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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篇1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22 20:32:18 分类:资讯 浏览:126


  工作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血防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14个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镇(区)为重点,以省部联动防治血吸虫病为契机,以控制传染源实施整体推进综合治理为手段,突出治理人畜感染率达1%以上的疫区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建立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血防工作成果,更好地促进疫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防治目标

  (一)2012年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和家畜血吸虫病感染率控制在1.5%以下。阳性螺点处数较上年下降60%以上(减少35处以上)。人畜血吸虫病感染率在1%以上的行政村下降40%以上(减少30个以上)。

  (二)有螺地带全面实施禁牧,大力推行以机代牛项目,建设4个无耕牛乡镇、农场,适合以机代牛的疫区村组,要逐步建成“无牛村组”。加大粪便无害化处理力度,2012年人群感染率1%以上的行政村三格式无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95%以上。

  (三)落实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措施,杜绝血吸虫病突发疫情。

  (四)对在册的522例晚期血吸虫病人和新发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免费救治,改善其生活质量。

  三、实施范围与内容

  (一)实施范围

  根据省部联动血吸虫病防治的总体目标,全县血防综合治理项目涉及范围18个镇区、157个行政村,重点治理人畜感染率1%以上的65个疫区村。

  (二)项目内容

  1、以机代牛。全县建成4个无牛镇区、农场,适宜于以机代牛项目的疫区村组基本建成无牛村组,力争实现农业机械化。2012年淘汰耕牛3238头,购置农业机械1039台,建立农机化合作服务组织12个。

  2、洲滩禁牧。在两岸有螺洲滩严禁家畜放养,禁牧覆盖率达100%。2012年在有螺地带新增禁牧警示牌280块,继续聘请洲滩禁牧员60名,县畜牧局加强禁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

  3、建三格式无害化厕所。在血吸虫感染率1%以上的流行村,建三格式无害化厕所3000个,质量合格率100%。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保证项目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4、安全饮水。力争疫区安全饮水受益人口达90%以上。按时完成改水办下达的疫区安全饮水项目任务。

  5、人、畜查治病及扩大化疗。采取不同流行程度疫区分层防治的策略,强化重疫区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开展人群查病106950人,治疗及化疗60000人次。按时完成522例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开展家畜查病8000头,对查出的病牛全部进行治疗,完成治疗及扩大化疗5000头。

  6、查螺及药物灭螺。目标环境查螺覆盖率100%,感染性螺点药物灭螺覆盖率100%,认真实行“二查三灭”。2012年计划查螺7021.74万m2,药物灭螺(含复灭)2688.18万m2。

  7、兴林抑螺工程。县林业局将全面完成1万亩兴林抑螺项目任务。

  8、流域治理灭螺工程。县水利局全面实施富水下游防洪灭螺二期应急工程任务。同时巩固一期工程成果,翻耕种植3000亩。

  9、土地整理。县国土局在陶港镇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111.47公顷,全面改造省项目区的钉螺孳生环境。

  10、通村公路。县交通局全面完成省下达通村公路35公里修建任务。

  11、健康教育。血防宣传材料以村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健康教育材料入户率达到90%以上,血防知识公益宣传108次数,墙体标语200条,血防宣传栏100个,中小学生和居民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12、人员培训。为了提高血防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疫区中小学教师,2012年计划县乡两级血防专业人员培训76次,镇村干部培训350次,乡村医生培训314次,中小学教师培训300次。

  13、机构建设。做好太子和兴国中心血防站房屋水毁重建,巩固好血防专科医院二级合格医院的达标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1、县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

  2、县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项目的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3、各镇(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项目组织与实施,实行责任制管理,坚决落实一票否决。

  4、县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业务科、县血吸虫病防治所和基层中心血防站负责各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二)资金安排

  卫生血防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开展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设备等物资由省血防办统一提供,试剂、耗材及宣传材料由县血防办在项目经费列支。中央和省级项目经费仅对劳务、培训和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等项目给予定量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的防治经费中列支。

  1、查灭螺经费。根据省项目办的要求,查灭螺费用主要用于非专业人员的劳务费、药品、机械运输、汽油费等。鉴于我县实际情况,查灭螺工作主要是血防专业人员参与,只请一部分非专业人员。除补助非专业人员劳务费外,需在省部联动项目经费中调控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费及补助费,查灭螺表格印刷费和专业人员包括非专业人员的交通费等。

  2、查治病经费。省级只补助村委会查治病工作补助费,但根据我县的实际安排,除下拨村委会查治病工作补助费外,还需在省部联动项目经费中调控使用的粪检查病材料费,专业人员查治病补助费、查治病表格印刷费和专业人员包括非专业人员交通费。

  3、健康教育经费。除省下拨的健康宣传材料外,市、县两级经费调控使用于血防宣传车费、县电视台宣传费、举办血防宣传栏、学校上血防知识课等费用。

  4、晚血病人治疗费。在财政国库局设立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报账制。经费补助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后省辖市财政承担的晚血病人救治资金有关的通知》(鄂财社发[2005]5号)精神继续执行。

  5、水利、农业、林业、国土、交通等部门的血防综合治理专项经费,也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五、项目执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估体系,根据卫生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包括查灭螺、查治病、晚血治疗和培训,严格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县血防办和其他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内容和支出类别使用,严禁挪用、挤用项目资金,对未按有关要求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缴、没收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按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工作办法篇2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四类,具体规格型号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中标企业名单附后),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销售网点,经向当地县级商务部门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即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并统一授予“家电下乡指定店”牌匾。

  (三)实施时间和补贴标准。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为期4年。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农民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补贴)一台(件)。

  (四)补贴申报及兑付办法。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需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职责任务

  (一)商务部门的职责任务1、抓紧网点备案。根据《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管理的紧急通知》,销售网点备案由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负责,省、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县(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鱼梁洲旅游开发区、隆中风景区,下同)商务部门要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做好网点备案工作;市商务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汇总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经全省范围内统一对社会公告后,统一授牌。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在网点备案工作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企业乱收费。2、组织业务培训。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和销售企业及其网点相关人员,了解政策、熟悉业务、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全省将在网点备案结束后(春节后),按照区域划片方式,对家电下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进行培训,届时,我市将组织个各级管理部门和各销售网点参加全省培训。3、加强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日常稽查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并于每周末将本周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和考核,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及售后服务、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操作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虚假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农民、扰乱市场、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以致严重影响家电下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可通过市商务局、财政局,报请省商务厅、财政厅暂停直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资格。4、做好协调服务。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5、建立投诉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处理。

  (二)财政部门的职责任务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各乡、镇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2、受理审核补贴申报。各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4、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销售企业(网点)的职责任务1、销售网点备案。销售企业及网点应主动到当地县级商务部门集中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具体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执行。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补充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2、销售网络建设。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基层网点建设要扩大乡镇覆盖面,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所属中标企业的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网点)要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计划,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要加强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保证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同时,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其它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4、加强经营管理。销售企业要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要开展对销售网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销售、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牌匾,张贴统一的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导致农民不能及时申请补贴的,当地商务、财政部门可报经省商务、财政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销售企业及网点要根据商务、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要根据不同情况,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已获得补贴的,帮助按有关程序和规定退回补贴资金)。7、开展宣传营销。销售网点要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营销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当地商务局报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统筹负责全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商务局局长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财政局分管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工作人员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家电下乡工作的统筹和落实。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地要尽快制订家电下乡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吃透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各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针对本地农村家电普及情况、流通网络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提出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步骤。

  (三)做好宣传启动。宣传工作是落实好家电下乡这一项惠农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组织销售企业及网点,会同宣传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春节前,市和各县(市)、区要通过举办家电下乡启动仪式,对我市家电下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宣传和发动。

  工作办法篇3

  一、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办案数量、案件类别、案件质量、挽回经济损失和收缴违纪款项数额、有关报表填写等相关事宜。

  (二)、评分标准

  对全区各基层单位的案件检查工作考核采取赋分的办法。

  1、根据市纪委要求,全区农村七个镇、街道仍然保留市纪委下达案件考核指导性指标的办法,并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赋分考核办法。每年度全区各农村镇、街道要保证完成2件案件查处任务,其他城市街道和区直单位原则上要求要查办1件案件。

  2、具体计分方法是:自办案件和上级纪委协办、基层纪委主办的案件每件计10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办理的案件和上级纪委主办、基层纪委配合并履行有关手续的案件,每件计5分。结案后应在当月20日前分别填写党、政纪《立案呈报表》和《结案呈报表》等材料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报区纪委案件检查室。

  3、有下列情形的做加分处理:

  1)、完成规定指标后,每增加1件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办理的案件和上级纪委主办、基层纪委配合并履行有关手续的,加10分;每增加1件上级纪委协办、基层纪委主办的案件加15分;每增加1件自办案件加20分。

  2)、自办案件属于大案的每件加5分;通过查办案件收缴违纪款项1万元以上的加5分,5万元以上的加10分,10万元以上的加15分。

  3)、及时上报有关案件材料和手续的,每件加3分;年度内每报送一篇有价值的案件检查工作信息的加2分。

  二、考评办法

  1、每年年终在全区本系统内通报一次各单位该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区案件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两年未完成指标的不得参加全区案件检查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两年未完成指标的基层纪委的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全区案件检查工作先进个人评比。

  2、年度考评按农村镇(街道)、城市街道、区直单位三个系统分别进行。评先工作主要依据两年的案件检查工作得分情况。

  全区案件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设一、二、三等奖。除颁发奖状、证书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金数额(奖金来源原则上由基层单位自行解决)。

  3、个案的奖励仍遵照《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关于奖励办案有功集体和个人的规定》执行。

  工作办法篇4

  为了进一步加强2012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提高我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长乐市《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若干规定》(试行)和《营前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特制定201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评比及奖惩办法:

  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按百分制评比,采取得分、加分、扣分的形式。

  1、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20分;

  2、双查到位率7分;

  3、上环落实率6分;

  4、结扎落实率15分;

  5、二女结扎落实率10分;

  6、补救措施到位率10分;(人流4分、引产6分);

  7、社会抚养费征收率15分;

  8、统计准确率10分;

  9、流动人口管理5分;

  1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5分;

  11、台帐管理7分;

  12、落实大额征收社会抚养费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每例另加2分;20万元以上的每例另加3分;

  13、协助提供并侦破一例“两非”案件另加5分;

  14、被省市、长乐市黄牌预警告以上的分别扣8分和5分;

  注:加分和扣分只对本季度评比有效。

  考核的主要方法

  1、每10天一进度,每月逢九日上午各村(居)上报前十天计生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每月一通报,每月计生办对各村(居)计生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3、每季度一评比,每季度对各村(居)计生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排名。

  4、连续两次排名后一名的村(居)予以黄牌预警告,村主干检讨,连续三次排名后一名的村(居)予以黄牌警告。

  5、每季度计生办组织人员到村(居),对计生主要指标进行核查,及台帐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季度评比。

  奖惩办法

  1、每季度评比:第一名的予以奖励村(居)4000元,奖励包村工作队1500;第二名的奖励3000元,奖励包村工作队1000;第三名的奖励2000元,奖励包村工作队500。季度评比排在后三名的村主干在会上作检讨发言。

  2、阶段性突击任务评比,以四术、社会抚养费、孕前检测等项目为重点进行评比,奖惩方法由街道党政会或主要领导研究决定。

  3、年终总评在第一名的予以奖励2万元,第二名的奖励1.5万元,第三名的奖励1万元,年终总评在最后一名的罚2万元,倒数第二名的罚1.5万元,倒数第三名的罚1万元。每年度评比后予以兑现奖惩。

  工作办法篇5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督查落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形成落实合力。

  (五)注重实效。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督点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三)市政府主要工作任务、重大项目的推进落实;

  (四)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

  (五)省、市列实事的办理;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七)上级领导或机关在督查、检查工作时提出的指示要求和办理事项的落实;

  (八)省政府和市委转办的批示件、督办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

  (九)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十)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

  (十一)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具体督查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

  (一)立项。凡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列入督查事项,并编号登记。

  (二)交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县(区)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交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须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须如实向督查部门反映,由督查部门协调。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须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应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员催办。

  (五)审核。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须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应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合规。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

  (六)报告。督查部门须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各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应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注结。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督查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督查方法

  第六条督查部门应结合实际,不断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落实效果。

  (一)综合督查。市、县(区)政府对年度政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督查1次,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定期督查。对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省、市列实事等,按季度进行督查,跟踪落实,定期报告。

  (三)专项督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或单项重点工作,由督查部门立项交办,指定牵头部门开展督查,限期落实。

  (四)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牵头,抽组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五)催报督查。对会议议定事项,上级机关转办的批示件、督办件,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等,通过下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六)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七)网络督查。根据需要将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在网上公开和通报,提高督查的社会关注度和群众参与度,提升督查效率。

  (八)暗访督查。采取暗访调查等方式,对一些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督查事项进行抽查,如实反馈情况,督促限期落实。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促进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限时办结制度。督查部门在督查事项立项时,应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办结时间,按进度计划实施督查。政府领导同志对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政府领导同志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按督查部门确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反馈;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须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反馈报告制度。承办单位须按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向督查部门反馈报告办理情况;督查部门应及时汇总并报告本级政府,对超过时限要求的,应在报告中注明办结时间和延期原因,并在年度部门工作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三)调查研究制度。对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查部门应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再决策服务。

  (四)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衔接紧密、部门协作联动、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市、县(区)督查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各行业部门的重点工作,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五)保守秘密制度。督查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八条政务督查工作队伍由专职和兼职督查人员组成。市、县(区)政府办公室须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九条政务督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各项政策、规定,掌握政务督查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三)熟悉基层一线的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文字表述能力。

  (四)有严谨细致、求真务实、雷厉风行、锲而不舍的工作作风,能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廉政勤政,遵纪守法。

  第十条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采取在岗学习、短期培训、外出考察、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对政务督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综合素质。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督查的政策、意见和安排部署,制定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市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承担政务督查的具体任务,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县(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政务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人秘科长)为政务督查联络员。对重要的督查事项,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督查部门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的检查、调研活动,传阅有关文件和信息。

  第十五条市、县(区)财政应适当列支经费,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政务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中省驻平单位应建立完善政务督查网络平台,不断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效率。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年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督查事项落实的时效、质量和效果。根据考核结果,分县(区)和市政府部门两个序列排出名次,对排位列前的县(区)和市政府部门授予“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反馈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政府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系统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中省驻平单位每年应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适时进行通报奖惩。

  第九章附则

  工作办法篇6

  一、年高中招生考试采取“五考合一”(普通高中、职业高中、“3+2”高职班、中师、中专都允许兼报)的办法进行,招生工作按《市年高中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号)执行。各中学要及时召开初中毕业年级师生及家长动员会,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考试形式和招生录取政策的变化及文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确保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二、高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我区由区教育局统一领导。为确保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分工:中考报名、考务由招生办负责,报名资格审查、体育加试、划线录取由教育股负责,文化科考试命题范围、内容按《考试说明》执行,由教研室负责指导。

  三、报名办法

  1、今年中考报名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4月5日8:30—4月30日17:30。

  2、所有通过教育股资审后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组织网上报名。教育股资格审查时间4月1日8:30—4月10日17:30。

  3、符合报考条件的,在外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社会考生可持有关证件先到教育股资审盖章,然后到区招生办报名。

  4、招生办采集考生图象信息、自然信息、志愿信息后,打印《市年高中招生考试报名校对表》,交考生本人校对,确认无误后签字交回招办。

  5、高中招生报名信息采集日程安排表(见附表)。

  6、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代码表(见附表)。

  四、关于体育考试

  按照教发号《关于市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意见》精神安排体育考试工作。

  1、考试项目及分值

  项目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米)掷实心球2KG

  成绩折合后按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2、评分标准:执行《自治区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评分表》,如无对应分值,按高分值计算。

  3、考试日程安排(见附表)。

  4、因残疾或患病不能参加测试的考生,需开医院证明,由班主任和校长签字,报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免试,成绩按14分计算。

  5、为使体育考试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准确,杜绝违纪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各校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违纪项目按零分记。要确保考试期间的安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校必须要有教师引领学生参加考试。

  五、2006年高中招生计划数:

  33中正式生900人(其中体育、艺术特长生120人,面向全市招生200人)、择校生180人。

  六、各中学要做好家长、学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尤其是校领导及班主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学生上高中,明确提出不上高中会成为未来的文盲,更不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思想。要宣传上高中是人生重要的一个履历,是为人的一生发展打基础的黄金阶段的观念。杜绝不让学生报考的现象。要共同努力完成招生任务,确保年的初中升学率达90%以上。

  附:1、《市年高中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2、《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年初中毕业学生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方案》

  3、高中招生报名摄像日程安排表

  4、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代码

  工作办法篇7

  一、高效农业发展奖

  (一)考评对象:各镇、开发区、高新区

  (二)考评内容:

  1、高效农业20分。完成新增高效农业面积任务的得20分,每超欠1个百分点加减1分。新增高效农业面积超全县镇(区)平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完成新建1个省级以上蔬菜标准园、百万元畜牧养殖小区、万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或基地、菜篮子工程基地任务的各加5分,未完成的倒扣5分。

  2、高效渔业10分。完成新增高效渔业面积任务的得10分,每超欠1个百分点加减1分。新增高效渔业面积超全县镇(区)平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完成新建1个万亩渔业产业园任务的加5分,未完成的倒扣5分。

  3、设施农业30分。完成新增设施农业面积任务的得30分,每超欠1个百分点加减1分。新增设施农业面积超全县镇(区)平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

  4、设施渔业20分。完成新增设施渔业面积任务的得20分,每超欠1个百分点加减1分。新增设施渔业面积超全县镇(区)平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

  5、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10分。完成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减分。

  6、亩产值超万元高效渔业养殖面积10分。完成新增亩产值超万元高效渔业养殖面积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减分。

  加减分不超过该子项的基本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现代农业重点工程突破年”活动领导小组牵头,县农委、农资局具体负责,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3名的镇(区)予以表彰。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奖

  (一)考评对象:各镇、开发区、高新区

  (二)考评内容:

  1、农业招商引资30分。完成农业招商引资任务的得3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减分。每多实施1个超千万元农业项目的加5分,超5000万元的加10分。引进外资项目每50万美元加2分。

  2、农业龙头企业20分。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完成销售、技改投入、带动农户指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新办1个农业龙头企业的得10分,新办2个以上的每多1个加10分,进入县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上冈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每个再加5分。

  3、农产品加工产值比重15分。完成县下达农产品加工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任务的得15分,每增减10%加减2分。

  4、小型加工流通企业和规模种养大户10分。完成新增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规模种养大户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减分。

  5、“一村一品”专业村10分。完成“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减分。被国家、省、市新认定为专业镇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6、合作经济组织15分。完成全年新增合作社目标任务的得5分,每增减1个加减1分;农民参合率达到全县平均数的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被国家、省、市新认定为“五好”示范社的有1个分别加5分、3分、2分。

  加减分不超过该子项的基本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县委农工办牵头,会同县农委、农资局共同进行,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3名的镇(区)予以表彰。

  三、村级“四有一责”建设奖

  (一)考评对象:各镇、开发区、高新区

  (二)考核内容:

  1、目标责任明确10分。镇(区)和各村(居)都有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的得2分;镇(区)每年召开专题会办会和推进落实会议各2次以上的得2分;镇(区)和各村(居)都制定“三个一”(形成一个方案、健全一套机制、建设一批项目)计划,落实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及推进措施、项目规划、资金解决渠道的得6分。机构不全、会议次数不足、计划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2、集体经营性年收入增长35分。平均每村(居)当年新创办1个村级集体增收项目,年收益达5万元以上的得10分,每增减1个项目加减5分;村级集体收入比上年增长15%的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集体收入达15万元以上的村占70%的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村级债务比上年下降10%的得5分,有一个新增债务村(居)的不得分。每新培植一个经营性收入达百万元以上村(居)的加3分,每新培植一个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加2分,完成省、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有一个村(居)加2分。

  3、综合服务中心建设15分。面积均达200平方米以上的得5分,有一个村(居)不达标的扣2分;规范布置、功能齐全的得5分,有一个村(居)不齐全的扣2分;功能正常发挥的得5分,有一个村(居)不达标的扣2分。

  4、信息化建设15分。100%村(居)完成“新三通”的得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完成当年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目标的得5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加减1分;完成当年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综合服务目标的得5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加减1分。

  5、党组织“双强”型带头人建设15分。所有村(居)党组织书记是“双强”型带头人的得5分,有1个村(居)不达标的扣1分;95%以上的村(居)党组织其他成员为群众拥护的“双强”型带头人的得5分,有1个村(居)不达标的扣1分;9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党员达到“双强”要求的得5分,有1个村(居)不达标的扣1分。

  6、强化党组织责任10分。组织党员干部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带领村民完善公共基础设施,美化村容村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得2分;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支持村(居)委会等村级组织依法按章开展工作,保障党员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的得2分;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农民道德法制教育,落实各项综治措施,重视群众利益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社会大局稳定的得2分;扎实推进新一轮“强基工程”,对村级党组织班子实行工作项目化、承诺公开化、评议民主化的得2分;本届党组织任期内无恶性群体性事件、无非正常上访、无长期信访积案、无“两委”成员违法违纪受到处理、无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得2分。上述各项工作有欠缺的酌情扣分。

  加减分不超过该子项的基本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农工办和县经信委负责,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3名的镇(区)予以表彰。

  四、水利工作奖

  (一)考评对象:各镇、开发区、高新区

  (二)考评内容:

  1、闸站工程建设20分。完成农村闸站工程建设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完成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加2分,提供县、市级现场的,分别加3分、5分。

  2、河道疏浚和圩堤加修20分。完成河道疏浚和圩堤加修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提供县、市级现场的分别加3分、5分。

  3、河道长效管护20分。完成河道长效管护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提供县、市级现场的分别加3分、5分。

  4、农村改水30分。完成农村改水任务的得3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提供县、市级现场的分别加3分、5分。

  5、水资源管理10分。完成水资源管理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提供县、市级现场的分别加3分、5分。受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加5分。

  加减分不超过该子项的基本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3名的镇(区)予以表彰。

  五、扶贫开发工作奖

  (一)考评对象:各镇、开发区、高新区、县直有关部门

  (二)考评内容:

  对镇(区)考评:

  1、领导重视10分。召开专门会议、出台工作意见、专题会办研究扶贫开发工作2次以上的得3分,每少1项扣1分;有扶贫工作班子、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的得2分,每少一项扣1分;按时完成县组织的专项扶贫活动,积极配合省市检查考核的得5分,有1次不按时完成的扣2分。

  2、科学制定发展规划10分。制定经济薄弱村发展和低收入农户增收三年发展规划(2013-2015),并把发展目标明确到具体项目,落实资金来源,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的得10分,没有完成的酌情扣分。

  3、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25分。对县落实帮扶人员以外的每个有劳动能力低收入农户逐户明确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制定年度增收计划的得5分;落实帮扶措施(每户至少一个增收项目,每户帮扶资金或实物折算合计人民币达300元以上)的得10分;镇村每年新增的保洁、保安等公益业岗位50%以上安排给低收入农户的得5分;年内脱贫户数达40%以上的得5分。以上各项工作没有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没有经济薄弱村的镇区本项按40分计算)

  4、经济薄弱村结对共建25分。与帮扶部门共同制定经济薄弱村三年(2013-2015)发展规划及当年帮扶计划的得5分;落实帮扶措施,新发展村级集体增收项目,年收益达5万元以上的得15分,每超欠10%加减2分;年内所有经济薄弱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10万元以上,其中30%以上的村达15万元以上的得5分,每少1个扣2分。

  5、落实社会救助措施10分。符合相关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全面落实低保、五保、合作医疗、临时救助等政策,低收入家庭医疗、养老、生活有保障的得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没有经济薄弱村的镇区本项按20分计算)

  6、贫困劳动力培训转移10分。对有劳动能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培训率达100%的得5分;就业率达90%以上的得5分。以上各项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7、台帐资料建设5分。建好低收入农户台帐、帮扶台帐、经济薄弱村结对台帐及年报、总结资料台帐的得5分,每少完成一项扣1分。

  8、宣传报道5分。全年提供扶贫开发工作报道5篇以上的得5分,少1篇扣1分。

  对县直部门考评:

  1、领导重视10分。有领导分管、有职能科室负责、有联络人员的得2分,每少1项扣1分;年内主要领导到帮扶村4次以上的得3分,少1次扣1分;专题召开结对帮扶会议3次以上的得5分,少1次扣2分。

  2、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35分。对结对帮扶的每个有劳动能力低收入农户逐一明确党员干部结对,制定年度增收计划的得5分;落实帮扶措施(每户至少一个增收项目或一名劳动力就业,每户帮扶资金或实物折合人民币达500元以上,本单位结对党员干部每季到户不少于1次)的得20分,有一项不达标扣5分,没有落实帮扶措施的不得分;有劳动能力低收入农户脱贫率达40%以上的得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

  3、经济薄弱村结对共建35分。与所在镇和村(居)共同制定经济薄弱村三年(2013-2015)发展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的得5分;落实帮扶措施,帮助村(居)发展村级集体增收项目,年收益达5万元以上的得30分,超欠按比例加减分。

  4、兴办村级公益事业15分。采取争取项目、社会援助、单位支持等办法,帮助经济薄弱村建设一批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投入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得15分,超欠按比例加减分。

  5、宣传报道5分。全年提供宣传报道5篇以上的得5分,少1篇扣1分。

  加减分不超过本子项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县委农工办牵头,会同县级机关工委、人社局、统计局共同进行,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3名的镇(区)和前5名的部门予以表彰。

  六、农经管理工作奖

  (一)考评对象:各镇、开发区、高新区

  (二)考评内容:

  1、农村财务管理20分。完成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2、土地流转与股份合作30分。完成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流转任务的得10分,每超欠1个或增减10%加减5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超欠1个百分点加减1分;完成家庭农场发展任务的得10分,每超欠1个加减5分。

  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20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经县验收质量全部达标的得10分,有一个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分;全部按时完成的得5分,有一个不按时的扣1分;软件资料齐全的得5分,不全的酌情扣分。

  4、农业保险30分。完成农业保险任务的得30分,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

  加减分不超过该子项的基本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县委农工办负责,县人保财险公司、紫金保险公司配合,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3名的镇(区)予以表彰。

  七、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奖

  (一)考评对象:各镇、开发区、高新区

  (二)考评内容:

  1、组织健全10分。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2、秸秆还田25分。秸秆还田机械配备到位的得5分,未配备到位的按比例扣分;完成县政府下达还田目标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还田率达标的得10分,未完成的按还田率完成比例得分。

  3、秸秆利用25分。完成建立收贮企业或合作社任务的得5分,未建的不得分;完成县下达收贮量指标的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4、秸秆禁烧40分。达到县规定禁烧要求的得40分,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以上2、3、4项减分不超过该子项的基本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县农委牵头,会同县环保局共同进行,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3名的镇(区)予以表彰。

  八、绿色建设奖

  (一)考评对象:各镇、开发区、高新区

  (二)考评内容:

  1、成片造林25分。完成成片造林面积任务的得25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完成比例低于60%的不得分。

  2、高效林业15分。完成高效林业建设任务的得15分,超欠的按比例加减分。

  3、公园绿地25分。规模达200亩以上的得5分;当年竣工并对外开放的得10分;绿地层次鲜明,游憩内容丰富及管护制度完善的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4、高标准农田林网10分。完成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任务的得10分,超欠的按比例加减分。

  5、村庄绿化示范村15分。户均保有树木量、保有果树量、庭院植果分别达到示范村要求的各得5分,超欠的按比例加减分。

  6、围村林建设10分。完成围村林建设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的,采用向下取整法,每少一公里扣5分,扣完为止。

  加减分不超过该子项的基本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县农委负责,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3名的镇(区)予以表彰。

  九、农业现代化工作服务奖

  (一)考评对象:农业现代化指标责任部门、挂钩服务农业现代化“三重”工作的相关部门。

  (二)考评内容:

  两项工作分别进行考核。

  1、农业现代化指标100分。全面完成当年农业现代化指标考核任务的得全分,每项任务每超欠任务1个百分点加减5分,承担任务大于1项的,每多完成1项加5分。

  2、服务农业重点项目100分。全面完成挂钩服务重点农业项目当年目标任务的得全分,每个项目每超欠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减1分,承担项目数大于1个的,每多完成1个项目加5分。

  (三)考评奖励办法:

  考评工作由“现代农业重点工程突破年”活动领导小组牵头,县委农工办、县农委、农资局具体负责,各取总分前2名的部门予以表彰。

  十、农业农村工作先进个人奖

  工作办法篇8

  一、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交办剑南镇党委、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镇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三)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进行分解立项,制定《督查事项责任分工表》下发至各责任部门、社区。

  (二)落实责任。对所列督查事项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办理要求、办结时限。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办理事项,要明确牵头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

  (三)开展督查。镇纪委、镇党政办和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主要以现场查看为主,督查结果形成专报。

  (四)报告结果。主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要向镇党政办报告办理结果,镇党政办汇总后报告镇党委、镇政府。如办理过程中,有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解决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向镇党政办报告,镇党政办明确牵头镇领导或报告镇党委、镇政府研究解决。

  (五)回访复核。对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镇党政办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六)严格问责。

  1.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原则上每月集中通报一次),被通报批评的部门及社区,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按次扣0.5分。

  2.同一事项被连续通报2次或累积被通报达3次以上的部门及社区,部门分管领导和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书面向镇党委、政府说明情况。

  3.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领导和部门及社区,情节严重的,建议追究责任。

  三、督查工作机制

  (一)各部门各社区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社区要建立本社区督查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

  (二)统筹协调机制。由镇纪委、镇党政办牵头,对各项督查事项进行统筹。原则上,镇党委、政府议定事项,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办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督查工作,基层党建,组织工作,干部监督等督查工作由镇党政办牵头;行政效能、作风建设等督查由镇纪委牵头;全镇性的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由相关部门牵头。

  (三)定期督查工作机制。原则上每月5日至8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安排督查,集中督查时,督查事项、督查对象和督查时间将通过《督查通知》的方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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