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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4 10:30:30 分类:解惑 浏览:96


  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任何部门和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领导或安全环保科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环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5)生产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6)安环科定期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主管及相关人员排查作业场所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7)总经办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8)公司将生产部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9)公司安环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1)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标签:隐患事故应当治理排查安全排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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