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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村民再次申诉 当地最新回应→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01 12:14:01 分类:笔记 浏览:102


吉林白城村民黄德义私建“便民浮桥”并收费一案,今年曾引发广泛关注。

黄德义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建桥是为了方便村民,不存在强拿硬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后,知名学者罗翔亦发文认为,此案涉及寻衅滋事的适用问题。

黄德义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很多人关心我,我感到非常欣慰。

”9月30日,记者从白城市中院获悉,该院认为此案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决定提审此案。

当事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

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

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52950元。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同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另外17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刑。

其中,黄德义家有3人被判刑。

宣判后,黄德义等18名原审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黄德义不服,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他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建桥是为了方便两岸村民春耕及秋收,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

他说,没有向过路人强制要钱,自己光焊船体就花了13万多元,此外还有搭建费用,收取的“过路费”没有超过成本。

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今年3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向他出具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其中明确说,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称黄德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因此驳回申诉。

6月26日,黄德义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

该院向公众表示,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

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今年7月,黄德义曾告诉记者,他听说当地政府计划建一座浮桥,以后还要建造永久性的桥,非常高兴。

“事情没有那么一帆风顺的,‘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现在很多人关心我,我感到非常欣慰,非常温暖。

瓦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曾向记者确认,浮桥确实存在收费情况,“但给不给都自己随便过,也不是强制的”。

其表示,浮桥连接着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极大缩短了两岸村民往来的距离,村民对在此处建桥的需求也较为强烈。

瓦房镇附近一商户告诉记者,私搭浮桥未拆除之前,需要交费才被允许通行。

但因为可缩短几十公里路程,两地居民都还是乐意付费使用。

一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后,黄德义曾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建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洮南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他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对此提出相似观点。

他在《私造浮桥,有罪吗?》一文中提到,此案涉及寻衅滋事的适用问题,根据《水法》相关规定,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

9月27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此案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案由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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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翟晓晨

审核:谷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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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申诉人民法院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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