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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被撞 2012年以来,劳斯莱斯这样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0-24 11:31:25 分类:指南 浏览:138


  2012年以来,劳斯莱斯这样的豪车被碰撞后所发生的天价损失案件竟然赶趟似的“每月一歌”:1月31日温州市一辆价值1200万的劳斯莱斯被撞,虽然维修费最终定为35万元而非此前所传的200万元,但仍让国人久久未能合拢惊讶的嘴巴。2月14日在南京,同样一辆价值1200万的劳斯莱斯车被撞。据称,这次车损可能真的要达百万元了,保底也要七八十万元。

  事件发生后,街头巷尾都充斥着热议之声。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了豪车的损失,则不管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即使是天价损失也理应赔钱,如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但在喊应赔的同时,人们又陷入了迷茫——今后还敢随便开车出门吗?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我思考着。也许,主流观点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能立足的。

  一、情理分析

  从情理上讲,在小国寡民,技术落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年代,人们实在既不需要防范高速运输工具如汽车带来的风险,也不需要担心拎在手上的鸡蛋会被汹涌的人流挤破。

  但在现代社会,公认的事实是人群密集,技术日新月异,意外事故防不胜防(如交通事故在现代国家成为人们幸福生活中的梦魇,放射等危害更是如影随形)。如果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自身不对潜在的风险保有高度的警怵之心,而将风险的防范完全交由他人负责,我们不会认为其是理性的。毕竟,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自己才是第一责任人。正确理性的做法应是:如果我们出门了,门锁就应锁好,而不应漫不经心地一走了之(闻听德国对不锁汽车门就离开的人会加以处罚。不锁车门的举动的坏处是显而易见的:其可能极大地刺激别人的盗窃之心,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这样的行为于已于他人于社会都是不利的。所以,虽然应严厉惩罚盗窃者,但受害人也会受罚);如果常出现高空坠物,就应尽量绕道或采取防护措施,而不应该先贸然去被砸,然后寄希望于索赔。

  就交通事故而言,科学研究显示,人类的生理极限与人类自身的活动能力是相联系的。人类过去不管是自身奔跑还是借助于马匹等动物,速度都有限,人类的视力、视野及反应速度等还可应付。但到汽车时代,人类的生理极限就应接不暇了。即使是在市区限速的情况下,速度仍然不是一般奔跑时速约20公里(最快60公里)的马匹的速度可相提并论的。人类驾车时,视力、视野及反应速度等都会随速度的增加而递减。这样,在马路上的汽车洪流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随时都会因人类的生理极限之故而变为现实,换言之,每个开车上马路的人出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开豪车的人就应正视如下现实:豪车被碰撞随时都可能发生。对自己贵重的豪车,动辄几百上千万的价值应作何安排呢?依人之常情,此时就如同一个人携带天价玻璃制品出门,理应格外谨慎小心。要么不往人多交通工具多的地方去凑热闹,要么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要作好周密有效的预防。我们断难想像其会随意地拎着这个玻璃制品毅然闯入汹涌人潮。如果他这样做了,从人之常情来判断,其肯定并不很在意这个贵重的玻璃制品,如果有损失也无所谓。同时其也并不会指望天价赔偿,因为其很清楚,大街上赔得起天价的人毕竟少(当然,赔不赔得起是一回事,应不应赔又是一回事。只是说如果一般情况下别人是赔不起,理性的考虑就应是不寄希望于海市蜃楼,而应自己多加小心)。

  二、法理分析

  当我们考虑应不应赔时,有一个问题不能不直面,即携带贵重物品上路的人和走在马路上的行人在承担类似玻璃制品破碎的风险上,谁应承担较重的的谨慎义务?显然,应考虑携带者须更谨慎。因为其知道风险之所在,更有条件采取预防风险的措施。而一个不知情的路人(比如读者您)走在大马路上时,按一般谨慎去走即可。不用小心翼翼,生怕踩死一只蚂蚁,生怕不小心撞了别人一下会有天价赔偿出现。这实际上是法律对利益进行平衡的思维——平衡携带玻璃制品者与行人间的利益。如果玻璃制品被碰碎了,首先要看携带者的注意程度。即使其保护措施做得够好,是行人不小心撞碎了。那么,行人须赔的也不应是天价(我们按一般生活模式行为处事时,不应承担不可预知的风险)。如须赔天价,则除非其明知是天价而故意去碰撞,合理的结论显然应是:破碎的风险不能全部由行人一方承担!携带者不能将风险全部转嫁给别人!

  同样道理,豪车上路的风险全由他人承担,也是不公平的。他人开车只需按常规即可,发生碰撞了也不过是按常规赔偿,不用胆战心惊去提防豪车(须知三心二意或看到豪车即神经紧张,是很容易出交通事故的)。

  其实,发生车辆碰撞,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碰伤豪车)是民法上的侵权问题(当然,也可能涉及行政法及刑法。因本文聚焦于赔偿这个民法问题,所以不分析别的法律问题)。在侵权损害赔偿中,为了公平地确立赔偿数额,应考虑各种因素。由于我国有关侵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起步较晚,不够全面和完善,所以我们可放宽视野,先看看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给我们打开的一扇扇认识问题的窗口。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是一全面深刻而且权威的侵权法著作,经由该书,读者会长很多见识并领悟到许多道理。我们先看丹麦法院的一个案例:一喷气式飞机在地面因一油车司机轻微的过失与油车相撞了,损失极严重。最后法院大幅度地降低了国防部的赔偿请求。理由是该飞机是极昂贵的,运输本身也极不寻常,因此原告事先应该确保该飞机在经受一般交通事故的撞击后仍然毫无困难地运行。

  学者们认为这一很早前产生的思想即使在今天的背景下仍然是很正确的。因为一个人如果自愿将价值极高的物品置身于高度交通危险中却因他人的轻微过失而有获得全部的赔偿是很难令人接受的。显然,依此逻辑及价值取向,即使他人不是轻微过失,则只要不到故意的程度,也不应全部赔偿。荷兰、葡萄牙及西班牙等国的司法实践已在上述情形下减轻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下面我们先来探讨一个法律规则:可预见规则。该规则的意思在于违约人只需要赔偿可以预见的损失。试举例如下:甲向乙以1元/斤的价格进大米若干以转卖与丙。依一般的市场行情,甲倒手大概为1.2元/斤,但甲却出人意料地与丙达成2.5元/斤的协议。现如果乙违约不能交货,甲的损失是按1.2元/斤还是按2.5元/斤为准来计算呢?很显然,乙能预见的是甲能赚取的差价为(1.2-1.0)元/斤,而不是(2.5-1.0)元/斤,所以,甲应按(1.2-1.0)元/斤来赔偿,这就是可预见规则。否则,对乙而言极不公平,因乙不知情,其无法把自己的违约行为与2.5元/斤联系起来。而如果乙知情,想到自己今后如违约会承担异乎常人的风险,其肯定要么选择不卖给甲而卖给他人以避免不合常规的风险;要么选择调整同与众不同的甲进行交易的价格,为风险作准备。乙理应得到选择的机会,否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要按(2.5-1.0)元/斤进行赔偿是无公平可言的。

  可预见规则起初是《合同法》中的规则,并不适应于非合同责任(如“豪车被撞”这样的侵权责任}。但实际上现在可预见规则已回到侵权法。依可预见规则,一个驾车上马路的人一般情况下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一不小心(依前所述,即使小心,有时也可能会因人类的生理极限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事故)就可能会导致天价赔偿,因为劳斯莱斯之类的跑车并不是满大街都是。相反,满大街跑的车一般可能价格多在10-20万元(可能10万元左右的家用车居多)。平均下来,可能一般人能预见到的财产损失最多在15万元左右。这样依可预见规则,他因自己的行为所应赔偿的数额顶多在15万元左右(即使是撞了劳斯莱斯之类的车并造成百万元的损失)。当然,如果其是故意去造成损失就另当别论了(此时要其全赔合情合理,其故意的行为不应得到格外的关照)。

  实际上,可预见规则也是一个利益平衡思想的具体运用——要兼顾豪车及普通车车主双方的利益。如果失去了可预见规则的保护,一个人如果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买保险虽然是个思路,但买少了不顶用,买多又买不起)恐怕就不敢开车上路。

  其实,不轻易要求天价赔偿对豪车车主也是有利的。因为他们也有擦撞别的豪车的可能,如果以天价赔偿为常态,即使赔得起,对其也是不公平的。更何况,没有最富,只有更富。万一在全球豪车榜有响当当排名的车,如平均每跑100公里磨损近50克黄金,价值28.5亿元的黄金跑车,或价值15.5亿元劳斯莱斯银魅或价值3.8亿元的兰博基尼爱马仕被其撞上,可能其也不一定赔得起了。对其而言,曾经其很赞成很盼望的“天价赔偿”可能转眼间却成了自身的噩梦。

  我们愿马路在情理法的共同作用下达到这样的合谐局面:所有的车主,无论开着贵车普通车都谨慎驾驶,谁也不用怕谁,怕的只有交通规则(与其说怕不如说遵守)。豪车车主如果害怕自己的爱车冲入危险的交通洪流后的风险,则可选择少上或者不上路,或购买相应的保险,或换普通车上路——其不是没有选择的。如果其并不在乎潜在的风险,则但开无妨,只是不要指望把风险一股脑全加诸他人。万一被撞上,其要么慷慨免单,要么接受一个对其和对方都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无论如何,不会是天价!(当然,没有天价赔偿不意味着开车就可横冲直闯了。财产责任之外的责任,如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应受的处罚甚至牢狱之灾等不能打折扣。限于篇幅,此处不展开)。车不分贵贱,车主都应既可享受驾车的乐趣,又可时时感受到公平合理的法律无处不在的智慧和关怀。我们深信,这是我们可以期待的。让对天价赔偿的恐惧和热议都成为历史吧,崭新的明天理应充满希望地向我们大步走来!

  参考文献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曾斌(1968-),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标签:赔偿如果风险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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