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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 已经为人妻为人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3 10:00:28 分类:书屋 浏览:109


精神损害赔偿,又叫精神损失费,精神抚恤金,在今天是普通人张口就能来的词,在大量的民事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都能主动提出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可您可能不知道,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起诉书或判决书中,是什么时候,有经历了怎样的故事,我们把时间回转到1995年的3月。

1995年3月8日,贾国宇一家在海淀区的春海餐厅吃火锅。

当时贾国宇年仅17岁,再过几个月她就要出国去参加英语比赛,但餐桌上的卡式炉突然爆炸,改变了贾国宇的人生轨迹。

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

经诊断,贾国宇“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

1995年年底,贾国宇将春海餐厅、燃气罐生产厂家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卡式炉生产厂家山东省龙口厨房设备用具厂告上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16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

当时,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一个花季女孩被毁容,另一方面就是贾国宇提出的65万的精神损失费。

1995年,全年城镇居民收入是3893元,65万相当于一个人不吃不喝挣上150年的收入,最重要的是,当时还没有人拿到过精神赔偿,那么,这笔赔偿能成立吗?

一个原本清秀可爱的女孩,因为一场意外,容貌被毁,贾国宇把她那些难以言状的精神痛苦,压在了帽子下、口罩里,再不露出脸。

当时我们国家没有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

与之最相近的是《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其中规定,每个人有人格权、名誉权,比方说受到诽谤了,侮辱了,法律是支持的,可以要赔偿。

但这和贾国宇的案件不一样,贾国宇被烧伤,是一种人身损害,不符合上面的条件。

面对贾国宇精神上承受的巨大的伤害,如何去填补这项空白,陈继平法官该怎么办呢?

1997年3月15日,海淀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官宣读判决书时,我们听到了这段应该记录在中国法治进程史上,温暖人心又充满力量的一段话。

审判长:本案原告贾国宇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份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悔憾与残痛,甚至可能导致该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

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

被告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元、营养品费4730.18元、 护理费7051.5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等6459.3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8296.4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上述赔偿共计277078.53元。

之后国家发布了司法解释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赋予了当事人此项权利从这起案件开始,全国陆续宣判了一系列因人身损害得到精神赔偿的案件。

如今,片中的贾国宇已经40多岁了,她后来考取了北京一所大学的数学系,已经为人妻为人母,回看这起24年前的案件,正是她当时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感谢审判的法官敢于创新的审判,让精神赔偿这个词家喻户晓,他们是中国法制进程的推动者。


标签: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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