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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 2017年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1 15:06:53 分类:书屋 浏览:57


8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下发三条关于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称,因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等违规行为,决定对雏鹰退及相关当事人分别给予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公开认定公司部分高管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

▲深交所网页截图

▲深交所公告截图

深交所相关决定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6号))查明的事实,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相关资产

2016年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子公司进行了对外股权投资、对外债权投资,上述投资资金实际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或回流至公司子公司,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流动资产。

2016年至2018年,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共计金额分别为2,214,830,000元、5,775,616,818元、6,975,744,631.86元,占当年年末净资产比例分别为43.43%、116.36%、650.14%。

(二)虚增利润总额

2016年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上述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相关收益的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账户,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增利润总额。

2016年,雏鹰农牧处置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交易对方的处置款部分来源于公司自身,形成自我交易,雏鹰农牧通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虚增利润总额。

2016年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27,303,166.81元、356,631,580.37元、118,447,533.15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3.40%、247.92%、2.85%。

(三)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虚增子公司郑州新融农牧贸易有限公司生猪贸易销售收入,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29,454,113.85元、455,814,479.10元、196,366,05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2%、8%、5.51%。

上述行为导致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2016年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债权投资、借款转入等方式将公司资金流入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涉及金额合计分别为2,142,230,000元、6,072,636,699.75元、4,144,096,974.53元,分别占当年年末净资产的42%、122.33%、386.22%。

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至2018年,雏鹰农牧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资金、虚假债权投资偿还资金来源于侯建芳控制的账户,涉及金额分别为403,281,571.52元、2,477,728,808.58元、2,103,212,323.48元,分别占当年年末净资产的7.91%、49.91%、196.01%。

雏鹰农牧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35笔,担保金额12.01亿元,占2016年末净资产的23.55%。

2018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3笔,担保金额2.1亿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4.23%。

雏鹰农牧对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年至2019年,雏鹰农牧共发生未履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金额合计分别为2,950,616,819.59元、2,167,806,569.19元,分别占2017年末、2018年末净资产的59.45%、202.05%。

雏鹰农牧对上述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雏鹰农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5条、第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8.2.1条的规定。

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侯建芳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二项、第4.2.12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桂红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违规事项一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吴易得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上述违规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副董事长、副总裁侯五群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违规事项一、四、五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董事候斌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违规事项一、四、五负有重要责任。

雏鹰农牧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楚刚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雏鹰农牧违规事项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侯建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杨桂红,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吴易得,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侯五群,时任董事候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楚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侯建芳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六、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杨桂红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汪蓓


标签:农牧投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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