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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全文 摘要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02 14:59:09 分类:随笔 浏览:120


  摘 要: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但这与自然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不能形成对话。本文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分析《古兰经》的社会性别观,通过支持性女性观和压抑性女性观两个方面的文本分析,对现代女性主义者和极端女权主义者做出历史视角、唯物视角的回应。

  关键词:古兰经;支持性女性观;压抑性女性观

  中图分类号:B96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0)06-0007-06

  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但这与自然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不能形成对话。本文引用结构功能主义,通过分析《古兰经》的社会性别观中对女性观念从支持性女性观到压抑性女性观两个方面的文本分析,对现代女性主义者以及现代极端女权主义者给以历史视角、唯物视角的回应。

  一、《古兰经》的双重妇女

  妇女观,是特定时代的人们对这一时代妇女在社会、家庭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看法。《古兰经》的妇女观是在阿拉伯社会特定的历史人文背景下形成的对妇女社会角色、社会分工、社会作用等方面做出的特殊定制。《古兰经》的妇女观是双重性的妇女观。这里的双重妇女观是指经文文本中对待女性的观点和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古兰经》在生存权、信仰权、婚姻、经济、教育、法律等方面保护妇女权益,另一方面,《古兰经》也做出了一些现代女性主义尤其是极端女权主义所不能忍受的教义定制。因此,《古兰经》的妇女观是由压抑性妇女观和支持性妇女观两方面组成。这里的支持性妇女观指的是妇女在诸如生存权、法律、教育、经济、婚姻等方面处于被保护,有保障的社会地位,至少有着和男性一样的权力和机会去共享资源。压抑性妇女观是指认为妇女在社会地位、财产继承、社会角色等方面应该处于低于男性的劣势位置,在伊斯兰的文化和宗教的规定中妇女被认为是附属于男性的群体。其中对女性压抑性的经文定制也包括对男性权力高于女性权力的不可更改的权威论述。

  首先,《古兰经》的支持性妇女观根据当时社会的状况,在生存权、信仰权、法律、经济、教育、婚姻等方面提出了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改善妇女社会地位的一系列主张和措施,尽管这些主张和措施仍带有社会旧习的烙印和男权思想,但远远先进于当时的欧洲及世界上的其他一些国家。例如,在妇女的首要权力生存权方面,《古兰经》严厉谴责弃杀活埋女婴的社会陋习。“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16:5-59)。从这段经文可以看出一种具有断代性质的文本现实。对女婴生存权利的保护既可以追述到蒙昧时代《古兰经》降世之前对女性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的反馈,也可以看父系部落社会逐渐脱离野蛮与蒙昧走向文明的社会变迁的历史事实。第一从蒙昧时代《古兰经》降世之前的社会女婴出生之后很难有权存活下来,妇女地位就更谈不上了。可见女性在社会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是社会资源分配和争夺过程中不能参与的群体,也是由于妇女在当时社会中几乎发挥不了当时社会所需要的那种社会作用而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这里对男性的重视以及对女性的惧怕与厌弃是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的。阿拉伯社会在伊斯兰教产生之前,各部落之间互相争战、兼并。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在征服自然、部落之间的冲突与战争还是在生产力中生产要素的决定作用方面,男性无疑是社会、家庭的主角,妇女则处于从属的地位。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1] 第二,从蒙昧时代《古兰经》降世之后我们也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文明进程的加速,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女性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功能愈加凸显。同时可以看出阿拉伯部落社会的发展方向从针对自然的斗争到针对社会部落族群的征战开始转向了发展社会的方向,开始关注性别差异在整个社会发展中所担当的功能。这是因为当时的部落社会已经能为更多的“闲杂人口”提供可利用的物质资源,也反映了当时的各种资源足以配对当时社会对人口再生产的需求。从野蛮的生存式时代走向稳定的发展式社会,人们开始安居乐业。其中这个安居乐业的“居”就是指家庭。一个家庭中,女性所扮演的角色和担当的社会功能在发展式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与之相关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有利于妇女权利和机会的经文定制。在经济方面,伊斯兰教在历史上第一次肯定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权和财产继承权。《古兰经》说:“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真主把他的恩惠赏赐给你们”(4:32)。妇女可以从事各行各业的生产劳动和贸易经营。有着供自己支配的独立经济权。又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遗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遗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的遗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女子与男子一样有着财产继承权。但女人的继承份额是男人的二分之一。这是因为“男人们是维护女人的”(4:34)。虽然男人在继承份额上多女人一份,但伊斯兰教毕竟为当时妇女在经济上争得一席之地。而且因为男人有较多的法定支出款项,如订婚的聘金、结婚时的全部费用、婚后妻儿的赡养和教育费用等等,而女子继承的份额只供个人消费,没有法定经济负担,除非自愿贡献。《古兰经》规定:“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在婚姻家庭方面,伊斯兰教认为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古兰经》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古兰经》中多次告诫男子不得强制、压迫妇女。《圣训》则进一步形象地指出:“女人同弯曲的肋骨一样,你若想矫正它则会弄断它,你若享用其天生的弯曲则会得益于它。”[2] 《古兰经》关于妇女教育方面的谕示,展示了伊斯兰教赋予女性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妇女在文化、家庭、公共角色中的特殊作用。伊斯兰教主张文化教育是不分空间、时间、年龄,更是不分性别的。《圣训》指出,追求知识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本分,强调穆斯林男子和女人自摇篮至坟墓,都应致力追求知识。

  其次,根据阿拉伯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特点,性别社会心理和生理的差异,《古兰经》在社会地位、家庭角色、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提出了压抑性妇女观。压抑性的妇女观是指《古兰经》在对待某些社会行动和社会事务时,规定男性比女性高级,男性有权力驾驭女性,女性应当服从于男性的一些经文文本定制。如,对于妇女,伊斯兰教强调“顺从”要旨,承认丈夫是负责家庭一切事务的人,承认丈夫是一家之主。“男人的权利比女人高一级”(2:228)。这种对妇女压抑的观点也是来自于对男权社会的尊从。“穆斯林家庭是整个穆斯林社会的缩影和坚实基础。根据伊斯兰父系制的特点,男人或父亲在家庭中行使着伊玛目的作用。家庭的信仰责任就压在他的肩上,在家庭中父亲维护信仰的原则,他的权威就象征着真主在世界中的权威。实际上,男人在家庭中受到尊敬,恰恰是因为他履行的职责”[3]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你们可以劝诫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4:34)。男人可以随意驾驭女人,“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天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你们当预先为自己而行善,你们当敬畏真主,当知道你们将与他相会……”[4]在离婚方面,男子具有绝对的休妻权。男子要求离婚,只要在连续三个月内宣布三次“塔拉克”(离婚)就算有效,无须征得妻子的同意。

  另外,压抑性的妇女观还表现在《古兰经》的男权观上。从经文的文本书写就可以看出这些。例如《古兰经》的经文文本记录是以面对男性的语气开始,总是采用复数第二人称代词“你们”来“面授”条文,而对妇女则多用第三人称复数代词“她们”。这些人称代词能够体现出与主体的距离远近,同时也可以根据这些距离的远近来推断出真主对男性的喜欢与亲近要大于与女性的。从这些人称代词在《古兰经》中的应用方面可以探知男性是社会中的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发展方向的主要推动力,而女性是为了男性的生存与发展而派生出来的配角。以上这些性别观多多少少会受到现代女性主义的质疑和挑战。这些质疑有的为了女性权力而呼号的,有些是为了基督精神中的公正和平等而奔走的。但这些性别观是否真是完全是来自父权社会部落制度的产物呢?我们认为性别观作为宗教和文化的组成部分,不光是有其存在的理由,还有它在社会制度、社会文化、宗教与社会的互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一面。结构功能主义对《古兰经》的性别观的价值倾向有着比较全面的解释,也能够证明《古兰经》性别观不是武断的和不公正的。恰好相反,经文文本对于性别分工、角色分工、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定制做出了适合男女性别差异,尤其是能根据男女生理、心理特质等方面的区别来进行结构功能主义的分配是具有前瞻性的,也是具有科学性的定制。

  二、结构功能主义及其分析路径

  迪尔克姆指出任何社会学解释都应该首先指出某一现象的原因。其次,要指出它的功能。这就要求对《古兰经》里伊斯兰教妇女观这一宗教现象找出它的经文形成的原因,进而指出这一天启经文的功能。结构功能论把社会看作一个均衡的、有序的和整合的系统,系统中的每一部分都对系统整体的生存、均衡与整合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整个社会系统及其各个子系统的运行基本上是协调的,协调运行表现为社会状况的主流[5]。

  《古兰经》是一套体系庞大的价值观念,虽然建立在蒙昧时代,但是其教义与教理具有普世价值,是广大穆斯林民族的行动指南。《古兰经》里规定的社会结构,如性别角色的规定与分工、性别劳动分工的定制,表现在婚姻制度中的性别观念,经济制度中的性别观,法律制度中的性别观等则是为了实现真主的目标而做出的规范。《古兰经》从传教时期起至今,一直都表现出其固有的生命力。妇女观作为《古兰经》经文的重要组成内容,在伊斯兰教的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变迁和历史事件,从来没有给宗教的传播带来任何负面的或者不利的影响,就足以说明《古兰经》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持和整合伊斯兰世界的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妇女观作为《古兰经》的一部分,也经历了社会变迁与社会的变革,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良性运行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妇女观作为《古兰经》的一部分,它和经文中规定的如政治方面的、信仰方面的、教育方面的、家庭婚姻方面的、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是一个有机的组成系统,这些经文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是平衡和谐的,它们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为伊斯兰文明的发展发挥着自己的功能。根据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论,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即适应、目标达成、整合与潜在模式等方面来展开对《古兰经》的分析。

  (一)适应与《古兰经》的妇女观

  宗教中歧视妇女的历史大多是与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伊斯兰教中漠视妇女的一些观点是受当时历史条件制约的,体现了宗教妇女观的两面性特征。伊斯兰教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由于男性在当时的生产关系中起主导作用,所以,当时阿拉伯世界男尊女卑、男权至上仍占社会主流意识。对于导致妇女从属地位的关键原因,著名妇女学家朱丽叶?朱切尔认为:“妇女不善于暴力行为和不胜体力劳动决定了她们的附属地位。在多数社会中,妇女不仅在重体力劳动方面比不上男性,而且她们也不像男性那样骁勇善战,男性不仅有力量与自然抗争,而且他们还与自己的同类征战。”[6]《古兰经》的妇女观是建立在与当时社会背景、历史特点相适应的基础之上的。第一,它要确保系统从环境中获得所需资源,并在系统内加以分配。人的生存权是确保从环境中获取所需资源的核心问题,所以《古兰经》严厉谴责弃杀活埋女婴的社会陋习。《古兰经》云:“难道男孩归你们,女孩却归吗?然而,这是不公平的分配”(53:21-22)。经文告诫人们“你们不要因为怕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确是大罪”(17:31)这种对女性生存权利的保护。其次才是如何建立一套完全和社会、文化以及阿拉伯风俗习惯相吻合的对妇女的制约与支持性定制的问题。例如,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变革与变迁,文本定制也增加了对妇女的保护以及尽最大限度的让女人参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如对结婚离婚和财产继承方面,都是确保社会个体,不论性别年龄都应得到宗教教义的保护,使信仰的民族都能够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获取自己所需的资源,同时,伊斯兰教法规定了如何分配的定制。伊斯兰教根据当时社会的状况提出了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改善妇女地位的一系列主张和措施,尽管这些主张和措施仍带有社会旧习的烙印和男权思想,但远远先进于当时的欧洲及世界上的其他一些国家,它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满足了人们迫切要求建立正常的婚姻规范,以便遵循的愿望。《古兰经》关于保护女婴生存权利的谕示,体现了伊斯兰教赋予女性的社会价值和社会保护女性的责任。古代阿拉伯人以游牧为主,为争夺牧场、水源、商道,部族间战争连绵,尚武的社会风气很盛,而战争需要彪悍的男性。相比之下,女性就显得柔弱。这一外在因素使女性地位较男子低下[7]。第三,《古兰经》妇女观的定制也是与妇女的性别特点相适应的一套规范。各个地方穆斯林社团有自己民俗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有些来自伊斯兰,有些来自伊斯兰教之前,甚至部落社会的风俗习惯。况且,女性的生理构造和性别特征,决定了她们必须把自己的一生割裂成多个片段。她们的婚姻、生育、教养职责,使得她们必须不断改变其社会角色来适应。女性的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适应和磨合中度过。

  宗教产生于社会,宗教的经文定制无疑来自社会,社会因素对宗教经文同样产生着制约作用。这就是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

  (二)目标达成与《古兰经》的妇女观

  制定系统的目标和确定各目标的主次关系,并能调动资源和引导社会成员去实现目标。首先,伊斯兰教的目标是《古兰经》第八章第24节经文所说的“信道的人们啊!当使者号召你们去遵循那使你们获得生命的教训的时候,你们当响应真主和使者”。为了达到以上的目标,《古兰经》在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定制,在《古兰经》妇女观方面,从生存权利、信仰权力、家庭婚姻和财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合乎当时时代、合乎当时社会情况的规定。真主和使者号召人们追求纯洁的生活,纯洁的生活应该是走之道的生活,这种生活也是为了实现崇高的目标而努力和奋斗。对于人类来说,这个崇高的目标就是接近,用的美德来装饰自己。其次,从伊斯兰诞生那一天开始,伊斯兰斗争的目标就是愚昧、独裁和暴君,而号召信士们敬畏真主,为人间的自由、安定和幸福而奋斗。伊斯兰教的经文定制旨在反对蒙昧时代的那些打压妇女,迫害妇女、不给妇女起码的经济条件的部落遗留陋习,以达到与真主要求的那种生活相吻合。所以在经济婚姻与教育方面,伊斯兰教在历史上第一次肯定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权和财产继承权。家庭在整个伊斯兰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为了实现阿拉伯地区伊斯兰社会的几个真主所谕示的目标,对父权制家庭的维护以及父权制所拥有的以女性贞洁为形式的符号资本,都深深地根植于伊斯兰语义学:haram(神圣地、禁止的、禁忌)一词,与harim(家庭中为妇女保留的活动范围)以词都是同一词根。《古兰经》中通往神圣的方法有明显的和隐藏的两种基本方法。这一点至少在一节经文中与性暗示性地联系了起来,对妇女的限制往往与神圣观念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古兰经》中压抑性妇女观的定制就是为了达到最高目标而进行的文本定制。家庭在穆斯林民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在婚姻家庭方面,伊斯兰教首先认为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相依赖的紧密关系,其次才是对性别角色的具体落实和实践。妇女在家庭中居于核心地位,属于核心角色。上至对老人的照顾,下至对孩子的教育,无不体现出它的重要性。因此,接受教育是《古兰经》妇女观为了达到真主所立的目标,体现了真主对关于妇女教育方面的谕示,展示了伊斯兰教赋予女性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妇女在文化、家庭、公共角色中的特殊作用伊斯兰教主张文化教育是不分空间、时间、年龄,更是不分性别的。《圣训》指出,追求知识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本分,强调穆斯林男子和女人自摇篮至坟墓,都应致力追求知识。

  (三)整合与《古兰经》的妇女观

  布朗的功能论强调整合是每一社会生存的必备条件,所以社会里的结构与组织都是为此而存在、运动的。经济结构、宗教仪式和亲属家族组织都是为社会整合而存在的。《古兰经》的妇女观里规定的社会结构,如性别角色的规定与分工,性别劳动分工的定制以及表现在婚姻制度中的妇女观念,经济制度中的妇女观,法律制度中的妇女观,则都是为了当时社会背景下阿拉伯民族的生存与发展而定制的必备条件,所以阿拉伯社会,穆斯林民族社会里的结构,包括那些以性别观为媒介的各种经文都是为了阿拉伯民族的高度团结和整合目标而设。表现在社会运行中的妇女观或者以妇女观为内容之一的制度要求的运行与发展,无一例外地不是为了民族的前进与发展。由此可见,《古兰经》的妇女观在不同方面的定制主要使系统各部分协调为一个起作用的整体。《古兰经》的妇女观中涉及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支持性妇女观,指要把女性从原始部落时代的愚昧无知的枷锁下面解放出来的一些宗教价值,另一部分是压抑性妇女观,指的是让妇女在社会中成为从属男性,在家庭中顺从男性的宗教价值和宗教态度。关于男女平等以及妇女权益,伊斯兰早在一千四百多年以前就以信仰、道德、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毫无疑问,当伊斯兰兴起并且着手进行改革以便构建一个平等社会的时候,对妇女的宗教价值倾向和宗教态度都是以合理且合法的权威形式出现的,这是当时社会生存的必备条件,所有的经文文本定制的道德的、宗教的、法律的、经济的,族群认同的和社会规范的组织与结构都是为了阿拉伯地区穆斯林民族的统一和团结而设,其目的是在团结统一的基础上建立稳固的和平纯洁的真主意欲的世界。虽然在为此目标奋斗的过程中遇到了来自野蛮部落社会的强大阻力,但是这种平等主义和整合主义的改革毅然从信仰领域开始,逐渐延伸到道德、法律、制度和政治领域,最终融会贯通为一体,成为一整套现实生活方式。

  表面上看起来,这两部分二分式妇女观的定制构成了妇女观二律背反的结果,但实际上,无论是支持性的妇女观还是压抑性的妇女观,都是为了整个社会运行的顺利运转而设置的。有些性别权利平等有平等的理由,性别方面采取保护,其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社会性别的分工平衡有序的发展,至于压抑性妇女观,也是有压抑妇女的理由。在父权制的部落时代,社会发展变革,社会的巨大变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方面都需要男性的巨大贡献,如果按照平均主义的观点,男女在社会中扮演相同的角色,发挥对等的功能,没有一个主体突出,凡事都搞一刀切,这本身是对生物界有序性原则的破坏,这种论调是违反规律的。男女性别的差异,心理特征的差异、生理特征的差异等等都需要男女性别分工的区别对待。理所当然地,不同的分工和不同的社会角色导致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分工和差异正好在各个部分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这些部分之间的功能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为社会的整合和演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潜在模式维系与《古兰经》的妇女观

  维持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基本模式,并使其在系统内保持制度化。在《古兰经》的妇女观系统的共同价值观基本模式中,这个“共同价值观基本模式”正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由于受限于当时的历史和社会特点而积淀和层累形成的阿拉伯部落与族群的价值观念,传统习惯和风俗规范。当这些部落与族群特有的价值观念、传统习惯以及风俗规范历经历史事实的诸多变迁后逐渐形成经典的,适合社会发展方向,与《古兰经》价值倡导下阿拉伯半岛的发展形式相一致的价值取向,并在《古兰经》以及《圣训》中逐渐的凝结为延伸到政治、经济、社会、与道德等方面,成为制度化的东西。

  执行功能的子系统分别为生存条件系统,维护经济财产系统、教育家庭和婚姻系统、和部落族群文化模式托管系统。这些功能在社会系统中相互联系。社会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社会系统内的各亚系统之间,在社会互动中具有输入与输出的交流兑换关系,而权力、名誉、金钱、风俗影响和价值承诺则是一些交换媒介。这样的交换使社会秩序得以结构化。根据帕森斯的观点,要使社会系统趋于均衡,达到整合状态,那么这些子系统必须相互牵制相互依赖以保证其稳定性。因此,《古兰经》的妇女观是与其他方面的定制之间有着互相制约互相依赖的密切关系。正是包含有压抑性妇女观与支持性妇女观的子系统的《古兰经》定制与其他经文文本定制之间构成一种关系制约与关系抗衡的网络关系,所以才能够在阿拉伯社会中形成一致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共同为维持阿拉伯世界,穆斯林民族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为维持阿拉伯社会的社会秩序提供有利的支持。《古兰经》的妇女观是一套体系庞大的价值观念,这个价值观是广大穆斯林民族的行动指南,而《古兰经》妇女观里规定的社会结构,如性别角色的规定与分工,性别劳动分工的定制,表现在婚姻制度中的性别观念,经济制度中的性别观,法律制度中的性别观等等则是为实现《古兰经》中规定的真主的各种定制,它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和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而社会结构(角色、组织和制度)则实行这些社会价值和目标。

  三、结论

  在这个讨论《古兰经》妇女观的过程里,通过用男性视角的解读,对于极端女权所传达的不光明的隐喻,也对于现今女性的社会角色引发了思考:女性,是否一定要争取到与男性对等的社会角色,同时放弃她们在物种传承上已经取得的先天顶层地位?一般意义上讲,男性是拓展人类生存空间的性别,而女性则是培养人类生存能力的性别。当女性要求去拓展生存空间而放弃培养生存能力,那么就与涸泽而渔无异。分析以上两种观点和后现代的性别审美,引出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的性别观:即得出自己的研究结论,《古兰经》中的性别观是按照社会分工与角色与性别生理、性别心理差异的需求来具体对待的,是科学地按照社会分工与性别差异来实事求是的做出的定制。而现代女性主义是建立在无视社会事实和客观性别差异之上的理想主义情怀。从而更加深刻的说明《古兰经》性别观的实践性和经验性,同时得出结论:《古兰经》的社会性别观是合理地,合法的,更是科学而又客观的。

  而我们所应该持有的态度应该如同女权主义宗教学家邓尼丝?卡莫迪所指出的那样,“宗教有歧视妇女的历史,但是宗教不等于压迫,妇女运动不该抛弃宗教,而应当将其歧视性的麸皮同其具有的解放作用的麦粒筛选开来”[8]。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3-24.

  [2]穆?本?艾玛热.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M].宝文安,买买提?赛来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3]Seyyed Hossein Nassar.Ideals and Realities of Islam[M].London:George Allen &Unwin,1996:110.

  [4]古兰经[M].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5]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李银河.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M].北京:中国妇女出社,2007.

  [7]董锦霞.伊斯兰教妇女观的社会性别解读[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6).

  [8]邓尼丝?卡莫迪.妇女与世界宗教[M].徐钧尧,宋立道,马克林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标签:妇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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