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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 【摘要】2001年8月16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04 17:30:59 分类:随笔 浏览:98


  【摘 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确立。迄今,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行已达12年之久,文章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先起到一种独立性的监督作用,和普通的董事,即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董事是有差异的。现在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一般是像学者、专家这种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目前很多国家的机构和组织都积极实施了独立董事制度,大部分国家都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一、独立董事职责概述

  由于我国与英美法国家在市场情况、股权模式、运作目的和政治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诸多不同导致东西方的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董事职能、选任、运作方式和运作目的上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根据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文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引进专家型人才到管理层任职,弥补管理者知识和技术层面的不足;其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要就公司战略、业绩等问题做出独立判断,考核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需要在董事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强化董事会、评价董事会和促进上市公司信息的公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还赋予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些特别的职权,其中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评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现状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侵权问题,这种现象揭示了公司治理的迫切性,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大力推广独立董事制度,但是,该制度的运行并没有预想中的那么高效,现状分析如下:其一,市场和法律尚未成型。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还需很长一段时间,独立董事市场更是有待加强。虽然在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的《公司法》中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做出相关规定,但是,独立董事的法定权限和职责仍然不明确,其在公司的地位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其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严重,中小股东势力单薄,大股东往往控制着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而大股东和董事会又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这就直接导致了独立董事的职能丧失,其本应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却实质上代表的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其三,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首先,国外的大公司除了给予独立董事固定薪酬之外,还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样就把独立董事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和公司联系在一起,此外,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表现出来的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极大地保护了他们的声誉,拓展了他们今后的市场,但是在我国,独立董事固定报酬的薪酬模式和并不理想的声誉激励机制限制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其次,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力不强,这可以从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和在会议中起到的作用中得以体现。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其一,法律层面上,应该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更加详细的说明,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其二,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得不到保障方面,应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严格规范独立性条件,除了可以在对于独立性评判方面加强立法的完善之外,还可以将独立性规定写入公司的章程,或者聘请一些专业的机构或人员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其三,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激励和奖惩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美国是将提名权赋予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提名委员会,而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是独立董事,因此,由独立董事选任独立董事的做法就可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薪资方面,同样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并且引进声誉等激励机制;此外,必须采取方法约束独立董事,如果要让独立董事切实履行其义务就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加以约束,不但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还要指出如果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要受到的制裁。

  四、结语

  独立董事不仅要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还要具有专业性,即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独立董事制度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我国确立了12年之久,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借鉴西方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求市场环境和制度进行调整,更重要的是公司自身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叶康涛,陆正飞,张志华.独立董事能否抑制大股东的“掏空”?[J].经济研究,2007(4).

  [2] 于东智,王化成.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理论、经验与实践[J].会计研究,2003(8).

  [3] 许学进.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J].商,2013(10).


标签:独立董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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