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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 《二年律令贼律》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2 15:24:47 分类:书屋 浏览:94


封爵与刘氏家族的贵族化。

“贵族”一词汉初即有之。

高祖九年,汉朝中央政府“徙贵族楚昭、屈、景、怀、齐田氏关中”气此“贵族”乃是指战国时期的六国公室。

《汉书匈奴传》曰:“复株縈单于复妻王昭君,生二女,长女云为须卜居次。

文颖曰:“须卜氏,匈奴贵族也。

”文颖,东汉末期荆州从事,建安中为甘陵府丞。

文颖对“贵族”一词的理解,可以代表东汉时人的观点。

须卜氏是王昭君与复株索单于的长女之后,属于匈奴单于的外戚。

东汉时人将外戚归为贵族之列。

曹魏时期陈思王曹植上疏文帝曹丕曰:“华宗贵族,藩王之中,必有应斯举者。

"联系文意可以看出,曹植所言“贵族”就是指曹氏''藩王”,即“公族之臣”。

曹魏距汉不远,曹魏时期“贵族"一词仍多指皇室子弟。

至晋代,“贵族”这一概念才有了新的变化。

《晋书》中所谓的“贵族”多为拥有特权的世家大族,而非专指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宗室或外戚。

日本学者川胜义雄先生将中古时期的贵族定义为:“一般而言,是地方的名望家,也即是地方的豪族。

他进一步指出,“豪族不一定就是贵族”,贵族有两重资格,即“一方面作为豪族,在地方社会掌握实权,另一方面作为贵族,拥有高贵的官职”。

显然,川胜义雄先生所言之“贵族”乃两晋之“贵族”,而汉代尤其是西汉的贵族还不包括拥有高官的地方豪族。

如上传世文献所言,西汉的贵族基本上就是与皇帝有着血缘关系的皇室宗亲或外戚家族。

西汉的地方豪族还没有在政治生活中取得绝对的优势地位,东汉的地方豪族尽管势力已大,但地方豪族在大部分时期都没有皇权的势力强大。

两汉的贵族有别于魏晋南北朝的贵族,这一点显而易见。

从战国到两汉,“贵族”这一阶层基本是王权或皇权的附属产物。

与最高统治者的血缘关系是拥有贵族身份最重要的条件。

拥有这种条件的人基本上锁定在宗室或外戚群体当中。

外戚的权势随着君主新老更替变化较大,而宗室只要不改朝换代,一般而言是比较稳定的一个特权受益群体。

较之外戚,两汉宗室的贵族特征更为明显。

宗室或外戚与皇帝有了血缘关系还不是贵族,贵族必须借助一种政治权利保障才能获得苞堂性,而这种保障就是爵位。

爵位不仅是一种荣誉称号、身份象征,更重要的是爵位背后附丽的权力、财富,后者是前者存在的基础。

刘氏家族的贵族化进程正是凭借着诸侯王、王子侯等爵位来实现的。

“贵族化”是一个动态的进程,我们需要用一种“标尺”来衡量,而这个“标尺”就是爵位,爵位所附丽的权力、财富以及荣誉是考察刘氏家族贵族化的刻度。

下文我们将着重探讨一下这三个因素对刘氏家族贵族化的影响。

1.从治民权到特权的固化。

汉初,刘邦分封子弟为王还有一层原因,就是经过秦末战争,汉廷已无力统治广大的关东地区。

刘邦“尊王子弟,大启九国”气同姓九国的版图基本上还是项羽分封的异姓诸侯王的领土范围。

因此,李开元先生认为,汉之异姓分封则是项羽楚之王国分封的承续,而汉之同姓分封则是异姓王国分封的改进。

从分封传承来看,汉初的同姓诸侯王基本上是一个个独立的诸侯王国。

汉初同姓诸侯王国的政治权力极大。

王国有自己的纪年、法律气王国的政权机构与汉王朝中央机构基本相同气吴荣曾先生《西汉王国官制考实》一文根据新出土的印章、封泥以及器物铭文资料,依照《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职官次序,将西汉王国官职大体面貌基本考证出来,这为我们全面了解西汉前期诸侯王政治权力的强大奠定了基础。

西汉前期同姓诸侯王权力极大,但西汉的分封不是周代封爵制的翻版,这一点己为学界共识。

汉初,诸侯王国的权力十分膨胀。

王国虽然等同于汉王朝统治下的郡,但在实际行政实施上较为独立,基本上是约束较少的独立国家。

王国三公、九卿的级别虽较汉王朝官吏低一级,但除了傅、相为中央所置之外,御史大夫以下二千石皆为诸侯王自置,王国行政、司法几乎与汉朝中央政府无有多涉。

正如陈苏镇所言,“汉初的诸侯王都是皇帝所立,是汉朝派往东方各地的统治者。

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汉朝的郡守并无本质区别。

但在制度上,王国毕竟是与王朝'分地'而立的。

在当时的法律和人们的观念中,它们既是汉王国的一部分,又是与汉并立的'国'。

”汉初,异姓王国与汉朝中央政府关系相当紧张,出土资料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即透露出这一关键信息。

邢义田、陈苏镇等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点。

《二年律令贼律》曰: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诸侯”,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认为指“汉初分封的诸侯国”气同墓出土的竹简历谱是汉高祖五年(前202)至吕后二年(前186)间的,整理小组认为“二年律令”的“二年”应该是吕后二年。

《贼律》规定严禁汉代吏民以城邑谋反投降诸侯者腰斩,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对反叛汉朝中央政府者及其直系亲属处以极刑,也反映了汉与诸侯国之间对立矛盾的尖锐程度。

而《贼律》中关于惩戒降诸侯的规定发布时间很可能在高祖五年左右。

汉高祖五年秋七月,以燕王臧荼谋反为导火索,刘邦开始了消灭异姓诸侯王的运动。

张家山汉简的历谱起始年恰恰是高祖五年,可以断定《二年律令贼律》中的关于惩戒降诸侯的这条规定最初是针对异姓诸侯王,高祖十二年,除了偏居蛮荒之地的长沙国,汉朝中央政府基本上消灭了异姓诸侯王的威胁。

同姓诸侯王于高祖六年始立,《二年律令》对诸侯王的防范律条却一直沿用到吕后二年。

由此可知,这些本来防范对异姓诸侯王的律条同样适合同姓诸侯王。

事实上,刘邦在统治后期即已隐约意识到同姓诸侯王对中央正确的潜在威胁。

因此,他告诫吴王刘湯曰:“天下同姓一家,汝慎毋反。

汉朝在刘邦统治时期已经从制度上开始限制同姓诸侯王了。

人口是劳动力和兵源的主要承担者。

汉初,汉朝中央政府还严禁诸侯国与汉争夺人口,《贼律》规定:“切来诱及间者,磔。

”《二年律令捕律》曰:“捕从诸侯来间者一人,援(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

《奏漱书》记载了齐国临淄一位叫阑的狱史本来押送被汉朝中央政府迁徙长安的齐国田氏家族,结果半路娶了该族的一名女子为妻,并与之返回临淄。

汉京兆尹统辖下的胡县啬夫奏澈之,时汉太仆公上不害行廷尉事,根据“(汉)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娶)它国人”,最终判定阑貯为城旦。

据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考释,该案件发生的时间大约是汉高祖十年八月气当时的齐王是刚刚分封四年左右的刘邦长子刘肥,这件典型的案件揭樂了汉朝中央政府与同姓诸侯国之间也存在着近似敌我的紧张关系。

如果说高祖、吕后时期汉中央政府针对同姓诸侯王是孤立、封锁的政策,那么汉文帝时期,汉朝中央政府就已经开启了削弱诸侯王权势的实质步伐。

陈苏镇根据文帝三年至六年间,薄昭写给淮南王信的内容气指出汉文帝时期汉已经收回诸侯王自置二千石之权。

此说可信。

因为王国傅、相早在汉高祖时期就是汉中央所立,诸侯王二千石官大多是王国九卿,这样汉中央政府基本上把王国中央的主要部门的长官任命权收回中央。

诸侯王的权力大为减弱。

到了汉文帝时期,汉朝中央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同姓诸侯王的威胁。

鉴于此,贾谊向文帝提出了解决王国问题的“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方案。

汉文帝虽未大规模实施贾谊分解诸侯王的策略,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同姓诸侯王与汉中央政府的态势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终两汉四百多年,诸侯王再也没有能力大规模对抗中央政府了,汉朝中央政府对王国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

景帝趁着平定七国之乱之机,收回了诸侯王的治民权。

景帝收回王国官吏任命权影响深远,正如柳春藩先生所言,“这样,诸侯王国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虽然诸侯王国仍然保留着政权形式,但已和汉朝直辖的郡没有什么区别,诸侯王变成了'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的封君了”。

事实上,真正使诸侯王“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是武帝统治时期的事了。

武帝接受了主父偃的“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的建议。

元朔二年(前127年),武帝下诏施行“推恩”政策。

诸侯王除了嫡子外,其余子皆有权分王国之地为王子侯。

诸侯王分封王子侯要上报汉中央政府,经皇帝批注,“汉为定制封号,辄别属汉郡”。

王子侯的封号须汉中央政府制定方为合法,最关键的是王子侯国“别属汉郡”。

汉朝中央政府以施恩惠的名义。

王子侯国又置于汉郡的统辖下,至此,王国问题基本解决。

诸侯王爵位所附丽的政治权力由汉初基本处于独立状态,至此时已经萎缩到了“惟得衣食租税”的地步。

昔日膨胀的诸侯王权被剥夺到只能保留世代享受租税的特权。

诸侯王、王子侯不但“不与政事”,就连结交宾客,都受到了严格限制。

“附益之法”、“左官”律以及“阿党之法”的设立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隔绝诸侯王的社会关系。

诸侯王与王国官吏、汉中央大臣之间的私交关系被斩断。

诸侯王从比拟天子的一方诸侯,到政治权力、社会关系丧失殆尽,逐渐成了仅食租税的寄生阶层。

结语

至西汉末年,“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

武帝施行“推恩”之后,诸侯王的权力从膨胀的权力到拥有少数特权。

这个过程也使得以诸侯王为代表的刘氏家族在政治权力方面完成了贵族化的进程。


标签:诸侯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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