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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 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2 17:10:09 分类:生活 浏览:104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释义:

对于该条文有两个概念应当重点理解,一是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

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二是程度的理解,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中,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

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双方利益极不均衡的结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显失公平的。

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显失公平。

例如,甲因女儿重病,如果乙以合理价格购得房屋,则甲不能以趁人之危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但如果乙以极度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购得该房屋,则该合同应当按照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合同可撤销。


标签:合同公平利益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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