保理法律的不同。最后从会计处理上讨论了非买断式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会计处理的区别,为我国保理业务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法律规范;会计处理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国际金融服务,通常包括融资、分账管理、信用风险以及坏账担保等功能。但是各国有关保理概念的界定却各有不同,甚至大相径庭。保理业务19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产生,经过短短100来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使用比例超过了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快速的发展必然引起冲突,为减少冲突的发生概率,《国际保理公约》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保理联合会也称FCI通过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仲裁规则》,试图规范国际保理业务。这也预示我们,国际保理的发展是时代所趋。我国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接纳这种新的金融服务形式。但是我国的保理目前远远不能与世界同步,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研究国内外保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与国际保理接轨意义重大。

  一、保理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保理的定义是“以一个贴现价格把一个公司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或者由一个承担损失风险的保理商以某种商定的折扣购买一个商业应收账款,是一个包括需要通知贸易债务人并且特别限定于纺织品行业的体系。”这种概念虽突出了债权转让这一保理的核心,却对保理的作用只字不提。定义太过于局限,没有提及暗保理。在美国,关于保理的定义则较为严格而准确,它认为保理就是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交易的卖方达成协议,并由保理商提供以下服务的业务:一是以即付的方式买下全部应收账款;二是提供销售分户账的管理;三是催收账款服务;四是承担信用风险。这就说明了保理的作用,因此也更为全面。国内对保理的概念没有统一定论。《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保理的定义是承购制造商(卖方)的应收账款,承购收款风险,包括信用损失,而赚取折扣或手续费等的短期融资经营行为。这个定义虽指出了保理的作用但是没有提及保理不仅是融资方式而且是结算方式,对保理的认识也不够完善。各国关于保理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但都有其片面性,而国际公约关于保理的定义则全面而具体,因此,本文也沿用国际公约给出的定义:保理是指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卖方之间签定相应协议,在该协议下,保理商通过购买卖方所转让的基于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包括债务人为个人或家庭使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而与买方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保理商在审核的信用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资金融通、坏帐担保、管理分户帐和应收账款催收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在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上,法国依据合同代位作未来应收账款的处理,德国法律认为只要合同书成立即可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虽然同为大陆法系,但二者的规定差异明显。类似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英国允许转让但要求必须支付对价。禁止转让法律规定各国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美国对于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规定较为宽松,有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仍可转让。而日本相对比较严格,日本只承认善意第三人情况下的禁止转让的有效性。这也进一步造成了各国保理业务的差异性。

  二、各国保理法律框架及对比

  (一)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

  1.未来应收账款分类。

  学术界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按是否有基础关系可分为:有基础关系的未来应收款和没有基础关系的应收款。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按照应收账款产生的确定性分为三类:现在毫无基础法律关系;仅存在一部分法律;有法律关系但是缺乏债权产生的原因,但未来有可能发生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的地位不容动摇,国际上现行的保理基本都是将现在和将来的债权一起转让的,这样有利于减少手续费和保理服务费。各国关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的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态度也较为严谨。各国依据自家国情制定法律规范,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面,各国会有所冲突的原因。

  2.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承作保理。

  德国相较于法国在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问题上面比较宽松,转让的形式上的规定也更有利于其转让。德国法认为债权转让不受前手瑕疵的影响,并且《民法典》规定债权可以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任意转让。法国也认可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但是具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它要求应收账款转让基础原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这种转让合同下的转让无效。

  3.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比较。

  法国法律认为倘若转让应收账款的原因有瑕疵,便会造成转让无效。因此债权是不稳定的,债权转让的风险性也是比较高的。综上所述,德国在保理业务上的规范更顺应时展的需要,德国法程序较法国法复杂。德国法适用无因原则,受让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也更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与之相反,法国法律强调要因原则,原来债权的瑕疵会影响到转让的有效性,不利于债权转让。

  (二)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

  禁止转让条款即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时,合同中包含的禁止该账款再次转让的条目。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常不接受含有禁止转让条款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但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肯定主义说。

  在禁止转让条款效力上,我国持肯定主义观点。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转让前提是要取得相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我国坚持的是处分自由的原则。《合同法》中对此也有体现,它认为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有约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一律不允许转让。另一坚持这一观点较为典型的是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协议中排除让与的,应收账款不允许让与。

  2.相对主义说。

  相对主义是一种比较中庸的做法,我国台湾的学术界认可这种观点。在相对主义下,禁止转让规定有效的同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完成后,即使原债权债务人有规定债权不得转让,但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那么转让就是有效的。债权到期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日本的做法与我国台湾的做法相似,日本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转让无效,同时法律也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种做法。

  3.否定主义说。

  坚持否定主义说的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当然,这也经历了一定的过程。英国的《衡平法》认为,禁止转让条款通常对原始合同缔约双方是有效的,但禁止转让条款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表述,禁止转让条款就是无效的,即转让有效。这种规定大大促进了英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繁荣,同时这也是英国是最早发展起保理业务的原因。美国的观念认为债权的流通摆在首位,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也持否定主义说的观点了。因为如果肯定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即认为转让行为的无效性,这将导致保理业务开展的障碍。所以,美国坚持否定主义说无疑也促使了美国保理业的发展。综合来看,英美的做法适用社会需求,对债权流通起到促进作用。

  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分为买断式和非买断式两种,由于目前大多数保理业务是非买断式保理,本文将研究非买断式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非买断式转让是指保理商没有获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的转让,保理商在向卖方提供融资服务以后,若供应商到期无力偿还应付账款或者不愿承担应付账款时,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到期还款责任。

  (一)国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应收账款受让。借: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发生销货折让以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支付融资款时。(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时。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2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费。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3)还款时。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的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者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

  (二)国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账款受让时。借: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销货折让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预支价款。(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3)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综上,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在会计处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上,内在基本的原理一致。我国在发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逐步与国际保理业务接轨,顺应时展,取得保理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1]苏芳.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徐燕.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研究[J].金融研究,2003,2:49~62

  [3]王雅.美国保理业务分析[D].吉林大学,2013

  [4]黄斌.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法律分析[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137~144

  买断合同篇4

  买断工龄风潮

  2000年10月10日,有着10万员工的四川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川石油)发文,在所属的川、渝两地的数十个下属单位 “恢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工作(简称买断工龄),文件规定:对职工不强迫、不诱导、不误导。

  然而,川石油的6个二级单位和14个基层单位的几百人向记者反映,所有的单位都利用所有的宣传手段,反复讲,企业要垮了,今后,没有岗位的,每月只能拿280元的生活费,半年后,就到地方就业局领取每月172元。24个月后就没人管了。买断还能拿个十万、八万出去干别的,比在企业强多了。为动员职工“买断工龄”,川石油的出价从一年工龄2600元增至2800元,又增至3800元,再增至4200元。

  2000的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地处泸州市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研究院的院长、书记和人事科长在该院多功能厅向已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动员:男同志不到55岁,女同志不到50岁的办了内退,是搞错了,已经挨批了。现在给大家一个机会:买断工龄,如果不买断工龄,每个月就只有180元的生活费。一年之后就没人管了。当天下午,该院领导又向全院职工动员:11月7号之前必须“买断”,超过7号,每人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川南矿区钻井公司党委书记陈远明(因经济犯罪已判刑)于2000年10月下旬在会上动员:单位要垮,单位垮了就没人管了。现在有一线机会,买断工龄,还可以得一笔钱。如果你们不买断工龄,每月就只有280元,一年后就交地方。哪个来管你们!

  “买断工龄是最明智的选择!”“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样的宣传口号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资料中不停地播放,“紧急通知”一个接着一个。由单位统一印制的《职工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象雪片般撒向各基层班组、科室。企业就要垮了,与其今后每月172元,不如现在买断。拿过几万、十来万再说。人们排着队,工作人员熬着夜,短短两、三天时间,四川石油行业就有近五万人被这种“现买现卖”的“有偿”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被推向了社会。

  工龄如何被买断

  钻井队可谓石油工业的根基,而钻井队长(经理)又是钻井队的中坚。川南矿区时有14支钻井队,但在买断狂潮中竟有11名钻井队长级的基层干部被买断!6032钻井队66名员工中,就有28人买断。钻井队受如此重创,重庆开县发生“12.23”特大井喷,造成230多人被硫化氢熏死的恶性事故就毫不奇怪了。

  天然气研究院的刘家超,1996年患鼻癌,1999年已经不能行走。该院张书记、劳资科谭科长等人带上印泥等物,到刘家超家中动员其买断工龄。刘家超要求病退。但是,书记不同意。由于刘家超手指已经失去功能,不能填写《协议书》,张书记就叫刘的爱人苏武娟代书。

  故土难离,岗位难舍,32446钻井队员工赵国秀怕买断工龄后生活无着,次日要收回《协议书》,劳资人员郑家贵说:“给你救生圈,你都不用,今后你想用都没有了!”赵的要求遭到断然拒绝。

  时年27岁的夏银华,正在新疆准葛尔钻井队施工。原订的的五年劳动合同即将于2001年到期。单位告知他,合同到期不再和他续签,夏银华等8人,急忙从新疆飞回四川买断工龄。

  刘太清是物资供应公司的退休办公室主任,刘的战友是党委办公室主任,二人说好要“买断”同时“买断”。刘把填好的《协议书》交给战友:“这份《协议书》关系到我这后半辈子,没有我和我家人的同意,不能交出去。”但是,出人意料,刘太清被通知已经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刘太清死活不领“买断工龄”的钱。坚持上班三个月,而且比过去干得更好。但是,工资没有他的、奖金没有他的、任何福利也没有他的,连党员过组织生活都不通知他!刘太清只得含泪离去。

  买断工龄之后

  一年工龄4200元买断,工龄长的有十多万元,短的两、三万。每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要从这笔钱开支,一家老小的生活要靠这笔钱。今后漫长一生如何度过?打工,大多数石油工人的技能狭窄,当年 “我当个石油工人多荣耀,头戴铝盔走天下”的钻井队员,下岗后有谁去请他们呢!在买断工龄的这支庞大的队伍中,四、五十岁的中年人居多,学技术,已经不可能,打工,几乎没人请。选项投资吧!天然气研究院的刘洪远、黄正英夫妇买断工龄得了19万元,在泸州最红的绿地商城买了门面(期房)。然而,谁料到开发商老板在澳门赌钱,血本无归。老板跑了,刘黄夫妻的门面自然得不到了。也是这个单位的李杰,买断工龄得了三万六千元,炒股亏了一万,租影碟亏了八千,不敢再投资了,只得在一家洗浴中心去打工,干了两个月,又失业了。

  川南矿区一对不敢透露姓名的夫妻向我哭诉:买断工龄得了20万元,每年交保险要6000元,女儿读大学,每年一万多。买断后的4年时间中,干过“农家乐”,卖过卤肉,卖过香酥鸭,如今在卖串串香。生意难呀,每天营业额只有三、四十元,除去成本,只有十来元。笔者采访的时候,丈夫在一旁叹气,妻子不住地哭:“才4年呀,这买断工龄的钱就只有一半了。最怕的就是生病,他有病都不敢去医,要保女儿呀!”

  52岁的刘太清买断工龄得了9万元,承包了几十亩农田,干了一年倒赔,养羊也赔,养猪也赔。老刘患有严重的腰椎肩盘突出症,已经做过两次手术。腰再疼,也不敢去看医生。已经无钱再续交养老金了。

  熊万林是32451钻井队的工人,买断工龄得了二万七千多元。妻子在乡下务农,还有一个5岁的女儿。熊万林得了精神病。买断工龄的钱早已用完。一家四口挤在40平米的一室一厅。58岁的母亲带着孙女住在卧室,阳台用一块破旧的布帘隔成两半,里面是熊万林和妻子的卧房,客厅和半边阳台堆着废塑料瓶、废塑料袋、废纸壳。一家人的生计全靠58岁的母亲游定坤捡垃圾得来的两、三块钱维持。

  张正宪是川南矿区运输公司的钳工,爱人下岗多年,张正宪买断工龄得了十万元,夫妻双双下岗,又都找不到工作。2001年他们离婚了,14岁的女儿判给女方。财产分割所剩已经不多。苦苦撑持到2004年,张正宪只能靠乞讨为生。东家一顿,西家一餐。他经常赊账的是黄某开的小饭馆,200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张正宪对黄某说:“我是最后一顿在你这儿赊账了,希望给我弄点好吃的。”黄某以为张正宪明天会给他结帐,高兴地为他炒了肉,还给他打了二两酒。张正宪饭后又向邻居要了一根蚊香。第二天,黄某期望着张正宪来结帐,张正宪没来。第三天,张正宪也没有来。待到人们发现时,一根麻绳将骨瘦如柴的张正宪悬在房梁。

  情与法的拷问

  一万多人就同一个内容,起诉同一个被告,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思考。经查,2004年川石油的经营总收入将达到66亿元。而员工的收入比当年翻了一翻。川石油隶属于中石油,中石油在买断工龄的2000年,其经营效益规模为世界500强的81位,利税为86位。2003年排列中国企业500强的第一位。2000年至2003年年均净利润541.54亿元。其中2003年经营收入4300亿元,利润总和700亿元,完成利税760亿元。中石油没有垮,川石油也没有垮。而且是中国的龙头企业。员工收入翻番。因此,川石油的二级单位在“买断工龄”风潮的宣传动员中是否涉嫌欺诈呢!

  川石油的某家二级单位在一份宣传资料中载明:“马富才总经理在今年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会议上谈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集团公司指出:集团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制定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每满一年工龄给2.5个月经济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每满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是按本人12个月内平均工资1个月进行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最近,四川石油管理局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抓得很紧,力度很大。据讲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高层人士称补偿金标准将下调)。因此,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还会不会再提高,大家可想而知。”这份文件已经明确提出,川石油的“买断工龄”标准违法。用超过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几倍甚至十几倍动员买断,转而又用“高层人士称补偿金标准将下调”的手段,是否涉嫌诱骗呢?

  川南矿区修理大队的向某买断工龄时,已怀孕三个月。《劳动法》对女工的“三期”特殊保护,动员其买断工龄是否恰当?

  川南矿区机修厂的张清和,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因患脑癌而做过开颅手术。买断工龄后,爱人又没有工作,又要治病,又要生活,孩子又要读高中。2003年,所得的12万元,全部用完了,再也无钱进医院。就在这年的除夕之夜,张清和病死在家中。已经身患重病的人,我们是该以仁爱之心,留在企业,给予关爱,还是把他抛向社会呢?

  川南矿区永川钻控公司招待所的张明英,2000年底买断工龄得了7万元,2001年患病肾衰竭。找医保吗?而永川属于重庆市,川南矿区又属于四川。以前的医疗保险又没有转过来,永川的社保局当然不会接收。张明英只能用买断工龄的钱进行治病。2003年,这笔钱用完了,张明英的生命也随着这笔钱的消逝而香消玉殒。由此使人想到,企业没有把员工的再就业问题,医疗保险问题和养老保险问题衔接好,就匆匆把几万员工抛给社会,这是企业家管理水平的低下呢,还是一个特大型企业不负责任呢!

  四川省人大法工委法律咨询委员、省企业权益保护研究所所长周德先律师调查了川石油的一些买断工龄的人员。周教授指出:《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而川石油及中石油一不是濒临破产,二不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是效益极佳的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中石油一个月内裁员37万人,是否应经过国务院同意?川石油一个月内裁员近五万人,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没有给职工协商,没有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在“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中,采取欺诈,误导的手段,不仅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所不容,也为我们的文明古国的道德风尚所不容。

  尾声:

  买断合同篇5

  一、商业汇票创新业务的属性界定

  商业汇票转贴现组合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进行商业汇票转贴现即期交易的同时,根据协议约定,就同一标的物进行相应的远期转贴现交易。即期交易的到期日即为远期交易的起始日的一种组合买卖交易品种。商业汇票转贴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种搭配组合,比如,即期逆回购+远期逆回购、即期逆回购+远期买断、即期买断+远期卖断、即期卖断+远期买断,等等。远期交易可以采用双方认可的固定利率进行定价,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如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进行定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对衍生工具的界定,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以上四种合同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合同。

  可见,上述四种模式符合衍生工具的所有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规定,可以将其分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大类中进行会计核算。

  二、商业汇票创新业务的会计确认

  考虑到相互间的雷同性,本文仅从转贴现买入方的角度对以下两种产品远期部分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分析探讨。

  (一)即期逆回购+远期买断 顾名思义,这种交易方式是指转贴现买入方先以买入返售的方式买入票据,同时按照协议约定到期后买断该批票据的交易行为。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合同签订日,按照公允价值对该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借记“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初始价值)”, 贷记“应付款项”同时,按时在表外对该笔业务的票面金额、交易对手等项目进行登记。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公允价值上升,则需要对升值部分进行确认,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亦然。即期交易到期日,即远期交易执行日,转出“应付款项”及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的公允价值,如果“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公允价值变动”为借方余额,则:借记“应付款项”,贷记“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初始价值)”;借记“投资损失”,贷记“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远期买入返售票据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余额,则:借记“应付款项”,贷记“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初始价值)”;借记“远期转贴现买断票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投资收益”。这里之所以采用“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科目核算,更体现了票据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属性。

  (二)即期买断+远期卖断 这种交易方式是指转贴现买入方先买断票据,在协议约定的一段时期后再将该批票据卖断给原卖出方的一种模式。这种方式变相满足了双方银行不同阶段调整信贷规模的要求。在合同签订日,按照公允价值对该金融负债进行核算。借记“应收款项”,贷记“远期转贴现融资(初始价值)”同时,按时在表外对该笔业务的票面金额、交易对手等项目进行登记。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远期转贴现融资公允价值上升,则需要对升值部分进行确认,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远期转贴现融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远期转贴现融资公允价值变动”,反之亦然。即期交易到期日,即远期交易执行日,转出“应收款项”及远期转贴现融资的公允价值,如果“远期转贴现融资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余额,则:借记“远期转贴现融资(初始价值)”,贷记“应收款项”;借记“远期转贴现融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投资收益”。

  如果“远期转贴现融资公允价值变动”为借方余额,则:借记“远期转贴现融资(初始价值)”,贷记“应收款项”;借记“投资损失”,贷记“远期转贴现融资公允价值变动”。

  (三)公允价值的确定 如图1所示,t0为即期和远期合约签订日,t为资产负债表日,t1为远期合约执行日,t2为远期合约到期日。假设远期合约利率为Iv,It为t时刻的利率,远期合约的票面金额为V在t时刻的公允价值为FVt。由于票据贴现息都是按照单利计算的,因此,按单利对其进行折现计算公允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FVt=V*(1-Tv*Iv/360)/(1+T*It/360)

  三、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1)对于采用固定利率进行定价的远期合约,笔者认为,由于在合同签订日交易双方就能确定最终的损益情况,只不过各期的公允价值会有所变化,从而导致损益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即不用估计各期的公允价值,只要在报表附注中对固定利率的远期合约进行详细说明,既可以减少报表的人为控制因素,又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相关信息。

  (2)随着商业汇票转贴现组合交易产品的出现,会增加很多新的核算科目,同时无论是银行的资产还是权益,在取得公允价值时,会运用到大量的估计和判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需要各商业银行建立严密的公允价值确定流程,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权,防止出现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修饰财务报表的情况。完善企业财务信息的规范披露,加强审计监督,为公允价值的应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完善票据制度建设。目前,指导票据市场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票据法规已难以适应日益壮大的票据市场的发展,没有针对新业务、新需求、新形势出台相应的票据制度,使票据无法更好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发挥应有的效果。因此,法制改革刻不容缓。票据创新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时刻关注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客户需求的更新,建立灵活的反应机制,适时推出新的票据业务品种和处理手段。针对新业务,包括对现有品种的改进、管理方法的调整、业务调控流程的再造等,监管机构应及时推出新的保障制度,避免各当事人各行其是的局面出现。

  (4)加大商业承兑汇票的创新。我国目前的票据结构中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虽然很小,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使得风险向商业银行聚集,威胁银行的经营稳定,同时商业银行的承兑业务也受到来自监管当局的限制,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规模不可能持续扩张。商业银行要扩大票据业务规模,增加市场份额,必须将重心转向商业承兑汇票。除了传统的贴现业务之外,商业承兑汇票风险大的特点为银行信用的介入提供了空间,于是商业银行积极开发票据保证、贴现承诺等创新业务为其提供信用支持,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建平:《创新与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发展》,《金融管理与研究》2011年第8期。

  买断合同篇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本电视广告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鉴于: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甲方买断××××年××月××日至 ××××年××月××日乙方《新闻视点》节目前××分钟广告时段,即每天××:××;××:××;××:××;乙方节目播出时间前××分钟(星期××××:××;××:××星期××××:××除外),就双方的合作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作合同书,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资××万元买断乙方××分钟广告时段(经乙方确认,可有××%物品抵付)。

  2、甲方为乙方指定时段的广告总,在业务中应非常珍视及维护乙方之社会声誉,并承担所有对外合同的法律责任。

  3、甲方为乙方的广告业务,须遵循乙方制定的统一广告价位,折让比例超出××%须经乙方同意方可签约。

  4、甲方承揽的广告必须在播出前××天交乙方摄制,在播出前一天交乙方审查并安排播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甲方承揽之广告的摄制、播出,对普通拍摄及一般广告制作收费标准为:××秒以内(不含××秒)收费××元,××秒以内(含××秒)收费××元,三维动画另行收费。

  2、为甲方提供广告总委托书及甲方展开工作及拓展业各所需的文件资料。

  3、乙方按照广告有关规定审查广告,凡违反有关规定乙方有权不予播出,由于乙方审查原因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甲方分六次付款给乙方,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首次支付××万元,余额每××月支付一次,每次××万元,每单月××日前付款。

  2、甲方所有广告收费,均出据甲方发票,乙方只负责开据××万元的广告费发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以上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乙方买断广告时段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停播甲方买断时段的所有广告,由此产生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2、乙方不能因甲方盈利而收回广告时段,也不能因甲方经营亏损而将广告时段卖给他人,否则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不能转手拍卖给第三方经营本广告时段,否则乙方将对甲方处以广告买断费××万元的××%的罚款。

  第五条 其他事宜

  1、双方签约后,乙方给甲方××个月时间作为启动时间,此间如有零星广告,乙方除收取广告摄制费外,播出费只收取××%,其余归甲方。

  2、如因乙方节目调整战机构管理机制变动,乙方应提前××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节目经台主管领导批准临时变动,则广告也应服从变动。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工商广告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电视台;

  (2)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第八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电视广告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买断合同篇7

  关键词: 《新版回购主协议》 核心条款 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1月21日公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版)》(以下简称《新版债券回购主协议》)。这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事件,标志着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市场参与者管理债券回购业务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本文基于参与回购主协议起草工作实践,对《新版回购主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评析,厘清其基本起草思路与重要原则,以期为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提供帮助。

  《新版回购主协议》文件架构的基本条款

  (一)基本目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称为质押式回购)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下称为买断式回购)并存的债券回购市场。

  此次起草《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一个基本目标,是采用一个主协议的统一文本,同时适用于两类债券回购交易。这样既能节约交易与谈判成本,又能体现对债券回购交易的整体风险管理思路,从而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因此,《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基本起草思路是采用“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在主协议中以通用条款加上特别条款的“一拖二”形式,实现了对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类债券回购交易在法律文本方面的统一。此外,还设计了补充协议机制,允许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双边谈判选择和添加适合各自风险管理需求的个性化条款。

  上述基本目标体现在《新版回购主协议》通用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根据该款约定,“本协议”是一个总括概念,指“交易双方关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协议”,由四个部分构成:(1)通用条款;(2)适用的特别条款;(3)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4)交易有效约定。其中,第1项和第2项(即通用条款与适用的特别条款)定义为“主协议”。

  (二)起草思路

  理解上述《新版回购主协议》文件架构的关键,在于作为基本起草思路的“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主协议通用条款中体现两类债券回购交易的共性之处,以及对两类债券回购交易均可适用的法律与交易机制,而在特别条款中体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各自在法律性质、交易结构与机制等方面的特别之处。

  首先是共同条款的确定。在准确认定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本质的基础上,从处理融资交易的普遍法律原则和市场惯例出发,将可适用于两类债券回购交易的条款列为共同条款,包括适用范围、陈述与保证、交易履行、违约事件、终止事件、事件等级、违约事件的处理、终止事件的处理、罚息以及协议常用的一般条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贯彻整体风险管理的思路,《新版回购主协议》的违约事件条款统一适用于两类债券回购交易,而且尽量与管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下称《衍生品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在结构、认定标准和措辞上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同一交易主体发生的某一事件在《衍生品主协议》下构成了违约事件,而在《新版回购主协议》下却不构成违约事件的冲突局面。虽然《新版回购主协议》与《衍生品主协议》针对不同的产品,但归根结底都适用于金融交易,都是签约方管理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文本风险的核心工具之一,因此理应尽量避免两份标准文本不匹配的风险。

  其次是有分别的条款的设定。在充分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针对质押式回购设计了质押债券的替换和调整机制,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的质押债券处置机制;针对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与履约保障安排机制,以及在违约事件处理中体现“单一协议”原则的终止净额计算安排。因此,按照“先通用条款(一般规则),再特别条款(特殊规则)”的路径,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适用两类债券回购交易的法律机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于目前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量占债券回购市场交易总量的绝对多数,为了避免由于启用新的法律文本而导致交易量萎缩(甚至导致某些中小金融机构无法顺利通过回购市场融资)的问题,《新版回购主协议》沿用了质押式回购的现有法律规则和操作模式,只是在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有关处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而将引进的若干创新机制(如违约事件中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是否选择以担保品动态调整为目标的调整机制)留给市场参与者通过双边谈判补充协议进行选择。换言之,市场参与者通过多边签署模式实现《新版回购主协议》的签署后,即使没有签署补充协议,也不会影响到按照目前模式正常从事的质押式回购交易。这样的条款安排可以将过渡期的震荡降低到最小程度,基本上可以做到无缝对接。

  《新版回购主协议》核心机制的四大支柱条款

  (一)适用于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协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原则,质押式回购在本质上是以质押债券为质物的担保融资,主债权表现为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提供的资金,债权人为逆回购方,债务人为正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作为出质人,由作为质权方的逆回购方在其持有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担保物为质押债券。因此,质押式回购具有“一笔主债权,一笔质押债券(担保物)”的基本特征。基于此,《新版回购主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对本协议下每一笔质押式回购而言,主协议、补充协议和该笔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该笔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笔质押式回购”而言,主协议、补充协议和适用于该笔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了交易双方对“该笔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协议”。换言之,确定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的交易有效约定,是记录交易双方之间就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合约关系的载体,其以援引并入的方式,将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的条款纳入该合约,用以规范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每一笔质押式回购在担保法律关系上具有的单独性、与基础债务之间的对应性、债券质押的从合同性质等因素,决定了不能简单、机械地对其引进“单一协议”及“终止净额”等机制,即使这些机制可以适用于买断式回购。在违约处理时,《新版回购主协议》进一步区分了仅涉及一笔质押式回购的付款或交付违约事件,以及涉及违约方的信用实力下降、可能影响届时存续的全部质押式回购的违约事件。在前一种情况下,违约方只是在一笔质押式回购项下违约,其余的质押式回购尚处于正常状态。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笔质押式回购的违约,就允许守约方将其他处于正常状态的质押式回购一并宣布违约,从文本角度看是赋予了守约方过大的权利,反而可能由于“过度”行使这一权利而导致违约方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新版回购主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对“交易一方发生通用条款第五条第(一)款所约定的违约事件”(即涉及一笔交易的付款或交付违约事件)的处理原则,是守约方仅有权提前终止该笔已违约的交易,并要求违约方对该笔交易支付补偿金额。

  反之,如果交易一方发生了通用条款第五条第(二)至第(九)款所约定的违约事件(包括预期违约、不实陈述、合并后违约、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破产类事件等情形),由于这些违约事件或涉及违约方的信用实力下降,或可作为其信用实力下降的预警信号,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新版回购主协议》项下届时存续的全部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这一权利是《新版回购主协议》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赋予守约方在此类情形下有权享有对全部质押式回购进行处理的权利,类似于引入了一种交叉违约机制,因此与每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单独性并无矛盾。

  (二)适用于买断式回购的“单一协议”条款

  与质押式回购的法律性质不同,买断式回购下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逆回购方,逆回购方有权自行处分回购债券。为了避免当交易一方出现破产清算的极端情况时,破产管理人希望挑拣履行某些买断式回购,导致守约方由于回购债券市价波动而可能出现一部分风险敞口的情况(即回购债券的市场价值不足以覆盖本应到期支付的回购资金本息),《新版回购主协议》针对买断式回购特别引进了单一协议原则。具言之,《新版回购主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对本协议下的全部买断式回购而言,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所有买断式回购的单一和完整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对“全部买断式回购”而言,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了交易双方对所有买断式回购的“单一和完整的协议”。这意味着对于交易双方之间叙做的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之间的合约关系是《新版回购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及针对这些买断式回购的全部交易有效约定所构成的一个整体合约。这一原则也契合了国际上通行的回购交易合同文本中处理买断式回购的成熟经验。

  由于全部买断式回购的单一协议性质,一笔买断式回购下的违约,从逻辑上也就等同于对适用全部买断式回购的单一协议发生了违约,因此守约方有权终止《新版回购主协议》项下届时存续的全部买断式回购。不过,为了平衡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的权利,在仅涉及一笔买断式回购下的付款或交付违约事件时,要求守约方给违约方一个营业日的宽限期[见《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三条第(四)款],如果违约方在该宽限期结束时仍然在该笔买断式回购下处于违约状态,则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届时存续的全部买断式回购。如果交易一方发生了通用条款第五条第(二)至第(九)款所约定的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届时存续的全部买断式回购,这与质押式回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式相同。

  在全部买断式回购被提前终止后,《买断式特别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约定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终止净额进行交收。

  (三)违约处理的资金交易预期损失计算条款

  债券回购交易的经济本质是资金融通,因此应遵循资金交易违约处理的基本原理。对于一笔资金交易而言,如果债务人违约,则应向债权人偿还本金、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果是债权人违约,债务人终止合约后,仍然应向债权人返还本金及截止还款日为止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但有权向债权人索赔其预期损失,即债务人从市场其他渠道筹集同等金额的资金时,如果需要在剩余期限内支付超过按照原先约定的合同利率本应支付的利息时,其可能额外支付的利息便是预期损失。当然,如果届时市场资金充裕,债务人在剩余期限内就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反而少于按照原先约定的合同利率本应支付的利息,由此产生的“节余”也不会返还给违约方,原因是违约方不应该从其违约行为中反而获利。此外,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以及违约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违约处理的计算方式方面,通过定义“补偿金额”的方式,极大地细化了以前的两份回购主协议对此问题的原则性条款,而且以计算公式的形式简明扼要地列示各种情形下的计算方法,方便市场参与者理解和使用。虽然涉及正回购方违约和逆回购方违约两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可细分为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在首期结算日与到期结算日之间违约和在到期结算日违约等三种情形,但基本原则却是相对简洁、明了。具体而言,根据《新版回购主协议》通用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的各项约定:

  1.如果正回购方违约,则意味着逆回购方未能在原定的首期结算日开始收取回购利息,或未能按照回购期限足额收到回购利息,或未能在到期结算日收回到期资金结算额,此时正回购方应以违约利率为基础补偿逆回购方因此少获得的收益(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逆回购方尚未提供资金时,则需减去逆回购方运用该资金可以获得的按照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的最低回报)。

  2.如果逆回购方违约,则意味着正回购方未能在原定的首期结算日获得资金,或需要在回购期限中提前偿还资金,或未能在到期结算日收回回购债券,此时逆回购方应以违约利率为基础补偿正回购方因此需要从其他途径筹资所额外支付的资金成本(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正回购方尚未收到资金及应付回购利息时,则需减去正回购方本应支付而未实际付出的回购利息)。

  由于除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外,债券交易还有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两种结算方式,涉及在计算补偿金额时需要根据这两种结算方式的特别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但以上基本原则还是没有改变的。此外,为了体现对违约方的经济惩罚性质,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尽量以违约利率为基础,即使从理论上讲应该使用另外的指标。不过,由于违约利率是守约方合理融资成本加上1%或回购利率(以较高者为准),可能出现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守约方融资成本很低,即使加上1%之后仍然低于约定的回购利率的情况,那么只能用回购利率的数值来进行计算。这意味着守约方并未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遭受额外的经济损失,因此只能获得有关交易正常履约后原本可以获得的收益。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违约赔偿的基本原则。

  (四)回购债券的动态调整条款

  《新版回购主协议》为了方便市场参与者进行动态的精细化风险管理,引入了完备的回购债券动态调整机制。

  在质押式回购中,市场参与者普遍反映的一个诉求是希望能够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正回购方替换质押债券,即在新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来替换已经质押的债券。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购方根据其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利用质押债券,而且由于需要获得逆回购方的事先同意和配合才能完成替换,也不存在损害逆回购方利益的问题。因此,《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设立了质押债券的替换机制。如果一笔质押式回购下的质押债券由于市值下跌导致质押债券不足,或由于市值上升导致质押债券多余,则可以适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二条设立的调整机制(前提是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该机制)。

  在买断式回购中,《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设立了以转让式履约保障机制为基础的调整机制,即逆回购方在所有买断式回购下出现净风险敞口时,可以要求正回购方转让额外的回购债券,或正回购方在所有买断式回购下出现净风险敞口时,可以要求逆回购方返还额外的回购债券。此外,第二条沿用了有关管理办法中的保证金、保证券制度,以质押式履约保障机制为基础,要求交易一方为出现了净风险敞口的另一方以现金或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额外履约保障品,而质权方在其净风险敞口减少后,有义务按照出质方的要求解除相关的现金或债券质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针对买断式回购的两种履约保障机制需要交易双方进一步协商有关安排的细节,因此需要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才能适用。

  小结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公布,为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制度设计基础。顺应市场参与者的呼吁,该协议沿用了多边签署模式,方便市场参与者尽快与交易对手达成主协议框架并进行债券回购交易,而且文本中的重要条款均能在签署该协议之后立即适用,体现了法律文本的“自足性”特点,不要求必须签署其他文件才能适用该法律文本。同时,针对补充协议的双边谈判模式又为有特定风险管理需求的市场参与者留足了逐对谈判的空间。可以预见,市场参与者将在该协议公布后的过渡期内,尽快完成多边协议的签署,同时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着手考虑与特定的交易对手进行双边谈判,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文本、回购交易与风险管理需求之间的顺利对接。

  买断合同篇8

  小 保: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2011年底,公司领导称,公司亏损非常严重,已到破产边缘,诱导员工买断工龄。我们听信了公司领导说的话,就签订了买断工龄合同。后来,我们发现被单位欺骗了,就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假账(账目本身报表不平),仲裁委听信这一伪证,裁决我们败诉。请问,这种买断工龄合同合法吗?我们能否到法院起诉?

  江凯童

  江凯童: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这就是说,这类案件无论在仲裁或诉讼中,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你单位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财务报表确实存在虚假,说明单位有欺诈行为。你们不服该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

  小 保

  “损伤自负”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小 保:

  我与某汽车维修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伤害,一切后果自负。不久前,我维修小卡车固定油泵,在没有检查清洗油泵的情况下,就对油泵进行电焊操作,不料电焊飞溅出来的火花点燃了油泵里残留的油料,引爆了还存有小部分油料的卡车油罐,结果我被炸伤。事故后,我要求厂方为我申报工伤,可厂方不同意,说我是违章操作致伤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只能自己承担后果。请问,劳动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是否有效?

  吴 斌

  吴 斌:

  汽车维修部与你约定的这一免责条款无效。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指出:“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救治,并按规定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故你与汽车维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免责的条款部分属无效协议,汽车维修部应当为你申报工伤,或者由你自己主动申报。如果汽车维修部未参加工伤保险,也应由汽车维修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 保

  虚构劳动事实代缴保险费风险多

  小 保:

  你好。我是一名知青子女,前些年根据政策回到上海,并开了一家小公司。前一阶段,我父母的一位老朋友张先生找到我。他平时自己做一点小生意,这两年快到退休年龄了,希望找一家单位缴一下以前的社保,另外想今后两年的劳动关系也挂在我公司。张先生说,这些补缴的费用他自己承担,今后也不要我们公司付工资,社保的全部费用也愿意自己个人承担。因为是父母的朋友,我不好意思回绝他,但是又担心这样做会留下后遗症,希望你能给我出出主意。

  丁 杨

  丁 杨:

  你好。你所提及的实际是虚构劳动事实骗取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早在1993年已经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的内容逐步扩大到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领域,保险覆盖的人群也逐步涵盖了外地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各个层面。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更是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明确。应该说,《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毋庸置疑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推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需要企业和全体社会成员积极配合、支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

  同样,为了获得保障,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伪造劳动关系的存续,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这种行为一方面破坏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推行,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仅为国家法律所禁止,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你父母这位朋友的请求是违法的,一旦查实,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其次,需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表现形式。审判中我们也经常碰到个人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为依据,要求企业承担劳动法上的其他义务,包括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最低工资等,其中不乏如你所述的情形,但有些因时日久远,证据灭失,企业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这种行为对你来说也有隐患和危害。


标签:协议合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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