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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3 09:53:55 分类:书屋 浏览:133


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样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小财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梳理,一起学习吧!

如果企业收到了一笔帮助复工复产的财政补贴,这笔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政 策 要 点

PART

01

总结来说,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取得的是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其他性质的补贴,需要结合补贴的性质及企业行业等判断。

PART

02

那么,2020年1月1日后取得的财政补贴依据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判断的首要依据为是否与销售收入、数量挂钩。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A公司是一家公交汽车公司,政府就老人IC卡免费乘车给A公司财政补贴300万,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答:老人免费乘车,政府弥补老人免费乘车的差价,给予财政补贴。

根据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从实质上看,政府其实是向公交汽车公司购买运输服务,公交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是运输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这与公交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直接挂钩,所以这笔财政补贴要缴纳增值税的。

案例三:B公司是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

那么这种财政补贴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呢?

答:政府给予的补贴是与C公司发电的销售数量(每千瓦时)是直接挂钩的,因此这部分电价补贴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若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率缴纳呢?

按照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说,刚才提到的老人免费公交卡的财政补贴,自然就按公交汽车公司提供运输服务9%税率缴纳增值税了。

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补贴,按供电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了。

总结一下,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补贴的行为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获得的补贴与销售的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仅与成本部分的金额和数量有关系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标签:增值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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