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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家软件2011版 《惊天动地》维权,韩国公司获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17 15:16:23 分类:妙招 浏览:111


  《惊天动地》维权,韩国公司 获赔300万 案情概要:2011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韩国EST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本案原告EST公司是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AL ONLINE”)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告摩力游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运营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运营游戏的期限为自进行游戏商业运营之日起2年。假如被告自商业运营之日起第1年内的游戏运营销售毛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那么许可期限应当顺延一年。但是2年后,该游戏的毛收入并未超过2亿元,原告要求终止协议,被告没有理会,继续运营游戏,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原告对于游戏的控制,拒绝原告登录被告控制的服务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采取的措施符合行业要求。因此被告败诉。 专家点评:国内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外公司合作的方式来运营网络游戏,赚取利润。但这种模式也引发了一些纠纷,这类案件既有如本案一样违反合同约定引起的侵权案件,也有的是国外企业认为国内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络游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 深圳一公司侵犯西门子PLM软件著作权被判赔116万元 案情概要:深圳知名模具制造企业易拓迈克公司长期大规模使用盗版NX软件,给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尝试解决侵权问题未果的情况下,权利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深圳中院根据西门子PLM软件公司的申请,对易拓迈克公司采取了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发现易拓迈克公司设计部门的多台电脑中安装有盗版NX4与NX6软件。2011年10月27日,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对涉案的NX4与NX6软件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法院指出,被告易拓迈克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经营为目的复制使用原告软件,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案共计116万元。 专家点评:本案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较之以往判例是一种突破。考虑到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不能充分挽回著作权人的损失,法院判定被告需单独赔偿原告高于此赔偿额的合理费用。另外,深圳中院有效的证据保全,积极的调解工作以及高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未经授权擅用《新京报》内容 iPad“中文报刊”软件商判赔10万 案情概要:2010年8月,新京报社发现iPad上运行的一款名为“中文报刊”的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了《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且每日实时更新。随后,新京报社授权下属网络公司派博在线公司向“中文报刊”软件开发者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由于迈思奇公司一直不予理会且持续侵权,派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迈思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11年8月,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中文报刊”软件商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专家点评: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认为,这场著作权之争的典型意义在于伴随智能手机的发展,“中文报刊”软件的侵权形式可能成为新的动态,本案的判例对于传统媒体维权将有借鉴意义。以前的判例也曾将定向链接认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用户不需要接触纸媒的官方网站就能在他人网站上阅读,显然不正当地借用了原告的资源。 方正再诉宝洁被驳回 维持原判 案情概要: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驳回了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方正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司法第二次对计算机字库单字收费说“NO”。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方正公司如欲证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证明本案事实同时满足下列全部要件:1、涉案“飘柔”二字构成作品;2、上诉人系涉案“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人;3、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对涉案“飘柔”二字的复制、发行行为;4、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这一许可行为既包括明示许可,亦包括默示许可。在综合考虑本案现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系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故无论本案是否符合另外三个要件,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均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专家点评: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系考虑到本案一个关键事实,即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依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而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行为均系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故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字库单字著作权终获司法肯定 案情概要:2011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日化公司和福建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经公开审理后分别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省略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金蝶公司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3368578号“商友世界www.省略及图”及“商友SHANG YOU及图”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金蝶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做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金蝶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36477号决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复审决定。商评委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分别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审理和比较,北京高院认为两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显著,一中院判定的二者不构成近似标识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本案体现了法院在掌握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上,与商评委的判断标准不同。涉案的申请商标、二引证商标均为组合商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英文、图形。商评委仅将构成要素之一的文字部分拿出来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得出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的结论,忽略其它两个构成要素。法院则认为,判断商标近似不仅要考虑文字部分,还要考虑英文、图形及其整体组合。二者标准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出发点不同。商评委的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依据《审查标准》,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静态的、固定的、机械的,审查员以它为出发点。而法院则不同,它以一个相关公众的身份,并依据其通常认识去分析判断。相关公众无论是看到申请商标还是引证商标,均是看到一个整体。因此,法院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科学的、准确的、灵活的。 2011年暴风影音遭17起侵权诉讼 视频侵权或成IPO拦路虎 案情概要:据证监会2012年4月披露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报情况显示,包括视频播放器暴风影音在内的五家国内互联网公司欲谋求创业板上市。不过,近几年暴风影音一直遭遇多讼困扰。2009年曾一日遭4起侵权诉讼,震惊视频业界;就在正式透露拟于创业板上市的一年之内,竟涉及高达17起的侵权诉讼官司。如此多的诉讼纠纷,看来暴风影音的上市之路或将难以平坦。2011年,高达17起的侵权诉讼官司更是让暴风影音深陷诉讼泥潭。包括山西制片厂、华录百纳、保利影业等多家版权方暴风网站未经合法授权,通过暴风影音软件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涉案影视剧的在线播放。针对于暴风影音的多次侵权行为,多家版权方均要求其删除侵权视频,并要求索赔。仅2011年,暴风影音因擅播未经许可的视频而向版权方赔偿多达50多万元。 专家点评:而今,即将闯关创业板的暴风影音,视频版权问题或将成为其上市路上的拦路虎。 黑龙江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宣判 两被告获刑 案情概要:2012年3月从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获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3.15《征途》私服网络游戏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5万元。该案是2011年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期间破获的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列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之一。 专家点评:本案被告人刘力、于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信息网络架设游戏服务器端,采用会员制形式非法运营,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刑事判决。 纽曼公司使用42套盗版微软软件 被判侵权 案情概要:纽曼公司是国内一家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2月,微软公司因该公司使用多种微软盗版软件的行为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进行投诉。2010年7月,行政执法总队对纽曼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26,000元。然而此后,纽曼公司仍然拒不整改其侵权行为。在多次磋商无效的情况下,微软公司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纽曼公司非法使用42套Microsoft Windows和Microsoft Office 系列软件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判令纽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微软公司支付赔偿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 专家点评:该案是微软公司针对企业最终用户盗版在京提讼并由法院做出判决的第一例案件。企业最终用户盗版是最普遍、最常见的盗版形式。用户购买一套正版软件的许可后只是获得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软件的权利,如果用户同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使用,该行为就违反了许可协议,构成了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用户告微软“霸王条款”获法院 部分支持,网络霸权需要挑战 案情概要:花750元购买了正版Windows XP软件,却在安装时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点击进行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要求微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驳回了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为什么明明知道法律的规定,这些公司依然做出这样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呢?这是因为虽然理论上说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但是这些合同条款在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前只能假定这些条款是有效地,一旦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提出合同条款的效力性问题,这些条款非常可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即使提出了效力性问题,就目前的司法情况而言,不同的法院非常可能有不同的判决。从这个角度,普通计算机使用者、网络使用者依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个案件属于一个公益性案件,因为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消费者要学习这位郭先生,及时向这些霸王条款提出挑战,防止这些霸王条款成为行业潜规则或者明规则。


标签:公司侵权软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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