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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鲁花赤 诏“各投下长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1 13:40:20 分类:笔记 浏览:89


元世祖后,投下达鲁花赤的任命更为系统,而且朝廷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各封君也针对朝廷的政策进行着对抗,达鲁花赤作为朝廷和宗王地方权力斗争的结合点,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影响,是其斗争的一个缩影。

其一、投下达鲁花赤忠效于元廷。

首先,朝廷对投下达鲁花赤采取恩威并施的管理,针对达鲁花赤的违制行为严厉打压。

至元四年(1267),大名路达鲁花赤爱鲁、总管张弘范等盗用官钱,罢之,至元十三年(1276),大名路达鲁花赤小钤部“坐奸赃”,结果受到诛杀没其家的处罚。

至元十五年(1278),顺德府总管张文焕、太原府达鲁花赤太不花,因按察司“发其奸藏”,最后事发受罢黜。

至元时,王磐出任真定路宣慰使,衡水县达鲁花赤忙兀台“贪暴不法,县民苦之”,磐“奏置诸法,籍其家资”,以半给受害人。

至元三十年(1293),济宁路单父县达鲁花赤忽哥赤,“攒敛财物”,因其先前便“因赃断罪”,却不思悔改,由是“除名不叙”,“令本投下别行选官替换相应”。

大德四年,晋州达鲁花赤捏古伯“诈称母丧,迎归其妻”,事发,诏以其斁伤彝伦,“罢职不叙”。

其次,除严刑峻法打击投下达鲁花赤犯罪外,朝廷还采取相对温和的方式进行干预,至元二年(1265)规定各投下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五年(1268)规定凡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十九年(1282),诏“各投下长官,宜例三年一次迁转”,如无地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

如《安平县庙学记》记载了大德八年(1304)修建庙学的安平县达鲁花赤铁木答儿为“前河津县达鲁花赤”,此二地皆属术赤分地晋州。

大德十年(1306)规定,各投下官员,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离职,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非奉圣旨,诸王公主驸马不得“一面勾唤”管公事大小官吏。

以上措施都是为了避免达鲁花赤在地方擅权而设,也避免宗王讨好地方常选官吏。

仁宗皇帝继位后,对诸王政治势力施以重压,延祐二年(1315),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直到延祐四年(1317),才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此项措施夭折。

最后,除以重法规范达鲁花赤行为外,又对其功绩进行奖赏,甚至加官进爵,直接任命为朝廷常选官员。

至元八年(1271),高唐州达鲁花赤忽都纳等劝课有效,受到奖励,“以示劝惩”,至元十三年(1276),别的因任信阳府达鲁花赤,其地为阔端后王食邑,由于治理有效,至元十六年(1279)迁常德路副达鲁花赤,其地虽亦为阔端五户丝食邑,但别的因所任副达鲁花赤并非投下官。

后因平定明秀叛乱等军功迁池州路达鲁花赤,后又迁台州路达鲁花赤⑩,二地皆非宗王食邑,此则史料表明投下达鲁花赤因政绩显著而升任常选达鲁花赤。

类似的例子还有《从仕郎保定路庆都县尹尚侯惠政碑铭》,“监县完者帖木耳尝以诸侯王命监卫辉郡”,后由于“捕盗有功”,“中书改奏是官”,即任庆都县达鲁花赤,属非宗王食邑。

除了将投下达鲁花赤直接改任常选官吏外,朝廷采取最多的办法是授予朝官等爵位。

以此削弱达鲁花赤与封君的隶属关系。

如前文所述火失答儿任信州路永丰县达鲁花赤时便被授予了“进义副尉”的官阶,同样被授予“进义副尉”的还有前文所述宝庆路邵阳县达鲁花赤的和叔,其移彰德路临漳县达鲁花赤时又被授予了“进义校尉”的官阶,任彰德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时“升奉议大夫”。

《故进义副尉元氏县主簿马君墓碣铭》有和顺县令马显,曾受叶速普化(也速不花)银符,至元己巳(1269),“调天下官”,除榆次主簿,后升“进义副尉”,保德州判官,德州虽为术赤台食邑,但判官为常选官职,非食邑官。

《孙都思氏世勋碑》记载阔端后王王府官建都班,至治二年(1322),授朝列大夫、永昌路总管。

泰定二年(1325),迁中顺大夫、授本路达鲁花赤,而建都班在文宗即位后随宗王入朝,便一直留在朝廷中,被授予了官职,其后并未见其在与阔端一系有何关联。

类似还可见《哈珊大中郡监修学记》,哈珊以“相裔”经“邸选”任常德路达鲁花赤,即阔端封地,后“四拜命迁太中大夫”,也是朝廷加以朝官的例子。

《徽州路总管府达噜噶齐兼管内劝农事虎公神道碑》记载了王府属官出身的虎益至元时相继担任龙兴路、抚州路、袁州路、徽州路达鲁花赤,龙兴路为真金食邑,抚州路为阿里不哥食邑,袁州路为世祖斡耳朵食邑,而且其监龙兴路时“官以中顺大夫”,抚州路时“升中议大夫”,监徽州路时“升少中大夫”,不过徽州路并非诸王食邑,应已改任朝廷常选官吏。

至正十二年(1352),出任术赤台食邑德州平原县达鲁花赤,且已加文林郎官阶,说明元末朝廷可直接委派宗王食邑达鲁花赤,且加以散官,似与此时宗王势衰有相当关联。

此类投下达鲁花赤加任朝廷散官或朝官的现象并非个例,世祖后于碑刻题名中常见,在此不多举例赘述。

此外,朝廷还规定,投下达鲁花赤亲属需奉诏入侍朝廷。

如《韩魏王新庙碑》记载了贤王(旭烈兀)疆理西域,食邑于相,任命其属臣嘉议管理,后嘉仪“让其叔太中(大夫)”,自己“升侍御史”,成为朝官,其叔也里不花后升任太中大夫彰德路总管府达鲁花赤。

前文所述《大元国故卫辉路监郡塔必公神道碑》,塔必迷失嗣子便曾“觐世祖皇帝,诏侍汤液”。

这类亲属入侍的现象看似荣誉,其实应为朝廷以此为质,避免投下达鲁花赤作乱,实现控制地方的目的。

投下达鲁花赤内和于宗王。

对于朝廷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从封君与投下达鲁花赤的反应来看大体上是处于屡禁不止,但又有所成效的状况,食邑封君虽针对朝廷的渗透有所抵抗,但大多数时候都被以强制命令或惩戒下去。


标签:朝廷下达大夫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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